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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法律 [21]

By Root 1221 0
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8]

如果我们想要从那些正在等候我们的灾害中生存下来,如果文明社会的价值观念与公正仍然想要盛行持久,那么法律必然不可或缺。

法律渊源:非常简短的介绍

在参考法学杂志中的一篇论文或者法院判决的时候,我会采用公认通行的引用方式。这是标准做法;而且,尽管我已经将引用缩减到最小限度,但我使用它们,是因为我仍然抱着希望——希望你可能会想去完整地精读某些原文。

引用法律杂志或者法律评论的方式比较简单明了,不需要在此多加说明。但引用案例的部分则较为庞杂,得用整整一章才能讲清楚。不管怎样,与我那个时代的律师和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的是(他们不得不翻遍书架,在落满灰尘的书卷中寻找某个难懂的法律报告),现在只要输入当事人的姓名,搜索引擎就可以让你在瞬间获得案件信息。此外,各种各样的数据库可以提供案件、立法和法律评论论文的全部文档。最为人所知的(很可能也是最全面的)的数据库是LexisNexis和Westlaw。这两个数据库都包含着精心挑选的、内容广泛的法律文件。包括www.bailii.org,www.lawreports.co.uk,www.europa.eu,www.echr.coe.int,www.worldlii.org,www.findlaw.com在内的不少网站,都可以免费使用。

詹姆斯·A.郝兰德与朱利安·S.韦伯的《学习法律规则:法律方法和法律推理的学生手册》第六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二章,对如何查询法律进行了完美说明。

下列说明应该足够让你看懂本书所作的引注了。以本书第45页至46页提及的多诺诉史蒂文森一案——Donoghue v Stevenson[1932]A.C.562(H.L.)——为例,案件的名称通常以当事人的名字命名:多诺夫人诉史蒂文森先生。方括号里的日期意味着该年份是引注中的关键部分。圆括号意味着年份并不重要,标注出来只是理所当然。“A.C.”是“上诉案件”的缩写,即含有该判决的官方报告的名称。后面的数字是官方报告上出现该案件的页码。“(H.L.)”则是对案件作出判决的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缩写。

美国法院的情况则略有不同。例如,在本书第128页至129页讨论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347 U.S.483(1954),布朗是原告,教育委员会是被告。347是记载该案件的报告的卷册序号。“U.S.”是《美国最高法院报告》的缩写。483是指报告上该案件开始的页码,1954是指该判决作出的年份。

欧洲和其他一些国家所采用的制度、普通法系主要引注规则的细则,以及其他法院(比如欧洲人权法院)的引注方式,在http://en.wikipedia.org/wiki/Case_citation这一维基百科页面上有着精彩的说明。

注释


前言

[1]civil law可译为民法法系,也可译为大陆法系。为防止入门者对于民法和民法法系这两个概念产生混淆,本书采用大陆法系这一译法。——全书所有注释均由译者所加,以下不再一一说明。

第一章

[1]《新赦律令》系公元534年后颁布的法律的汇编,其形成时间远迟于前三部书,故作者未将该书列入公元529年至534年之间的编纂成果。

[2]另一解释为you may have the body,意即“你可以拥有此人的身体”。对人身保护令的历史感兴趣的读者,可阅读丹宁勋爵(Lord Denning)的经典之作《法律的界碑》(The Landmarks in the Law)第八章的内容。

[3]其时好望角为荷兰殖民地。

[4]这里包含了一个文字游戏:“粗野的”原文为brutish,而“英式的”原文为British,仅有一个字母之差。

[5]此段引文参考了时殷弘先生的译文(《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12月第1版,第57页,第一章第一小节)。

[6]宪法作为根本法,与非根本法的其他部门法相比,修正程序较为复杂。

[7]某些欧洲共同体(现在为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传统决定了它们不能直接适用欧洲共同体法律,而必须通过国内立法将欧洲共同体法律转化成内国法,才能执行和适用。英国即是其中之一。因此才有“执行欧洲共同体法律的立法”一说。

[8]于1952年成立,位于卢森堡,是处理有关欧盟法(欧共体法)争议的最高法院。它有权管辖对其成员国提起的、诉称其未履行欧盟条约项下义务的案件。

第二章

[1]此处术语翻译系引自《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2]同上。

[3]这一案例是Spartan Steel&Alloys Ltd.v.Martin&Co Ltd.,[1973]1 QB 27,[1972]All ER 557。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电源截断时已经熔化的钢材所受的损失;(2)上述受损钢材所能产生的利润;(3)电缆截断期间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包括丹宁勋爵在内的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们判决原告可以获得诉讼请求(1)和(2)的赔偿,但是不能获得关于请求(3)的赔偿。这三个诉讼请求可以说是分别对应了“实际损失”、“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这一判决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由有形损失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才可以获得赔偿,而纯粹经济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4]指伤害、损害是某项作为或不作为的直接结果或合理结果,即如果没有该原因,则结果不会产生。近因不一定与结果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为接近,而是与造成的结果最为接近。详见《元照英美法词典》的proximate damages词条。

[5]此处的“政策”,以及上文中的一系列“政策”,应理解为罗纳德·德沃金所提出的“政策”,其含义详见第四章中的“司法职能是什么?”一节。它与中文语境下通常理解的“政策”在内涵上存在一定区别,望读者慎加判别。

[6]绝对特权、限制性特权及其具体内容详见《元照英美法词典》的privilege词条。

[7]此处所涉影视剧通常采取国内流行译名,但Hill Street Blues没有流行译名,故暂译作《希尔街警探》。

[8]指构成普通法上的谋杀罪所要求的心理状态,它包括:1.杀人故意;2.致人重伤的故意;3.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极端忽视;4.实施重罪的故意。详见《元照英美法词典》的malice aforethought词条。

[9]普通法系刑法上的主观故意可以分为蓄意(purpose或intention)、明知(knowledge)、疏忽(negligence)和轻率(reckless)。我国刑法理论则分为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至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0]所有权与占有权是物权法领域中两个非常重要的、非常基本的概念,它们之间既存在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可去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相关章节。

[11]指与普通法相对应的、由衡平法院在试图补救普通法缺陷的过程中演变出来的、与普通法和制定法并行的一套法律原则与法律程序体系,衡平法构成了英格兰法的重要渊源。

[12]原文为the chancellor,《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译作“王室文秘署长官”,后来这一头衔演变成the Lord Chancellor(大法官或御前大臣),其职能曾包括掌管国玺、履行宗教职能、主持上议院会议、负责司法事务等。但经过历史发展,尤其是现代以来,其职能屡经更迭,目前已大为缩减。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考http://www.parliament.uk/about/mps-and-lords/principal/lord-chancellor/上的相关内容。

[13]转引自朱生豪译、辜正坤校,《威尼斯商人》,《莎士比亚全集》(第1卷,喜剧卷上册),译林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436页。译者在此引用鲍西娅所作陈词之全段,以呈现作者引用该节之深意:“慈悲不是出于勉强,它是像甘霖一样从天上降下尘世;它不但给幸福于受施的人,也同样给幸福于施与的人;它有超乎一切的无上威力,比皇冠更足以显出一个帝王的高贵。御杖不过象征着俗世的威权,使人民对于君上的尊严凛然生畏;慈悲的力量却高出于权力之上,它深藏在帝王的内心,是一种属于上帝的德性,执法的人倘能把慈悲调剂着公道,人间的权力就和上帝的神力没有差别。”

第三章

[1]此处译文引自《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英)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著,冯克利、杨日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24页。

[2]同上,第126页。

[3]霍夫曼法官于1992年成为上诉法院大法官。

[4]2009年10月,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上议院上诉委员会,成为英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对于英国境内的民事案件及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刑事案件而言,它是最终上诉法院。更多内容可见w w w.supremecourt.gov.uk。

[5]以上公约译名均从联合国网站中文版译名。

第四章

[1]译文引自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cpr.htm。

[2]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与宪法法院,“普通”法院是指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法院。后文中的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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