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腐败 [1]
图1 公司对公司业务:有些人更愿意对腐败作宽泛界定
遗憾的是,即使是透明国际的第一个定义,即狭义界定,也可以作多种解释。“滥用公职”是仅限于本质上属于经济方面的不当行为(有时称为“现代”腐败),比如挪用公款和接受贿赂,还是也包括人们有时所称的社会方面的不当行为,或者说“传统”腐败,比如任命亲属(任人唯亲)、朋友或同僚(任用亲信)担任公职,虽然他们并不是最佳人选?政党,尤其是在立法机构中没有席位的政党,算不算占据公职?如果不算,能否以这种狭义界定来指控其腐败?
近几十年来,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蔓延全球,“公共职务”一词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提倡弱化国家角色,强化市场作用。它的一个核心特征是,模糊“公共”与“私人”之间的界限。现在,许多国家都把一度由自己承担的任务外包出去,公众却仍然认为这是国家的职责。例如,以往监狱几乎毫无例外由国家负责运行,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监狱由私人公司与国家签订合同来运行。如果私人公司雇用的看守人员受贿后让毒品流入服刑人员手中,按照狭义界定,他们是否构成腐败?这样的人占据的是私人还是公共职务?我们的看法是,如果国民普遍认为某个职务最终应由国家负责,则滥用此职务牟取个人或团体好处就是腐败。
“私人利益”一词同样远不够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中饱私囊即是腐败,对此无人怀有异议。但是,那些任职于政党的人以组织名义接受性质模糊的捐款,同时表面上看起来又没有获得直接私人好处的呢?这个例子不像第一个那么一目了然,众人看法各异。
写到这里,应该容易看出的是,对于腐败的一般定义以及如何确定某种行为或某种不作为(疏忽)是否构成腐败,各种不同看法的形成一般都有充足的原因。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原因。
腐败观念存在差异的原因
对腐败之所以有不同解读,其中一个原因来自文化。这里,文化可以定义为特定社会中主流的信仰、态度和行为模式,可能与这个社会的主要宗教有关,不论该国曾是殖民地还是宗主国。简单地说,文化深受传统和历史的影响。对于不同腐败观的文化解释,一个例子是,之前提到的“经济”或“现代”腐败一直被称为“西方式”腐败,“社会”或“传统”腐败则被称为“亚洲式”腐败。与社会科学中的许多标签一样,这两个称谓都有问题,会产生严重误导。比如有人声称,提携反哺和庇护关系在亚洲诸社会中很典型,而它们在这些社会——据说——都不算腐败。这种说法至少存在两个严重问题。
首先,对于提携反哺和庇护关系算不算腐败,亚洲各国的主流看法并不相同。比如在新加坡和柬埔寨,看法就不一样。在“西方”,这方面的看法同样有分歧。英语国家和北欧的多数腐败研究专家认为庇护关系是腐败的一种形式,而多数意大利专家不同意这一点。事实上,许多国家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即使是关于何为腐败的“主流看法”,往往也会引起误导。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世界银行在不同国家进行了“诊断式调查”,其中包括一些想象出来的情境,受访者被问及是否认为这些情境是腐败的例子。在许多情况下,受访者的观点分歧很大。面对这些调查结果,“俄罗斯人”或“英国人”对腐败所见略同之类的假设就成问题了。此外,也不应该仅仅因为某国政府发言人声称“这不是腐败,只是我们文化的一部分”,就假定多数国民也这么认为。同样有调查显示,许多国民的确认为某种行为是腐败,并且无法原谅,但他们却感觉无力挑战精英的看法;那些精英之所以坚持认为这种行为是文化的一部分,不过是在为自己成问题的行为辩护。第二种反驳意见甚至更有说服力,它声称西方也有很多“传统”腐败,而亚洲也不乏“现代”腐败。
下面我们不妨来看一个例子,其中四个国家对人际关系的看法一般被视为文化差异。作为考察对象的四个词分别是俄罗斯人的“布拉特”(blat)[1]观念、中国人的“关系”观念、美国人首先提出(现在日益全球化了)的“结网”观念,以及英国人(主要是英格兰人)的“校友裙带”观念。
俄语的“布拉特”一词近年来语义有所变化,在苏联时期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非正式协议,即以金钱之外的交换来互相帮助。布拉特接近于物物交换的观念,是在耐用和非耐用消费品普遍短缺体制下的一种变通做法。一个农民可能会与电工谈妥,为后者连续两年提供鸡蛋和鸡肉,以换取他为自己的破旧农舍重新接上电线。不过,物物交换只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交换形式,布拉特则指形成私人关系,尤其是会让当事人彼此产生信任感和互惠感。
中国的“关系”观念也是指个人或群体之间产生的关联,涉及一种潜在的、长期的相互责任,即互惠互利。我可能以某种方式帮助了一个中国人,从而与他生出友谊或达成工作关系。那个人会感到有义务在未来的某个时刻,也许是多年以后,还我的人情。此人不会忘记我曾有恩于他。
“结网”这一概念正日益普及,它涉及确立非正式的关系,以便为当事各方带来好处。如果我与商务会议或学术会议上认识的人套近乎,心里最终想的是哪天可以从这种接触中求得方便,我就是在试图以关系(可能只是很弱的关系)为基础,而不是完全以我的资历条件来影响那个人。这一条可能算是此处分析的四种非正式关系中最不受诟病的一种,但是从广义来看,它仍可视为腐败的一种形式。
很多人反对把“结网”与腐败扯上关系,英国的“校友裙带”概念则不一样,引起了广泛批评。那些可能连面都没见过的人却给彼此以优待,原因只不过是都上过英国一个小圈子的精英学校。比如,甲、乙和丙都上过显赫的公学(即最顶级的私立学校)。丙在求职,他与乙相识,乙于是鼓动与丙不曾谋面的甲录用丙,即使丙并不是最称职的人选。此处考察的四种非正式关系中,“校友裙带”是最排外的;如果幼年时不曾上过这些精英学校中的某一所,则绝无可能挤入那个内部圈子。此种关系与前三种的重要区别就在这里,它也最容易被列为腐败的一种形式。
对于这四种非正式关联,要强调的主要一点是,虽然互有区别且与特定文化相关,四者之间其实有共通之处。所有四种关系都会区分出自己人和局外人,让自己人享受优待。所有四种关系都被社会上的部分成员视为腐败,虽然相比于在中国批评“关系”的人和在美国质疑“结网”的人,在英国认为“校友裙带”不够正当的人要多得多。总之,文化差异是存在的,但一般没那么大。
当然,从狭义来看,只要上述几种关系不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就都不算腐败。宽泛定义则使门户大开,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甚至是友谊,也可以称为腐败;这就是本书倾向于从狭义来界定腐败的一个主要原因。
除了文化因素,还有另一个问题:对腐败的定义不同,适用的司法管辖权也不同。这一点可以部分地由文化差异来解释并与之关联,但还有其他原因。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环境的不同,比如立法者征询了不同专家的意见。在开放和民主的社会,立法可能是议会内外各种群体妥协的结果,各种利益纳入考量的优先顺序在每个社会也有不同。在威权体制下,这种解释就不大可能适用。威权体制通常比民主体制更为腐败,统治精英的选择一般是,或者不进行明确的反腐立法,从而不作法律上的界定,或者有意使此类法律含混不清。他们想维护自己的特权地位,宁愿不制定可能被用来削弱这些特权的法律。
最后一个原因是,分析人士有时是出于方法论上的原因而采用狭义界定的。比如,德国的一位知名学者在一项分析中决定把腐败主要定义为贿赂,因为这样更为直接、概念清晰,不用把社会腐败等更有争议的内容包括进来。
腐败的分类
在详细讨论本书对腐败所持的主要观点之前,有必要考察一下分析人士对不同类型的腐败进行分类的部分方法。
阿诺德·海登海默通常被尊为腐败比较研究之父,这位学者从“多数国民的看法可能与精英不同”这一点出发,把腐败颇为有用地区分为“黑色腐败”“白色腐败”和“灰色腐败”。海登海默深知精英和普通国民有时对现象会有不同的感受,于是把黑色腐败定义为精英和大众双方的多数成员都加以谴责并希望惩治的活动,白色腐败虽然在形式上仍被视为腐败,但两个群体多少都会加以容忍,并不想看到当事人受到惩罚。灰色腐败则是指这样一些活动,精英和大众对其看法各异,甚至在这两个主要群体内部也存在着重要分歧,包括矛盾心理。
海登海默所作的另一个三分法是把腐败分为公职取向的、市场取向的和公共利益取向的。第一种关注的腐败是指公职人员有违职务预期的行为,可由官员获取不正当个人利益的欲望来解释。市场取向的观点对腐败的解释是,公职人员把职务看成牟取私利或办理私事的资源。他们所能提供的和索取的(即能收取多少贿赂)取决于公职所能提供的好处或服务的供求情况,简言之即取决于市场行情。最后,公共利益取向看重的是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自肥行为对公众造成的伤害。
往往还有第三种区分,把腐败分成“食草型”和“食肉型”。1970年代早期,在关于纽约市警察局腐败情况的报告中,纳普委员会首创了这两个词。前者指官员对贿赂来者不拒,后者所指的腐败则更有掠夺性,官员实际上是主动索贿;前者有时也称为被动腐败,后者则称为主动腐败。与此相关的是对敲诈性腐败和交易性腐败的区分。在前一种情形下,受贿者向当事人施压,促其行贿,基本上等同于食肉型腐败。在后一种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受贿者或行方便者与行贿者或求方便者)更为平等;双方基本上都出于自愿,像是在谈一笔交易。
许多官方反腐文件中进行的分类,初看之下似乎将同样的现象称为“食草型”和“食肉型”腐败,因为“被动”看起来不过是前者的另一种表述方式,“主动”也不过是描述后者的另一个词。现实中,它们却不是这么用的:第一个词通常指行贿,第二个词则指受贿。这种用法存在问题,因为“主动”和“被动”在如此应用时,暗指接受贿赂的人——官员——比所谓的“施主”责任要小。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