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腐败 [9]
图4 司法腐败由来已久
利用私人关系网和非正式接触来获得短缺的物品和服务,并绕过正式程序。这个词实际上无法直接译成英文。
苏联和其他类似社会中的公民之所以想出复杂方式来避开制度,另一个原因在于制度过于封闭。列宁认为共产党员是由政治上最有觉悟的人(社会“先锋”)构成的,由此看来,理论上他们在发展党员时是极为严格的。然而,要在体制内求取进阶,入党几乎总是必要的。对于未来仕途上的贵人,许多人欣然拉拢关系,不嫌亲昵。
许多当代国家曾经或者现在仍是威权制,也存在一些容易滋生腐败文化的特征。其中多数曾是殖民地,而殖民遗产的影响我们已经考察过。除此之外,在威权制下精英通常捞取国家财富并藏匿至难以查清的海外银行账户,同时剥夺国民调查和公开批评的权利,从而败坏风气——这一事实本身就降低了大众对制度的信任,从而降低了制度的合法性。如此一来,国民和官员对破坏体制规则都不那么愧疚,在机会来临时都会利用体制。
对于腐败的经验研究,近年来有一个更具想象力的例子,支持如下观点:某些国家的官员比他们其他地方的同行们要腐败得多。雷蒙德·菲斯曼和爱德华·米格尔研究了1997至2005年间纽约市外交官的非法停车行为,总结称“在非法停车和外交官的母国对腐败的当前态度之间有密切关联。即使身处数千英里之外,外交官们的行为方式也极易让人想起他们祖国的官员们”。这当然属于对腐败的文化解释。
腐败的社会建构
在特定环境(国家或地区)中对腐败文化的任何综合分析,都需要考察腐败问题是如何形成或建构的。分析人士如安德拉斯·绍约断言,许多转型国家(言下之意即发展中国家)中的腐败“问题”被虚伪的西方国家出于既得利益考虑而夸大了。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的确存在许多腐败,但绍约说转型国家的公民不像西方批评者声称的那么关心腐败,可能言过其实;调查结果显示,他夸大了公众对腐败的淡漠程度。
不过,腐败的社会建构还有一个方面值得一提。一些分析人士合理地强调了一个事实,即腐败官员往往比“一般”罪犯受到的处理宽大得多,并把这个事实与我们为不同的犯罪贴上的类型标签关联起来。如此一来,有组织犯罪一般就被视为“下层社会”的常见现象,而广义上的白领犯罪,包括许多形式的腐败,则被视为“上层社会”犯罪。事实上,窃贼可能偷少数几个人的钱并给他们留下心理创伤,而腐败官员(或者经理,如果对腐败进行宽泛定义的话)可能对数百、数千,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对数百万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相对于犯罪的影响来说,这种标准不一的处罚可能极为不当。在这里,认为上层社会犯罪不如下层社会犯罪那么严重的社会主流态度(文化),有助于解释为何对前者的惩罚一般比对后者的更为宽大;更轻的惩罚意味着官员破坏规则时顾虑更少。
我们已经表明,个人和文化两方面的许多特征有助于理解各国之间不同的腐败率和腐败类型。必须警惕的是,这些解释不能推得太远;比如,具有类似宗教传统的国家腐败程度可能截然不同,而许多未成年人虽然没有像成年人那样卷入犯罪活动或其他形式的严重反社会行为,却依然有过痛苦的经历。
最后要说的一点是,我们要同样警惕,不能过于坦然地接受精英甚至学者的一类主张,即外人所批评的“腐败”只不过是特定国家的文化的一部分,其他人谴责“传统做法”是不妥当的。比如,就腐败问题写过多部专著的马来西亚社会学家赛义德·侯赛因·阿拉塔斯就批评部分西方人,这些人声称腐败在发展中国家比在发达国家更受到容忍,因为它是发展中国家文化的一部分。对于阿拉塔斯来说,这种立场是傲慢的,他呼吁对腐败要一致谴责。
第五章 制度相关的解释
仅仅着眼于个人对腐败所作的解释是不完整的;所有人都从属并受制于环境,我们在此环境下生活和工作。文化已经考察过了,本章的重点是结构因素或制度相关因素;为便于分析,我们将这些因素分为经济的和政治的。
经济因素
近年来已有人指出,经济制度和政策的许多方面都与腐败程度相互关联。其中最为普遍的方面之一,关注的是国家卷入经济活动的程度。该观点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维托·坦齐及其他一些人提出。粗略地说,该主张认为国家越是卷入经济活动,腐败就会越多。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毕竟,国家卷入经济活动越深,一般就意味着官僚机构越庞大,国家官员和商界人士之间的互动就越多,而这两个方面都容易引起腐败。更多的国家干预通常意味着官员有更多的机会“寻租”——此处意指他们能向愿意支付回报的个人或公司售卖对其有利的决策来获取额外的不当收入。
然而,约翰·耶林和斯特罗姆·撒克的研究显示,一方面,国家机器的规模以及国家在颁发商业许可方面干涉经济的程度,与要求商业企业俯首听命之间并无明确关联;另一方面,前者与腐败程度之间同样无此关联。世界经济论坛每年发布关于各经济体全球竞争力的报告(全球竞争力报告),考察的部分内容就是:要创办并运营一家企业,需要获得多少项许可以及其他形式的官方文书。这一点可以通过将2012年腐败印象指数中前10位和后10位国家的排名,与它们在2012—2013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政府负担指数”中的排名进行比较来表明(该指数所提的问题是:在你的国家,企业在遵守政府的行政性要求,比如许可、规章和报告方面负担有多重?排名越低,负担越轻)。
表3表明,腐败程度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程度并不密切相关,像塔吉克斯坦、柬埔寨之类显然高度腐败的国家,官僚程度比丹麦、挪威、加拿大还要低;但是前两者,加上乍得、吉尔吉斯斯坦和利比亚,在2012年的评估中都比澳大利亚官僚程度更低,而澳大利亚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是极高的。
然而,全球竞争力报告中比“政府负担指数”包含更多变量的综合指标,即全球竞争力指数(GCI),却显示出两者之间更密切的相关性。在表4中,新西兰的排名属异常数据,澳大利亚也是,虽然没有那么明显;印象腐败程度和经济竞争力综合水平之间的变化却比表3中的变化小得多。
要考察的另一项经济变量是私有化。一直以国有体制为主的经济体在进行私有化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腐败机会,因为部分商界人士在投标时会提供贿赂和回扣,以不公平地获得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势。对于1990年代后共产主义转型国家中的高度腐败,这个因素很能说明问题。但是,私有化也是对经济管理所持的新自由主义(或华盛顿共识)态度的关键特征,该观点自1970年代末以来已经在全球得到普及;即使在德国这样的国家,也有人指控存在与私有化相关的重大腐败丑闻(虽然是与后共产主义东德的私有化过程相关的)。
表3 印象腐败程度与政府管制程度相比较
说明:全球竞争力报告和腐败印象指数分析的国家和地区数量有别(2012年分别为144个和176个)。为便于比较两项排名,腐败印象指数包含但全球竞争力报告不包含的国家和地区没有列出,其余国家和地区则以144为总数重新排名。简言之,表3中腐败印象指数排名后10位的国家,是同时出现在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的排名最靠后的国家,这就解释了为何表3中腐败印象指数排名“后10位”的国家与表1中的后10位并不相同;表3中的括号就是为了突出这一点。
表4 印象腐败程度与经济竞争力整体水平相比较
*此处使用括号的用意见表3的说明。
不过,国家将资产出售给私人企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腐败问题,也不是全然无望。毕竟,当政府确定多数或所有在它看来合适的企业都已经私有化时,私有化过程一般会有结束的一天,至少会在经济政策中变得不那么明显。另一方面,对经济管理的新自由主义态度的另一个关键特征是,政府应该把之前亲自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外包出去。通常,外包需要向私人公司招标,由此就产生了新的腐败机会。更何况,与私有化的情形不同,外包创造的腐败机会会一直存在。例如,某座城市可能决定将公共交通系统外包,为了确保负责运营的私人公司不会懈怠,城市当局坚持每五年重新投标一次——每次重新商定合同,都为腐败创造出机会。腐败、私有化和外包之间的纠缠关系,被视为1990年代英国腐败程度上升的主要因素;戴维·霍尔主张:“公共部门的承包合同和特许权利是造成英国腐败现象的罪魁祸首,政府倡导的私有化又为其火上浇油。”
新自由主义的支持者强调,他们主张的是自由市场优先于混合经济(即在国家和私人企业之间区分劳动和所有权的经济形式),这样的强调以各种方式加剧了腐败。比如,新自由主义鼓励的私有化和外包导致许多国家官员被解雇,无论他们多么忠诚、勤奋、资深。心系“裁员”(这个词现在基本上由不那么刺耳的“合理精简”取代)往往导致官员更为缺乏安全感,对供职机构的忠诚也显著降低,而这两方面都极易引起腐败增加;它们有可能引发第四章提到的“松鼠的坚果”综合征。新自由主义另一个容易鼓励腐败的方面在于关注目标而不是手段,实现宏大目标的重要性往往被置于正当程序之前。
新自由主义对市场自由最大化的关注,与全球化经济政策紧密相关,后者也试图将国家在经济中的作用降到最低并实现市场自由最大化,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日本的大前研一等作家将此情形称为“无国界世界”。这种说法可能会引起误解:全球化虽然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门槛,使资本前所未有地在全球自由流动,却并没有明显地使人的流动更加自由。也有人员流动更为自由的例子,尤其是欧洲的申根区,在那里人们可以在国与国之间走动而无须出示护照;但在其他方面,人要跨越国界变得更难了,特别是想要在新的国家定居时。虽然在申根区内部人的流动更为自由,要进入这个区域却更为困难,有些分析人士由此称之为“欧洲堡垒”。此种状况鼓励了腐败,因为一贫如洗或冲突频仍的国家中那些绝望的公民会为了更好的生活向偷渡中介付费,后者反过来又贿赂海关和入境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