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腐败 [12]
许多国家和地区现在有专门的反腐机构(ACAs)。新加坡在反腐方面较为成功,当局常常将之部分归因于该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独立的反腐机构——贪污调查局(CPIB)。该调查局成立于1952年,一直表现出色,使新加坡的腐败程度保持在较低水平。另一个卓有成效的反腐机构是香港特区廉政公署(ICAC,1974年成立),而成立于1994年的博茨瓦纳腐败和经济犯罪问题管理局(DCEC)同样成绩骄人。除了这三个通常被视为典范的反腐机构,其他的类似机构则远为逊色。
反腐机构表现不佳有很多原因,比如资金不足和责任不清。后者往往是因为继任的政府在设立新机构后没有解散老的机构,造成分工不明,部门之间互相扯皮。研究亚洲腐败的权威专家乔·S.T.奎令人信服地提出,贪污调查局能在新加坡获得成功、廉政公署能在中国香港地区获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是两者都独自承担着打击腐败的责任(这一点也适用于博茨瓦纳);在多数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腐机构则不止一个。第四个问题是,这些机构一般不够独立于调查对象。世界上许多调查警方腐败的反腐机构,都被要求利用警察进行调查。与这种做法相反,贪污调查局和廉政公署都有自己的调查力量,分别向新加坡总理办公室和中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直接负责。
在一些国家,对腐败分子施加“大棒”的一种常见方式是进行公开羞辱。例如,南非司法部长在2013年2月宣布,一旦选定媒体,政府将公布被判犯有腐败罪的人的姓名;6月,被判严重欺诈和腐败罪成立的42人,名字便被公布在南非的政府网站上。
与点名羞辱腐败者的做法密切相关的一项政策,是把被发现卷入公职人员腐败的私人公司公开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新加坡在此领域也一直走在前列。1996年1月,新加坡当局取消了五大公司,包括西门子(德国)、英国绝缘电缆(英国)和倍耐力(意大利),在五年内向新加坡承包合同投标的资格,因为这些公司被发现向新加坡官员行贿。西门子也被其他多个国家,包括意大利、斯洛伐克和巴西取消过资格,还在另一些国家(如阿根廷)被控腐败。
可用来惩罚行贿公司的另一种方法是提起诉讼。菲律宾政府就是这么做的:西屋电气公司在1980年代建造了巴丹核电厂,之后从未运行过,直至1999年决定封存;该项目没有得到授权,因为相当靠近一个主要的地震断层线和一座1991年爆发过的火山。遗憾的是,菲律宾当局无法说服美国根据其《反海外腐败法》审判西屋公司,原因一直未明。不过,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最后的“大棒”法就是,对于正在盘算着涉身腐败的人,当局威胁在将来加以惩罚;一个有力的方法是威胁取消退休金。
胡萝卜措施
公元1世纪,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写道:“国家越腐败,法律越烦冗。”这个说法虽有些笼统,却不乏道理,我们有必要考察除了引入越来越多的规则,国家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反腐。
政府可以利用一系列激励措施来努力减少腐败。措施之一是改善官员的工作条件,特别是提高工资;新加坡、格鲁吉亚以及执行程度稍逊的俄罗斯针对执法官员的反腐政策之所以取得成功,在评论者看来与大幅加薪是有关系的。不过与多数反腐措施一样,这种方法也有问题。许多显然极为腐败的国家也都是赤贫国家,没有财力将官员工资提得很高,以至于在某些评论者看来能够减少腐败。其次,仅仅提高工资而不同时加强“大棒”措施,往往意味着在现实中腐败官员拿着更高的薪水,同时继续收受贿赂;他们左右逢源,国家却两头落空:向官员付酬更多,财政收入却并未增加。
没有财力为官员群体全面加薪的国家也可以另辟蹊径,这条路径仍是基于物质激励,但成本更低。那就是向反腐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官员提供经济奖励。遗憾的是,此种做法可能会适得其反。例如,匈牙利当局多年前决定奖励某些海关官员,这些官员把行贿以求走私物品通关的旅客揭发了出来。一名海关官员成功获得大量奖励,收入比总理还高。这就引起了怀疑,后经调查得知,该官员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收入一直在进行虚假指控。该激励方法的一个变化形式是,奖励那些洁身自好或者检举腐败同僚的官员。
到目前为止,激励的重点一直是官员。其实国家也可以鼓励公民举报腐败行为。一个常见的方法是设立匿名热线电话。另一种可能性是创立机制,保护证人和举报人(举报他人的已知腐败行为或涉嫌腐败行为的人)。遗憾的是,不仅保护机制成本较高,那些发起举报或在法庭上指证嫌疑人的人,其下场可能比作恶的人更为悲惨。从组织内部进行举报的人经常发现自己遭到同僚的冷遇,许多人由于同僚的苛待,最终要么被解雇,要么主动辞职。
虽有保护机制,证人也可能面临同样恶劣的遭遇,甚至更为糟糕。这些机制大多关联着黑帮暴力犯罪的证人,但不应忘记的是,警察腐败也可能涉及威胁使用和实际发生的暴力。为了保护证人安全,他们一般被赋予新的身份,转移到新的地点。不幸的是,这样可能会对其生活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因为他们往往远离家人和朋友,进入陌生的环境,不得不活在谎言中(即不能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总之,这种形式的激励可能会给执法部门提供帮助,但对那些协助当局的人却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行政和技术措施
反腐的一个日益常用的行政方法是轮换制,即官员定期从一个职位调任另一职位。其依据是,腐败网络需要时间来编织,人事的频繁变动可能会抑制这一点。德国进行的一项实验表明,结果可能正是如此,但来自印度的证据却不太乐观,它表明在位者有时会互通信息,交流谁可能腐化谁又不会。此外,职位之间的频繁调动可能意味着集体记忆和执政经验中有价值的东西无法保存。轮换制对行贿者来说也有消极的一面,他们可能会发现不得不为一项好处破费两次:一次给原来的腐败官员,另一次给其继任者。
从严审计也能起到打击腐败的作用。在2003至2004年间,经济学家本杰明·奥肯在印度尼西亚的600多个村庄进行了一项试验,发起一项筑路工程。在实验开始时,此类工程只有4%会接受印尼当局审计。但是,奥肯在每一个村庄都宣称,所有工程现在都将被审计。通过复杂的方法,他计算得出,在如此宣称之后,“无法查实的支出”平均下降了超过8%,他视之为“腐败税”。奥肯的结论是,自上而下的审计是一种有效的反腐方法;并进一步认为,这种方法比基层监督系统更加有效。
一种具有技术色彩的反腐方法是设置规范。假设马里政府要在首都巴马科新建一座机场,于是发起招标。由于政府过去参与过其他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熟知马里的材料和人工成本,可以计算一公里跑道的大致成本,从而给出规范,即最高和最低数额的费用,具体看投标公司提供哪些内容(例如是成本较高的快速完工,还是成本更低的慢速施工)。于是,对于远高于或远低于此规范的报价,政府就应该有所怀疑。在前一种情况下,投标者可能把腐败的“间接成本”计算在内了(从而抬高了价格);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可能试图贿赂采购官员,让其接受偏低的报价;投标者的盘算是,一旦获得承包合同,随后就能声称成本发生了井喷。
规范设置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并不清楚是否应该把规范透露给潜在的投标人。如果规范保密,外国企业相对于本土公司可能会处于劣势,因为除非此前在该地区接过项目,它们可能很难准确地评估成本。另一方面,透露规范又会使本土公司相对于国外企业处于劣势,因为大型海外公司如果拥有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的本土企业所没有的昂贵设备,就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投入更少的人工。
在所涉及的数额方面,潜在腐败极为严重的一个领域是采购。国防方面的承包合同可能价值数百万甚至数十亿美元,而且已经出现了多起军用飞机制造商大肆贿赂官员以取得订单的例子。应对的方法之一是引入开放的网上招标,使整个采购过程更加透明。遗憾的是,许多国家的政府,更不要说国防装备的私人制造商,偏偏愿意让国防开支难以捉摸,还声称是为了国家安全。
网上招标只是技术性更强的众多反腐方法之一。另一种方法是在重要地点使用闭路电视,比如已知或怀疑海关官员高度腐败,就可以在边境口岸使用。广泛应用自动化高速摄像机,则可以减少交警接受驾车人贿赂或向驾车人索贿的机会。
由于腐败在多数国家的多数机构中都会发生,而且多数反腐措施都有成本(政府通常都想减少),国家最好把目标对准被视为最具破坏性的腐败,而不是所有的腐败;如何评估哪种腐败破坏性最大,则因国家而异。比如,在多数发达国家,腐败在交警队伍中并不是严重问题,但交警往往又是重案组成员,重案组里的警察会与罪犯正面接触,罪犯则有可能向他们提供大额贿赂。因此,各国需要针对特定的方法,制定适合于自己的风险(或弱点)评估机制。
其他措施
许多观察人士认为,在长期的反腐斗争中最有用的方法是提高社会信任度,并通过伦理教育来改变公众态度和道德观念。这种方法有一个问题,即需要很长时间,有时甚至需要几代人才能见效。此外,它在实施过程中会遭遇许多因素的抵制,有可能一直影响甚微。
然而,有限的经验证据表明,专门的研讨会(参与者为官员、管理人员、中小学生等)和某些类型的宣传可能会影响人们对腐败的看法,即使在很短的时间内。着眼于后者,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宣传,其中之一通常比另一种更为成功。更有效的那一种是由政府提高公众的意识,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腐败、腐败是不能接受的、国民在反腐事业中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相反,在另一种宣传中,政府宣布将着手打击腐败官员,该做法通常要么效果有限,要么适得其反。很多时候,第二种宣传会导致“狼来了”综合征:国民对“新”运动司空见惯,这些运动和之前的许多次一样,本应该针对高层腐败,最后却大多不了了之;他们不会相信政客们的说法,即这一次的运动不同以往。于是,公共领域的犬儒主义和缺少信任就会成为普遍现象。
有时,某个国家的腐败问题极为严重,必须采取治本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