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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法律 [1]

By Root 1218 0
丝·雅各布、海伦·奥克斯、狄波拉·普罗瑟罗、佐薇·斯皮尔伯格、温妮·塔姆,以及我初稿的匿名审稿人。

如果没有我的妻子佩妮洛普(幸运的是,她是一位出庭律师)恒久的爱、鼓励与支持,这一切都是不可能的。对于我这位忠诚的臣民,她的主权是无限的;她的话语即是法律。

雷蒙德·瓦克斯

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

踏上一辆巴士。法律就在那里。你差不多已经缔结了一份合同:支付车票,以到达目的地。如果你没买票就下了车,那么刑法的长臂将很有可能来抓你。如果汽车出了交通事故的话,法律也准备好了决定谁会为你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你的工作、你的家庭、你的人际关系、你的人生——以及你的死亡,你全部的生活——以及更多的一切,都处于法律的管理、控制与指引之下。法律制度处于每个社会的核心地带,它保护权利,赋予义务,并为几乎每一起社会、政治及经济活动的实施建立框架。惩罚违法者,赔偿受害者和强制执行协议,只不过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一小部分任务。除此之外,法律还努力实现公正,提倡自由,保障法治,并保护安全。

不过,对于外行来说,法律看起来经常是高度技术化的、令人困惑的和神秘的,充满了旧式且时常令人费解的行话术语、陈腐的程序、冗长的繁文缛节式的法律规定、附属立法以及法院的判决。律师们倾向于回顾过去。遵循先例的原则是普通法的独有烙印,它表明过往如此,现在也应该如此,并据此给这个不确定的世界提供了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规则。

但法律并不是静止不变的。全球化、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行政监管的日益增多,都不断地在给法律施加压力。大家期待着国内法律制度对于上述改变作出回应,甚至作出预测;也有很多人期待国际法能够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惩罚邪恶的独裁者,并创造一个更好的世界。这些都是当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无数问题中的一部分。

法律很少毫无争议。律师和政治家们习惯性地推崇法律的价值,改革者们哀叹法律的缺陷,怀疑论者驳斥法律对公正、自由与法治自以为是的拥护。然而,很少有人会否认,在绝大多数社会里,法律已经成为我们的社会、政治、道德和经济生活得以进步与发展的重要工具。想一想法律规定给我们生活中的无数层面带来的转变吧,而之前这些层面都曾经被认为属于个人生活领域:促进性别和种族平等、保障工作与娱乐安全、确保食物更为健康、维持商业道德,以及追求其他许多值得赞赏的理想。保护人权、环境、个人安全的法律蓬勃发展。似乎没有什么不能被法律的长臂所触及。立法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公民们难以熟悉大量的法律规定,也让权力机构难以实际执行。

法律是新闻。谋杀、并购、婚姻、不幸和谎言成为了媒体的每日素材,尤其是在不当行为在法庭上被公开展示的时候。涉及名人的轰动性审判仅仅是冰山一角。诉讼是法律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这在底下的章节中将会越来越明显。

但是法律是什么?大致而言,这个看起来很简单的问题有两个主要答案。一方面,有人认为法律是一系列与自然相一致的、普遍的道德准则。这一观点(被所谓的自然法学家所接受)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另一方面,对于所谓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来说,法律仅仅是有效的规则、命令或准则的集合,它们可能不具备任何道德因素。另外一些人则将法律视作保护个人权利,达成正义或者经济、政治和性别平等的基础工具。几乎没人相信法律可以与其社会背景相分离。法律的社会、政治、道德与经济背景,对于正确理解法律的日常运转而言非常关键;在形势不断变化的时代中,这一点尤为正确。认识到形式主义的脆弱性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忽略了法律从属性的本质和价值,我们就是在危险的薄冰上滑行。对法律本质的思考有时会深奥得让人烦恼,然而这种思考会不时地让我们对“我们是谁”和“我们正在做什么”产生重要的认识。这些不同立场的本质和后果,不久后都将显现出来。


法律的创立

尽管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相当重要,但它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出现,仅仅是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文字出现之前,法律只是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书面法律的缺位,使得这些规则持续或广泛的适用受到了限制。

汉谟拉比法典是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汉谟拉比是巴比伦帝国的国王与开创者)。它大约在公元前1760年左右出现,是统治者向其人民公布的最早的系统法律文本之一,以使人民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这部法典雕刻在一块黑色的石碑上(也许你可以在卢浮宫看到它),包含约300个条款。法典的规定覆盖了一系列广泛的活动,从对作伪证者的惩罚(死刑),到房屋建筑工的责任(死刑)——如果他负责建造的房屋倒塌,并导致房屋主人死亡的话。这部法典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抗辩理由或者借口,可以说是严格责任的早期典范!

这位国王其实是对更为古早的法律作出了承认(但对此我们的证据少得可怜),他的法典隐隐表明了这一点。因此,这部法典实际上反映了在这位古代君主统治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习惯。

另外一个更加引人注目的早期立法例证,可以在公元前6世纪左右的雅典政治家梭伦所制定的法律中找到。梭伦被古希腊人尊为七贤之一,他被授予立法权,以帮助雅典度过社会与经济危机。他所制定的法律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对经济、政治、婚姻、犯罪与刑罚的重大变革。他根据经济地位将雅典社会分成五个阶层。个人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纳税责任),取决于他所在的阶层。梭伦取消了农民为之抵押土地或人身的债务,奴隶制也因此而告终。

图1 汉谟拉比法典由巴比伦国王在公元前1760年左右创制,是现存最早的法律文本藏品之一。它是保存完好的闪长岩石碑,展示了282条法条,吸引我们深入了解了这位国王治下的社会生活。

为了解决较高阶层与较低阶层的市民之间的争议,在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人在铜表上颁布了法律汇编,即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5年左右,罗马人指派了十人委员会(Decemviri),来起草对所有罗马人——特权阶层(贵族阶层)和普通人(平民阶层)——都有约束力的法典。对这部法典,治安官(两名执政官)必须加以执行。此举的成果是大量法律的汇编。大多数法律源自当时占主导地位的习惯,它们占据了十块青铜表。平民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公元前450年,罗马人任命了第二个十人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增加了另外两块青铜表。

在这段所谓的古典法学家时期(即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3世纪中叶),罗马法的复杂精细程度显著增加。事实上,这些法学家们(盖尤斯、乌尔比安、帕比尼安、保罗,以及其他的法学家们)非常高产,其著作汗牛充栋,厚重得令人绝望。在公元529年到534年之间,东罗马帝国的皇帝查士丁尼下令,对这些纷芜庞杂的文本进行缩减,编纂成系统的、综合的法典。其成果是三本书,即包含《学说汇编》、《法典》与《法学总论》的《民法大全》[1]。这些成果本来要被视为一劳永逸的:它们是法律的最终表述,不需要任何新的解释。但是,这种绝对的确定性很快成为泡影:这一法典过于冗长(近100万个词)和巨细无遗,因而适用难度极高。

图2 拜占庭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这幅肖像来自拉文纳的圣维塔莱教堂中惊人的马赛克画作之一。他监督将罗马法修订和编纂成《民法大全》,它由《学说汇编》、《法学总论》、《法典》和《新赦律令》构成。

然而,一丝不苟的细节终究成为了这部法典的巨大力量。在西罗马帝国灭亡600余年后,欧洲见证了罗马法研究的复兴。仍在西欧部分地区生效的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成为了欧洲律师进行实验的完美样本。1088年左右,位于博洛尼亚的西欧第一所大学建立,之后四个世纪里,欧洲各地的大学纷纷建立,向研习法律的学生同时传授查士丁尼法和教会法。而且,查士丁尼法典中的矛盾性和复杂性开始成为了它的优势,因为尽管皇帝醉心于让这些法规成为终极答案,但是它们仍然可以顺应不同时代的要求,被重新解释与改编。由此罗马法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得到了传播——尽管在文艺复兴时期和宗教改革时期,它也面临着众多反对者。

然而到了18世纪,人们开始认识到,需要有更加简明的法典。

图3 博洛尼亚大学可以说是西方世界最早的大学。它建立于1088年左右,在那一时期,语法、修辞与逻辑大师们开始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法律。博洛尼亚大学一直盛产杰出的法学教师团队。

查士丁尼法典被一些新的法典所取代,这些新法典旨在追求简洁性、易于适用性和全面性。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离实现这些崇高的抱负又近了一步。通过殖民,这部法典被引进到西欧与南欧大地,并传入拉丁美洲;它对整个欧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00年,一部更加技术化和抽象化的法典在德国被颁布;它并不是用户友好型的法典,但是它以惊人的全面性弥补了这一缺陷。它的简称是BGB,其影响力同样巨大:它成为了中国、日本、希腊与波罗的海国家的民法典立法典范。

法典化的吸引力


一个人需要开卷才知,法律所蕴含的种种层面,是怎样适用于在人类可能的活动范围内所能够想象出来的每一种行为:哪些行为是他必须为自身、邻居或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去履行的义务,哪些行为他有权利去实施,哪些行为他有权利让别人为了他的利益去实施……在这样一个知识库内,他或者任何其他人所服从的整个义务体系得到了记录与展示,可供人阅览。

杰里米·边沁,《法律总论》,第19章,第10段;引自杰拉德·J.帕斯

特玛,《边沁与普通法传统》(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48页


西方法律传统

西方法律传统具有一系列显著特征,以下特征尤为突出:

●法律机构(包括司法、立法及其制定的法规)与其他机构之间具有相对清晰的分界,同时上述机构的法律权威高于政治机构。

●法律原理的本质包括主要的法律渊源,并以法律训练、法律知识与制度性的法律实践为基础。

●法律的概念是由一系列规则和原则构成的、连贯一致的有机整体,并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

●存在律师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并有相应的专业训练。

尽管有些特征也会出现在其他法律传统中,但它们对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重视的程度和采取的态度,都与西方法律传统有所不同。在西欧,法律,特别是法治,是社会形成的基本元素,也是社会自身意义之所在。对于法律与法律程序的尊重,通过当代西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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