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法律 [19]
图21 各种类型的身份证件在全世界广泛使用,但是普通法法域极少使用它们。国际恐怖主义的兴起,促使一些国家想要引入身份证件。但是身份证件能够从无数来源拼凑出个人信息,从而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威胁。
在数个国家,老大哥看起来已经颇为成功。比如,英国就夸口说有400余万只闭路电视摄像头安装在公共场合:大约每14位居民就有一只摄像头。它同样拥有全球最大的DNA数据库,约含360万份DNA样本。安装闭路电视摄像头的诱惑,对于公私部门来说都难以抗拒。表面上看,数据保护法控制着数据的使用,但并不能证明这样的管制是卓有成效的。在丹麦,一个根本的解决方法是拒绝使用摄像头,除非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比如加油站。瑞典、法国和荷兰的法律比英国的更加严格。这些国家采取了特许制度,而且法律要求必须在受到监控的区域的外围张贴警告标志。德国法中也有类似的要求。
生物识别技术的阴暗面
在许多监视技术中,生物识别技术是对个人和社会自由威胁最为严重的技术之一。
未来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况:在相对较为自由的国度里,生物识别技术将会声名狼藉。但是威权国家会把生物识别技术成功地强加给国民,后果是自由进一步减少。生物识别技术的提供者把他们的技术出售给高压政府,因此大发横财;同时,他们还会在相对自由的国家里寻找软弱的目标以获得据点。有些时候从动物开始,有些时候从较为弱势的群体开始,例如脆弱的老人、囚犯、雇员、保险消费者和福利救济者。所有相对自由的国家都会变得更具压迫性。公众对于公司和政府的信心会呈现螺旋式的下降。这一景象日益远离自由,并向个人服从于强有力的组织的方向靠拢。
另一种选择是,社会认识到了这些威胁的严重性,并对这些技术及其运用加以重大限制。这需要公众的承诺和民选代表的勇气,他们必须受得住来自大型公司、国家安全以及执法工具的压力。正是这些压力激发了对压迫式技术的使用,并以恐怖主义、非法移民、国内法律与秩序等骇人的理由为合理解释。这一远景象征着一种境界,即个人需要和社会整体需要之间的平衡。
罗杰·克拉克,《生物识别技术与隐私》,http://www.anu.edu.au/people/Roger.Clarke/DV/Biometrics.html
为了抵御恐怖主义的威胁,毫无疑问,未来的岁月将会见证生物识别技术应用的推广。生物识别技术特别包括对一系列人类自然属性进行测量,比如指纹、虹膜和耳垂的外观特征以及DNA。澳大利亚的隐私权拥护者罗杰·克拉克,指出了以下这些作为生物识别技术基础的生物特征:一个人的外貌(由静态照片证明),比如护照所使用的描述,像身高、体重、肤色、头发和眼睛的颜色、可见的身体标志、性别、种族、面部毛发、是否戴眼镜等等;自然特性,比如头骨尺寸、牙齿和骨骼损伤、拇指指纹、全套指纹、掌纹、视网膜扫描、耳垂的毛细血管模式、掌形几何特征、DNA模型;生物动力学特征,比如个人签名的方式、经过数据分析的声音特征、敲击键盘的力度,特别是输入身份账号和密码的方式;社交行为(由录像证明),比如惯常的身体信号、通常的声音特征、讲话方式、可见的身体缺陷等;后天的身体特征,比如身份识别牌、项圈、手镯、脚环、条形码、其他类型的标牌、植入性的微芯片与收发机等等。法律将需要对这一危险趋势作出回应。
新的错与对
可以预见的是,新的烦恼将会伴随着技术的进步。今天它是“非法下载数据”(如下所述);明天它将是另外一种邪恶,由我们眼下栖身的数字世界所推动。在我们对抗这些新式掠夺时,法律不一定是我们手头最有效的工具,也不一定是最合适的工具。技术本身常常会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法。以互联网为例,有一系列在线保护个人数据的措施,它们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加密、简化和消除。
尽管新型的恶行会一直出现,但其中有些仅仅是旧酒装进了数字化的新瓶。有些更加明显的新威胁,正在考验着法律应对新型犯罪的能力。其中包括很多复杂问题,主要原因是现在可以轻易地复制数据、软件或音乐。知识产权法赖以建立的基础已经有所动摇。这种动摇涉及专利法(如下所述)和商标法,在域名领域的相关问题里更加突出。缺陷软件导致了潜在的违约及侵权索赔。在手机和其他设备上存储的信息,则无情地考验着法律保护无辜人士免遭信息“盗窃”的能力。几乎每天都有新的威胁出现。雇主受到警告说,他们的工作人员可能会以较为轻松的“快速盗窃”的方法非法占有数据。这个简单的操作是指未经授权将信息从计算机下载到小型设备,比如iPod,MP3或者闪盘。
互联网的邪恶
恶意网站每天都在大量增加。5月,Google的一项调查显示,450万个网页样本中,就有45万个陷阱网页。另外还有70万个看起来很可能具有危险的网页。绝大多数网页在利用微软IE浏览器的弱点……这样的网站越来越普遍:盗窃私人信息或者将你的电脑变成傀儡——别人可以对它进行远程控制。傀儡软件可以用于获取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垃圾邮件以及攻击公司网页。然后是“拒绝服务”(DoS)型攻击,它使用“傀儡软件”,或者说“僵尸软件”,通过大量虚假的需求信息冲垮公司的网站。这些词语像是从《活死人之夜》中召唤出了形象,而现实世界是电影的互联网版本;成千上万的“僵尸”攻击一个网站,直到它断线——就像吞噬活人的血肉一样。这会让网站瘫痪数日之久,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通常情况下,这种攻击与索要钱财同步进行。赌博网站和色情网站首当其冲:它们不愿意寻求警方的帮助,往往会支付赎金——经常是汇到在俄罗斯或者东欧开立的账户……当然,有对付这些黑客的防御手段,如果你不在自己的电脑上装上杀毒软件、防木马软件和反垃圾邮件软件的话,你简直是个疯子……未来看起来更加可怕。威瑞信公司的西蒙·彻奇认为,罪犯们利用在线拍卖网站出售用户信息只是个开始。他预测,现在的网页新宠“聚合应用”式站点——它们将不同的数据库集中在一起——可能会被非法利用。“想象一位黑客将他从旅游公司数据库得到的信息和谷歌地图集合在一起。他可以把驾驶指南提供给精通科技的窃贼,在你踏上度假之路的那一刻,这份指南就可以指引他们到达你人去楼空的房子。”我不知道你会怎么办,但是这足以让我指望信鸽和现金了。
埃迪·G.拉什,《网络犯罪如何成为一个数亿英镑的产业》,《观察家》,2007年6月16日
罪犯们在利用法律的弱点时从来不会手脚迟缓。网络犯罪对国际和国内层面上的刑事司法、刑法与执法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富有创新精神的网络罪犯们让警察、检察官和法院头痛不已。这一新的领域融合了人身型网络犯罪(比如网络跟踪和网络色情)、财产型网络犯罪(比如黑客、病毒、对数据造成的危害)、网络欺诈、身份窃取以及网络恐怖主义。网络空间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更为成熟的,甚至可能更为安全的方式,支撑和发展着一系列犯罪活动网络,包括毒品和武器交易、洗钱以及走私。
软件保护
复杂的法律问题一直围绕着软件的专利保护(在美国则是宪法问题)[3]。专利是指对利用或者开发一项发明授予的独占性权利。在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类型的软件开始出现之后,法律将不断地努力应对极具挑战性的、有时候还是相当复杂的问题,比如软件是否具备符合专利标准的足够的新颖性。通常来说,法律的态度是,除非计算机程序构成适于工业应用的真正发明,否则不能作为专利被保护[4]。
另外,对于软件、网页甚至电子邮件信息的版权保护日益就位。顾名思义,它们的所有者们享有对上述材料进行复制的权利,并且可以阻止他人进行复制。软件盗版已经成为主要软件生产者(比如微软)的重大威胁,但是这一问题极富争议。因为有人认为,这些公司(比如微软)声称蒙受的巨额损失(高达120亿美元)是虚假的,因为很多购买盗版软件的人负担不起正版软件,尽管事实很清楚,有些国家(如越南)参与了批量复制软件的过程。而且,反对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保护的人(比如自由软件基金会)认为,“软件自由”是自由问题,而不是价格问题。为了理解这一概念,你应当将这种“自由”视为“言论自由”的自由,而不是“免费啤酒”的免费[5]。软件自由是指使用者运行、复制、发行、学习、修改以及改进软件的自由。
但是,正如上文提及的那样,有些恶行只是借由数字形式重生。比如诽谤侵权就在网络空间找到了新的栖身之地。在大多数法域中,法律通过名誉侵权或者类似的法律来保护人们的名誉。我们还记得,尽管普通法系的各个法域中存在着一些区别,但整体来说,普通法系法律认定责任的基础是:被告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发布了虚假的、未受特权保护的、对事实[6]的陈述,且这一陈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大陆法系制度则未将诽谤作为一项独立的主要侵权事项,而是通过人格权来保护名誉。但是在网络空间里,国境线趋于瓦解,这种区别也因此失去了重要性。
电子邮件、聊天室、电子公告牌系统、新闻群组以及博客为诽谤言论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因为法律要求的“发布”是指向除了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一个人发布,所以一封电子邮件或者一个新闻群组的帖子就足以让发布人承担责任。但是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并不仅限于诽谤性言论的作者。
在一项重要的但不太明晰的判决中,纽约的一家法院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Prodigy需要对在其电子公告牌系统上出现的诽谤言论负责。这一判决的依据是,Prodigy是一个“出版者”——主要理由在于,Prodigy对其电子公告牌系统上的内容加以编辑、控制。为达到这一目的,Prodigy为其电子公告牌系统的使用者贴出了“内容指南”,并利用了屏蔽程序软件,来对发帖中的污言秽语进行屏蔽。之前,一项纽约法院的判决认定,另一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CompuServe不需要为其在线论坛上出现的诽谤言论承担责任。这一判决依据的事实是,被告仅仅是发行者,而非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