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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法律 [11]

By Root 1216 0
的提倡者反对。

在堕胎引起的辩论中,人类生命权的不可侵犯性与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处于一种道德权衡之中。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做法是通过立法,允许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堕胎,以努力寻求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比如,在英国,如果有两位执业医生证明,继续妊娠将会危及孕妇或孕妇现有的孩子的生命,或者会对他们造成伤害,而且这种危险会比终止妊娠的危险更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堕胎就是合法的。如果孩子出生后,有严重身体残疾或者严重智力障碍的风险很大,堕胎也是合法的。在孩子能够活着出生的情况下,终止妊娠会构成犯罪。因此这个时间通常是在怀孕28周之后。最近的法律则规定可以终止尚未超过24周的妊娠,前提是继续妊娠可能会伤害孕妇或孕妇现有的孩子,且这一危险比终止妊娠更为严重。但如果终止妊娠能防止对孕妇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的身体或者精神的伤害,或者能防止危及孕妇的生命,或者孩子出生后存在严重身体残疾或者智力障碍的风险很大,那么终止妊娠没有时间限制。

在探索解决这一复杂问题的、合乎良心的方案的时候,每一个社会都必须评估它自身的主流道德。如果大多数人都倾向于相信生命是神圣的,那么是否可以将胎儿视为有资格受到伤害的人?如果答案是“是的”,那么终结胎儿的生命,与人道地处死一个活生生的人有何不同?一个还未出生的胎儿的权益是否应当胜过女性被迫怀着不想要的孩子的苦痛,或者胜过抚养残疾儿带来的焦虑、费用和艰辛?

安乐死这一令人望而却步的问题,也同样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类似的思考。医生、律师,最终是法院,一直在为个人的“死亡权”这一争议问题比拼角力。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经常会被划清界限(这一界限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具备说服力)。前者是指通过积极的行为加速死亡过程,比如注射氯化钾。大多数法律制度将其视为谋杀。后者包括通过不作为来缩短生命:停止治疗。在很多法域中,这一方法被视为人道主义,正日益为法律以及医疗行业所接受。但如果无法治愈的病人或者晚期病人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PVS),根本无法作出自主决定,那么法院在判定撤除他们身上的生命维持设备的合法性的时候,也并不轻松。

道德上的不一致?


战争之外的杀人被视为平时所犯下的最严重的罪行。相形之下,唯一一种为我们的文化更加严厉禁止的行为是食人(即使人已经死了)。但是我们挺享受以其他物种为食。我们中的许多人会在人类最为可怖的罪犯的司法行刑现场退缩,但是我们会热烈支持未经审判射杀相对较为温和的有害动物。事实上,我们还以杀死其他无害物种为乐。一个人类胎儿所具有的人的感觉并不比一只阿米巴虫更多,但胎儿享有的尊严和法律保障却远远超过成年的黑猩猩。然而黑猩猩能够感觉和思考……甚至可能有能力学习某种形式的人类语言。胎儿属于我们自己的物种,并因此立刻得到了相应的特殊优待和权利。

理查德·道金斯,《自私的基因》,

30周年纪念版(牛津出版社,2006年),第10页


对终止病人生命的道德性和合法性进行概括,同样并不容易。比如在无法治愈的病人和晚期病人之间就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后者可包括缺乏行动能力(病人具有完全清醒的意识,可以自主呼吸)、需要人工支持(病人具有完全清醒的意识,但需要连接呼吸机)、无意识以及需要深度护理的病人(病人处于昏迷状态,需要连接呼吸机)。每一个不同的情况都会产生不同的问题。

法律遇到此类棘手的道德问题时所面对的复杂性,表明了它们并不能够轻易通过口号得到解决。“死亡权”、“自治”、“自我决定权”或者“生命的神圣性”在相关辩论中大量使用,但是法律给出的答案必须是谨慎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且能够最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法官可能不是最合适的裁决者,但是我们有其他人选吗?两个国家(一个是英国,另一个是美国)法院的判决阐明了这些问题所涉及的复杂性。

英国的案件由1989年某个足球场的坍塌事故所引发(见本书第44页)。安东尼·布兰德因缺氧而导致脑损伤,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但是他的脑干仍处于运转状态,他的大脑皮层(控制意识、交流能力以及自主活动的区域)因为缺氧而完全受损了,但是他在法律上并没有死亡。霍夫曼大法官(那时他已经成为了大法官[3])这样描述他的悲惨状况:

他躺在……医院中,他食用的流食泵压进一根管子,这根管子穿过他的鼻腔、喉咙后部,一直到达他的胃部。一根导尿管插进他的阴茎以排空膀胱,这会不时导致感染,需要敷料及抗生素治疗。他僵硬的关节让他的四肢紧紧收缩在一起,所以他的双臂弯曲着交叉在胸前,他的双腿不自然地扭曲着。喉咙的反射活动使他呕吐和流口水。尽管他的家人轮流前来看他,承受着这一切的安东尼·布兰德并没有任何意识……黑暗和无意识永远不会离开他。

布兰德的情况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他可能很长时间都得维持着现在的情形。他的医生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准许停用呼吸机、抗生素、人工喂养与给水设备,之后他们可以用其他方法治疗他,让他在最小的痛苦中有尊严地死去。官方律师(代理那些无行为能力的人)认为,这会违反医生对于他们的病人的义务,并构成犯罪。

上议院(英国的最终上诉法院[4])认为,自我决定权比生命权更为重要。医生应当按上述顺序,尊重他的病人的权利。如果病人已经预见到自己将会堕入类似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境地,而且他明确清楚地表达了自己不愿意接受医疗(包括经过计算的、用以维持生存的人工进食)的意愿,那么这一顺序就更有说服力。但是,尽管全部五名上议院贵族法官均同意应当允许终止布兰德的生命,但是关于法律对此事的态度是什么以及它应当持什么样的态度,他们并没有形成明确的一致意见。所有人都同时承认了生命权的神圣性与病人的自主权利,但是在布兰德没有作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要如何调和这些价值观?对于高夫勋爵来说,答案是保护病人的最佳利益。但是失去意识的病人有什么利益呢?高夫勋爵认为,这些利益部分在于给他人带来的压力与痛苦。凯斯勋爵与马斯提尔勋爵对此则存有疑问,后者声明:

如果说终结他人的压力之源也是安东尼·布兰德的利益,那么对我而言,个人权利的概念已经被拉伸得超过了临界点。与拥有清醒意识的病人不同,他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体发生了什么……无法逃避的痛苦现实是,那些他人提议的行为并不符合安东尼·布兰德的最佳利益,因为他事实上并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最佳利益。

荷兰法律以较为灵活的措辞,规定了允许医生终止病人生命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参与自愿安乐死或者自杀的医生必须:

1.确信病人的要求是自愿的、经过深思熟虑的和持久的;

2.确定病人的痛苦是无法中断和难以忍受的;

3.已经告知了病人他的现状与前景;

4.已经与病人一起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其他任何合理的选择;

5.至少咨询了一名其他医生;

6.以适当的医学方式实施了程序。

荷兰刑法典第293条第2款


这一方式与美国及加拿大的一些法院所采取的立场相似。在美国最高法院就克鲁山一案作出的著名判决中(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人的父母试图说服法院,尽管他们的女儿并没有在清醒状态下立下“生存遗嘱”,但是她不会想要这样活下去),法院判称,国家在生命的神圣性中享有利益,并因此对保护生命也享有利益。这些判决同样将国家在保护生命中享有的利益放到了重要地位。

最终上议院裁决,撤除布兰德的营养和给水设备不会构成犯罪,因为布兰德得以康复的任何希望都已经不存在了;而且,尽管结束他的生命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但是布兰德的最佳利益——维持生命,已经与“无须同意”机制的正当性,以及医生维持其生命的义务一起消失了。因为不存在这一义务,所以撤除营养和给水设备并不是犯罪行为。

全世界的法院都无法绕过这种令人沮丧的两难境地。法院的负担可能会因“生存遗嘱”而大为减轻。在该文件中,个人需按照下述言辞作出保证:“如因身体或者精神障碍,我无法参与决定自身的医疗护理,并且因此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医学状况(两位独立执业医生能够证明我不具备任何合理的康复前景),则我声明,我的生命不应以任何人工手段加以延续。”


做那些自然而然的事

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道德问题一直吸引着哲学家们的兴趣。自然法理论寻求解决“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冲突。简单来说,它最基本的论点就在于自然应当是什么样的。在自然中发生的事是好的,我们应当努力追寻这一目标。繁殖是自然的,所以我们应当繁衍后代。罗马律师西塞罗曾这样论述: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和谐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试图改变这样的法律是一种罪孽,同样也不能允许废止它的任何一部分,将它全部废止是根本不可能的……[神]是这部法律的撰写者、发布者,也是执行它的法官。

当代自然法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应当归功于天主教,特别是多明我会的圣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深思熟虑的著作,他的重要作品《神学大全》包含了基督教教义对该主题最为全面的陈述。在17世纪的欧洲,人们认为,法律的全部门类的阐述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雨果·德·格罗特(1583—1645)——更加广为人知的名字是格劳秀斯——与自然法的世俗化运动紧密相联。在具有影响力的作品《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宣称,即使上帝并不存在,自然法也将具有相同的内容。这成为了正在形成的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基础。

18世纪,英国的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在《英国法释义》中声明了自然法的重要性。布莱克斯通(1723—1780)在本书开头表达了对古典自然法原则的支持——就像他要通过诉诸上帝所赐的原则来使英国的法律神圣化一般。这种态度引发了功利主义哲学家,法律与社会的改革者杰里米·边沁(1748—1832)的批评,他嘲笑自然法“仅仅是想象的产物”。

尽管边沁对自然法相当蔑视,自然法还是被用于证明革命的合理性——特别是美国和法国的革命——理由是法律侵犯了个人的自然权利。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美国革命以诉诸全美人民的自然权利为基础,用1776年《独立宣言》中的崇高言辞来说,全美人民的自然权利是“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正如《独立宣言》所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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