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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法律 [14]

By Root 1228 0
具有吸引力,但是它不可避免地将法官转变成政客。为了保住职位,法官必然会寻求公众情感和偏见的支持。虽然相形之下,选举制度比无视法官能力、只管任命俯首帖耳的法官的腐败政府作出的提名更为可取,但是几乎没有律师支持这一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谓的“民主制度所犯下的最为危险的错误之一”。

对于司法任命方式的不满,主要是针对被任命人的非民选性质(几乎没有女性或者少数族裔)。这种不满导致了司法任命委员会的建立,该委员会致力于为这一程序带来更多的透明与公正。司法任命委员会负有挑选人选之责。它存在于美国各州以及加拿大、苏格兰、南非、以色列、爱尔兰以及其他一系列欧洲地区,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自从2006年之后,委员会作为独立的、非政府的公众机构行使职能。司法职位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九页纸的申请表,入围的候选人会被面试。评估他们的标准有五个:智力、个人品质(忠诚度、独立性、判断力、决断力、客观程度、个人能力与学习的意愿)、理解与公正处理事务的能力、权威性与沟通技巧,以及效率。

图12 在大多数普通法系法域内,女法官相当罕见。比如,在英国,直到2005年才有了第一位被任命于上议院——英国的最高法院——的女性。在南非、加拿大、美国以及新西兰的最高法院中,均有女法官审理案件。加拿大最高法院(如图所示)于1982年迎来了它的第一位女法官,现在它的九位法官之中有三位是女性,包括它的首席大法官在内。


司法机构的政治

尽管美国宪法并未明确授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但是自从1803年的标志性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来,美国最高法院一直宣称,它有权废止那些经它认定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这一最为有力的司法审查形式,使通过任命产生的法官有权对经由民主程序颁布的法律施加控制,即使这些法官是由参议院认可的。在这种控制中,通过宣布各州制定的、范围广泛的、涉及各种事务(例如堕胎、避孕、种族与性别歧视、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与集会自由)的法律违宪,美国最高法院促成了许多重大的社会与政治转型。

在得到公众广泛支持的情况下,印度最高法院在社会、政治与经济生活等一系列领域展示出高度的司法能动性,这些领域包括婚姻、环境、人权、土地改革,以及选举法等。法官经常称宪法是超越政治文件的,视其为“社会理念”的永恒宣言。这一理念浸透着平等主义价值观,它代表着一种承诺:进行社会改革,以呼应那些曾激励着宪法制定者的社会正义原则。印度最高法院引人注目的法理学特点在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在这一概念之下,贫困者也可以得到诉诸法院的机会。印度最高法院判决,对贫困者的法律救济不应受到对抗制的限制。印度最高法院同样对于印度宪法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从宽解释。该条规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者个人自由。”这一从宽解释造成了对个人实体权利的重大扩张。

根据废止种族隔离制度之后的南非宪法,南非宪法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它依此作出了影响深远的判决,包括宣布死刑违法,维护居住权,坚持政府具有对家庭暴力提供有效救济措施及维护平等权的宪法义务。

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力体现了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权。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将它对于宪法的司法解释加诸其他的政府部门[7]。其他较弱一些的司法审查形式则允许立法与行政部门有权拒绝这一判决,条件是公开拒绝。司法审查权逐渐被纳入有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比如英国1998年的人权法案、新西兰1990年的权利法案、加拿大1992年的权利与自由宪章)。

司法审查的批评者对于法官拥有的、凌驾于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者之上的权力持有异议。但是即使我们的立法机构是真正的代议机构,那些支持立法机构能够比法院更好地维护我们的权利的观点,至少也是站不住脚的。这不仅是因为政府更迭以及党派政治易受部门利益影响和易于妥协的问题已经臭名昭著,腐败更不消说,而且是因为正是由于法官不需要以这种政治方式“担负责任”,所以他们才是更为优秀的自由守护者。同时,基于司法的秉性、训练、经验,以及对以权利为基础的各种观点进行检验和争辩的法庭,我认为,天平已经倾向于以司法方式而非以立法方式解决纠纷。事实上,我们也很难看到后者在实践中的运作。当讨论的权利已经明显处于纠纷之中的时候,经选举产生的国会议员们又能够起什么作用呢?

而且,不幸的是,很难证明大家对于立法者的信任是正确的。尽管争论不时存在,但是某些基本的权利最好成为立法者的禁区,或者至少要处于党派的日常权谋之外。如果没有最高法院历史性的布朗案判决(该判决认为白人小学生与黑人小学生的教育设施彼此隔离是一种“本质上的不平等”),非裔美国人的公民自由会更早一些得到承认吗?与南非新的民主议会相比,南非宪法法院会更有可能保护人权吗?难道欧洲人权法院(位于斯特拉斯堡,负责审理有关国家违反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成员国义务的投诉)没有推动某些国家——比如说,英国——的公民自由吗?这一法院经常作出对英国政府不利的裁决,要求其修改一系列涉及受上述公约保护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免受肉刑的权利,以及精神病人的权利等)的国内立法。

有偏见的法官?


近年来,对于特定司法行为的合法性——有时甚至是诚实程度——的抱怨声浪渐起。政治保守主义者指责法官正在凌驾于人民的意志之上,而人民的意志已经体现在涉及堕胎、同性恋权利、平权行动、宗教以及其他主题的法律和直接投票之中。政治自由主义者则指责对女性的偏见、不检点的性行为、对少数人权利的严苛,以及保守政治观点深重的压力与影响。两边都在指责……罔顾人民的意见和通过打破任期限制的方式来保护职业政客的行为。各方——甚至高薪的公司律师——都在指责初审法院法官专横独断的常见行为。法官滥用法官地位,甚至接受贿赂的行为也不时为公众所知。此外,34年作为法学教授与律师的经验告诉我,还有另外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官有太多的时候不愿意听取事实或者理由。他们开始时即持有严重偏向于一方当事人的偏见——当然,他们一定会拒绝承认——然后就对和他们的偏见相反的事实及相应的说理视而不见……当法官出于他们已经形成的偏见,忽略事实甚至虚构出想象中的反事实时,他们已经摧毁了司法制度的核心宗旨:基于事实而非偏见对案件加以裁决。他们同样……摧毁了对于司法制度的信任……事先形成的司法偏见、随之而来的对事实的视而不见、反事实的司法虚构,以及相应而生的一系列问题,位于当今司法制度最严重的问题之列。如果法官不再忽视事实以加强他们自身的偏见,那么这将有益于司法制度,使得法律不再成为空头许诺,也将有助于市民维持对于法律的信心。

劳伦斯·R.瓦维尔教授,《对于现代司法实践的指责》(2005),《司法责任动议[8]法律新闻》


由陪审团进行的审判

在刑事程序中,由“同等的人”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的理念,常被视为普通法制度的基本信条。有些大陆法系法域也同样采用陪审团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比如法国的法官就与陪审团一起审理案件,陪审团同样参与决定加诸被告的刑罚。

对于在什么样的案件中使用陪审团,各个法域的规定并不相同。有些法域限于在刑事审判中使用陪审团,在民事审判中则不使用(比如法国);有些法域在审判严重犯罪案件时使用陪审团(比如加拿大);而另外一些法域(比如英格兰与威尔士)则在刑事审判及一些特殊的民事审判(比如诽谤)中使用陪审团。

美国的陪审团审判最为典型,刑事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均使用陪审团。超过60%的陪审团审判是在刑事案件中,其余的为民事审判以及其他类型的审判,比如家事法庭诉讼程序。

陪审团审判诸多被夸大的优点之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法官的权力和影响。有观点认为,通过让普通市民(通常是12名)参与司法进程,社会的价值观念可以得到表达。同时,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罪的时候,与一名法官相比,一组随机挑选的外行是更为民主的裁决者;相形之下,法官往往被认为是公权力的代言人(不管这种看法正确与否)。

“我们认定被告有罪。我是说,没罪的话,为啥他去请了城里最好的律师啊?”

图13 陪审团可能会受到证据之外的事实的影响。

然而,对于陪审团的批评则通常表达了对以下事实的不安:与法官不同的是,陪审团并不需要给出裁决的理由,这就给情感与偏见打开了大门,特别是当案件可能涉及被告的种族因素的时候(例如声名狼藉的罗德尼·金案件,它的后果是灾难性的,详见下面的方框)。陪审员是否普遍具备理解复杂的科学证据或者其他技术证据的能力,这一点也一直饱受质疑。比如复杂的商业案件将会产生数量庞大的、高度专业化的信息。这也使得英国及其他法域提出了争议性的提议,要求在这些案件中废除陪审团。

种族,罗德尼·金——以及,一个充满偏见的陪审团?


1991年,在洛杉矶,数辆警车追逐着罗德尼·G.金,一位被指超速的抢劫假释犯。在追逐中金闯了若干次红灯,最终被逼停。车中的两名乘客遵守了警察的要求走出车外,在经过可以忽略不计的抵抗之后,他们被制服了,但是金明显拒绝遵从警察的指示,并因此受到了身体强制。他被手持金属警棍的警察们殴打了56次,至少被踢了六次,并被电子泰瑟眩晕枪击中了。三名洛杉矶警察实施了殴打行为,他们声称这是一名警官的指示。另外有23名执法人员在场,他们看到了袭击过程,但是没有作出任何努力来阻止这一行为。一些旁观者同样证明了这一殴打行为,其中一名旁观者还录下了这一事故。金受了重伤,包括头骨骨折以及部分面部神经受损。

陪审团(包括10名白人,一名西班牙裔人,一名亚裔人)将被告无罪释放。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后的几个小时内,洛杉矶爆发了暴乱。当暴乱结束时,54人死亡,超过7000人被捕,数亿美元的财产遭到毁坏。

尽管此后有些警察被控侵犯了金的宪法权利,且因此被联邦法院定罪并处以监禁,但没有一个起诉特地提到了种族动机。事实上,只是在联邦法院的审判中,金才第一次出庭作证,证明他受到了警察的种族虐待,但是他之后又承认,他并不确定事实是否真的如此。

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案

长久以来,批评者表达着对于以法院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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