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法律 [22]
[3]法国最高法院的具体职能和介绍可见http://www.courdecassation.fr/documents_traduits_2850/20013_25991_2853/2786 1_38498_11984.xhtml#i。
[4]亦可理解为具有证据优势。
[5]原文为executive branch,相当于中文语境下平常所称之“政府”。在本书的语境下,美国的government往往是指立法、行政、司法的结合,每一个职能被称为一个branch(分支)。译者在此参照“部门法”这一法律术语,将其译为“部门”。
[6]对此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The U.S.Supreme Court: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何帆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7月第1版。
[7]见本书第96页。
[8]这是一个自称致力于制止在美国“日益猖獗的、普遍存在的司法腐败”的草根组织,其名称的缩写为J.A.I.L,网址为http://www.jail4judges.org。
第五章
[1]指事务律师为出庭律师代理当事人出庭而准备的简要的说明性文件,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叙述及适用的相关法律,并附有律师意见、重要文书的副本、正式诉状、证人证词等。详见《元照英美法词典》的brief词条。
[2]意大利分为20个大区,大区相当于我国的省。较为著名的有皮埃蒙特大区、伦巴底大区、托斯卡纳大区等。
第六章
[1]韦伯所称的“形式”,是指社会根据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则来处理案件,且这些法律规则是独立、自我维系或自给自足的体系。“实体”则是指社会根据道德、政治、个人意志等可变标准对案件进行个案处理。“非理性”是指处理案件的标准和原则并不确定。据此,韦伯将法律制度分为四个类型:实体理性、实体非理性、形式非理性和形式理性。韦伯对于法律的形式性极为重视,认为这种由法律规则、命题、概念等构成的系统体系,可以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的分析,从而使法律的准确性、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化。更具体的描述可参见马克斯·韦伯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意指有无尾巴。
[3]此处应是指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八项之规定,即国会有权“保障作者与发明人对其著作与发明在有限期间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与工艺之进步”。
[4]此处应是指软件的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或专利适格性(patent eligibility),即软件是否能够作为专利权的客体(通常专利法会规定一系列不能作为专利保护的事物,如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只有具备可专利性,才能申请专利;而申请专利能否成功,则取决于该技术或产品是否符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标准,具体由专利审查机构决定。对patent eligibility感兴趣的读者可阅读Bilski v Kappos,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等案例。
[5]原文均为free。
[6]此处的“事实”是在与“观点”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并不必然具有“真实发生的事情”的含义。
[7]这起案件可能是指Godfrey v Demon Internet Service[1999]4 All ER 342,[2001]QB 201一案,审理该案的莫兰法官(Morland,J.)在中间判决中作出了这一认定。原被告双方于最终的有陪审团出席的庭审之前,以被告支付给原告一笔赔偿费用(包括法律支出费用)的和解形式解决了这一纠纷。
[8]译文引自《利维坦》,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第1版,第94页-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