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er's Club

Home Category

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最高法院 [19]

By Root 1478 0
·杰伊都是制宪元勋,政治资历也不相上下,对首席大法官职位志在必得。但是,考虑到总统本人、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总检察长埃德蒙·伦道夫全部来自南方,再提名一个南方人出任首席大法官不太合适,华盛顿最终还是选择提名来自中部的杰伊。拉特利奇为此深受打击,进入最高法院后亦郁郁寡欢,当家乡的最高法院邀请他出任首席大法官后,他欣然接受,辞去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位。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15] 休会任命(Recess Appointment):1795年夏天,杰伊辞职后,华盛顿在国会休会期间,任命拉特利奇为首席大法官。由于没有得到国会批准,这只是一项临时性任命。然而,由于拉特利奇曾在一次演讲中,严厉批评过杰伊参与磋商达成的美英《杰伊条约》,再加上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参议院最终否决了对他的提名。不过,他在历史上仍被视为第二位首席大法官。他的画像今天仍悬挂在最高法院院内。

[16]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提名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当时,他正与杰弗逊角逐总统之位。不到一个月时间,也即1801年2月17日,杰弗逊在大选中战胜亚当斯,当选为美国总统。

[17] 杰弗逊与马歇尔虽是弗吉尼亚同乡,但马歇尔在1796年大选时,曾拒绝支持杰弗逊,1797年的“XYZ事件”中,马歇尔又揭露了法国政府的索贿行为和贪得无厌,让亲法的副总统杰弗逊十分难堪。所以,杰弗逊本人是非常不喜欢马歇尔的。关于美国国父们的政治理念之争,以及杰弗逊与马歇尔之间的恩怨,可参见[美]詹姆斯·西蒙著:《打造美国:杰弗逊总统与马歇尔大法官的角逐》,徐爽、王剑英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美]约瑟夫·埃利斯著:《那一代:可敬的开国元勋》,邓海平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8] 亚当斯卸任前,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由于任命赶在夜间进行,后人讽刺这批法官是“午夜法官”。

[19] “斯图尔特诉莱尔德案”:本案由国会废除1801年《司法法》的决定引发,涉及两个宪法问题:(1)国会是否有权废除1801年《司法法》创设的巡回法院,进而剥夺相关法官的审判资格?(2)国会能否要求相关法官继续担任巡回法官?最高法院对这两个问题都持肯定态度,但没有正面回应质疑,避免了与共和党人占支配地位的国会和行政分支发生正面冲突。

[20] 准州(territory):指尚未正式成为州,但已拥有本地立法机构的地区。英国退出北美后,空出大片土地,当时的邦联政府为避免这片土地成为各州争夺对象,先后通过《土地法令》和《西北地区法令》,规定可在五大湖区设立准州,并逐步使其过渡为州。具体要求是:任何一块土地上的成年男子达到5000人,即可成为准州,可以设立准州政府或准州议会,由邦联政府派法官或总督治理,一旦居民达到6万人,并通过本州宪法,就可以被邦联国会吸纳为新州。许多中文著作或美国宪法中译本将territory一词译为“领土”或“领地”,似与原意不符。关于准州与州的政治地位及变迁,详细论述可参见Peter S.Onuf,Territories and Statehood,in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Political History,edited by Jack Greene,vol.3(1984),pp1283-1304.另可参见林立树:《美国文化史:民主与平等》,台湾五南图书公司2005年版,第16页。

[21] 关于此案详情,参见[美]斯蒂芬·布雷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何帆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四章“引发内战的判决:德雷德·斯科特案”。

[22] 待审案件表(docket):由最高法院书记官制作的,载明某一开庭期最高法院将要审理的案件的一览表。对待审案件表的控制权,可以引申理解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自主选案权。是否受理某个案子,完全由大法官们投票表决决定。九个人当中,只要有四位大法官同意受理,该案即可载入待审案件表内。

[23] 重划选区(redistricting):有时又称“议席的重新分配”(reapportionment)。由于人口变动,众议院或州立法机关的选区应定期重新划定,以符合选举权平等(一人一票)的宪法原则。

[24] 关于特别主事官的作用,可参见“美国诉阿拉斯加州案”。上世纪末,美国联邦政府与阿拉斯加州围绕该州北极沿岸富含油气的下沉陆地所有权之争持续多年。1980年2月,联邦最高法院委派J.基思·曼恩教授担任本案特别主事官,以听证会方式审查双方提交的诉状和证据,并撰写建议报告。1996年,曼恩教授提交了报告和结论。1997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阿拉斯加州案”判决中支持了联邦政府的主张。

[25] “冈萨雷斯诉雷奇案”:加利福尼亚州于1996年通过法律,允许人们在医生的建议下,为医用目的种植、获得或使用大麻。此外,阿拉斯加、科罗拉多、夏威夷和华盛顿等九个州也制定了类似有“同情使用”内容的法律。加州两位使用大麻镇痛的脑瘤、脊椎病患者,在自家院内种植的大麻被联邦执法人员根据联邦《药物管制法》没收,两人据此提起诉讼。2005年,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判定,联邦政府有权立法规制使用大麻的行为。

[26] 州际商事:国会规制州际商事的权力,涉及对宪法“商事条款”中“商事”含义的理解。“商事条款”是指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三项,该条款授权国会规制对外、州际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事,相当数量的联邦法律和条例是根据这一条款制定的。各州为防止联邦政府的规制权力过分扩张,进而干涉州内事务,多倾向于对“商事”的范围进行严格解释,与“商事”无关者,国会不得立法干涉。类似案件诉至最高法院后,大法官们也会通过对“商事”或“州际商事”的解释,判定国会是否有权立法规制某些州内事务。

[27] “哈姆丹诉拉姆斯菲尔德案”:“反恐战争”期间,涉及关塔那摩湾囚犯的案件之一。小布什行政分支为剥夺囚犯们向联邦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单方设立了军事法庭。在阿富汗战场上被俘的塞勒姆·阿曼德·哈姆丹被指控为本·拉登的司机,他在律师帮助下,挑战军事法庭的合法性。最高法院最终判定:未经国会批准,五角大楼不得单方设置军事法庭。同时,军方不得忽视《日内瓦公约》的存在,相关程序必须符合公约规定。此案详情,参见[美]杰弗里·图宾:《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何帆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245页、第280—283页。

[28] “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哥伦比亚特区1976年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除了现役和退役的执法人员,以及该法通过前已持有手枪者,特区居民一律不准拥有手枪;步枪、霰弹猎枪等其他武器也必须存放在家里,而且“必须上锁或分拆,子弹不能上膛”。保守派人士罗伯特·列维认为这部法令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决定出资赞助合适的原告以诉讼方式挑战该法。2002年2月,包括迪克·赫勒在内的六名原告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特区政府,随后又上诉到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3月9日,上诉法院判特区政府败诉,判定禁枪令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2007年11月,联邦最高法院受理“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并于2008年6月26日,以5票对4票宣布: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个人基于传统的合法目的(如在家中实施自卫),拥有并使用枪支的权利,而且这项权利与持枪者是否参加民兵组织无关。关于本案详情及主要争议,参见东来、江振春:《从“持枪权”看美国宪法的解释》,载《读书》2009年第8期。

[29] 平权措施:也被译为“肯定性行动”或“纠偏行动”,是美国一种带有补偿性质的社会政策。根据肯尼迪总统1961年签署的总统第10925号行政命令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法案,凡是以前在美国社会因种族和性别原因遭受歧视的群体(如黑人、印第安人、拉美裔人、妇女等),在同等条件下有资格优先享受政府政策的福利。这些社会福利包括就业、入学、获得政府合同、享受政府补贴、争取奖学金,等等。这项政策受到保守派人士的激烈批评,认为在入学、招工上对少数族裔的优惠政策构成了对白人的“逆向歧视”,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这里的“法学院平权措施案”,即前文提到的2003年“格鲁特诉博林杰案”,这起案件与“格拉茨诉博林杰案”同期审理,都是关系到高校招生中的种族优惠政策是否违宪的两起重要案件。李·博林杰是时任密歇根大学校长。本书第七章还将提到此案。关于此案详情及庭审细节,可参见[美]杰弗里·图宾:《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何帆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92—201页。

[30] 平衡方法(Balancing):有时又被称为“平衡检验”(Balancing Test)或“平衡原则”(Balancing Doctrine)。按照《美国法律辞典》的定义,平衡原则是指法院用来权衡案件中冲突利益的方法。这类方法最常运用于政府行为与宪法权利对立的案件。根据平衡原则,宪法保护的权利并非绝对,相反,有时公共利益比个人自由更重要。法官通过权衡利弊,确定政府权力何种程度上优先于宪法权利,从而令社会免遭实质损害。参见[美]彼得·伦斯特罗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页。《元照英美法词典》对平衡方法的解释是:法院在权衡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或州权与联邦最高权之间的相关权益,尤其是涉及宪法问题时,使用的司法原则,以决定哪种权益占优势。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31]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1896年,最高法院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中宣布路易斯安那州采取的种族隔离措施,并未侵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案件当事人霍默·普莱西是位拥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美国公民,他因在路州踏入白人专用车厢而被捕。普莱西上诉辩称,相关法律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但

Return Main Page Previous Page Next Page

®Reader's Cl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