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法律 [12]
自然法同样成为了纽伦堡审判纳粹军官的潜在依据。纽伦堡大审判确立的原则是,特定行为即使没有违反任何实体法条文,也能够构成“反人类罪”。这些审判的主审法官并没有明确引用自然法理论,但是他们的判决表明他们作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认可,即法律并非判定是非的必然唯一标准。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公众责任不断提升的时代。或者,更加准确地说,现在我们致力于起诉实施种族屠杀与其他反人类犯罪的罪犯,而且恶毒的政府官员及其合作者与军事指挥官所享有的豁免权正在逐渐缩水。国际刑事法院(ICC)新近在海牙的建立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意味着不应允许邪恶的独裁者及其亲信逍遥法外。尽管现在的美国政府对该法院持反对态度(主要是因为美国政府担心它会削弱美国对涉及本国国民的司法事务所享有的主权,以及美国军队有可能会被起诉),但是这一情况可能会被未来的总统改变。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被限定为“为全体国际社会所关注的、最为严重的罪行”,这些罪行包括反人类罪、种族屠杀罪、战争罪以及侵略罪。
图8 对伊拉克独裁者萨达姆·侯赛因的审判和处决尽管确立了犯下严重罪行的统治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但也受到了来自不同角度的批评,包括美国过度的影响、法官的频繁更换,以及对辩护律师的攻击。
2006年,前南斯拉夫总统斯洛巴登·米洛舍维奇死亡时,以他为被告在国际战争犯罪法庭提起的起诉也戛然而止。他被控在波黑地区犯有种族屠杀罪行,在克罗地亚犯有反人类罪,并在科索沃地区实施了与暴行有关的犯罪。卢旺达的前总理因被判决犯有种族屠杀罪与反人类罪而被判处终身监禁。在伊拉克举行的对萨达姆·侯赛因的审判以执行死刑终结,他的数名同伙也被判处死刑或监禁。
对法律和道德的严肃分析,不可能不涉及个人权利这一概念。道德诉求经常演变为道德权利:人们坚持他们对一系列利益享有权利,包括生命、工作、健康、教育以及住房。各个民族则坚持他们享有自决权、主权与自由贸易权。在法律背景下,权利已经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会被视为法律的同义词。有关政治权利的宣言经常被视为当代民主国家的商标。相互对立的权利之间不可避免的碰撞,已经成为自由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
在国际层面上,一系列人权公约和宣言足以说明权利之论的力量。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5](1976年),至少在理论上显示了国际社会对于确立人权的普适概念与保护人权所做的努力。它表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同国家之间具有跨越文化的一致性。
第四章
法院
法官完全是法律的人格化体现。司法职能体现了公平、正义,以及法治铁面无情的实施。法官解决纠纷、惩罚违法者,并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决定有罪与否。在更为宏大的法律与法律制度层面上,法官是法律价值的监护人与守护者:正义与程序公正的卫士。
不过,法官在刑事犯罪中的角色尤其能够激发公众的兴趣。法庭戏对于小说家、剧作者和影视剧本作者来说,有着不可抵挡的魅力。在英语世界里,我们立刻可以联想到不少作品。狄更斯的《荒凉山庄》是一个极好的例子。阿尔伯特·加缪的《堕落》、卡夫卡的《审判》、哈珀·李的《杀死一只知更鸟》、斯考特·杜罗的《无罪推定》、约翰·莫提默的《法庭的鲁波尔》系列剧,以及约翰·格利山姆的畅销小说中对庭审过程的描绘是其他一些突出的例子。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展示了令人难忘的正义理念与法庭审理程序。电影中的法庭戏更加不胜枚举。午后电影的偶像们通常会扮演那些勇敢的辩护者:电影版的《杀死一只知更鸟》中的格里高利·派克,还有《大审判》中的保罗·纽曼。法庭和律师大量出现于许多成功的电视剧集中,《甜心俏佳人》、《律师本色》与《洛城法网》则是较近的例子。
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法庭程序会这么具有娱乐性,这么吸引人。刑事审判的戏剧场面经常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律师之间的对抗、被告不确定的命运、耸人听闻的证据——所有这些都会在展示过程中引起近乎窥私癖的好奇心。在有些情况下,虚构出来的司法程序的壮观程度并不亚于真实的庭审过程。特别是在美国,真实的庭审过程经常会有电视直播。当名人受审时,法庭中的摄像机确保了这一案件能够拥有广大的受众——指控的罪名越可怕,效果就越好。然而,审判很少能够具有这种程度的吸引力和魅力,它们通常是沉闷而冗长乏味的。
刑事审判可能会因为提交的证据而显得生动有趣,但民事审判通常缺乏这一调料。法庭从事的是解决纠纷的工作。代表各方当事人的律师致力于说服法庭采纳他们关于案件是非曲直的看法。在普通法系的审判中,一方引用某个先例,以此论证本案和之前的案件有充分的相似之处,所以应当遵循先例。另一方则致力于寻找本案与先例之间的细微区别,以指出两者存在不同之处。这是法律推理的精华所在。如果败诉方提起上诉,那么级别更高的法官将重新听取双方的论辩。
毫无疑问,法官们行使的责任相当繁重:
来到法官席前,等待判决宣布,是件让人敬畏的事……法官象征着正义的概念和有组织的强制力,兼有理性人的理性与多数人的残忍。他既具有他所属的文化的理念,也具有强迫他人服从的权力。当一位公民站在庭上,他会立刻感受到这一权力的影响;权力集合起来,集中体现在他一个人身上。
当代法哲学的领军人物罗纳德·德沃金评论说:“法庭是法律帝国的都城,法官们是它的君王。”在每一个法律体系中,法院都扮演着中心角色。但是这个角色究竟是什么?法官们的政治功能是什么?他们的任命、选举与责任又是怎样的?在刑事审判管理中,特别是在复杂的商业犯罪审判中,陪审团制度是不是一个有益的因素?普通法系国家的对抗制是否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讯问制更加优越?
对于普通法来说,法官扮演着基石般的角色,司法功能的离心力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推动着法律制度的运作。尽管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典化体系中,法官的作用相对而言可能不那么重要,但是法官的影响力再怎么被高估,都不过分。
法官是法律体系的典型象征。在长袍与崇高的独立性之下,他们是正义的化身。以英国法官德夫林勋爵的话来说,法官向社会提供的“社会服务”就是:“消除不公正感”。这种不偏不倚体现在法官解决纠纷的判决之中,无异于一篇对自由社会和公正社会深具信心的论文。冷静理智的法官是民主政体的精粹。立法与司法之间所谓的界限也是这一政体最负盛名的标志之一。
尽管愤世嫉俗者认为这种吸引人的、经久不衰的关于司法职能的看法只不过是个神话,但这些怀疑并不足以轻易驱除法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正义的保护人和智囊团的形象。当然,我们并不能否认,正如我们普通人一样,法官也会受到个人偏好和政治偏见的影响。但偶尔也有人认为,承认司法的弱点具有某种程度的颠覆性,著名的美国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对此曾评论说:“似乎一提到法官也会受到人性的限制,法官就必然会因此失去他人的尊敬和信赖一样。”
司法职能是什么?
司法机构位于法律程序的核心。在努力揭开法官如何审理案件的神秘面纱之时,我们不得不追寻法律本身的意义:“什么才能构成法律”的理论,必然指引并贯穿裁判行为的每个层面。根据正统的、所谓“实证主义”的范式,法律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的体系。在没有可以适用的规则,或者规则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来填补这一法律空缺。
图9 中世纪的法庭(约1450年)。
罗纳德·德沃金对这一观点的挑战很有说服力,他否认了法律只能由规则组成。在规则之外(规则通过“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方式加以适用)还有其他不属于规则的标准:“原则”和“政策”。与规则不同的是,它们具有“相当的分量或重要性”。一项“原则”是指“一项必须得到遵循的标准,并不是因为它可以促进或者保障一定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态……而是因为它是正义、公正或者道德的其他层面的要求”。而一项“政策”是指“一项标准,它确立了一个既定目标,通常是某一社群中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层面的进步”。当法官不能立即找到可以适用的规则时,或者根据既定的规则不能得出裁决结果时,他就要在互相冲突的原则之间加以权衡。这些原则并非规则,但它们并不因此就不能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在这种“难案”中,因为法官并不能够诉诸个人经验来作出裁决,所以与实证主义者的看法恰恰相反,法官并没有真正的自由裁量权。总有一个正确的答案,而法官的任务就是(在“难案”中)找到它,通过权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原则,并据此决定他所审理的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这种裁决模式明显诉诸民主理论:法官们不参与立法,他们仅仅是强制执行权利,而权利的主要内容已经由代议制立法机构在法律中规定。事实上,德沃金的论点源自对“界定并维护法律的自由主义理论”与“认真对待权利”的关注(这一点与实证主义者的观点相反)。这一论点主要来自民主理论,德沃金之所以关注消灭强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其前提是法官有着令人不快的地方:法官通常是没有经过选举产生的官员,他们不对选民负责,但却拥有立法权或者准立法权。
法院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场所吗?法官们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客观吗?刑事审判的目的是什么?有些法院——比如美国最高法院——是不是太政治化了?法官是否应当通过选举产生?陪审制度是否有效而公正?本章将努力回答其中的一些问题。
法院是什么?
人世纷争无所不在,它们必然需要一个友好解决的平台。法院是所有法律体系的必备要件。法院对于特定的刑事、民事以及其他事务具有权力与权威——或者,用律师们的话说,具有“管辖权”。这使得它们的裁决(以强制力为最终后盾)被当事人当作权威来接受,但如果当事人并不信任庭上的职业法官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那么他们将不会愿意接受裁决。
法院会犯错误。法官难免受到人性脆弱之处的影响,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以纠正他们的错误。被错误定罪的被告所遭受的明显不公,可以通过赋予他上诉权加以纠正。同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