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政党与选举 [4]
表1.1可以扩展,将地方选举也包括在内。在一些社区,地方选举独立于联邦和州级选举,因此选民对于地方事务可以给予足够关注。然而,虽然民众在此类选举中拿到的是短选票,但他们必须频繁前往投票点,因此投票率反而下降。以路易斯安那州的巴吞鲁日为例,2003至2004年的两年时间,由于联邦、州、地方三级选举分别举行,当地人必须先后11次前往投票点参加选举。
民众享有表达观点的权利,但由于选举过于频繁,许多人选择放弃投票权。因此,频繁选举并不能帮助民众有效表达他们的看法。
此外,精于算计的政治人物在决定参选之前,都会仔细考虑特定选举中可供选择的职位。比如,在竞选参议员时,如果同一年你所在的州不举行州长选举,那么募集资金就会相对容易一些,因为州长候选人势必分流一部分资金。这样的决定显然与有效的民主制度无关。
任期固定,选举规律化
涉及竞选活动的美国宪法条款还造成另一个结果,那就是美国各级政府所有职位的任职期限都是固定的,也正是这一点将美国的选举体系与其他国家区分开来。在面临危机时,美国政府即便应对不当,也不会因此垮台。只有当政府任满换届时,选民才有机会表达他们的看法。以联邦职位为例,不管世界局势如何变化,选举日固定在偶数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总统任期四年。如果总统在任期内去世(或者像尼克松总统那样离职),继任者在剩余的任期内取代他的位子,但不举行新的选举,直到下一轮竞选周期来临。
1944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赢得连任;尽管当时正值二战,美国依然举行总统选举。1945年4月,罗斯福去世,默默无闻的副总统哈里·杜鲁门成为继任者,在战争和战后时期领导美国,直到1948年11月才面临选举。联邦众议员任期两年,联邦参议员任期六年。其间如果有人去世或离职,继任者将完成剩余任期,但选举周期不会改变。美国政府不会因为民众投不信任票就垮台,公众态度或世界局势不会影响选举的时间。
美国的选举体系还有一些美国民众习以为常的规定,有助于将民众意愿转化为政府决策。这些规定包括:通过选举人团来选出总统;通过以地理位置划分的单一席位选区来选出众议员;赢得选举并不需要超过半数,只要能获得相对多数票就可以。在许多人看来,改变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意味着不够民主,但事实上,每一项规定都仅仅是实现有效代表制的一种手段,很少有人考虑过这些规定对于民主体制所产生的影响。
图1 1945年4月,罗斯福总统去世后,哈里·杜鲁门在白宫的内阁会议室宣誓就职,成为美国总统
选举人团
2000年11月,美国人(乃至整个世界)强烈体会到选举人团制度对于总统及副总统选举所产生的影响。那一年的选举看起来难有定论,在投票结束后的几个月里,法庭一直在进行辩论,究竟是乔治·W.布什还是阿尔·戈尔赢得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人票。虽然时任副总统的戈尔赢得的大众选票数超过时任州长的布什,但两人获得的选举人票都没有超过半数,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人票将决定胜利归属。最终美国最高法庭判定,停止重新计票,将佛罗里达州的选举人票划归乔治·布什。选举的结果由此确定,布什将成为美国第43任总统。
政治观察者或许听说过选举人团制度,但他们对于这一制度的历史成因、运作机制,尤其是政治意义缺乏足够了解。其实这才是最重要的。人们一说到美国式民主,就会想到总统的选举方式,不管是赞同还是批评,都离不开这一点。要想评价美国式民主,就必须弄明白选举人团制度,因为美国选举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候选人如何开展竞选活动、吸引哪些投票者,以及选举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准确反映了民众的看法。
历史成因
简而言之,美国的开国元勋发明了选举人团制度,目的在于解决他们当时所面临的政治问题。制定宪法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在起草1787年宪法时,最重要的一项约定就是所谓的“康涅狄格妥协”。该方案规定,众议员名额按照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参议员每州两名。这项约定解决了美国各州因人口规模不等而产生的利益冲突。众议员由民众投票产生,同时各州根据州议会在当时遵循的规范,自行决定如何选出参议员。
但是,如何选出总统?由各州共同决定?那些人口较多的州显然不同意这种做法。由民众投票产生?那些制定宪法的“民主人士”其实并没有那么民主;几乎没有人愿意将如此重大的决定交给大众。即使他们愿意这么做,奴隶是否也参加投票?蓄奴州希望在分配众议员名额时把奴隶人数计算在内,最终臭名昭著的五分之三妥协(即在按照人口比例换算议员名额时,每个奴隶相当于五分之三个自由人)解决了这一难题。不过,虽然这些奴隶增加了蓄奴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比重,但他们自身没有投票权。这是来自蓄奴州的开国元勋所能容忍的最大限度。
最终的妥协结果就是选举人团。这个制度距离纯粹的民主还隔了一层。每个州可以选出若干名选举人,具体数字等于众议员人数加上参议员人数(一直都是两人)。这是人口规模不等的各州达成的妥协。各州可自行决定如何选出这些选举人——这种做法将权力留给各州,同时也是为了回避奴隶这一难题。选举人不得在联邦政府内担任任何其他公职,从而确保选出可靠的、没有利益冲突的选举人。每个选举人投出两票,其中一票必须投给其他州的候选人,这是为了避免地方主义思想作祟。假如没有这一条款,很可能出现选票都投给本州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需要获得过半数票才能当选总统,从而避免某几个州控制选举。如果没能获得过半数票,众议院就从票数最高的三名候选人中进行选择,但每个州此时只有一票,这同样是为了调和小州和大州之间的利益冲突。票数第二的候选人将成为副总统,一旦总统遭遇意外,就由副总统替补成为总统。
考虑到开国元勋的立场和他们所面临的政治难题,选举人团可谓是非常成功的发明。在不违背立宪过程中艰难达成的诸多妥协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确保选出一位受人尊重的国家领袖。参与这一过程的每个人都知道,乔治·华盛顿将通过这样的选举流程当选总统——这正是众人期盼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这一流程最终被采纳,并且大体上沿用至今。然而,很难说选举人团就一定有利于民主。这只是一群政治精英为了确保预定目标而达成的妥协。
现状
我没有听过哪个人现在还把选举人团当作总统选举的理想方式。虽然每当有人试图放弃这一做法的时候,总有其他人站出来为之辩护,并且在近年来的所有讨论中,这些辩护意见总是占据上风。但没有人会说:“谢天谢地,开国元勋给我们留下了选举人团。这是我们能够拥有的最好的选举体系!”这样荒谬的话根本就说不出口。
但很少有人知道,选举人团究竟如何运作;因此也很少有人知道,该如何进行改革。自从宪法生效以来,选举人团的运作方式一直在演变发展。最重大的变化出现在作为竞选组织的政党诞生之后(参见第二章)。在最早的总统竞选中,不区分总统和副总统,所有候选人在一起竞争。然而,这样的做法在选举人团体系中行不通,结果造成1800年的选举没有人获得过半数票。为了修正这一缺陷,1804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二修正案规定,选举人分别选出总统和副总统。
第二次重大改革是,各州采取“胜者独占”的方法来分配选举人票。根据美国宪法,各州自行决定选举人的推选办法。到了1836年,得益于民主化改革,所有的州都在全州(而不是选区)范围内举行普选,选出该州的选举人。由于政党的影响力,各州为求实效,很自然地采取了“胜者独占”的做法。如果某个政党确信自己能在某个州获得胜利,那么该党自然有理由采取“胜者独占”的方式。一旦某个政党的支持者在该党占据优势的州采取这一做法,另一个政党的支持者就不得不跟进,在他们控制的州或者在因此失去选票的州同样采取这一做法。各州政党负责制定候选人名单,名单上潜在的选举人数目等于该州规定的名额;政党的支持者通常把票投给名单上的全部候选人,从而确保“胜者独占”的结果。
同样,在党派势力均衡的州,州议会意识到,如果提高获胜者的奖励——获胜者将得到该州全部的选举人票,而不仅仅是获胜者与失败者之间的票数差额——候选人将会在该州投入更多精力。于是,一旦某个州采用“胜者独占”模式,其他州也会被迫跟进。
如今,选举人团的“胜者独占”模式作为这一体系最富争议的部分,已经在美国全部50个州中的48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实施。每个州获得的选举人名额依旧等于众议员人数加上参议员人数。根据1961年通过的宪法第二十三修正案,哥伦比亚特区的民众享有投票权,并且特区的选举人名额与人口最少的州相等,也就是说,特区可以有三名选举人。这样的分配方式意味着,虽然人口较少的州获得的选举人名额很少,但按照人口比例换算,这些州反而从中得利。
在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以外的所有其他州,由普选产生的选举人(他们明确支持某位候选人)进行投票、以相对多数的方式获胜的候选人将赢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在上述这两个州,在每个议会选区以相对多数的方式获胜的候选人获得一票,在整个州获胜的候选人获得另外两票。自从这两个州的议会采取这种办法以来,在所有选区获胜的总是同一个候选人。因此,虽然这种办法不同于常规的投票流程,但并没有造成实际影响。
要选出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团投票时必须出现过半数票。如果没有达到过半数票,总统就由众议院从得票数最高的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每个州可以投一票,得到过半数票的候选人获胜。在这种情况下,副总统由参议院选出。
选举人团体系的重要性
美国采用选举人团体系来选出行政长官,这种做法虽然在民主国家中独一无二,但其重要性并不在于此。不过,在评价美国式民主的时候,这一遴选总统的体系有几点值得注意:
●除了根据人口换算的票数之外,每个州额外获得两票,因此每个民众的选票在最终结果中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一致。
2004年,加利福尼亚州每一张选举人票代表着664700名投票者;缅因州每一张选举人票代表着329300名投票者。加州总共有54张选举人票,缅因州只有4张。
●由于选举人票采取“胜者独占”的做法,候选人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