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政党与选举 [22]
●登记法:2004年选举,只有72%的适龄选民进行登记;其中年龄在18至24岁之间的选民,只有58%的人进行登记。登记法是否应该减少障碍,从而提高民众的参与度?[57]
●选举频率:比起其他国家的民众,美国人面临的选举次数更多,因为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规则,想要保护当地选举不受全国性趋势的影响。结果,美国人对于投票心生厌倦。是不是应该把全国的选举时间放在一起,每年只进行一次选举?
●选举日:投票时间都安排在工作周;民众必须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投票。是否应该像许多国家那样,把选举日定为假日?
●投票是义务,而非权利:有32个国家规定,投票是民众的义务,但在美国,投票并非强制性要求。[58]在这方面做出改变,是否能提高投票率?由此产生的利益能否超过成本?
●如何计票:和这些问题相关的是一个理论问题,那就是采用简单多数票获胜的体系是否就是最民主的选举体系,这样的体系是否能最准确地反映出投票者的看法。相比其他体系,改用排序投票体系是否就能保证选举结果更为准确地反映出投票者的意愿?如果是,民众会不会接受这样的改变?
讨论美国选举体系的任何变动,必然涉及此类争论。有些人认为,那些对于投票有足够兴趣的人完全有机会付诸行动;另一些人认为,美国的低投票率是民主弊病的迹象。在每种观点的背后都是一个政治性问题:如果更多民众参加投票的话,谁将从中得利,谁又将遭受损失?在那些决策者看来,类似的改革能否改善美国式民主,这显然只是次要问题,重要的是判断由此在决策者头脑中产生的政治影响。
总统提名与竞选流程
2000年总统大选,美国民众面临的选择是在两个他们都不怎么喜欢的候选人当中选出一个。有人认为,那次选举的低投票率反映出民众对于候选人的不满。民主党候选人过于聪明,过于做作,过于无聊,过于配合,想把自己塑造成投票者喜欢的任何形象。共和党候选人正好相反,不太聪明,不了解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但讨人喜欢,待人友好,很了解自己。面临这样的选择,有很多投票者选择留在家里。
很显然,这样的解释过度简化了2000年大选,但观察者完全有理由质疑,一个拥有2.8亿人口的大国为什么会选择阿尔伯特·戈尔和乔治·W.布什作为总统候选人。这样的选择源自具有明显缺陷的提名流程,没有人支持这样的流程。普选过程(尤其是决定结果的方式)同样令人不满。对于研究民主政体的学者来说,下列问题值得思考。
●艾奥瓦州和新罕布什尔州对于总统提名的影响:艾奥瓦州和新罕布什尔州在提名流程中起到主导作用,虽然这两个州既不能代表两党的支持者,也不能代表整个国家。这两个州让面对面交流的政治活动成为可能,在为这种政治活动保留一定空间的前提下,能否削弱这两个州的影响力?[59]
●选举流程的重点放在初始阶段:同样,大多数人都会同意,竞选流程过于集中在初始阶段,民众被要求在形势明朗之前、在他们开始关注大选之前就选出总统候选人。[60]现在的流程有利于一部分候选人,这些人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在初始投票开始之前募集资金,对于他或她所在政党的支持者来说具有吸引力,能够在面对面交流的情况下顺利开展竞选活动,并且有能力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竞选组织。这些因素并不能保证产生最好的候选人,后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包括:能够吸引无党派人士和对方政党的支持者中立场不够坚定的一部分人;对于当前的重大问题了如指掌,并且能在不同场合就这些问题进行辩论;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告知选民“我已经做好准备,成为自由世界的领袖”。有没有一种更为合理的办法来设置提名流程,从而选出让民众更为满意的候选人?
●候选人与治理国家之间的关联:要想成为一名出色的总统,就必须具备以下能力:能够既与本党又与其他政党领袖共事;熟悉世界大事,并且有能力与各国领袖进行协商;对于
本国的未来发展有明确目标,并且有计划实现该目标;具备有效管理大型官僚机构的经验,不至于被细枝末节牵扯太多精力;具有演说天赋,不仅能打动全国民众,而且也能为全国民众代言——这些素质最好由同行进行剖析,而不是在选举流程中由民众来评判。但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专业的政治同行在提名资格的产生过程中没有多少发言权,更不用说最后的当选者。有没有办法改变这一体系,把民主选择和同行评价相结合?
●计票:选举流程本身已经受到严厉批评。1789年竞选采用选举人团的历史原因到了现在已不复存在,但这一体系却没有随之做出改变。是不是应该抛弃选举人团制度,采取一种更为透明的民主做法?[61]
民主的成本
举行选举需要花费多少成本?应该由谁来承担成本?候选人募集资金的能力是否应该成为赢得选举的因素之一,甚至是决定性因素?
1976年大选之前,美国刚进行了竞选体系改革,对联邦竞选活动的资金募集方式做出规定。据估计,当时全部选举花费的资金总额(包括联邦、州和地方各级选举)为50亿美元。到了2006年,根据政治顾问的估算,两党总统候选人提名资格的“参选成本”将高达一亿美元每人。[62]许多潜在的候选人在竞选开始之前就宣布放弃,因为他们无力承担一名具有竞争力的候选人必须筹到的“参选费用”。
2004年美国众议院选举,谋求连任的在职者比他们的对手花费更多资金,平均比例达到16∶1:前者的平均费用为80万美元,后者只有5万美元。如果在职者遇到具有竞争力的对手,他们花费的资金更多;只有不到40%的挑战者开支超过10万美元。只有5名现任议员在选举中失利。并且,在这些案例中获胜的挑战者开支都接近或超过在职者。
一直以来,竞选资金的募集方式都是改革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将近一个世纪前,美国通过了《蒂尔曼法案》,这是第一项与竞选资金有关的法案,规制的是企业和银行对于竞选活动的资金捐助。最近一次改革是2002年通过的《两党竞选改革法》,俗称“麦凯恩–范戈尔德法案”。改革者经过多年努力才促成该法案通过,因为各利益集团一直在纠缠不休。
人们普遍认为,现行的竞选资金募集体系存在漏洞。对于政治改革者来说,这个问题早已不是新闻,但究竟该如何弥补,各方意见并不统一。原因很简单。对于某个群体有利的改革措施可能伤害到其他群体。在某一套规则下处于优势的人,在其他规则下可能处于劣势。
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下列基本问题:
●竞选活动的成本:有些人认为,竞选活动成本过高。另一些人强调,美国人用于竞选广告的开支少于汽车广告。对于美国式生活来说,哪一项更为重要?
●竞选活动的资金捐助者:有些人认为,为竞选活动提供巨额资金只是影响选举结果并最终影响立法的办法之一。另一些人认为,捐赠资金并不是坏事,而是表达政治偏好的一种方式,只要不是秘密资助,就应该得到保护。还有一些人则认为,竞选活动的成本应该由全体民众平均负担。有没有一种更为民主的方式为竞选活动募集资金?如果有,这种方式在哪个层面上更为民主?
●竞选活动的资金捐助信息披露:大家看来都赞同竞选活动的资金捐助信息应该向民众公布。有些人认为,现行体系已经充分揭示联邦官员或州官员的相关信息。另一些人认为,需要公开更多信息,并且信息公布应该更加及时。一方面是竞选活动资助者的信息需要公开,另一方面是个人在避免公开曝光的情况下参加竞选活动的权利,这两者之间能否取得平衡?
●应该接受规制的对象:与此相关的全体人员都赞同,竞选政府职位的候选人以及他们的竞选活动应该受到规制。《两党竞选改革法》还对隐性捐款的开支情况进行规制,限制可供政党用于更多领域(不限于某一次竞选活动)的资金上限。尽管有这些限制,“老船员”和“美国大团结”等团体依然能找到办法,把资金用于竞选活动。有些人认为,他们采取的行动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另一些人认为,他们通过一个惊人的漏洞,找到了避开法律规制的途径。在政治信念的自由表达不受压制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来规制政治言论?[63]
政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候选人募集资金,并且帮助候选人为他们的竞选活动募集资金。要想对竞选活动的资金募集办法进行改革,关键问题依然有待回答。能否设计出一种竞选体系,在确保不会出现偏向某些候选人从而压制竞争的情况下,募集到足够资金并投入使用,从而让竞选活动接触到广大选民?能否在确保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政治自由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
缺乏竞争
民主政体的基本前提是,如果民众对于执政者的表现感到不满,可以让执政者下台。竞争是必需的。然而究竟如何来界定竞争,还没有定论。
在某种意义上,美国的选举体系竞争十分激烈。很难想象,有哪场选举的激烈程度能与2000年总统大选相比。即便是在2004年,如果把俄亥俄州的某些票数从布什总统的得票数里扣除,划归克里参议员,那么克里就将成为美国总统。在近年来的选举中,某几场关键性竞争的结果决定了某个政党能否控制联邦众议院和参议院。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许多州的议会选举中。从政党对于局势的整体掌控来看,该选举体系中的竞争十分激烈。
但是,如果我们来看各州和各国会选区的竞选活动,那么竞争程度就要弱得多。在过去两次总统大选中,只有大约15个州真正产生影响。在其余35个州,结果相当于提前揭晓。这些州的民众几乎没有机会来衡量候选人或者表达他们的观点。
从许多指标来看,2002年和2004年的众议院换届选举是现代史上最缺乏竞争的竞选活动。不管是在职者的连任率(两届都超过98%)、失利者能够真正威胁到获胜者的比率(两届都是大约10%)、某主要政党没有招募候选人参与竞争或者招募的候选人得票率不到20%的席位比例(大约30%),或者获胜的平均优势(大约40%),这两届选举都没有出现真正的竞争。即便是在竞争更为激烈的2006年,大多数选区也看不到真正的竞争。
同样的结果也发生在大多数州议会竞选中。至于州级竞选(州长或者联邦参议员),一些州的竞争更为激烈,但其余各州同样缺乏竞争。
●在职者的优势:在职者显然拥有巨大的优势,包括知名度、为选民提供服务从而强化正面形象的能力、参加竞选活动的经验、资金募集渠道。但或许在职者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