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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最高法院 [20]

By Root 1463 0
最高法院却以7票对1票宣布州法合宪。亨利·布朗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指责普莱西的诉求是无稽之谈,认为他这么做,是把“种族隔离措施看做为有色人种贴上了低劣阶层的标签”。“普莱西案”判决赋予了“隔离但平等”的种族歧视措施合法性。

[32]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0年代,美国许多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学校都实施“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措施,黑人学生不得与白人学生同校就读。1951年,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奥利弗·布朗代表自己八岁的女儿起诉该市教育委员会。原因是,他希望女儿能在距家五个街区的白人学校就读,而不是到离家21个街区的黑人学校读书,但是,布朗的请求遭到白人学校和教委的拒绝。联邦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两所学校基本设施条件相同,判布朗败诉。布朗随后上诉至最高法院。1954年,由厄尔·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裁定,教育领域不适用“隔离但平等”原则,并宣布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措施违反宪法。

[33] 该书中译本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黄斌博士译出,即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斯卡利亚大法官又与布莱恩·加纳合著了一本新书,全面阐述了自己的法律解释立场,并回应了布雷耶大法官在《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中对自己的批评。此书即Reading Law: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West,2012)。

[34] 该书已有中译本,即[美]斯蒂芬·布雷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何帆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该书第十三章专门讨论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华盛顿禁枪案”中的争议。

[35] “美国谢弗林公司诉国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这起案件中确立了一项基本规则,澄清了法院应当在什么情况下尊重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最高法院认为,如果相关问题的答案,在法律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法院没必要遵从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而且,在解决问题时,也无须考虑行政机关说过什么。但是,如果答案并不清楚——例如,法律“没有规定或内容模棱两可”——法院应假设国会将解释法律的权力授予了行政分支,遵从(和支持)“行政机关官员对法律作出的言之成理的解释”。

[36] “马萨诸塞州诉联邦环境保护署案”:《空气洁净法》规定,联邦环保署应规制“危及公共卫生和福利”的“任何空气污染物”。法律把“空气污染物”定义为“任何导致空气污染的介质……包括释放到自由流通的空气中的任何物理、化学……物质……”。环保署解释称,法律条文中的“空气污染物”,不包括温室气体,但最高法院以勉强多数的投票结果,推翻了这一判断。法院未采纳行政机关的解释,宣布《空气洁净法》中的“空气污染物”包括温室气体。尽管法条中的“任何”一词(在“任何导致空气污染的介质”这段)含义的确模棱两可,但最高法院推定,国会未授权行政机关将可能导致全球变暖的气体排除在“污染物”之外。判决也充分说明,国会在关系到这类异常重要的政策性问题时,并不认可行政机关有自我决定的权限。

[37] 1916年1月28日,威尔逊总统提名路易斯·布兰代斯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参议院拖了四个多月才获批准,这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大法官确认程序。反对布兰代斯出任大法官的人很多,但并非基于他的犹太人身份,而是排斥他的进步主义法律观和政治改革观。在此之后,最高法院内的犹太人大法官先后有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阿瑟·戈德堡、阿贝·福塔斯、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斯蒂芬·布雷耶、艾琳娜·卡根。

[38] 首席政府律师(Solicitor General):司法部的“第三把手”,配备5位副手和20位助理。联邦行政分支的某一部门或机构在上诉法院败诉后,会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希望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复审。首席政府律师的基本职责,是代表联邦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将哪些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复审,如果相关案件被最高法院受理,首席政府律师将代表联邦政府在最高法院出庭。由于这个职位十分重要,又被称为“第十位大法官”。

[39] 自由派与保守派:当代民主党与共和党之间,虽然共同拥有一些基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但也存在着许多分歧,尤其在面向变革方面,民主党是相对支持变革的政党,又称左翼;共和党相对反对变革,又称右翼。进入20世纪后,民主党渐渐被贴上自由派的标签,共和党则被贴上保守派的标签。从政治观点上看,自由派赞成堕胎、同性婚姻、平权措施、安乐死、移民政策,要求扩大联邦政府权力、限制死刑、反对公民个人持枪、禁止政府支持宗教活动。保守派则坚决反对堕胎、同性婚姻、安乐死,支持死刑,赞成公民个人持枪,要求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减少对富人减税、限制移民进入美国,积极推动宗教进入公立学校、政府机构等公共领域。不过,两派观点也并非绝对对立,保守派也存在中间偏左的立场,自由派也有中间偏右的观点。一般来说,民主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司法立场上多倾向自由派,如最高法院现任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斯蒂芬·布雷耶、索尼娅·索托马约尔、艾琳娜·卡根;共和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司法立场上多倾向保守派,如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克拉伦斯·托马斯、塞缪尔·阿利托;还有的大法官虽然由共和党总统提名,但立场飘忽不定,被称为中间派,如现任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经常在自由派和保守派相持不下时,投出决定性的一票。关于美国当代社会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中间主义思潮,可参见楚树龙、荣予:《美国政府和政治》(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167页。

[40] 这些参议员中,也包括时任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巴拉克·奥巴马。

[41] 关于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心路历程,以及他与沃伦·伯格之间的恩怨,可参见本书作者为布莱克门大法官撰写的传记,即[美]琳达·格林豪斯:《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何帆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2] “杨斯顿钢铁公司诉索耶案”:1952年4月8日,杜鲁门命令商务部长查尔斯·索耶接管全国87家主要钢铁公司。6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宣布,杜鲁门总统无权接管钢铁公司的资产,哪怕工人罢工会对朝鲜战场的战事不利。雨果·布莱克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总统发布命令,必须根据联邦宪法或国会制定的法律,而国会制定的法律中,并没有任何一条授权总统可以侵占民间私有财产,更没有授权他以武力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对于总统是三军统帅,可以动用战时权力的说法,布莱克同样不以为然。他说,朝鲜战争只是局部战争,国家并没有进入全面战争状态。就算总统贵为三军统帅,也不能用武力解决民间的劳资纠纷,更不能用刺刀强迫工人继续从事钢铁生产。即使非如此不可,也必须经过国会授权。总之,既然总统无权立法,所作所为又无法律依据,接管行为自然违宪。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本案中发布的是协同意见。

[43] 根据联邦法律,满足退休条件的联邦法官(年满70岁,担任联邦法官满10年者;或年满65岁,担任联邦法官满15年者)可以直接退休,也可以申请转任资深法官。资深法官相当于一个“半退休”性质的过渡岗位。转任资深法官后,原来的席位会空缺出来,不再占据法官编制,总统可以任命新法官补缺。资深法官享受一定优待。联邦法官退休后,可以领取与最后工作年度年薪相同的退休金。而资深法官可以继续享受之前的薪酬,不因办案量降低而减少。如果中间遇到加薪,薪酬与退休金也会相应增加。资深法官可以视体力、精力,审理适量案件(约为过去的50%),法院会根据工作量,为资深法官配备专门的办公室、助理和秘书。

[44] 首席大法官可以确定11名地区法院法官,组成外国情报监控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决定是否批准政府基于国家安全目的提出的窃听申请。

[45] 史密森学会(Smithsonian Institution):美国一系列博物馆和研究机构的集合组织。该组织囊括19座博物馆、9座研究中心、美术馆和国家动物园以及1.365亿件艺术品和标本。也是美国唯一一所由美国政府资助、半官方性质的博物馆机构,同时也拥有世界最大的博物馆系统和研究联合体。该机构大多数设施位于华盛顿特区,此外还有部分设施散布在从纽约到弗吉尼亚州,甚至巴拿马的广阔区域。该机构的诸多博物馆除圣诞节外,全年对公众免费开放。学会董事会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副总统、3名参议员、3名众议员和6名非官方人士组成。

[46] 当时,最高法院只有八位大法官。

[47]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男性大法官之间彼此以弟兄(brethren)相称。《华盛顿邮报》记者鲍勃·伍德沃德、斯科特·阿姆斯特朗1979年合著的揭示最高法院内幕的著作,即以The Brethren为书名。

[48] 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目前的年薪为223500美元,比其他年薪为213900美元的同僚要多出近10000美元。这一数字差异,说明因首席大法官承担了部分专属于他的司法职责,国会认为其工作的价值要高于另外八位地位平等的最高法院成员。如果薪酬可以量化的话,九位大法官在96%的工作上是相同的,首席仅额外比其他同僚多承担4%的工作。

[49] “会议”这个词在美国最高法院有两重含义。首个字母小写时(conference),代表的是一般会议。首个字母大写时(Conference),代表九位大法官全体出席的会议。如果一份备忘录是一位大法官转给其他八位大法官的,抬头会写上“致全体会议”(To the Conference)字样。

[50] 请读者注意,作者这里援引的案名有误,“林奇诉唐纳利案”应为1984年发生的一起关于“政教分离”问题的案件。根据作者对案情和判决结果的描述,她提到的这起案件应该是1992年宣判的“李诉威斯曼案”。

[51] 约翰·罗伯茨历年提交的联邦司法年度报告都有中译本,2006年至2009年度的报告已由本书译者译出,参见何帆:《大法官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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