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法国大革命 [2]
图3 持久的遗产:《民法典》
人权
“大革命是在实践伟大的事情!”《战争与和平》第一章中的皮埃尔·别祖霍夫高呼道。“‘……抢劫、谋杀和弑君’,……一个带着嘲讽口吻的人插嘴说,‘这些极端行径当然存在,但它们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人权,是摆脱偏见,是公民权。’”大革命当然是以此为开端的,1789年8月26日,国民议会颁布了一份根本性宣言以指导其工作,这就是《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这在世界历史上是全新的东西。英国1689年的《人权法案》宣告的仅仅是英国人的权利。美国的《权利法案》比法国人的要晚一年;法国人的宣言是一篇序言,确定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15美国人的《权利法案》则是一系列的事后想法,是已然存在的宪法的修正案。1770年代,一些州曾在宪法中以权利宣言为开篇;尽管有这一先例,美国宪法的主要缔造者们并不觉得,一部拟定得当的宪法需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制宪会议上的纽约州代表——所称的“格言警句……这些东西出现在伦理学论文中要比出现在政府宪法中好得多”。
人权宣言是抵押给未来的人质:但这正是1789年的法国公民的意愿。既然“不懂、忽视或蔑视人权乃公共不幸和政府腐败之唯一原因”,则宣告“自然的、不可侵犯的、不可让渡的权利……时刻为社会成员所记取”,便可保证“其关注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说法提供了一个准绳,所有公民都可依据它来评判政府行为。这里的人权,指的不仅仅是法国人的权利,尽管所有法国公民都应享有这些权利。自由、财产权、安全及反抗压迫;公民平等、法治、良心和言论自由;国民主权及政府对公民负责:所有这些都是被宣示的人权,从其内含的意义上说,它们在任何地方都适用。六年的时间里,法国人两次重写这份权利清单,先是扩展后是限制。拿破仑在其随后的数部宪法中抛弃了它。但是,后来每部宪法的制定者都觉得,无论纳入还是不纳入这样的宣言,都必须做出一个原则性的决定;而所有这样做的人,都在某种情形下回溯到1789年的原初起点。1948年,当初生的联合国决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时,其序言以及30个条款中的14条的主要内容,有时甚至是具体字句,都来源于1789年的宣言。还有两条来自更为雄心勃勃的1793年人权宣言,另一条来自更为低调的1795年《权利和义务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则在1953年全盘接受了1789年的条款和语言。尽管法国直到1973年还拒绝批准该公约,但在1989年大革命二百周年之际,弗朗索瓦·密特朗总统还是下令应将大革命当作人权的革命来庆祝。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法兰西国民议会
法兰西人民的代表,兹组成国民议会,鉴于不懂、忽视或蔑视人权乃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之唯一原因,故决定把自然的、不可侵犯的、不可让渡的权利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本宣言应时刻为社会成员所记取,裨使其关注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立法机构之决议、政府之执行权,当其时刻可与政治制度之目标相比照时,应更受尊重:同样,今后公民之要求,若以简单和不可辩驳之原则为指导,应始终以宪法之维护和公共幸福为依归。
基于这些原因,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其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人权与公民权利:
1.人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且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故民事方面的区分,只应基于公共利益。
2.一切政治联合之目标,在于维持自然的、不可侵犯之人权;此等权利包括自由、财产权、安全和抵抗压迫。
3.本质而言,民族是一切主权之源泉;任何个人或任何团体,不得被赋予任何非明确源自民族之权力。
4.政治自由在于可以做任何不损害他人之事的权力。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之行使不得有任何限制,除非为保障每个他人自由行使相同之权利而必须设置的限制;此类限制只能通过法律来确定。
5.法律所禁止者,仅为危害社会之行为。法律所不禁止者,不应受妨碍;任何人不得被强求去做法律未要求之事。
6.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所有公民均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去协助法律之形成。无论是保护还是惩罚,法律对所有人都应一致;法律中人人平等,故任何人都有被选举权,无论时间、地点和职业,所依据者为各自能力之别,除德行和才能之外,不得考虑其他分别。
7.除按法律和法律规定之形式裁决的案件外,任何人不得被控告、逮捕或拘押。凡促动、唆使、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之命令者,应受惩罚;任何依法被传唤或扣押之公民,应立即服从,违抗者即违法。
8.法律只应规定绝对的、显而易见的必需的刑罚;除非依据违法行为发生前颁布并合法运用的法律,不得惩罚任何人。
9.任何人在宣告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当必须进行人身扣留时,任何超出保障其人身安全之必需的严厉行径,均应视为违法。
10.任何人均不得因其见解而受困扰,即使涉及宗教见解,只要其见解之表达不扰乱法律确定之公共秩序。
11.思想和见解之不受约束的交流,是最珍贵的人权之一,任何公民均可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只要他为法律确定的对此自由之滥用负责。
12.公共强力为确保人权和公民权所必需,该强力为共同体之利益,而非为强力受托者的个人利益而设立。
13.公共捐税为维持公共强力和政府其他开支所必需,它应依据共同体成员之能力在他们之间平等分派。
14.所有公民均有权,或由他自己或通过其代表,就确定公共捐税之必要性、税款之拨付和总额、捐税之核定和期限,自由发表意见。
15.每个社区均有权要求其任何代理人就他们的行为进行汇报。
16.任何社区,若无分权、若权利尚无保障,应制定宪法。
17.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该权利,除非在明显的、法律证实的有公共需求的情形下,且应以事先进行公正之补偿为条件。
——托马斯·潘恩从法文译为英文,收入其抨击柏克的著名檄文《论人权》(1791年)
备受争议的遗产
这个愿望有些徒劳。英国人决心破坏法国人的派对,他们总是这样。英国王室拒绝出席一场弑君革命的任何庆祝活动。玛格丽特·撒切尔宣称,人权是英国的发明,并赠给密特朗一本装帧华丽的《双城记》。一位在美国工作的英国历史学家写了一本大部头的大革命编年史,书中论证说,大革命的真正本质在于暴力和屠杀(《公民》,作者西蒙·沙马)。在柏克、卡莱尔、狄更斯和奥希兹显然没有白白辛劳的地方,这部著作成了畅销书。不过即便在法国,庆祝活动也存在激烈争吵。人权宣言第一次发布时,离恐怖还有四年多,断头台甚至还没有被发明出来,但是在回首大革命时,很少有人能轻松地视之为一段单一的、连续性的故事,无论是好是坏。在左派看来,恐怖是一种残酷的必要,因为自由和人权的敌人决心将它们绞杀在襁褓中,恐怖不可避免。在右派看来,大革命从一开始就是残暴的,因为它旨在摧毁对于秩序和宗教的敬畏。有些人论证说,革命合乎逻辑的高潮不仅是恐怖,还有在叛乱的旺代省发生的种族灭绝式的屠杀。与此同时,对于这场导致基督教蒙受历史上首次攻击的革命,很多天主教教士诅咒对它的任何庆祝活动,他们的用词两个世纪来鲜有变化。然而,密特朗很享受这样的庆祝。他以特有的恶意评论说,大革命“依然为人恐惧,这恰恰使我更想庆祝它”。
一个世纪前,法国大革命的观念曾让布莱克奈尔夫人颤抖,一个世纪后,对于“那场不幸的运动”导致的结果,人们的看法依然存在深刻的分歧。每个人都认为他们了解大革命,很少有别的、已超出当代记忆范畴的历史事件还能引起此等狂热的赞美或憎恶。这是因为,我们今天诸多的制度、习惯、立场和惯性思维,仍然可以追溯到当初我们认为正确或错误的事物。更多关于历史事件的知识,并不必然改变人们的看法。不过,还是可以为判断提供一个更为可靠的基础,这总比漫无目的地堆积只言片语和简单印象要好,大多数人今天依然依靠这类东西来满足他们对于这一现代史的十字路口的好奇心。
第二章 缘起
我们很难讨论一件事情发生的缘由,除非我们已经对事情本身有了基本的认识。然而,几乎任何过分严格地给法国大革命定性的尝试,都会具有倾向性,而且会排斥大革命复杂性的诸多方面。不过,最为肯定的一点是,它不是个单一的事件。它是一系列的事态发展进程,而且延续了很多年,这让当时的大多数人深感困惑。大革命是一段持续的不稳定、混乱和冲突的岁月,它引发的震荡远远超出法国的疆界。它开始于1787—1789年之间。
财政困境
危机是由国王路易十六避免破产的努力而触发的。法国在18世纪打过三场世界规模的战争。在路易十四(1643—1715)的骄傲、野心和成就的影响下,法国习惯于认为它是欧洲最强大的国家,但它发现,在那位伟大的国王死去之后三代人的时间里,这种自负先后受到了各新兴国家,包括俄罗斯、普鲁士,尤其是大不列颠的挑战。与英国人的竞争在地球的各大洋上展开。竞争的关键是控制热带和东方奢侈品的产地和供应,当时欧洲对此类产品的胃口越来越大,不知餍足。在印度的立足点、前往中国的中继站、盛产皮毛的加拿大森林、可以生产糖和咖啡的热带岛屿、开发这些岛屿所需的奴隶供应:为了取得这些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