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腐败 [8]
目前为止详述的所有因素,都以某种方式对个人形成正向激励。还没有说到的是反向激励。其中之一就是缺乏安全感。缺乏安全感有时纯粹是心理上的,是个人性格造成的,可能与童年时期经历的不安处境有关。但还有一种安全感的缺乏,与个人当前的社会处境有关。如果失业率正在上升,或者政府刚刚宣布要大幅减少公务员数量,有些官员就会想要利用现有的职务之便;不是因为野心或自大,而是想在还有能力时捞上一笔。这一现象可称为“松鼠的坚果”综合征[6]。
我们从上面这一点很自然地就过渡到了下面一点,即需求问题。在许多国力衰弱的国家,比如那些在革命之后正经历转型或处于冲突结束后阶段的国家,官员拿不满薪酬或薪酬发放不及时,更极端的甚至完全拿不到。在这些情形下,从事腐败行为至少在一开始是一种维持生存的应对方式。
第三个反向激励因素是来自他人,即同僚、上级或配偶的压力。就同僚的压力来说,对警察腐败的研究显示,那些加入腐败小团体的警察往往是以各种方式被迫加入集体腐败活动的;如果拒绝,就会受到排挤或遭到报复(包括暴力报复)的威胁。如果不揭发同僚的腐败,他们就成了同谋,这样自己也就腐败了。不管怎么说,这种形式的腐败最终是出于恐惧,而不是出于获得更多权力或物质财富的欲望。
恐惧因素也解释了为何某些警察对于自己明明知道的有组织犯罪行为不予告发。犯罪团伙有时会发出威胁,警察如果告发其活动,就会伤害他们的孩子或配偶。在此情形下,警察仍然是腐败的,他们出于私人原因而渎职了(即置家庭于国家和社会责任之先)。不过在这类情形下,警察的不作为如果被发现并受到指控,法官或上级的处置会比较温和,毕竟这属于白色或灰色腐败。
另一类不端行为也与恐惧有关,但通常被视为灰色或黑色腐败。在此情形下,某个身居要职的人由于受到胁迫而滥用职权,一般是落入了圈套。
另一种犯罪行为理论即标签理论,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腐败原因。该理论的最初版本与霍华德·贝克尔有很大关系;后来的一个理论,即约翰·布雷思韦特的“羞辱”观,与之密切相关。标签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一旦国家或社会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或加以羞辱),他们很可能就会一直是罪犯,除非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其中的主张是,对于初犯,至少是不那么严重的不端行为,最好不要作为罪犯对待,否则后面犯罪率就会上升;接纳比排斥更好。这个主张可以略作修改应用于腐败情形。比如,如果媒体一直渲染海关官员的腐败,言过其实,其中某些之前廉洁自律的人可能就会开始腐败,理由是“既然无论如何都不相信我们,就让他们见鬼去吧!”不被信任的感觉会强有力地推动人破坏规则。目前为止,我们关注的都是能够解释个人为何腐败的因素。我们从主流犯罪理论中借用的最后一个理论,探讨的问题却是为何更多的人并不加入反社会活动。毕竟,如果理性选择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在抑制因素明显超过激励因素之前,无疑应该会有更多的腐败。
在1969年的一本书中,特拉维斯·赫希提出了“控制理论”,在这一最早的提法中,他认为个人与群体之间关联的强度是解释行为的重要因素。若假定群体基本上是守法的(从广义上说),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密切联系就能成为对个体的控制因素。相反,脆弱的联系则意味着个人更有可能追逐自身利益,而不考虑由此会给他人带来什么影响。在后来的一项分析中,赫希与米凯尔·戈特弗里德松联合提出了一种理论,并大胆地称之为一般犯罪理论。该理论同样聚焦于控制,只是更关注个人的自我控制。两人主张个人的自我控制部分地来自社会化过程,因此很明显,他们的观点与本书提倡的互动性结构化观点颇为契合。同样应该能明显看出的是,控制理论有助于解释为何有更多的掌权者并不违规地利用职务之便。
在结束心理—社会解释之前,还有一个概念几乎确定无疑是相关的但本质上又无法证明,那就是内在道德。根据许多哲学和宗教的观点,所有人都有天生的是非感,社会环境决定着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向善还是为恶。
文化解释
为何西北欧的国家看起来比东南欧的国家腐败程度低得多,又为何多数欧洲国家看起来比多数拉丁美洲或非洲国家腐败程度要低?在拉丁美洲,为何巴巴多斯、智利和乌拉圭看起来比该地区的其他国家腐败程度要低,又为何博茨瓦纳成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中的亮点,被视为腐败最少的国家?一些分析人士试图从文化差异的角度来加以解释。我们还记得,文化在本书目前的语境下指的是一个社会中主流的价值、态度和行为。它们可能与以下因素相关联:宗教和哲学传统的影响、社会中的信任度、国家是否曾被殖民、不久前是否有过独裁统治。
从宗教和哲学传统开始,在由腐败印象指数(见第三章)衡量的印象腐败程度和主流宗教之间有着明显的相互关联。在人们印象中,新教国家往往比天主教国家腐败程度更轻,后者又被视为轻于东正教国家。
对于为何新教国家一般比天主教国家腐败程度更轻之类的问题,有一些有趣而别出心裁的联想,比如着眼于历史的理论,即新教的兴起是为了反抗天主教会的腐败,这种对腐败的厌恶历经数个世纪而延续下来;再比如一个事实,即天主教徒可以在忏悔室中卸下罪孽,新教徒却不得不为自己的罪孽承担个体责任。罗纳德·英格尔哈特等人提出了另一种解释,即层级更多的体制往往更为腐败,天主教就比新教层级更多。
但是,这种相互关联可能并不存在,模式也可能很有误导性。比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民主化程度、信任程度和国家总体治理水平,这些因素与印象腐败程度(以及实际经历的小型腐败)之间的关联性,至少不比宗教和哲学等文化变量与其关联性更弱。无疑,人口较少的国家在腐败印象指数中占“腐败程度最轻”国家的多数,说明国家的大小与腐败文化具有某种关联。然而,在最腐败的国家中也有小国,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至少是修正这一假定。
对于宗教传统有助于解释不同的印象腐败率,或者至少与之相互关联这一假设,学者丹尼尔·特赖斯曼进行了检验。在一篇对腐败原因的出色分析中,他发现虽然新教与腐败程度低紧密相关,在其他宗教传统中却无法找出这种密切的相关性。
文献中经常提到的第二种文化价值是对家庭和国家的态度。根据这种观点,在那些对亲人和朋友的忠诚(家庭主义)重于对国家的忠诚的文化中,某些形式的腐败,尤其是社会腐败,比在不那么以家庭为核心的文化中要更为普遍。如社会研究的许多方面所显示的,如何定义并衡量家庭主义的程度,会对研究项目的结果产生影响。无疑,相比于个人主义特征强烈的文化,大家庭特征明显的国家一般的确显示出更高的腐败率,因此这一因素可以部分地解释西北欧和东南欧(以及之前指出的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差别。不过在此必须多加小心,因为大多数衡量技术关注的都是经济腐败而不是社会腐败。高度的经济腐败和高度的社会腐败之间可能有相关性,但这一点必须经由经验调查来确定。
对家庭、国家和当局的主流态度与国家的合法性有关。若公众基本上都相信国家,并赋予政权高度的合法性,很可能腐败就较少。不过,应该很容易看出的是,这是一个鸡生蛋和蛋生鸡的问题;如果大多数官员有正直的名声,国民就会更加信任当局。
不过,埃里克·乌斯拉纳表明,与印象腐败程度相关联的不仅是对当局的信任程度;我们对他人,尤其是陌生人的信任度,也是一个因素。基本上,社会信任度越低,腐败程度越高。
我们的第五个变量关注的是过去的历史对当前态度和行为的影响。有人主张,前殖民地更容易腐败。这个观点包含多层意思。利·加德纳主张,殖民地政府通常无力亲自收税,要依靠地方税务员,而后者往往从当地的部分人手中受贿,并不会照章征税;待到殖民力量撤走,这种做法已经根深蒂固,在后殖民时代延续下来。关于殖民主义的影响,另一个观点是,既然国家当局长期以来在当地人看来是从外部强加的,没有合法性,国民和部分地方官员在欺骗国家时就没有良心上的不安;同样地,这种态度一般也会延伸到后殖民时代的背景中。
殖民主义的影响或许有助于解释腐败程度,但其说服力是有限的。最最起码,这个观点是需要改进的。例如,有证据表明,前英国殖民地总体上比前法国或前葡萄牙殖民地腐败更少(仅仅是总体上,明显的例外包括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这可能意味着殖民时期国家政府的合法程度有别。另一个观点是,某些被视为帝国主义者的政权,比如苏联时期的俄罗斯,本身就留下高度腐败的印象;因此在一个所谓的殖民地中,比如在爱沙尼亚,许多人会回避腐败,以免让自己“堕落”到与殖民者为伍的地步。
许多帝国主义国家留给前殖民地的一个遗产是法律体系。按简单的二分法,这些法律体系一般分为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前者基于法律先例,常见于英语国家,而后者基于成文法,在欧洲大陆占据主流。有人指出,普通法法系国家比民法法系国家一般腐败更少。原因在于,前者的司法制度更独立于政治精英,使这些精英更不易卷入社会腐败,比如提携反哺。同时也因为,民法法系中司法制度不那么透明。其部分原因在于,本来可以对容易腐败的法官形成遏制的一般公众,由于陪审制的缺乏,在该法系中的作用被削弱了。
另一方面,正因为通常更独立于政治精英,普通法法系中的法官可能会发现,从私人企业中受贿更容易逃避处罚。耶鲁大学的苏姗·罗斯—阿克曼因此明智地认为,两种法系都有可能促成腐败;这一点是否会明显表现在法官群体身上,与其说取决于制度安排,不如说是由法官本身的操守和态度(司法文化,见图4)决定的。通常,这相应地又与他们所在国家的一般文化,即社会上对腐败行为的主流态度有关。
此处提到的司法文化又导向一个更宽泛的问题:社会上对法律的主流态度,即是否存在法治文化。目前为止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健全的法治文化与低腐败程度密切相关。相反,当局的高度专制则与高度腐败难分难解。
相比于民主国家,国家的蛮横行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