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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法律 [6]

By Root 1224 0
,则不现实了。

数百个案例都在和不能完美地符合要约和承诺模式的事实情况作斗争。还有一个不断产生的难题是,要约人要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要约的约束。普通法规定,在你对我的要约作出承诺之前,我都有撤销它的自由。而德国、瑞士、希腊、奥地利和葡萄牙的法律则有相反的规定。它们规定,我必须受到自己发出的要约的约束,不能不受惩罚地撤销它。它们声称撤销要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法国和意大利的法律采取了一条中间路线。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特定的承诺期限届满之前,要约人不能撤销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出于诚信已经信赖了该要约,那么他可以要求要约人赔偿自己因为进行交易准备而受到的损失。

普通法不仅要求严肃的、愿意接受法律约束的意图,而且还要求“对价”,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中是没有的。对价是协议的利益因素:各方都希望从中得到些什么,否则他们就不会缔结协议了。这些因素在1892年的卡利尔诉卡布利克鼻烟球公司一案中得到了阐述。卡布利克鼻烟球公司为它的产品做了广告——该公司声称其生产的鼻烟球可以防止使用者感染流感。该公司承诺,如果有人在使用过后得了流感,那么它会向这个人支付100英镑。广告中有以下陈述:

如有任何人士遵守鼻烟球所附说明书之指示,每日三次,连续两周使用鼻烟球之后,仍然感染现今愈演愈烈之流感、伤风或由伤风招致之疾病,卡布利克鼻烟球公司将向该名人士支付100英镑。1000英镑业已存入摄政街安联银行,以表诚意。

卡利尔夫人出于对该许诺的信赖,购买了一个鼻烟球,并根据说明书的指示加以使用。但是她仍然得了流感。卡布利克公司宣称,在它和卡利尔夫人之间并不存在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她并没有通知公司她对这一要约作出了承诺。该公司还认为,这里也不存在任何对价,因为公司在售出鼻烟球之后,也不会从购买者的使用中再获得任何利益。这两个抗辩都被法院驳回了。法院认为,在卡布利克公司和任何见到该广告并据以行动的人之间,广告构成了一项单务合同的要约(通常情况下,合同是双务的,涉及在双方之间交换承诺)。在这个案件里,卡利尔夫人满足了这些条件,所以她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这个合同。告知卡布利克公司她已经使用了这个鼻烟球构成了承诺的一部分;而且,卡布利克公司在银行中存了1000英镑“以表诚意”,这也表明该公司明确地作出了一个严肃的要约。关于对价,法院认为,相对于公司答应给她100英镑的承诺,卡利尔夫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价。

图4 尽管该公司作出了承诺,但卡利尔夫人在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鼻烟球并根据说明书加以使用之后,仍然得了流感。这个19世纪的传奇性的英国案例确立了形成有效合同的基本条件。

举例来说,我同意把我的车卖给你;我有权获得购车的款项,而你则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如果我无视与你缔结的协议,而将车卖给别人,你就可以依法获得救济——因为你依赖于我遵守约定。这就是大家所知道的违约,下文中将会对此加以讨论。

在对待合同的基本方法上,毫无疑问,两大主要法系之间存在着分歧。普通法系通常被视为是实用主义的、商业性的;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两大法系都或多或少地接受了某些基本原则。

社交约定经常是不具备约束力的。正如上文所描述的那样,我们“一起喝一杯”的约定,不具备必不可少的、准备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对于去那家“你答应会在那里等我”的酒吧而发生的交通费用,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普通法同时规定,正如我们所知,为了回报一项承诺,被承诺人同样必须付出“对价”。但是,这有可能导致荒谬的或者不公正的结果。比如,在一个著名的英国案例中,两名水手突然跳槽了。船长没有办法找到替代他们的人,因此,他许诺给其余水手们更多的钱,但是他食言了。水手们要求获得额外薪水的诉请以失败而告终,因为他们的合同早就约定他们要在船上承担额外的工作。就船长加薪的承诺来说,他们没有支付新的对价来作为回报。但是,法院开始发明各种各样的技术手段来避免这样的不公,尤其是美国法院。

合同的缔约方还必须有能力来签署合同。尽管细节有所区别,但是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对其成员缔结合同关系的能力程度作出了控制;特别的是,年轻人(未成年人)或者那些因为精神问题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心智受损的人,通常会被认为没有能力缔结合同。

与流行的说法相反,合同并不都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除了某些特定的合同(土地买卖是最明显的例子)之外,合同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来约束它的当事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一样具有约束力,只不过正如我们所知,普通法要求有证据证明用以回报承诺的对价。但是,以保护消费者为名义的、日益滋长的政府家长作风使得正式合同的数量有所上升,比如通过立法要求合同应当具备书面形式,或者是更为常见的印刷合同形式。

有些“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们违反了“公共政策”。尽管有着合同自由原则,法律不会支持那些旨在利用法律来获得不道德的或者不合法的目标的合同。这些合同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是社会习俗很少一成不变,一个世纪之前人们觉得不道德的事,在当今社会的宽容环境下可能显得平淡无奇。比如,德国法院曾经会依惯例认定把房子用作妓院的租赁合同无效。

错误、虚假陈述或者胁迫[1]同样可以导致合同无效。这是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真正的合同。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在存在错误、虚假陈述、胁迫或者不当影响的情形时,法律可以允许我宣布合同无效。比如,如果我对合同的标的存在错误理解(我以为我在买一辆法拉利,而你事实上只是在出售一辆福特),或者你误将福特当成了法拉利,或者你逼迫我进行交易,我都能够以此作为你要求我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如果我能够证明欺诈性错误陈述[2]的存在,那么合同可能无效。

法院可能会判决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我没有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你可以起诉我,要求我赔偿损失,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要求我强制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如果我能够证明客观情况已经使得实际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合同目的已经落空,我也许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假设,我将我的度假别墅租给你一个星期。你来到了别墅门前,但是我拒绝你入内。我显然违反了我们的合同,而且你希望获得赔偿。但是赔偿多少呢?法律应当试图让你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还是应当争取让你达到合同实际履行后的状态?或者法律只是要求我返还从你那里拿走的、旨在确保成功预订的定金?如果我因为风暴让供电变得不安全而拒绝你进入度假别墅呢?如果风暴在一个月前发生,又或者仅仅在一天前发生,这两者会有区别吗?

在所有的主要法律制度中,这些棘手的问题都引发了大量错综复杂的司法分析。解决方法有所区别,有时甚至存在重大区别;但是典型的是,如果一方的违约完全超出了他能够控制的范围——自然灾害是最好的例子——那么他可以免于履行合同义务。


侵权

侵权行为(或者大陆法系所称的delicts),是民法上的不当行为,它们包括对我的人身、财产、名誉、隐私甚至我内心的宁静造成的损害。就像合同法一样,侵权法规定,受害人(或者原告)享有就其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与合同法不同的是,合同法的主要目标在于有诺必守,而侵权法保护的利益则更加广泛。对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规定了先发性和赔偿性的救济方式;而对基于过失而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规制,则成为了现代侵权法的首要焦点。意外可能会发生,但是如果它是由你的过失所导致的后果,那么我有可能获得赔偿,以弥补我的损失。所以,如果你的车撞了我,而且我能够证明你驾驶时有过失,那么我就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我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以及因为疼痛和折磨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为了胜诉,原告通常需要证明这一不当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绝大多数侵权行为只有在它们造成了实际伤害或损害时,才是可诉的;但是也有一些特定的侵权行为(比如侵害之诉),法律对它们进行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而不是赔偿损失。这些侵权行为即使没有实际损害证据,也是可诉的。被告(在普通法系中又称为侵权行为人)通常是负主要责任的人,但是根据替代责任规则,一个人(比如雇主)可能会对另外一个人(比如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有时候,侵权行为会与违约行为重合。比如,一位粗心大意的公共汽车司机给他的乘客造成了损害,这位司机就是同时实施了过失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违反了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乘客可以以侵权和/或违约主张损害赔偿。公共汽车司机还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比如危险驾驶)。

对于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是较为直接的,但是当需要赔偿的受害者遭受的并非实际损害,而是纯粹经济损害或者精神损害时,很多法域的法院都会遇到困难。我们假设,正如在某个已经发生的英国案件中那样,被告在原告工厂附近进行建筑工作时出于过失损坏了电缆;结果是原告的生产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实际损害(对材料的损坏)可以很明确地得到补偿,但是因为电缆并非原告的财产,所以原告的损害是“纯粹经济损害”。他能够要求赔偿吗?在经历了英国法院制造的一系列波折之后,普通法的回答是“不能”[3]。法院似乎是害怕,如果允许上述赔偿,那么诉讼将会像洪水一样涌入法院;尤其是在英国,法官们常常对此表示担忧。在法国,情况则恰恰相反,在实际损害和经济损害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对于处理精神痛苦的问题,司法存在着类似的忧虑。当伤害包括人身损害及因此造成的精神疾病时,法院在原告与受害人之间寻求着一定程度的“接近性”。这种计算的复杂程度,在1992年上议院的一项判决中有着悲剧性的阐明。某座体育场的坍塌导致了95名球迷的死亡和400余人受伤,警察承认他们有过失,他们允许太多观众进入已经很拥挤的场地。这场比赛是进行现场直播的,结果这场灾难的现场影像也同样被转播出去。有些原告看到了这些令人不安的影像,他们知道他们的亲友在体育馆现场观赛。两名原告是现场观众,但是他们不在灾难发生的看台上,其他的原告是从电视或者广播直播中知道这场灾难的。所有的原告在这场灾难中都失去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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