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腐败 [11]
表7 印象腐败程度与法治程度相比较
说明:和本章大多数表格一样,由于包含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少于法治指数所涵盖的,本表对各国和各地区原腐败印象指数重新进行了排名(这一点同样用括号加以强调)。
表8 2011年行贿者指数
关于表8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其排名与腐败印象指数排名密切相关,行贿者指数所涵盖国家和地区的分数差距(6.1—8.8)要比后者小得多。
西方国家的公司看上去不太可能行贿是事实,但不应遮蔽另一事实:近年来有许多总部位于西方的大型跨国公司,都曾被曝为获取海外订单或其他形式的优待(比如减税)而行贿或提供回扣;除之前列举过的,其他引人注目的例子包括哈里伯顿、惠普电脑和辉瑞制药。
这样的公司不端行为有时会导致另一类腐败,此类腐败在发达国家比在转型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更为常见;也就是说,在转型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政府高级官员明知本国公司在向海外行贿,却对违法视而不见甚至试图遮掩。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英国向沙特阿拉伯出售武器的重大政治丑闻。此次丑闻与亚玛玛军火交易有关,在该宗交易中英国军火制造商航太公司(BAE)及其前身被控向沙特人大量行贿以获取订单。此案历时长久,盘根错节。一句话,这是英国有史以来数额最大的商业交易;首相托尼·布莱尔以国家安全为由于2006年阻止了对相关指控的调查,由此被指掩盖真相;2010年,航太公司在辩诉交易中同意向美国当局支付4亿美元罚款,此举意味着它将不被认定为行贿(虽然该公司承认伪造了账目并且作了误导性的陈述)。航太公司交了这笔美国法律史上数额最大的罚款之一,也在大概同样的时间向英国的严重欺诈调查局交了数额略小但同样不菲的另一笔罚款。不过,未被认定实际行贿这一事实还是意味着,航太公司没有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机构排除出局(拉入黑名单),未来仍然能够在军火交易中自由地投标。
国家的历史遗产往往是有助于解释腐败的重要政治因素,我们在第四章中考察过这一点。对遗产的反应也会影响腐败程度。许多后革命时代的国家试图在艰难的环境中废除各个领域,包括财产、选举和政党筹款、福利、税收等领域的大量法律而代之以新法,结果往往是立法滞后。通常,在旧法已被废止,而替代法律或者还没通过,或者作为新法漏洞颇多的情形下,腐败会大量发生。
在发生过冲突的国家往往能找到一种不同的遗产。在许多情况下,这样的国家在冲突期间遭受着国际制裁,甚至被完全禁运;此时,为了获得供应,一些国家的政府会既鼓励腐败,又鼓励政府官员和有组织犯罪相勾结。在冲突结束后,建立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模式往往持续存在。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塞尔维亚。
该国在1991年受到贸易制裁,直到1996年制裁才撤销。1996年,塞尔维亚总检察长承认,如果不是走私,该国将无法正常运转;走私主要是由犯罪团伙进行的,但当局也有共谋行为。
某些国家功能失调或效能低下,于是被归为“失败的国家”。被冠以如此称谓是不幸的,按某种解释,它意味着这样的制度无可挽救。因此,有人提出“落入困境的”“陷入混乱的”“脆弱的”之类的形容词作为替代。这些词的确更为可取,它们意指制度有严重问题,却并不暗示已经无望。不过必须承认的是,一国政府的履职水平与印象腐败程度之间存在密切的相关性。表9通过比较各国的腐败印象指数排名和失败国家指数(FSI,令人欣慰的是,于2014年更名为“脆弱国家指数”)排名,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
最后一项政治变量是政府中的性别平衡。在2001年的一篇虽然不长但影响广泛的文章中,戴维·多拉尔、雷蒙德·菲斯曼和罗伯塔·加蒂认为,女性从政人员比例高的政治制度一般比女性比例低的腐败更少。这一观点受到宋鸿恩[8]的质疑,他坚持认为,决定腐败程度的不是女性的占比,而是民主的健全程度。
表9 印象腐败程度与国家脆弱程度相比较
*腐败印象指数和失败国家指数评分体系方向相反:在腐败印象指数中数字越低越好,失败国家指数则相反;为方便与腐败印象指数对比,表中对失败国家指数的评分按相反顺序排列,即该指数排名越高,国家看起来就越脆弱。
如2012年腐败印象指数所反映的,本章揭示的大多数相互关联性都与印象腐败程度相关。但是,腐败原因权威分析人士丹尼尔·特雷斯曼认为,虽然这类关联性(以及其他一些,比如对燃料出口的依赖)颇为有趣,并且能够解释近90%跨越国界的变化形式,它们还是有问题的,因为“对实际腐败经验进行衡量,向不同国家的商界人士和国民发放问卷、询问其近来是否被期待行贿时,一旦把上述国家的收入纳入考量,就会与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不相关”。特雷斯曼因此建议采用更依赖于经验的调查方式。但他也提醒读者,这类调查方式一般只能反映底层腐败,精英层面的腐败通常后果更为严重,也更有可能通过印象调查来反映。
此外,相互关联并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在某个点上,还要重视直觉和个人观察。用以判定腐败主要原因的技术目前还相当复杂,处于不断完善中,我们必须一直警惕潜在的双重危险,即从太少的案例中进行不恰当的概括(归纳推理),以及以宽泛的概括为基础来解释个案(演绎推理)。对于腐败的研究和解释,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总而言之,本章引用的分析与系统性或结构性解释相关,就其名称来说恰如其分。要提醒读者的是,考察腐败需要以结构化理论为基础,有一个整体的看法,制度和人两者都无法自成一体或决定一切:它们是相互作用的。
第六章 国家能做些什么?
腐败被社会科学家称为“邪恶”的问题,意思是说它极为复杂,永远只能得到部分解决;它可以遏制,但无法根除。国家在对这个邪恶问题的应对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可以采取“大棒”(抑制)、“胡萝卜”(激励)、“行政和技术”以及“其他”方法。
大棒措施
国家可以用来减少腐败的最明显的“大棒”是法律制度。博茨瓦纳是非洲最廉洁的国家,对此该国当局有时给出的解释是,它们的起诉率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起诉对象既可能是受贿者也可能是行贿者。
但是,起诉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定罪率和刑罚的严厉程度也很重要。如果对被判定腐败的人处罚宽松,司法系统将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一些国家的确对腐败判处重刑。2011年初,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名法官被判处28年监禁,原因在于为了从两名创立并运营私立少年拘留中心的商人那里得到大笔贿赂,该法官以错误的量刑把数千名儿童关进少年监狱;在美国,这是广为人知的“孩子换金钱”丑闻。
遗憾的是,严厉的处罚在全球范围内并不多见;那些腐败罪名成立的人被判处的刑罚通常都很温和。2014年3月,美国一名边境检查员被发现与毒品和人口贩子勾结达近十年之久,却只被圣迭戈一家法院判处七年半的监禁。与其他多数案例相比,这已经算比较严厉的了。如果我们采纳腐败的宽泛定义,把私人企业的不端行为也纳入考虑,还可以看到2005年在德国,大众汽车两名高管深度卷入“性、贿赂和腐败丑闻”;2008年,此案被判罪名成立,当事人获得短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和短暂缓刑期(12个月),被指量刑过轻。
有时,腐败罪名成立的人之所以得到宽大处罚,是因为配合当局来查处其他卷入不当行为的人。举一个例子:2014年1月,得克萨斯州一名政治顾问因腐败罪只被判处十个月监禁(外加罚款和狱后察看);情况很明显,他之所以被从轻发落,是因为“透露了秘密”,供出建筑公司与地方官员以及一名前法官之间的腐败,使多人被定罪。
被证明行事腐败的人往往还能全然躲过刑事诉讼,只面临行政诉讼。撤职这样的处罚可能会令人尴尬,但与监禁相比,却不会有严重的长期负面影响,因此便少了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有十个国家把死刑作为惩治腐败的可能刑罚,不过其中只有中国会经常动用。近年来,中国的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死刑或面临死刑威胁。对于高级官员来说,死刑一般会缓期执行,他们最终会受到长期监禁,但还是有已经被处决的,比如杭州、沈阳和苏州三市的原副市长[9]。2013年前,死刑在越南很少使用;由于越南公众对腐败的关注,2013和2014年,该国至少有三名银行系统官员因侵吞国有银行资金被判处死刑。
严刑峻法并非用法律制度来打击腐败所面临的唯一问题,对法律的滥用也是一个问题。在许多国家,司法系统高度政治化,法治孱弱。在此情形下,被告若不能自证清白一般就被认为有罪,那些在中立观察者看来并不腐败的人,可能会出于纯粹的政治原因而被诬陷和定罪(例如身为向威权式执政党发出挑战,或者批评了国家领导人的政党党员)。
就国家来说,在政治光谱的另一端可能会出现另一个问题。瑞典非常重视对公民自由的捍卫,禁止执法机构发起诱捕行动(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设置圈套(针对非犯罪嫌疑人)。虽然强有力的法治观点支持着瑞典在诱捕问题上的立场,反对诱捕行动的主张还是相当无力,它意味着一个潜在的强大反腐工具没有派上用场。而且,瑞典在这方面前后不一:它允许拦截妓女的潜在客户的移动电话(在瑞典卖淫是合法的,嫖娼却是非法的)。
如果官员生活奢侈,与他们申报的收入看起来不相称,国家应该展开调查。在许多国家,官员现在必须申报收入和资产,这是减少腐败的一种方式。但是,许多腐败官员都以少报数额了事。这就是为什么深入审核他们的收入和支出,包括查询银行账户,原则上是国家适于采取的措施。
遗憾的是,这种方法效用有限。明显的一点是,一些腐败官员,尤其是精英层面的,会将不义之财存入隐蔽的海外账户,使政府当局无法查询。另一个问题是,一些民权活动人士认为,这样的调查是在侵犯隐私,在以法治为基础的民主国家令人无法接受。考虑到腐败的潜在危害,这种说法是无力的;腐败的受害者也有权利,如果可以证明收入乃合法取得,那些受到调查的人应该无所畏惧。当然,危险在于,一些国家会蛮横行事;但是这更可能发生在威权国家中,在那里个人反正几无权利可言,公民权利的说法在此情形下基本上是无稽之谈。
法院的存在是为了主持公道,立法机构的责任则在于通过法律。但是情况往往是,与腐败相关的法律或者没有,或者存在严重不足。有时,法律含糊不清或充满缺陷,辩护律师很容易为受到腐败指控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