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罗素 [12]
罗素重新回到实在论的另一个理由是,他认识到因果性概念对于现象论来说是成问题的。世界上的事物看来是通过因果关系而相互影响的,其方式很难只靠记录感官经验得到适当的说明。另外,一个关于知觉的因果学说是说明经验自身如何产生的一种自然而有力的方法。在罗素成熟的科学哲学(见于《物的分析》和1948年出版的《人类的知识》)中,他并没有选用洛克的看法,即认为我们的知觉结果类似于其起因来源(即所谓“图像原本”说,因为我们不能直接亲知事物,由此也就不能期望认识事物的属性和关系。他现在转而争辩说,世界与我们的知觉中的变化是相互关联或共同变化的,至少是就我们的知觉器官能够记录下世界上的事物的秩序而言(举例来说,我们知觉不到桌子上密集的电子,所以在这个层次上不存在世界与知觉之间相互关联的共同变化)。知觉结果与事物之间的对应关系只是在适当层次上的一种结构上的对应关系。“我们从知觉推论出来的东西只有结构才是正确有效的;而结构正是能够用数理逻辑表述的东西。”(《物的分析》,第254页)而这就表示除了物理学所描述的物质世界的数学性质之外,我们必须抱着“存疑”的态度(《物的分析》,第270页)。
罗素已经认识到在形而上学意义上构成世界的最基本的东西最好还是选用“事件”。物体是通过下列方式由“事件”构造而成的:世界是事件的集合,大多数事件都集聚在许多“中心”的周围,从而构成个别的“物体”。每一个事件簇都辐射出事件“链”,与来自其他中心的事件链(其中包括知觉者)产生相互作用和反作用。当一个事件链与构成知觉者的知觉器官的事件相互作用时,这个事件链中最后一个环节便是知觉结果。因为每个事物最终都由事件构成,这些事件事实上就是精神的东西和物质的东西赖以构成的“中性素材”。精神是由“精神的”关系连结起来的事件簇,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记忆;不然精神与物质就失去了形而上学的区别。最后,事件链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是科学的因果律所描述的东西。
这种看法使得罗素能够表述他长期以来就想提出的满意论点,即认为知觉结果乃是属于事物的一部分。因为按照这种看法,事实上并没有构成事物的事件以及除此之外作为对于这些事件的知觉的其他事件;而是只有构成物体的事件,其中有些就是知觉结果——这些知觉结果乃是在事件链中作为终点的事件,它们来自与构成知觉者的事件相互作用的物体。
这个学说是推论性质的,这并不是照先前的意思来讲的。根据先前的想法,知觉结果的原因,由于隔着一层知觉的面纱而不可把握,所以是从知觉结果本身的性质猜想出来的。还不如说这种推论是从作为终点的事件即知觉结果——这些知觉结果就是(用启发式的方法来讲)“精神的”事件与事件世界其他部分中可以与之起相互作用的结构层次之间所产生的上述作用——推论出构成了整个世界的事件簇和事件链。
在《物的分析》一书中,这个学说的核心思想是:关于世界的知识完全是结构性质的。我们认识知觉结果的结构及其属性和关系,但是我们只认识外界事件的结构,而不认识其各种属性。这似乎让人想到了洛克的第一属性与第二属性的区别,但并不相同;罗素是说我们从知觉结果推论出来的只是事物的属性和关系的结构,而不是其属性和关系本身;而这就是知识的限度。
这个学说有一个致命的缺点,数学家M.H.A.纽曼很快就察觉到并在《物的分析》出版后不久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对之做出评述。这个缺点是:由于我们关于事件的结构的知识并不只是由我们规定的结果,而显然并非空无内容的重言式,所以我们的推论知识就不能只限于结构问题。这是因为——用一个粗略的类比——许多不同的世界都可以被抽象地定义为具有相同的结构,而假如这样,那么只凭关于其结构的知识就不能将其分离出来,特别是不能使“现实的”世界个体化。如果科学真正是通过对世界进行观察和实验得出的发现所构成,那么我们观察到的东西与推论出来的东西之间的区别就不能降低为纯结构与属性之间的区别。
罗素给纽曼写了一封颇能显出自己宽大气量的信,说他接受这个论点:“我所提出的认为我们关于物质世界除了其结构之外一无所知的说法不是错误的便是空无内容的,你已经讲得十分明白,我很惭愧自己没有看出这一点。”
人们现在都已知道,贯穿罗素早期与后期观点的主线是他力图协调科学与知觉的愿望,特别是他想达到将科学建立在知觉的相对确实性之上,从而使其具备坚实基础的目标。他看到在任何这类努力中主要问题都是保证从知觉稳步过渡到物理学说中的物体。按照他的看法,这种过渡步骤要么必须是推论性质的,靠它从不可改变的感觉材料过渡到某种另外的东西,要么就是分析性质的,即靠一种从知觉结果构造出物质实体的过程来完成。按照刚刚说过的后一种观点,这种推论具有一种为比较常用的推论所没有的特别优点,即推论不是从一类事物到另一类事物,而是从某种事物的一部分到其另外的部分进行的。
照罗素的早期观点看,他把首要的实在性赋予感觉材料,并从中构建其他一切事物。照他的后期观点看,实在性则属于作为终极实体的事件,还引进了一个侧重点上的重大改变:知觉结果仍然是直接的和极其确实的东西,但是它们不被看作必须精确反映物质世界的东西。这个物质世界照理解它的最有力的方法即科学所提供的图式与它显示的样子无论如何也是大不相同的。
推论与科学
然而关键仍然在从知觉推论到世界是否稳固可靠这个人所共知的主要问题上。罗素在《人类的知识》一书中的目标大部分都是为这些推论的可靠性提供理由根据。在他有关知觉与科学的关系的思想中,他一直确信人们必须先天地认识到某种东西才可能有科学知识。正如已指出的,早先他认为纯逻辑原则提供了这类知识。但是现在他看到只靠逻辑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知道某种更重要的东西。他的解决办法是说从知觉推论到事件全靠一些先天的“公设”作为其合理根据,然而这些公设却陈述了有关世界的一些可能发生的事实。这样讲来,罗素的观点立刻让人想到康德的一个论点即具有“综合先天知识”乃是一般知识成为可能的一个条件。罗素在《人类的知识》的序言中曾对这看法坚决予以驳斥。两者的区别来自罗素在其最后提出一种认识论的重大努力中感到最多只能希望得出一种带有尝试性和盖然性的说法。
罗素在《人类的知识》中采用的方法有两个特点可以说明这一结果。一个特点是他现在认为知识应该用“自然主义的”讲法来理解,也就是说把知识当作我们生物环境中的一个特点,同世界构成的方式结合在一起来看待。另一个特点则是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事实:知识的基本材料绝不是确实的,最多也不过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信的。这第二个论点在详细阐明《人类的知识》的观点上起了重要的作用。而凡是在罗素需要维护《人类的知识》为科学知识所提供的合理根据时,就都有第一个论点出现。
当感觉材料不是靠与其他感觉材料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可信性时,罗素说这些材料具有“内在的”可信度。具有某种内在可信性的命题支持由其推论出来的命题。这样一来主要问题就成为:具有某种程度的内在可信性的命题怎样将其可信性传送给科学的假说?问题的另一种提法是:观察和实验的记录怎样起到证据的作用?罗素的公设就是为了解答这些问题而提出的。
共有五个公设。第一个公设即准永久性公设,旨在代替通常的持续存在的概念:“已知任何一个事件A,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在任何一个相邻的时间,在某个相邻的地点有一个与A非常类似的事件。”这样一来常识中的事物就被分析为由类似事件组成的系列。这种思想最早来自休谟关于事物的“等同性”的分析,即我们总是愿意把一系列类似的知觉当作一件单一事物存在的证据,比如说你每次走进花园都知觉到一株玫瑰,因而就认为在那里有一株继续存在的玫瑰,即使在没有人知觉到它的时候。
第二个公设即“可以彼此分开的因果线的公设”,讲的是“通常可能形成这样一系列事件,从这个系列中一个或两个分子可以推论出所有其他分子的某种情况”。例如我们可以跟踪一场台球中一个台球的位置;常识认为台球是一件改变位置的单一的东西,而按照这个公设的解释就可以把台球及其运动看作一系列事件,人们从其中某些事件可以推论出有关其他事件的信息。
第三个公设即“时空连续性公设”,旨在否认“超距作用”,要求在两个不相邻的事件之间有着因果关联时,一定存在着由中间环节构成的因果链。许多关于未观察到的推论都依靠这个公设。
第四个公设即“结构公设”,它说“当许多在结构上相似的复合事件在相离不远的领域围绕一个中心分布时,通常出现这种情况:所有这些事件都属于以一个位于中心的具有相同结构的事件为其起源的因果线”。这个公设的目的在于肯定这一思想,即存在着一个为一切知觉者共有的由物质的东西构成的世界。如果六百万人都听首相的广播演说,在核对笔记时发现他们听到了非常相似的内容,那么他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是属于常识性的道理,即他们都听到了同一个人通过无线电波的讲话。
第五个也是最后的公设是“类推的公设”。这个公设说“如果已知A和B两类事件,并且已知每当A和B都被观察到时,有理由相信A产生B,那么如果在一个已知实例中观察到A,但却没有方法观察到B是否出现,B的出现就具有盖然性;如果观察到B,但却不能观察到A是否出现,情况也是一样”。这个公设本身就令人信服(《人类的知识》,第506—512页)。
罗素说,这些公设的要旨在于为建立科学迈出的最初步骤提供合理根据。这些公设说出除了观察到的事实之外,我们还必须知道些什么,才能使科学推论正确有效。这样一来,得到合理根据支持的不是先进的科学,而是科学中本身就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