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笛卡尔 [11]
评注者常认为,笛卡尔心智哲学最具特点之处就在《第二沉思》中。笛卡尔正是在这里宣布,就本质而言,他是一个思想之物;同样是在这里,他解释说,“思想”的意思就是心智的主人无法怀疑其真实性的任何心智活动。从《第二沉思》看,这种无法怀疑的真实性,这种能立刻被自我意识到的特性,就是心智活动的关键属性。有人曾总结说,在笛卡尔哲学里,心智活动的标志就是私密性。
这种理解不符合《沉思集》的后几篇,也不符合《第一沉思》,它把笛卡尔的心智哲学看成怀疑方法的一种副产品,如果是这样,一旦我们发现他的怀疑方法缺乏一致性或者设计有缺陷,他的心智理论也就没有任何优点可言了。然而,另一种阐释也是可能的,它可以让心智理论变得更独立,并在整个《沉思集》中发挥核心作用。
为了介绍另外的替代阐释,我必须提及合格的心智理论必须满足的一个要求,即它不能只适用于特定的物种。这似乎是显然的,心智理论不能仅仅是关于人的心智的理论,因为谁都能想到,我们之外的其他生物也可以有感觉、记忆、自我改进、推理甚至交流的能力,与人类的这些能力相对应。科幻小说提醒我们,外星生命也可能拥有实质上与我们难以区分的心智能力,科学也揭示了海豚和黑猩猩的心智能力如何发达。既然我们关于心智和心智能力的概念也包括了这些生物,合格的心智理论就必须对物种保持某种中立的态度。
笛卡尔的理论尤其彻底地满足了这条要求。他意识到,心智的概念也适用于人类以外的生命,但是(这在笔者看来正是他的独特之处)他在考虑心智时有意摆脱了生物学视角。他的理论不太关心低等生命的心智能力是否与人类相仿,而更关心超人类的生命——例如天使和上帝——是否具备远超过人类的心智能力。事实上,笛卡尔在划分心智的类别时依据的是心智能力的程度,而不是拥有这些心智能力的生物种类。人类心智的核心属性是有限,上帝心智的核心属性是无限,两者区分的标准不在人与超人。而且对我们来说,拥有心智就是拥有和上帝同类的能力,尽管与上帝相比,我们的能力极其有限。关键之处在于,是上帝完美无限的心智确定了判断其他心智是否堪称心智的标准。
以这样的逻辑为背景,笛卡尔看似武断的划分就有了意义:一面是纯精神的能力,一面是依赖于身体的感觉和想象能力。这等于是把人的能力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和上帝共享的能力,我们借以获得上帝那样的对现实的客观理解;另一类是只属于人的能力,它们不是客观理解所必需的。
这种阐释与《沉思集》中不少将人与上帝比较的段落是相吻合的,而这些段落常被评注者忽视。例如,在《第四沉思》中,笛卡尔说:
我意识到从某种意义上说,我是上帝和无之间、至高存在者与不存在之间的一个中间项:从我是至高存在者所造的角度看,我的本性应当是:心智中没有任何东西使得我犯错或偏离正途;但另一方面,我又陷于无和不存在之中,自己也并不是至高存在者,在无数方面都有缺陷,因而犯错误是完全自然的。
(7.54)
在一个以至高存在者为终极的序列上,笛卡尔将自己定位在中间。当他说从他是至高存在者所造的角度看,他的心智没有缺陷时,他其实是在暗示,由于自己有限,由于自己不是至高存在者,他的心智的确有缺陷。在《第三沉思》中有一段相似的文字(7.51),笛卡尔在为人的心智定位时,参考的不是物种的等级顺序,而是从完美到不完美的实体排列。
由于笛卡尔的理论将某种超人类、非生物的东西作为精神实体的典范,其代价就是根据这一理论,非人类的动物中没有心智的容身之地。(这种说法让一些读者大为震惊,因为它意味着他们家中的宠物只是没有思维的自动机器。)但他的理论也有优点,就是充分考虑了人类心智的局限性。他抵制了将人类心智视为心智范本的思维定势,但并未因此掉入通常的怀疑主义陷阱。人类心智固然有限,但既然它在有限的程度内与上帝的心智相仿,人类理当具备掌握科学的能力。
第十六章
体[69]
笛卡尔相信,去除了一切牵涉体的属性,心仍是完整的;与此类似,摆脱了一切依赖心的属性,体也是完整的。在《沉思集》的末尾笛卡尔试图证明,这样一个剔除了温度、颜色、气味、质地等属性的高度精简的体的观念是正确的,这也是他在《世界》中首先想证明的一个观点。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体的观念是笛卡尔用来巩固自己服务于物理学的形而上学的。
在论证他认可的体的观念时,他的思路与论证心的观念时如出一辙。他都是先描述对两种实体的幼稚看法或者说常识看法,接着将常识赋予体和心的属性划分为真正属于和似乎属于它们的属性,然后试着给出解释,为什么并不真正属于它们的属性会被人们错误地归于它们。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真实属性和表面属性的混淆,是因为我们的心受困于体。说得更清楚些,我们之所以误入歧途,是因为习惯于单凭感官来形成关于实体的观念。当我们认为没有颜色等属性,物体或身体就不完整时,我们是把它们依赖于感官的性质错误地当做了客观性质;当我们认为自己[70]如果只剩下纯粹的智力和意志就不完整时,我们是仓促地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因为我们感觉自己与身体结合在一起,不可分离。
在讨论我们的心和体的观念时,笛卡尔不仅论证思路相似,而且连内容的布局都相似。《第二沉思》中讨论了定义为心智或思想之物的自我包含了什么,也讨论了典型的物质性东西包含了什么。《第六沉思》在很大程度上确认了他先前关于心智内容的想法,也确认了他关于物质的一些试探性的总体认识。
其中一个总体认识是:人不能根据某个物体呈现给感官的形式来辨识它。笛卡尔在思考一块蜂蜡的本质时悟到了这一点(7.30)。刚从蜂巢取出的蜂蜡有一种特别的味道、香气、质地,等等,然而如果用火一烤,它便失去了所有这些形式,获得了别的形式。如果它的本质取决于形式,那么它在火烤之前是一种物质,火烤之后又是另一种物质了。然而它一直都是同一种物质。那么,当它的可感知形式发生变化时,究竟什么东西没变呢?也许仅仅是一个具备广延性、灵活性(能够改变形状)和多变性(可能变换形式[71])的“体”。如果是这样,决定它本质的便不是感官让人注意到的东西,而是理性把握到的属于“体”的东西。所以,可感知的形式并不是理解蜂蜡(推而广之,一切物质性东西)本质的关键。
在《第二沉思》中,关于物质性东西的主要结论是负面的。但在《第三沉思》中,一种正面的观点开始浮现。在论证上帝存在时,笛卡尔附带考虑了其他一些问题。他提出了对有形之物的看法,说自己注意到:
关于它们,我能清晰明确觉知的东西非常少。这些东西包括大小,或者说三维的空间延伸;形状,或者说上述延伸的边界的一种效果;位置,也即具备形状的不同物体之间的关系;运动,或者说位置的变动。除此以外或许还能加上物质[72]、时间延续和数字。
(7.43)
在笛卡尔列举上述各项的这个论证阶段,某物被清晰明确地觉知这一事实还没有成为认定其真实性或正确性的充分理由。到了《第五沉思》,笛卡尔才有根据说,由于“形状、数字、运动等等”能被清晰明确地觉知,我们可以认为它们真实存在(7.63——64)。即使这个结论也没有《第六沉思》走得远,笛卡尔在那里证明,物质性客体,即具备形状、运动、数字等属性的东西,独立于我们的思想真实地存在着。
论证物质性客体存在的过程(7.78——80)极其抽象,很难简洁地复述出来。它的基本脉络如下文所述。我们清晰明确地感觉彼此分开的东西的确能被上帝的无限力量分开。我能清晰明确地想象我自己与除了思想之外的一切分开。所以,我是一个思想的实体。审视我作为一个思想实体的各种状态,我发现自己具备一种接受概念的被动能力(即觉知)。但若没有某种主动的能力来激活它,这种被动能力就无法发挥作用。无论这种主动能力是什么,它都不是我作为思想之物的核心能力;如果是的话,它就是属于我的主动能力,因而从属于我的意志。然而,这种主动能力不可能从属于我的意志,因为有不少源于感性的概念都是违背我的意志产生的。此外,这种主动能力并不以思想为前提,而我的任何主动能力都必须以思想为前提:我所有的意志行为都是有意识的,这意味着我拥有关于它们的思想。所以,这种主动能力只能存在于某种不同于我的实体中。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实体,可以从这种主动能力的体现,即我想象中的概念来推测。这些概念必定有客观的真实性,引发它们的东西也必定具有更高或至少同等的形式上的真实性。符合这一要求的只有物质性实体、精神性实体和上帝。上帝赋予我们的智能无法认定精神性实体或上帝是我们这些概念的直接成因,但我们的确强烈倾向于认为是各种体创造了这些形象[73]。如果它们的原因不是“体”,我们却不由自主地如此相信,那我们就是受了骗,但上帝的设计不允许我们犯这种错。所以这些形象的原因必定属于物质性实体。所以体存在。
笛卡尔从感性形象的存在推导出了体的存在。但是他告诫读者,不要从感性形象的内容来推断体的本质。他虽然声称从有关形象源头的考虑可以推出“有形体事物的确存在”,却又补充说:
它们或许并不完全按照我对它们的感性理解而存在,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感性理解是晦暗而混乱的。但至少(有形体事物)具备所有我清晰明确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