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腐败 [2]
第五种分类是分成小型(低级)腐败和大型(高级或精英)腐败。前者指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碰到的各类腐败,比如在驾车时或者申请扩建房屋许可时。大型腐败,顾名思义,指精英层面的腐败,比如政治人物接受某个群体的贿赂,批准一项对他们有利的立法,或者某位部长无视顾问的建议甚至规章的约束,为一项大型住宅项目放行以换取贿赂。如果采纳腐败的宽泛定义(即包括完全属于私人企业内部的自肥渎职行为),就会有许多腐败是公司层面的,因而更接近于大型腐败。
遵循大致相同的思路,世界银行自2000年以来区分了“行政(或官僚)腐败”和“收买国家”。后者被当时共同任职于世界银行的乔尔·赫尔曼和丹尼尔·考夫曼称为“大型腐败的一种形式”(强调为作者所加);2000年,他们和杰兰特·琼斯(也来自世界银行)一起,把收买国家定义为:
公司通过私下向公共官员和政治人物献金来决定和影响游戏规则的制定(强调为作者所加)
自首创以来,该词的用法已经被其他分析人士扩展,比如纳入了有组织犯罪为影响立法进行的不当努力。赫尔曼、琼斯和考夫曼把“行政腐败”定义为:
与法律、规则和规章的执行相关的“小”型贿赂(强调为作者所加)
许多分析人士自此也扩展了该词的用法,于是任何与规则的执行相关的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都可称为行政腐败。
与“主动”腐败和“被动”腐败这两个词一样,“收买国家”一词的一个缺陷是,它可以被解释为暗指行贿的人比受贿的人更应受到谴责。最初推广这些概念的世界银行官员们强调,他们的本意不在于此;这些概念主要针对的是受贿的国家官员。如果采纳把重点放在腐败官员身上的词,比如“出卖国家”而不是“收买国家”,误解的可能性就会减小。
拉斯马·卡克林斯提出了一种分类方式,比世界银行的更为复杂。她重点关注的是中欧和东欧的后共产主义转型国家,把腐败行为分成三种基本类型,对每一类又进行了细分:低级行政腐败、官员为牟取私利侵吞资产,以及通过腐败网络收买国家。第一类和第三类腐败基本上与世界银行的分类相同。但卡克林斯提出的第二类腐败是一种重要补充,此种腐败近年来在许多转型国家都能发现。后共产主义国家的分析人士一般称其为“权贵阶层私有化”。这一过程普遍出现在1990年代的许多中欧和东欧国家,在那里共产主义时代的往日精英,即权贵阶层,能够在前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比如从购买者处获取回扣,或者以压倒性的低价自己直接购买)占据道德上不光彩的优势。
相关概念
许多现象与腐败有重叠或相类似。腐败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既可作狭义也可作广义解释,于是有人会在密切相关的诸概念之间进行区分,还有人则希望把它们看作腐败的变化形式。有鉴于此,下面所作的区分将带读者认识一些主要术语,一般认为它们与腐败相关联。
贿赂与腐败
我们用英语谈论“贿赂与腐败”这一事实本身就意味着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但是,正如之前对社会腐败的讨论所表明的,腐败可以表现为不正当的工作关系,即某种形式的偏袒,从而不一定涉及贿赂。此外,某些官员会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公款;这是另一种不涉及贿赂的腐败。反过来,贿赂也会完全发生在私人企业内部;这构成广义上的腐败,但就狭义来看并非腐败。
贿赂与礼物
判断特定行为是否构成腐败,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就在于如何区分礼物与贿赂。在许多亚洲文化中,赠礼不仅不算行贿,拒不接收或者视之为实际上的贿赂还是无礼的。这是文化差异的一个例证;在大多数亚洲国家,不仅精英,连多数国民都认为向来访者赠送礼物以示热情好客既是一种礼貌,也是一种必要。相反,许多西方人对于接受礼物是有保留的。正如在确定腐败的恰当边界时经常适用的,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以非黑即白的态度观之。况且,西方人在这个问题上有时会在不经意间言不由衷;许多经理会一面对亚洲式的“赠礼”颇有微词或心生不快,一面却认为在圣诞节向私人助理赠送礼物,以感谢其上一年度的勤奋和忠诚并无不妥。
这个问题并无明确的解决之道,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以下六个变量来合理区分礼物和贿赂:
1.送出物品者的意图。送出“礼物”的人是否暗地里或明确地期待某种回报?如果不是,则贿赂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腐败并不成立。
2.接收物品者的预期。接受“礼物”的人是否认为必须以某种方式加以回报?如果不是,接受礼物的行为构成腐败的可能性就小得多。
3.送出物品的时机。如果一个有求于人者,比如想要获得许可建造一栋高楼的人,在主管官员做出决定之前给他送了份“礼物”,几乎一定会构成贿赂。如果礼物是在最终决定完成之后送出,并且有所求者此前并未暗示若获得许可则有回报,这样的礼物就不大可能构成贿赂。
4.“礼物”的价值。显而易见,给老师送个苹果与送她一辆崭新的奔驰轿车完全是两码事。事实上,这种区别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性质上的。然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现在意识到,程度上的差别相当之大,对这两种行为应该加以区分。界限设在哪里?这是一个难题。本书第六章会重新探讨这个问题。
5.法律观点。这是一个正式的变量,要求考察特定国家或组织的法律或规章是如何规定的。比如,新加坡的警察不得从快餐商店接受免费饮品,澳大利亚的部分地区则没有这种规定。该变量与其他五个变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从这个列表中拿掉而不影响后者的适用性。
6.能感知到的社会对于此事的接受度。与上一个变量不同,此变量关注的是问题的非正式方面,即多数公众的看法。前文已经指出,不同的文化对什么是腐败以及腐败的可接受程度有不同看法。确认这些差异的一个途径是,通过媒体等的调查、分析来确定各国对特定行为或不作为的主流态度。
公司和白领犯罪
我们记得,透明国际于2000年修改了其更倾向于采纳的定义,承认腐败也可以纯粹发生在私人企业内部(公司对公司腐败)。然而,这一态度不过是无谓地扩展了腐败概念,毕竟对于国家和私人企业,是有充分理由区别对待的。多数情况下,如果对某家私人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不满,我可以另选一家;市场经济就是以竞争为基础的。但是国家却处于实质上的垄断地位;比如,如果不信任法官或警察,我也无法转请他人来执法。更何况,在产生纷争的场合,国家充当着个人之间和组织之间的仲裁者,即公断人;商业企业却不扮演同样的角色。这是两个充分的理由,表明把国家和私人企业区分开来是有意义的。
最后,要想描述私人企业内部为获取私利而滥用职权或者私人组织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几个非常恰当的现成词语。形容前者的最常用词语是“白领犯罪”,广泛用于形容后者的词语是“公司犯罪”。两个词都存在一个主要缺陷:媒体上报道的“犯罪”,大部分事实上并未违法,而只是不被社会接受(即不正当而非不合法)。因此,通常更可取的是把两者分别称为“白领行为不端”和“公司行为不端”,不过如果违反了法律,则宜于称其为特定场合犯罪。
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和腐败之间一般有相当的重叠和互动;事实上,如果犯罪组织和腐败官员之间没有勾结,有组织犯罪就不会如此逍遥法外。两种现象间也有很多相似之处。犯罪团伙和腐败官员都追求背离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既得利益。有组织犯罪和腐败都可能涉及一些活动,这些活动在多数国民看来是不正当的,但从专业角度来看并不违法(因此用有组织犯罪来形容某些犯罪团伙的活动有时并不准确)。一些分析人士把有组织犯罪与腐败区分开,认为前者必然涉及暴力(不论是实际使用还是威胁使用)而后者则不然。但是,警察有时也会未经国家许可而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
概念上的一个关键差异是,腐败涉及官员(若采纳广义的腐败,则还包括私人企业主管和专业人员),而有组织犯罪不涉及,除非存在官商勾结。另一个差异是,腐败官员有时是以个人名义活动,即成为所谓的害群之马,而有组织犯罪必然是团体活动。
另一种定义
在多数情形下,世界银行以及许多其他组织和专家使用的狭义界定是恰当的,虽然并非完全没有问题。要想界定得更为细致或详细,我们可以使用五项标准来判定一项行为或不作为(比如为了获取回报而故意视而不见)是否构成腐败;一项行为或不作为要构成腐败,必须满足所有五项标准(见表框1)。
这套标准符合本书对腐败倾向于采纳的狭义界定。更倾向于广义界定的人,要套用这套标准,只需稍加调整,比如把“公职”替换为“被托付权力的职务”。本书的余下部分,虽然重点放在官员(狭义)腐败上,也会引用来自企业界甚至体育界的例子。
表框1 腐败的判定标准
●行为或不作为必须涉及身居公职的个人或群体,不论是经选举还是任命入职;
●该公职必须在决策权力、法律执行或国家防卫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
●官员的行为或者在本职工作上的不作为,必须部分出于个人利益或其所属组织(比如政党)的利益,或者同时出于两种利益,并且这些利益必须背离国家和社会的终极利益;
●官员的行为或不作为部分或完全地于暗中发生,并且其明知自身行为会或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或不正当。如果对于行为失当的程度不确定,官员就会选择不受检验,即不让自己的行为接受所谓的阳光测试(允许公开审查),因为他们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行为或不作为必须在相当比例的人群或/和国家的认知中属于腐败。这最后一条标准有助于克服解读腐败时的文化差异问题。
前文已经表明,对于何种行为构成腐败以及为何构成,并没有广泛共识。然而,以狭义界定即对公职的私人滥用为起点,却得到广泛赞同,纵然私人滥用和公职这样的词也有多种解释。在多数情形下,应用这五条标准进行检验能明确地判定特定行为或不作为是否构成腐败,本书后面几章也会应用这些标准。在这些检验之外,各人要判定特定情形是否构成腐败,则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