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最高法院 [21]
[52] 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1955年出生于纽约州布法罗市。他以优异成绩读完哈佛本科后,于1979年考入哈佛法学院,担任过《哈佛法律评论》执行编辑。1979年至1980年间担任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亨利·弗兰德利的法官助理,1980年出任时任最高法院联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的法官助理。后先后任职于里根行政分支的司法部(1981—1982)、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1982—1986)。1989年至1993年出任副首席政府律师,代表联邦政府在最高法院出庭。1986年至1989年间,以及1993年至2003年间,他作为私营律师,在华盛顿特区执业。2003年,他被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2005年进入最高法院时,他是自1801年履任的约翰·马歇尔以来最年轻的首席大法官,年仅50岁。
[53] 关于“防御性驳回”的详细介绍,参见[美]H.W.佩里:《择案而审: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傅郁林、韩玉婷、高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206页。
[54] “莫尔斯诉弗雷德里克案”:2002年1月,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火炬传递要从阿拉斯加州朱诺地区经过,为庆祝这一盛举,沿途的朱诺—道格拉斯高中准许在校学生暂时停课,并在老师指导下到校门口观看。火炬经过时,站在学校街对面的几名高中生突然打出一条巨大的横幅,横幅上写有“为耶稣抽大麻”(BONG HiTS 4JESUS)字样。校长看到这个横幅后非常震惊,跑上前去要求学生们把横幅拿掉,其中一名叫约瑟夫·弗雷德里克的学生拒不服从,被勒令停课十天。他随后提起诉讼。2003年,阿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有利于校方的裁决,指出:学生们当时观看冬季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是学校组织的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在这期间如果出现赞同吸毒的言论,学校负责人完全有权斟酌处理。案件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后,该院作出了有利于学生的裁决,裁定校方侵犯了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判决认为,即使是高中生,只要他的言论没有扰乱学校活动或教学任务,他就有权发表自己的言论。校方上诉至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支持了校方的观点,罗伯茨亲自起草的法院意见指出:勒令停课的行为没有违背宪法的规定。
[55] “美国诉洛佩斯案”:1990年代,保守派大法官占据最高法院多数席位,他们试图通过判决,从宪法基础上削弱联邦政府的权力,强化联邦主义观念。“美国诉洛佩斯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1992年3月10日,一个叫洛佩斯的学生携带一支手枪来到圣安东尼奥的埃迪森高中。校方接获匿名举报后,迅速将洛佩斯拦下,武器被搜出后,后者很快被逮捕,根据德克萨斯州法律,他将因在校园持有武器而被起诉。但是,到了第二天,州内的起诉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联邦检察部门的起诉,指控他违反了1990年《校区禁枪法》,该法禁止在校内或学校附近持枪。洛佩斯被判六个月监禁,他的律师随即以《校区禁枪法》侵犯州权为由提起上诉。1995年4月26日,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作出判决,宣布《校区禁枪法》违反了宪法“商事条款”。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主笔的多数方意见(奥康纳、斯卡利亚、肯尼迪和托马斯加入该意见)判定国会立法因超越宪法“商事条款”赋予的权限而无效。伦奎斯特在意见中引用了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论》第45篇中的一段话:“新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而且有明确的规定。各州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很多但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案详情,可参见[美]杰弗里·图宾:《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何帆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76—77页。
[56] “布迈丁诉布什案”:最高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判定,宪法关于“人身保护令状”的规定,适用于羁押在关塔那摩的囚犯,国会立法中止令状的行为违反宪法。关于最高法院与关塔那摩囚犯有关的一系列案件的详情,参见[美]斯蒂芬·布雷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何帆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十五章“节制总统权力:‘关塔那摩囚犯案’”。
[57] 本杰明·卡多佐(1870—1938):曾任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纽约州上诉法院法官、首席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四位法官之一(另外三位是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勒尼德·汉德)。卡多佐的传记已有中译本,即[美]A.L.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8] “宾州计划生育联盟东南分部诉凯西案”:该案由宾州一部法律引发,这部法律要求医生必须向打算堕胎的妇女介绍堕胎程序的性质、胎儿的发育情况、堕胎的替代措施,之后这些妇女必须再等待24小时。除此之外,未成年人打算堕胎时,必须征求父母一方的同意;已婚妇女必须把堕胎意图告诉丈夫,否则将面临一年监禁。反堕胎组织原本打算借此案促成最高法院推翻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但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挫败了反堕胎者的努力,奥康纳、肯尼迪、苏特代表最高法院撰写了多数方意见。关于此案详情,以及三位大法官“联手”主导“凯西案”判决的经过,参见[美]杰弗里·图宾:《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何帆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37—68页。
[59] 确认大战(confirmation battles):主要指参议院内与总统不在同一阵营的参议员,为抵制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人选,采取的一系列反对措施。在参议院,总统提名的法官人选只需要一半人投票赞成,就可以通过确认。
[60] 这里的“外国法律”,泛指国际公约、外国立法或外国法院的判决。
[61] “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最高法院1816年作出的一起维护联邦权力的著名判决。独立战争期间,弗吉尼亚政府没收了原属于英国贵族费尔法克斯勋爵的一块土地。战后,弗吉尼亚将部分土地赠给戴维·亨特,费尔法克斯勋爵的继承人马丁根据《美英和约》及1795年的《杰伊条约》,要求重新获得上述土地的所有权,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作出了对马丁不利的裁决,但被最高法院推翻,由此引起弗吉尼亚州“州权至上主义者”对《司法法》第二十五条的质疑。由于父亲曾是费尔法克斯勋爵在美国的地产代理人,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主动申请回避,判决由斯托里大法官主笔。斯托里大法官在本案中判定《司法法》第二十五条没有侵害州权,强调了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维护人民主权的重要职能。
[62] *=首席大法官;=从联席大法官任上被晋升为首席大法官(任职年限仅指担任首席大法官的年限,之前担任联席大法官的时间列在前面);D=死亡;P=晋升为首席大法官(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时间单列);R=退休或辞职。
[63] 该书已有中译本,即[美]桑福德·列文森:《美国不民主的宪法:宪法哪儿出毛病了(我们人民该怎样矫正它)》,时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4] 原文有误,作者指的应为“李诉威斯曼案”,第四章正文脚注中已纠正并说明。
[65] 该书已有中译本,即[美]H.W.佩里:《择案而审: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傅郁林、韩玉婷、高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6] 该书已有中译本,即[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67] 原书第三版已有中译本,即[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著、桑福德·列文森修订:《美国最高法院》(第三版),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8] 该书已有中译本,即[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9] 该书已有中译本,即[美]克米特·霍尔主编:《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二版),许明月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0] 关于最高法院重要判决的文本和简单介绍,可参考[美]库特勒编:《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朱曾汶、林铮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美]阿奇博尔德·考克斯:《法院与宪法》,田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1] 其中两位作者撰写的一部以定量方式分析最高法院判决的著作已有中译本,即[美]杰弗瑞·西格尔、哈罗德·斯皮斯:《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刘哲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2] 关于最高法院工作机制和大法官遴选方式,中文图书领域较好的介绍性著作包括[美]戴维·M.奥布赖恩:《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胡晓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美]亨利·J.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泮伟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3] 该书有两个中译本,分别是[美]鲍勃·伍德沃德、斯科特·阿姆斯特朗:《美国最高法院内幕》,熊必俊等译,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和[美]鲍勃·伍德沃德、斯科特·阿姆斯特朗:《最高法院的兄弟们》,吴懿婷、洪俪倩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
[74] 该书已有中译本,即[美]杰弗里·图宾:《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何帆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同一作者2012年9月推出讲述奥巴马总统与罗伯茨法院之间的权力之争的新著,即Jeffrey Toobin,The Oath:The Obama White House and the Supreme Court(New York:Doubleday,2012)。
[75] 传记是了解最高法院大法官司法理念和裁判背景的重要辅助性读物,译者近年主编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传记译丛”,收录了哈里·布莱克门、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威廉·伦奎斯特、安东宁·斯卡利亚和戴维·苏特等大法官的传记。经过诸多出版人和译者的努力,中文图书领域还有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本杰明·卡多佐、约翰·马歇尔·哈伦、雨果·布莱克、桑德拉·戴·奥康纳等大法官的传记。除了传记,媒体访谈也是了解大法官思想的捷径,2009—2010年,美国公共事务电视台对所有最高法院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