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腐败 [7]
一种较新的方法是试验。越来越多的社会科学家正从其他方法转向试验法来检验自己的设想。原因之一是,许多人相信这种方法相比其他技术能提供更令人信服的因果解释:A是否真的导致B,或者它们是否以某种方式关联着,只不过我们无法圆满解释?比如,我们可能想知道,“甲国海关官员比他们的乙国同行腐败得多”这种印象有没有事实依据。要验证这一点,可以往这两个国家走私一些小额物品(这样一旦被查也只会受到小额罚款),比如免税香烟,携带双倍于规定允许的数量,计算一下两国海关官员为获得小额贿赂而网开一面的频次。
试验法很吸引人,但用在腐败这样的敏感领域可能是成问题的。比如,为了测试交警的腐败倾向,我们想弄清能多么频繁地以行贿来逃避超速罚款,这可能会引起复杂的道德问题。如果我们真的超速,在统计学意义上就会增加一种可能性,即试验会把无辜公众置于危险之中。而且,公民权利的辩护者会质疑,把交警置于这种近于“钓鱼”的情境中是否说得过去。对于前一个问题,很难想出妥当的解决方法,后一个问题却可以通过确保试验只针对诱捕行动(即只用来确定早已有腐败嫌疑的警察),而非“钓鱼”(即让一个通常不会破坏规则的人直面诱惑而不能自已)来解决;读者们在这里可以回想一下食草型腐败和食肉型腐败的区别。换句话说,研究人员不会主动行贿来诱惑平日里正直的警察,他们只是坐等索贿。
上面描述的海关官员和警察两个场景,都涉及现实情境中的试验,因而被称为现场试验。还有一种研究在实验室中进行,在受控的环境中营造场景。与现场试验一样,对腐败程度和倾向进行的此种形式的研究也是近年来才有的,始于2000年代初期。不过这一领域的探索性研究早已带来许多启示,比如发达国家的女性通常比男性更不易腐败,在发展中国家情况则没有这么明显。
诸位可以想象,在不同类型的试验中,既包括现场试验也包括实验室试验,会出现许多道德问题和实际问题。同样应该显而易见的是,实验室试验(比如确定某些国家的国民是否比他国国民对腐败更为宽容)的结果必须谨慎对待。我们不仅需要在解释结果时“跳出窠臼”来思考,在参加试验的人数量不多的情况下,还要对试验结果的普遍性持怀疑态度。由此就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实验室里的受控环境和日常实际行为之间的关系;有些参与试验的人在现实情境中的行为可能会截然不同。这些只是许多原因中的一部分,它们解释了为何这种原则上很有吸引力的方法,也有自己的问题。不过,与腐败相关的试验已经取得成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视角、提出了新的问题,说明这一方法已经开启了激动人心的新的可能性;我们所要做的只是继续在技术上进行完善。
最后一种差别很大的方法是代替法。该方法受到一些机构,比如全球诚信组织的青睐,它声称既然我们无法圆满地衡量腐败本身的规模,更好的选择就是去探究为遏制腐败我们正在做些什么。在一年一度的(直到近年的)《全球诚信组织报告》中,全球诚信组织考察了各个国家的不同机构(政府当局、非政府组织、媒体等)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推进和落实,并给各国打出了总体分数。这是一种有趣的替代方法,虽然也存在过于倚重官方表面声明的危险。不过,了解政治精英们表面上对腐败问题有多么重视、他们为提高诚信水平在付出什么样的努力以及没有付出哪些努力,还是有好处的。此外,相比于其他数据来源,全球诚信组织更倚重当地专家的评估意见。2014年初,全球诚信组织着手对其所用的方法加以修正,因此最近的完整报告是针对2011年完成的,分析的国家有30多个。
现在,本章标题所提的问题应该有明确答案了:我们能够衡量腐败,只是不那么精确。本章概述了多种衡量腐败的方法,每一种都有可取之处,同时又都不够完美。有些方法衡量的是态度,另一些衡量的是经验。有些方法想获取的是“全景”,即一国的总体腐败程度,另一些针对的是具体的机构、领域或地区。有些方法需要向一般公众发放问卷,另一些则将调查重点放在商界——这就是为何用不同方法从同一个国家得出的结果,有时看起来会截然不同的原因之一。在衡量社会腐败方面,这些方法基本上都派不上用场。因此,当我们说想要衡量腐败时,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试图弄清的确切内容是什么。当然,在几乎所有的研究项目中,使用的方法越多越好,即采用所谓的“混合方法”或多角度方法(从尽可能多的角度切入衡量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涵盖的国家不同、对问题的表述不同等,这一做法现在无谓地增加了难度。
不过很明显的是,富裕和稳定的民主国家一般看起来腐败最少,而贫穷的独裁国家和那些面临困境的国家腐败最甚。这一一般现象即使会有例外,也可能只是验证了规则。北欧国家几乎总是表现为腐败程度极低,无论采用何种调查方法。
综合来看,有必要强调三个重要的方面。首先,无可取代的是,对调查方法的选择要明智,要仔细权衡,对结果的解释要敏锐。复杂的计算机统计技术能为我们衡量腐败助一臂之力,但并不能代替清楚明了、合乎情理的概念化过程。
其次,这里提到的几乎所有方法都是新近应用于腐败研究中的。到1980年代,少量商业分析中纳入了对特定国家腐败程度的评估,比如国家风险国际指南,但它们既没有得到普遍采用,也不像1990年代和2000年代出现的调查那样明确地专注于腐败问题。腐败印象指数首次发布于1995年,全球腐败晴雨表首次发布于2003年,跟踪调查首次实施于1996年,而试验研究的结果首次发布于2000年。最新式的内容分析法,只是因为网络资源的出现才得以实现。因此,我们无法断定近年来真的出现了“腐败井喷”;能够断定的是,对腐败问题的意识大大增强了。
最后,那些对衡量腐败的努力持批评态度的人,往往指责我们的技术不仅不够完善,还有可能适得其反。本来有意向捐助的人,可能会选择不为某个国家提供援助,因为各种调查方法已经显示,该国精英会从捐助中盘剥太多。令人欣慰的是,世界上打击腐败的两大机构,即透明国际和世界银行,现在已经清楚认识到,削减对高度腐败的国家的援助,对亟需援助者的伤害很可能远远大于对腐败精英的伤害。两大机构一直在以切实又敏锐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跟踪调查只是许多可能的解决方案之一。
对于腐败的经验研究,我们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初期问题是意料之中的。尤其是,在衡量大型腐败方面我们仍然能力不足。但是,技术在不断完善,2012年腐败印象指数备受欢迎的改变就是一个例子。说到底,不完美但是持续改进的衡量总好过完全不加衡量,后者正合腐败分子的心意。
第四章 心理—社会解释和文化解释
对腐败的任何严肃解释都必须着眼于整体。人的腐败有多种原因,即使可以找出主要动机,它也因人而异或有群体之别。假定存在某种根本的一般性解释,比如生性贪婪或逮到机会,这样的想法很天真。不过,我们还是有必要找出各种综合起来能解释腐败的影响因素,否则,试图遏制腐败就是徒劳的。本章关注的重点是个人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文化与腐败可能会有的关联。这里把各种因素彼此分开,纯粹是为了叙述方便;在现实世界中,它们互动、重叠,以复杂的方式彼此结合在一起。
这种互动观解释了本章和下一章对理论分析框架的选择。此种方法以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为基础,该理论认为,我们既无法从个人的选择自由和行动自由(能动作用)的角度,也无法从人类身处的世界所决定的一切(结构)的角度,来充分解释人类行为。相反,人们所作的选择和决定,部分是基于自由意志,部分则受限于生活环境。这种相互作用的观念为本书的分析提供了支持,虽然通常不那么明显。
心理—社会因素
在分析心理—社会解释之前,我们需要理解这个词的含义。前半部分指向个人:心理学,即对心灵的研究,关注的是个人如何以及为何以现有的方式思考和行动。相反,社会学关注的是社会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方式。心理—社会的方法把两者结合了起来:考察个人,也考察他们与社会环境的互动。
心理学关注的是个人,不过玄学派诗人约翰·邓恩的著名格言,即“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在考察哪些可被视为纯粹个人因素时还是非常适用的。如此一来,假如我们在考察之初把“贪婪”确定为一个解释因素,显而易见的是,即使这一点也无法完全脱离社会环境。想要“更多”这一欲望与特定社会的标准相关;在富裕社会中,冰箱或电脑等许多物品被视为必需品,而在贫困社会中,它们会被视为奢侈品。
第二个因素也与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相关,即受人尊重和认可的需要。在《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一书中,弗朗西斯·福山提到了我们对thymos(从黑格尔那里借用的一个概念)的基本需求,这个古希腊词语指的是人想要获得认可的欲望。类似地,歌手菲尔·科林斯在歌曲《故事的两面》中唱到了街头的少年,少年之所以持枪,是因为手中无枪便难有尊重。如果腐败(比如受贿)意味着支出能力及与之相伴的社会威望得到提升,或者给予个人一种控制他人的感觉(比如通过提携反哺),那就可以部分地从thymos的角度得到解释。
与前述观点相关的是,某些个人之所以变得腐败,是出于自己的野心。如果向上流动的通道显得封闭,腐败(比如通过行贿进入大学,一旦当事人日后飞黄腾达,这种做法就变成了对障碍的“巧妙”应对)就能帮助野心勃勃的个人绕过路障。
在解释为何有些人会卷入有组织犯罪时,詹姆斯·芬克劳和埃林·韦林发明了“吸盘心态”一词,大意是指如果一个人被主流价值体系作为局外人看待,他或她再遵循该价值体系生活就是愚蠢的。对于腐败也可以提出类似观点。一个受到多数群体歧视的少数种族成员,如果想获得权威地位又不想从中获取私利,就会被视为失败者或“吸盘”。此种情形的一个变化形式是,有些人为了驱赶生活中的百无聊赖和千篇一律(忍受这种状态是另一个层面的“吸盘心态”)而变得腐败,以体验破坏规则的刺激。
还有一种犯罪行为理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腐败,即机会理论。顾名思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