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腐败 [14]
正是在此背景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的应对建议》于1994年发布了,在许多人看来这是国际组织做出的首次重要尝试。但如其名称所示,这只是一套建议;毕竟,美国人也没有频繁祭出《反海外腐败法》。
到1990年代末,部分由于透明国际的影响日益扩大,以及世界银行在1995年任命詹姆斯·沃尔芬森担任行长后开始认真应对腐败,国际社会越来越意识到腐败是一个严重问题。经合组织提出的建议受到更多重视,以反腐公约的形式于1997年通过,并于1999年生效。该公约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批准公约的国家必须通过或修改国内立法来与该公约保持一致。
经合组织公约的一个具体效果是,包括澳大利亚、德国和荷兰在内的多个发达国家,不得不停止为国内公司向海外支付的商业贿赂减免税收。所有34个经合组织成员国加上另外7个国家(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哥伦比亚、拉脱维亚、俄罗斯和南非)现在都加入了该公约,自1999年以来公约已经多次加强,特别是在2009年和2011年。经合组织自称公约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着力于贿赂交易‘供给侧’的国际反腐工具”——意思是说它关注的是商界在提供或支付贿赂方面的不当行为,而不是受贿或索贿的官员。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与经合组织密切相关。该工作组是在包括几个经济大国在内的七国集团的倡议下于1989年设立的,以打击洗钱为宗旨。最初,它的打击重点是有组织犯罪。主要在“911·事件”的推动下,其关注领域很快扩大到恐怖主义,随后又涵盖腐败领域。从2010年开始,该工作组与20国集团反腐工作组就如何最有效地打击与腐败相关的洗钱活动密切合作,自此以后,其反腐力度得到加强。2011年以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已经发布了多份这方面的报告。
经合组织公约仅适用于世界上约五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但这些国家和地区分布在全球各地。此外,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已经通过了若干区域性反腐公约。第一个是1996年美洲国家组织35个成员国通过的《美洲反腐败公约》。时间更近的2003年,非洲联盟53个成员国通过了它们的《防止和打击腐败公约》(2006年生效)。
一般认为欧盟从1995年开始重视腐败问题,1997年制定了一项针对欧盟官员及其成员国官员的反腐公约。其后是2003年的《全面反腐败政策》。此外,欧盟还施加了有针对性的“条件限制”。例如,在1997年公布扩充成员国的路线图(“2000年议程”)时,针对每个申请成为成员国的后共产主义国家,欧盟对其必须满足的条件进行了个别分析。十项个别分析中每一项的“政治标准”部分规定的唯一问题,都是需要加强对腐败的打击。
另一个欧洲机构,即规模更大的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有47个,包括白俄罗斯和梵蒂冈之外的所有欧洲国家),在19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通过了一些以反腐为目标的公约和其他文件。第一份是1997年的《关于反腐败的二十项指导原则》,1999年又颁布了针对腐败的刑法和民法两项公约;前者在2003年得到加强(2005年生效)。欧洲委员会还就公职人员行为守则(2000)和政治筹款(2003)提出了建议。
欧洲委员会对成员国约束力有限,但该委员会为监督各国对其反腐文件的执行情况而于1999年设立的机构——反腐败国家联合会(GRECO)——却小有成就。2012年,该联合会开始分析腐败的性别维度,包括腐败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受到反腐人员越来越多的重视。最后,欧洲委员会(有时与欧盟一起)已经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若干反腐计划。这些项目包括1990年代后期的“章鱼”计划、俄罗斯的—RUCOLA(20062007)和PRECOP(2013—2015)计划,以及摩洛哥和突尼斯的SNAC—南方计划(2012—2014);其中一些计划表明,欧洲委员会的活动范围有时会越出欧洲以外。
在所有反腐公约中,得到最多国家认可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该公约于2003年底开放供签署,2005年12月生效,是一份相对较新的文件;到2014年4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有140个签署国和171个缔约国。公约被联合国自称为世界上第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腐文件(如之前提到的,经合组织公约只有41个签署国),并被一些人视为反腐文件的“黄金标准”,尽管其中并未对腐败给出实际定义。
国际执法机构也在打击腐败方面发挥着作用。作为其中主要的一个,国际刑警组织有自己的专家组——国际刑警组织腐败问题专家组(IGEC),在刑警组织于1998年举行第一次反腐会议后不久成立。该专家组已经制定了一套“全球标准”,特别针对减少警察队伍的腐败。国际刑警组织将其主要的反腐角色之一定位为资产追回,即将被盗资产返还给受害国。近年来,它一直紧盯体育领域的腐败,比如打假球现象。
到目前为止,我们关注的重点主要是预防性和惩罚性的方法。其实,国际组织也可以发挥激励作用。例如,对荷兰采取的打击国会议员和法官腐败的做法,欧洲委员会就于2013年表示了称许。
多数国际组织近年来都提出了减少腐败的政策和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则被批评在这方面做得太少。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于1996年开始考虑在公共采购领域减少腐败的方法;但外界评论人士过去一直声称,世贸组织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尤其是,透明国际负责人彼得·艾根于2003年发表了一篇文章,公开批评世贸组织在打击采购腐败方面止步不前。世贸组织于2014年生效的《政府采购协定(修订版)》提及了腐败,但只是浮光掠影,基本上是象征性的。
国际商会也鼓励世贸组织采取更强硬的立场,敦促其将腐败列为被禁止的非关税壁垒之一,不过世贸组织并未这么做。学者帕蒂德·阿莱认为,世贸组织强调国际贸易要更为透明,这有助于反腐斗争;菲利普·M.尼科尔斯则正确地指出,世贸组织原则上比多数国际组织在打击国际贸易中的腐败方面处于更有利地位。话虽如此,如果潜力没有发挥出来,这一点就没有什么意义。世贸组织所采取的“由成员驱动”来协商一致的做法,使它在腐败等许多重要问题上不过是只纸老虎。
银行与跨国公司
马克斯·韦伯在20世纪初认为,对国家官僚机构的最好制衡,包括遏制腐败,是存在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强大的商业阶层。遗憾的是,许多国家都政商交织,难分难解,这对遏制腐败来说可不是好兆头。但是原则上,银行和企业都可以在打击腐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许多人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两家国际金融机构履行着基本类似的职能,事实并非如此。在反腐领域,世界银行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活跃得多。后者由于强调善治而鼓励透明,但其在腐败方面的实际重点主要是打击洗钱。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银行则一直致力于通过若干途径减少腐败。本书第三章考察了其确定和衡量腐败的创新方法;自1999年以来,世界银行也一直禁止(即列入黑名单)在国际贸易中做出各种不端行为(包括规避制裁和行事腐败)的公司和个人。自2011年以来,世界银行通过与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美洲开发银行将黑名单联网,加强了这种禁止措施的威慑力。
世界银行和货币基金组织采取的最有争议的做法之一,是取消或暂停向腐败国家发放贷款。1997年,两家机构就曾因此而暂停向肯尼亚发放贷款。更近的一个例子是,由于一家加拿大工程公司涉嫌腐蚀孟加拉国官员,世界银行于2012年取消了向孟加拉国提供的12亿美元贷款,这笔贷款原本会用于该国一条最长桥梁的建设。
与其他国际组织一样,世界银行在批评之外有时也会发出赞许。例如,2002年它就曾祝贺罗马尼亚为减少司法部门的腐败所取得的成效(尽管欧盟后来批评罗马尼亚在打击法官腐败方面还是做得太少)。
批评之下,许多私人银行已采取措施打击洗钱,这可能会对高层次腐败影响尤甚。2000年,11家主要银行联手创立了沃尔夫斯堡集团,制定了一套反洗钱原则。该集团此后还继续制定原则和指导方针,其中许多都涉及银行业的各个方面(例如代理银行业务和受益所有权),这些方面是打击洗钱活动的重要内容;只是,就本书的导论性质来说,其专业性太强了。
已经有人注意到,许多人现在把企业公司也纳入可能腐败(以区别于实际的腐败主体)的范畴。无论是采用这种宽泛的腐败定义,还是采用以国家官员为重点的狭义界定,毫无疑问,私人企业是全球腐败的一个主要角色。西方媒体自新千年开始以来已经大显身手,详细报道了澳大利亚小麦局(总部设在澳大利亚)、SNC兰万灵集团(总部设在加拿大)和其他许多公司的不端行为,但私人企业能够采取和确实采取的反腐行动却难入其法眼。事实上,存在着很多可能性。
近年来,由于一些国家的腐败状况,少数公司或者威胁撤出,或者实际上已经从这些国家撤出。俄罗斯的宜家家居就是前一种情况,而由于保加利亚国内的腐败,联合利华于1997年退出了该国(退出约三年时间)。
近年来,许多私人公司至少象征性地(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出于真正的关切)通过了“道德守则”,以此表明它们致力于使员工进一步认识到商业关系中诚信的重要。这些守则通常强调贿赂是完全不可接受的。作为一家被曝在过往完全无视道德的跨国公司,西门子的高级管理层自2008年起引入了一项大型合规计划,现在西门子被视为公司洗心革面的典范。
最早自1990年代初以来,越来越多的公司不仅在财务业绩这一传统的“底线”上,而且在社会和环保成就方面提交了年度报告。例如,它们可能赞助了奥运会运动员并减少了运动员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这种三重底线——也称为3P方法,即“人、地球和利润”(people,planet,and profit)——通常被称为“可持续性报告”。近年来,一直有人在推动增设第四条底线,即治理,其中包括报告公司为减少贿赂和腐败行为作了哪些努力。这种“四重底线”的倡导者认为,报告第四条底线对公司来说是有好处的,会提高公司声誉。这方面的证据有些杂乱,但一些人断言,声誉不佳的公司将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