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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黑格尔 [7]

By Root 1658 0
的存在者。在实践推理(即关于做什么的推理)过程中,这种普遍要素往往被一个事实所掩盖,即我们是从绝非普遍的特殊欲望出发的。让我们看看下面这则实践推理:“我想变得富有;我能从我的雇主那里骗来100万美元而不被发现;因此我应该欺骗雇主。”这则推理是从我想变得富有这一欲望出发的。这种欲望没有任何普遍性。(不要受许多人渴望变得富有这一事实的误导。作为我推理起点的欲望是:我,彼得·辛格,应当是富有的。而很少有人会和我共有这一欲望。)由于这则推理的出发点没有任何普遍性,所以它的结论也没有普遍性,它肯定不能适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然而,如果我们不是从任何特殊欲望出发去推理应当做什么,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碍我们的推理适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了。独立于特殊欲望的纯粹实践推理只可能体现推理中的普遍要素。因此康德主张,它会表现为绝对律令所规定的形式。

如果康德是对的,那么唯一不是源于我们固有的或者受社会影响的欲望的行为就是依照绝对律令来行动。因此,只有依照绝对律令来行动才能是自由的。既然只有自由的行为才能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绝对律令必然不仅是最高的理性律令,而且也是最高的道德律令。

还要补充最后一点。如果我的行为是自由的,促使我依照绝对律令来行动的动机就不能是我碰巧具有的任何特殊欲望。因此,它不能是我上天堂或赢得朋友尊敬的欲望,也不能是我为他人做好事的行善愿望。我的动机必须是:依照普遍的理性法则和道德律令来行动,并且只为它们而行动。我必须尽我的义务,因为它就是我的义务——康德伦理学有时被概括为一句口号:“为义务而义务。”事实上,由康德所说可以推出:当我们为义务本身而不是为其他东西而尽自己的义务时,我们才是自由的。

这样我们便得到结论:自由就在于履行一个人的义务。在现代读者看来,这个结论是悖谬的。“义务”一词已经同服从军队、家庭等社会组织的惯常准则联系在一起。谈及履行义务时,我们常常是指正在做很不愿意做,但因为不愿违抗惯常准则而感觉不得不做的事情。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与自由截然对立的。

倘若这便是“自由就在于履行我们的义务”这一结论所表现出的悖谬性的依据,那么我们应把它撇开。康德的结论是,自由就在于做我们真正认为是自己义务的事情,这里的“义务”是在最宽泛意义上使用的。用现代读者更容易接受的方式来表达康德的意思:自由就在于遵循一个人的良知。只要我们记得这里的“良知”并不是指我碰巧具有的、受社会影响的“内在声音”,这便准确把握了康德的意思。这里的“良知”乃是基于理性地接受作为最高道德律的绝对律令。这样一来,我们目前所得到的结论也许仍然令人难以置信,但已经显得不再悖谬了。毕竟,良知的自由被普遍视为我们所理解的自由的一个本质部分,即使它不是自由的全部。

现在回到黑格尔。我方才描述的康德立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黑格尔的立场。当我们依照某些固有的或者受社会影响的特殊欲望来行事时,我们并不自由;理性本质上是普遍的;自由需要到普遍的事物中去寻找——黑格尔从康德那里获得了所有这一切,并把它们转化成为自己的思想。此外,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把宗教改革看成自由新时代的黎明,因为它宣告了个人良知的权利。于是和康德一样,黑格尔也看到了自由与发展个人良知之间的关联。黑格尔也没有反对“自由就在于履行一个人的义务”这一观点。他说,义务显得像是对我们的自然欲望或任意欲望的一种限制,但事实上,“在义务中,个人从纯粹的自然冲动中……解放出来。……在义务中,个人获得了实质性的自由”。在直接评论康德时黑格尔说:“我在尽义务时,我心安理得而且是自由的。对义务的这种意义的强调乃是康德哲学及其崇高看法值得称赞的品质。”

于是在黑格尔看来,与随心所欲做事的消极自由观相比,为义务本身而履行义务是一个显著的进步。但黑格尔对康德的观点并不满意。他看到了其中的积极要素,但同时也是其最尖锐的批判者之一。《法哲学原理》题为“道德”的第二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批判康德伦理学理论的。

黑格尔主要有两项反对意见。首先,康德的理论从未认真考虑过关于我们应该做什么的详情。这倒不是因为康德本人对这些实践问题缺乏兴趣,而是因为其整个理论都坚持道德必须基于纯粹的实践推理,而免于任何特殊的动机。结果,该理论只能给出空洞的、普遍形式的道德律,而不能说明我们具体的义务是什么。黑格尔指出,这种普遍形式不过是一种一致性原则或不矛盾律。如果我们没有出发点,它就无法把我们带到任何地方。举例来说,如果我们承认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性,偷窃就是不一致的;但我们也可以否认财产能产生任何权利,从而成为完全一致的窃贼。倘若促使我们行动的只有“不要用自相矛盾的方式去行动!”这条指令,我们也许会发现自己根本没有做任何事情。

对康德绝对律令的这一反驳不仅康德的学生很熟悉,对当代道德哲学有兴趣的人也很熟悉。道德原则在形式上应当是普遍的,这一要求仍被广泛强调(例如《自由与理性》和《道德思考》的作者R.M.黑尔就是如此)。对它的反驳也依然常见,即认为这种要求是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什么也没有告诉我们。在为康德辩护时,有人提出应把康德解释为允许我们从特殊的欲望出发,但只有当我们能把这些欲望纳入一种普遍形式,承认它们对于类似情形中的任何人都是恰当的行动基础时,我们才能依此行动。黑格尔预见到了这种解释,他宣称,任何欲望都可以被纳入一种普遍形式,因此一旦允许引入特殊的欲望,对普遍形式的要求就无力阻止我们为合自己心意的任何不道德行为作辩护了。

图9 黑格尔在讲课

黑格尔对康德的第二项主要反驳是,康德的观点使人性发生分裂,使理性与欲望处于永恒的冲突之中,并且否认人的本性方面有任何权利得到满足。我们的自然欲望仅仅是某种需要压抑的东西,而康德又把压抑自然欲望这一即使能够完成也十分艰巨的任务交给了理性。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黑格尔在这一反驳中遵循着席勒在《美育书简》中提出的思路,但用自己的方式利用了席勒的批判。

我们可以用现代伦理学中另一个大家熟知的问题来表述这一点。在黑格尔看来,对康德伦理学的第二个主要反驳是,它没有为道德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提出解决方案。康德留下了一个没有回答也永远不可能回答的问题:“为什么我应该是道德的?”我们被告知,我们应该为义务本身而履行义务,要求给出任何其他理由都将远离道德所要求的那种纯粹而自由的动机。但这根本不是回答,而只是拒绝提出这个问题而已。

席勒在《美育书简》中指出,曾几何时,这个问题还根本没有产生,道德还没有从惯常的美好生活理想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某种单独的东西,康德式的义务观念也不存在。黑格尔则看到,一旦这个问题被提出来,就不可能回到那种惯常的道德观念了。黑格尔认为康德的义务观念无论如何都是一个进步,没有什么可遗憾的,因为它帮助现代人获得了一种希腊人在其狭窄的习惯性视野中永远不可能有的自由。黑格尔努力要做的就是把希腊生活的自然满足与康德道德观念的自由良知统一起来,从而回答这个问题。与此同时,他的回答还将为康德理论的另一个主要缺陷,即它完全缺乏内容,提供一种补救。

有机共同体

黑格尔认为,个体的满足与自由之间的统一是与一个有机共同体的社会特质相一致的。他所理解的共同体是什么样的呢?

到了19世纪末,黑格尔的有机共同体思想被英国哲学家布拉德雷所接受。布拉德雷虽然在原创性方面也许不能与黑格尔相媲美,但作为散文体作家肯定超过了他。因此,我将让布拉德雷代替黑格尔来阐述私人利益与公共价值之间和谐一致的根据。以下是布拉德雷所描述的在一个共同体中成长的孩子的发展过程:

孩子……出生……在一个活着的世界中,甚至还没有意识到他独立的自我。他随其世界一起成长,心满意足,自由自在。当他能把自己从那个世界中分开,知道自己与之分离时,他的自我,他那自我意识的对象,便会受到他人存在的潜入、感染和塑造。它的内容在每一方面都暗示着与共同体的联系。他学习说话,或者可能已经学会了说话;在这里他把其种族共同继承下来的东西占为己有,他自己所说的语言是其祖国的语言,这种语言……与其他人说的语言一样,这就给他的内心带来了种族的观念和情感,……并且打上了不可磨灭的印记。他在一种范例和普遍习惯的氛围中成长。……他内心中的灵魂被普遍的生活所浸透、浇灌和限定,他吸收了普遍的生活,由此形成了自己的本质,并把自身建立起来。他的生活与普遍的生活是同一的,如果他反对这种生活,那就是在反对自己。

布拉德雷和黑格尔的观点是,由于我们的需要和欲望是由社会塑造的,一个有机共同体会去培养那些对共同体最有益的欲望。此外,这个共同体还会灌输给其成员一种观念,即他们的身份就在于成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因此他们不会想到要脱离这个共同体而去追求自己的私利。就像我身体有机体的一部分(比如说我的左臂)不会想到要脱离我的肩膀,去寻找比把食物送到我嘴里更好的差事。我们也不应忘记,有机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我需要我的左臂,我的左臂也需要我。有机共同体不会忽视其成员的利益,一如我不会忽视我左臂受的伤。

如果可以接受这个有机共同体的模型,我们就会承认,它将结束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之间的古老冲突。但它如何来维护自由呢?它所显示出的难道不是仅仅固执己见地遵从于习惯吗?它与希腊共同体的区别何在呢?——黑格尔认为,希腊共同体缺乏由宗教改革所提出并为康德的义务概念所把握(即使只是片面把握)的人类自由的基本原则。

黑格尔共同体中的公民之所以不同于希腊城邦的公民,恰恰是因为他们属于一个不同的历史时代,而且拥有罗马、基督教和宗教改革的成就作为其思想遗产的一部分。他们知道自己有追求自由的能力和依照良知做出决定的能力。那种惯常的道德之所以会要求遵守其规则,仅仅是因为遵守这些规则是出于习惯,它不能要求自由思想者去服从。(我们已经看到苏格拉底的质疑如何对雅典共同体的根基构成了致命威胁。)自由思想者只能效忠于他们认为符合理性原则的制度。因此与古代共同体不同,现代的有机共同体必须建立在理性原则的基础之上。

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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