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最高法院 [18]
“牛津美国法介绍丛书”中,迈克尔·C.多尔夫和特雷弗·W.莫里森合著的Constitutional Law(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对这一话题的主要观点和争议进行了简短但全面的介绍。[83]李·爱泼斯坦和托马斯·G.沃克合著的Constitutional Law for a Changing America(Washington, DC: CQ Press, 6th ed., 2007),以更长的篇幅,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何推动宪法学说的发展,进行了有价值的梳理。尽管以本科生为目标读者,但这部分为Rights, Liberties, and Justice和Institutional Powers and Constraints 两册的作品以其内容的丰富程度,也令其他读者十分满意。作者利用大量二手文献和自己的解释,对选录的许多判决进行了令人受益的背景分析。
网络资源
最高法院官方网站地址为:www.supremecourt.gov,这个网站的界面十分简便,资讯也随时更新。最高法院的判决和指令发布后,几分钟内就会上传到这里。按照最高法院和美国律师协会的合作协议,所有已受理并排期开庭的案件,相关诉状也会上传发布。这个网站包含开庭时间表、待审案件表,此外还有各类丰富的资讯,如待处理的调卷复审令状申请的状态、各类诉状提交的时间、每起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言词辩论记录会在庭审结束后几小时内上传。大法官们出庭听审那一周的周五,最高法院会将本周的庭审音频记录上传。
“肃静”项目的官方网站:www.oyez.org,由伊利诺伊理工学院和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共同维护,免费提供种类、格式多样的案件材料和历史文献。另一个免费网站是Scotusblog,网址为:www.scotusblog.com[“Scotus”是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的常用缩略语],这个网站会分析新近判决,上传最新提交的调卷复审令状申请,每日提供关于最高法院的最新新闻报道和评论。Findlaw网站网址为:http://supreme.lp.findlaw.com/index.html,更新速度没有Scotusblog那么快,但网站所有资源也全部免费,并提供19世纪以来的全部判决意见文本。
注释
[1] “另外两个民选分支”指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在美国,Government指联邦政府,包括立法(国会)、司法(最高法院)、行政(总统)三大分支,而Administration只是政府的行政分支,也称执行分支(Executive Branch)。常有学界同仁将Clinton Administration译为“克林顿政府”,这种译法易造成误解,将立法、行政分支混同,较规范的译法似应为“克林顿领导下的行政分支”,或简化为“克林顿行政分支”。为严谨起见,本书将Government一律译作“政府”,Administration一律译作“行政分支”,也会出现“政府各分支”这样的表述。关于相关表述的差异,可参见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译注,下同
[2]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美国参议院内的常设委员会,共有18名成员。总统提名拟任联邦法官(含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选后,由司法委员会组织确认听证会,对法官人选进行质询,然后决定这一人选是否交付参议院全体成员投票表决确认。司法委员会还负责人权、移民法、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等事务。宪法修正案正式交付表决前,也必须先经过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同意。
[3] 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主要指法官在解释宪法、法律时,不受“遵循先例”原则约束,积极创制公共政策,试图以立法者身份推动社会发展,通常作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Restraint)的对立面。1953年至1969年,厄尔·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判例,在维护堕胎和言论自由权利、取消种族隔离、保障刑事被告正当权益方面,全面推动了美国民权事业的发展,但也引发很大的社会争议。在当前美国的司法意识形态背景下,无论自由派大法官还是保守派大法官,都不愿意被别人指称为“司法能动主义者”。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北美13邦组成战时联盟,合力对抗英国,却不愿有一个“中央政府”高高在上,所以制定了《邦联条例》这一介乎盟约和宪法之间的文件。它过于松弛、脆弱,不能适应维系联邦的需要,因此才有制宪会议的召开,会议发起者希望借此推动宪法的通过,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全国政府。最后才有所谓“伟大的妥协”,成立了联邦制国家。因此,美国的建国轨迹,应当是先有邦宪法,再有《邦联条例》,最后才是联邦宪法。参见尹宣:“《联邦论》汉语译本序言”,载[美]亚力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译者个人认为,该书也是国内最好的《联邦论》译本。
[5] 捕获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s in Cases of Capture):在美国最高法院成立之前,它是1780—1787年间唯一的全国性法院,主要处理独立战争期间的海上捕获问题。
[6] State一词,既可译为“邦”,也可译为“州”。在本书中,译者将联邦宪法1788年生效前彼此独立、各自为政的13个殖民地一律译为“邦”,各邦加入联邦后,则统一译为“州”。
[7] 根据历史记载,1787年制宪会议最初的召开目的,只是要修订《邦联条例》,而不是制定一部新宪法。参见[美]马克斯·法伦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8]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了联邦司法权及其适用范围,又被称为“司法条款”。
[9] 1790年代和19世纪早期,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都不在华盛顿,而是住在各自家乡,如马里兰州或康涅狄格州。他们可能受命在某个地区审案,之后又得赶往另一个地区。当时负责南方巡回区的就是詹姆斯·艾尔德尔大法官,他住在北卡罗来纳州,却经常在佐治亚州、阿拉巴马州和密西西比州审案,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奔波。那时公路还没有铺好,有时得乘轮渡从一个地方赶到另一个地方,有时得乘马车在雨后满是泥泞的路上颠簸,一天只能走几英里的路程。这些老人经常得住在肮脏的小旅馆里,吃着很差的食物。关于早期最高法院这段历史,可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3页。
[10] 联席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间是平等关系,除首席大法官外,其他大法官都被称做联席大法官。
[11] 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美国国会根据1789年《司法法》设立的职位,最初负责联邦政府所有在最高法院的检控和诉讼事务,并答复总统或其他内阁成员的法律咨询。1870年,国会设立司法部后,这一职位的职责也进一步扩充,多被译为“司法部长”。在本书中,司法部设立之前任此职者,统一译为“总检察长”,司法部设立后任此职者,统一译为“司法部长”。
[12] “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美国宪法通过后,不少人认为宪法对个人权利尚缺乏明确的保障,在托马斯·杰弗逊的推动下,詹姆斯·麦迪逊牵头起草了相对独立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于1789年9月25日获得国会通过,1791年12月15日生效。
[13] “奇泽姆诉佐治亚州案”:1777年,佐治亚州为了向驻扎在塞芬那地区的部队提供补给,购买了超过169000美元的物资。南卡罗来纳州一名商人还未收回货款,就撒手人寰,他的遗嘱执行人奇泽姆为追回债务,起诉了佐治亚州。提交至最高法院的待决问题是,对于南卡罗来纳州居民针对主权州佐治亚州提起的诉讼,联邦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在任的五位大法官以4票对1票判定,州可以作为联邦法院的被告。多数方判定,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仅源自国会在《司法法》中的授权,还包括宪法第三条关于司法权延伸至“一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讼争的规定。佐治亚州试图以英国普通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对抗奇泽姆的起诉,但被最高法院驳回。首席大法官杰伊在判决意见中解释说,在民主的美国,不存在什么主权豁免。那种诸侯享有主权、人民皆是臣属的学说,完全是陈腐思想的余毒。在美国,主权属于人民。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人共享主权,彼此平等”。各州当时都负债在身,有些还面临破产威胁,“奇泽姆案”的判决当然不受它们欢迎。1793年2月20日,距最高法院宣判仅两天,马萨诸塞州议员西奥多·塞奇威克提议修改宪法,剥夺联邦法院对以一州为被告的案件的管辖权。为推动上述提议,对“奇泽姆案”的批判之声渐起,两年之后,宪法第十一修正案获批通过。这条修正案取消了联邦法院对外州居民作为原告起诉一州的案件的管辖权,但只字不提普通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修正案正文并没有禁止(其实根本就没有提及)一州居民为维护联邦法律创设的权利起诉本州。
[14] 华盛顿决定首任首席大法官人选时,约翰·拉特利奇也是候选人之一,他与约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