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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社会学的意识 [6]

By Root 1215 0
于酬金。一家工程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而不属于那位恰好是经营主管的任职者。作为重视企业命运的一种激励,我们可以给管理人员一些公司股份,但一般来说,他们所拿的薪水与公司资产无关。为了看清与此不同的其他操作方式,我们可以考虑中世纪的包税制。人们通过许愿为国王增加一定税额,来争取收税员的职位。于是,他们想征收多少就能征收多少,并且超过他们许给国王的上缴额度。这样做也许能有效地将财源上缴给国王,但这也鼓励收税员敲诈纳税人。而现在,我们的税收与收税员的薪水收入则完全分离。

其次,官僚制根据工业劳动分工的方式来处理事务。诸如打仗这样的复杂行业被分解成不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每种工作就有且仅有一个职位来负起责任。军火部门组织武器的生产,医疗队医治伤员,出纳室负责士兵的工资,等等。这种劳动分工不仅保证一次性完成一切必要事务,而且也使任职者精通被指定的业务。这也意味着,对新的官员可就工种所需的专门技能进行训练和考查,而专业能力可以为晋级提供合理的标准。

在各项任务的划分中,职位安排有明确的等级,指令序列清晰。所有管理人员都知道他们该听谁的和该向谁报告。

最后,任职者的职责是由普遍适用的规则来规定的。所有情况(与其说他们是人还不如说是“情况”)都用同样的方法处理,并且所作评判只涉及当前事务。现代收税员向自己的朋友、亲戚以及教友并不比向陌生人收更少的税:他们将同样的规则用于所有纳税人。

乍看之下,且从远处看,这一模式对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之间的主要差异作了很有说服力的描述。1900年的德国军队,19世纪宗教改革后的英国教会,或美国国税局,这些都是充分的证明。然而,韦伯的描述读起来也像是某种公共关系的训练。的确,20世纪前半期政府机构和私人公司提供的许多自我介绍,读起来都像是由某个谙熟韦伯对理性官僚制的论述的人写成的。

多尔顿对现代组织之理性的怀疑源于他1950年代初的亲身经历,那时,在一座被他称为马格内西亚的美国城市里,他担任着两家制造公司的初级经理。白天工作时,他观察自己及同事们做事的实际方式。他的结论是,在正式结构和运行程序与公司实际运行的方式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那个时代,管理的普遍理念是它是“科学的”,遵循着切实理性的方法来获得解决问题的唯一最佳途径。多尔顿表明,管理是一种利己的政治活动,涉及谈判、妥协,并承认不存在唯一的解决方法。多尔顿洞穿了商学院和公司企业所给出的作为人类行为理想模式的管理者的行为方式,揭开了现实:他们做事,是因为他们在工作,然后用组织的规章来为某些根据非常实用和实际的理由作出的决定赋予一种理性的假象。

多尔顿给出了众多例证,在此仅举三例。某公司对零件和材料有严格的控制,这些零件和材料只有在出具货单说明用途时才能签字出库。然而,生产线的管理者却认为,手头直接存有这些零件和材料可以防止高成本的延误。为了阻止此类囤积,公司要求人事管理部门进行突袭式的储备审计。但检查人员在工作中也需要那些生产管理者的合作。因此,检查人员并不采取突袭式的检查,而是事先把话传出去,他们将于何时、沿哪些路线检查。生产管理者于是把违规的存货放在电车上,这样他们就可以快速地将它们转移出检查路线。结果是,检查者没有违反公司的正式要求,同时也保持了与生产人员的良好关系,让他们继续做事。

多尔顿也关注职务的任命和升迁。他发现不少高级管理人员既是共济会会员,又是游艇俱乐部的成员,数量超过了正常比例。显然,他们之所以被任命,是因为他们是“我们中的一员”。他们善于操纵政治交易和战略交换的非正式体系,以达到目的。他们也是非正式小集团的成员,这些集团要求得到尊重。尽管这些特征不属于选拔管理人员的正式标准,但多尔顿从管理的角度表明,它们具有实际的意义。

言辞与现实之间的差异的第三个例子,与权威的等级制和职务的权力相关。多尔顿曾工作过的那些公司遵循韦伯的模式——清晰的问责机制和明确的职权分工。但在那些形式上享有同等地位的管理人员中,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底层人员很清楚某些上司无足轻重,可以把他们交办的工作放到最后处理,但另一些上司是“有前途的人”,这些人应受到格外尊重。在某种程度上,这反映了能力;不是所有在形式上担任同等职务的人都同样地精通业务。在另一种程度上,它反映了某种取向。某人已接近退休年龄,他只想过安静的生活,而另一个则年轻有为,抓住每个机会来加强自己的职权。如果用角色的语言,如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我们可以说,人物角色是预先设定的,但演员在表演这个角色时,却保留了相当多的自由。

一个复杂组织的现实并不反映其形式结构,这已不再令人惊讶。我不想去确定犬儒主义的传播与揭露行为的盛行始自何时,但在20世纪的大多数时期,我们都可以看到诸如以下的文化成果:西格弗里德·萨松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壕中写下的生活日记,或斯派克·米利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英军行伍中的生活故事。就目前而言,多尔顿所提出的观点对我们来说已不足为奇。尽管这样的观点已是老生常谈,但这不影响它的真实性和重要性。显然,有着明确界定的正式组织总是由于内部成员的活动不断地被塑造和重塑。这不是说它们是混乱的,缺乏组织。这仅仅意味着,正式组织的那些原创理论家们没有正确指出“正式”这种性质的位置。多尔顿的公司运行顺利,因为它们拥有管理者和员工之间业已达成共识的颇为清晰的目标(虽然这些目标有时相互冲突)。他们创造出并维护着属于自己的对怎样运行企业的实际理解,假如被要求对自我进行解释,他们也学会了使自己的行为成为合乎逻辑地遵循正式结构和操作程序的结果。

结构层:违规者

现实被反复重建,成为多个层级——这可以通过法律和违法者的例子加以说明。毫无疑问,法律是人类创造的。有关的政治学和法学的书籍可以列举出那些立法者。在英国,议会制定法律。在美国,国会和参议院制定联邦法,而各州的立法机构制定州法律。此外,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审判员和法官只应当解释和应用法律,但应用本身就可能创立新的法律。在一些文化(如毛拉统治下的伊朗)里,有人会通过声称法律神授来为法律寻求超自然的合法性,但即便在此,我们也能辨别出毛拉,正是他们对《古兰经》的诠释形成了伊斯兰教教法,或者说宗教法。

我们可以以法律的存在为出发点,并假定我们可以欣然理解哪些行为属于违法。我们辨别出某种行为(比如男人将自己的性兴趣指向不情愿的女人),再对照法律模板,看它是否是犯法的。遗憾的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首先,许多法规本身是含混的。甚至非常具体的法规也难以明确规定,在各种想象得到的情形中它们该如何应用。其次,许多行为潜在地受制于很多法规,它们之间并不总是完全吻合。法律会逐步积累。制定者们也许会尽他们最大的努力协调新法与现存法之间的关系,但两者之间的冲突将无法避免,因此,即使相关的行为没有争议,应由何种法律机构对它进行裁决也很可能会引起争议。

此外,对法律的应用很少一以贯之。举开车超速这个相对简单的例子。在英国的主干道上,时速限制是每小时六十英里。但是,交警很少制止那些每小时开六十五英里的人,原因是测量设备和汽车速度计没有精确到足以确认故意超速。然而,甚至这种新的“真实”的时速限制也没有被公平地应用。这里的本地警察执勤时接到的报警多到难以应付,而且,乡间公路上的超速不会优先处理。当没有其他事要处理时,在驾车者习惯超速的某个直行路段,交通队会将警车停放在一排山毛榉树后面,伺机逮住几个肇事者。之后,他们就回去处理更紧迫的事情。因此,被当场抓住超速的可能性取决于执勤期间其他报警事件的紧迫性。此外,警察对超速司机的反应不仅取决于“事实”(诸如时速与路况),还有赖于驾车者的态度和举止这些无形因素。假如驾车者看上去不是那种惯于无视速度限制的人,那么,最可能的制裁是一顿严厉的训斥。假如驾车者咄咄逼人且“看上去像一个超速者”,那么,他更有可能会受到记名警告和罚款。在决定如何作出反应时,警察不仅问“违法了吗?”而且还问“这个人可能再次违法吗?”

因此,我们从简单的公式,即犯罪就是违反法律开始,很快就发现事情极为复杂。的确,决策和解释的滤层看起来如此之多,以至于我们可以更准确地说:(1)犯罪就是由恰当的官员裁决的违法;(2)这些裁决的根据包括许多“超法律”的因素或(如上例中警察对那个推定罪犯的未来行为的猜测)至多与法律问题具有某种复杂社会关系的因素。这或许已对我们的出发点作了重要的阐述,然而,警察当然不是唯一参与辨别罪犯的人。检控方必须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提起,又是何种罪由。法官和陪审员们必须审判这个案子并且作出裁定。

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反复的社会建构的复杂过程,每个组成部分都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并受到其他部门决策的影响。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为这类反馈机制提供了很好的佐证。在1960年代,警察一般忽略“家庭矛盾”。他们对此的解释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拒绝出庭作证,法庭往往无法证明施暴者有罪,即使证明了,也只量以轻罚。对于警察机关来说,他们有太多消耗资源的事要做,“家庭矛盾”似乎不值得花费力气。然而,这种情形在1970年代开始转变,当时,有组织的妇女团体设法引起媒体对家庭暴力的关注。这最终影响了法官,使其对家庭暴力不再那么容忍。新的制度被设计出来,以减轻原告(在调查和起诉阶段)的压力,这反过来导致更多的控告,证人更愿意出庭作证,警察产生“工作卖力会获得奖赏”的预期,因而愿意采取更有力的行动。由此,我们逐步地看到家庭暴力的社会建构在变化。

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家庭暴力犯罪,而受到报道、记录、处理和审理的案件所占的比例是动态的——这种看法仍然假设,司法过程的基本素材是可被明确划分为犯罪与非犯罪的世界。然而,还可能有另一种更为激进的观点。假如情况的确是,原始行为的“实际”状况比在过滤阶段介入的各种因素对最终结果影响更小,那么,说进行社会界定或贴标签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犯罪行为的源头岂不更准确?一位道德哲学家或一名警察可能想说,“犯罪性”是原始行为的一种特性,有些犯罪行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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