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民族主义 [9]
特定传统中的矛盾,或民族内部不同传统之间的矛盾,抑或在如何利用这些传统言说当前形势方面的分歧,不一定只发生在古代。这些矛盾和分歧不可避免。因为它们源于人类在宗教、政治、经济方面的不同诉求,以及亲属关系中表现出的对生存力的注重;也源于出现了新问题、新需求。例如,过去25年间魁北克说法语的人们在思考自己是否是加拿大人时,对自我的理解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在这段时期,一种传统被认为高于另一种传统;人们书写了不同的历史,一些强调与法国的联系,另一些则并非如此。宗教和政治的冲突的确存在于现代民族之中,例如波兰在何种程度上算罗马天主教国家,而印度又在何种程度上受印度教控制。
问题在于,早期斯里兰卡、古代以色列、公元8世纪的日本、14世纪和15世纪的中世纪波兰,还有像始于高丽时代(10—14世纪)的朝鲜这样的人类社会是否应称为民族。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决定我们如何理解民族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在这些前现代社会中,人们能看到围绕领地内亲属关系构建的共同体。每一个前现代社会各自存留的历史记载都表明了对民族的一种自我认识,也是一种集体自我意识;这种意识以空间概念为中心,具有疆域界限和时间深度。
反对意见
虽然有的学者承认,这些历史记载了领地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但他们普遍不愿把这些社会称为民族。最主要的反对意见坚持认为,前现代社会里绝大部分人不可能参与一种共同的文化。这种观点认为前现代社会的文化无论在纵向还是横向上都是支离破碎的:纵向层面上存在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巨大差距;横向层面上,文化程度低的群体中,人们的观念信仰在不同的地方也有很大差别。因此,他们还认为这些社会的统治中心与文化上处于封闭状态的偏远地带之间,有着强烈的文化差异和(由于缺乏享有民主的公民参与政治这一现代理念)政治差异。根据这些差异得出的结论是,这些前现代社会并非民族共同体。因此,他们坚持认为,领地内的民族共同体必须基于不断发展的、促进文化统一的因素,如现代通讯、公共教育、广大领地内整齐划一的法律制度和享有民主的公民。
如有人所述的,这一论点有一定的价值。现代化的发展使民族文化有可能展现更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我们使用的“民族”一词似乎暗含着这种连贯和稳定,把民族与似乎更模棱两可的前现代社会,比如古代近东的阿拉姆人、汪达尔人、阿瓦尔人和中世纪早期的巴达维亚人区别开来;这些社会也许可以归类为“族群”。
然而,对显然在近代历史上出现的民族所做的结论面临两大难题。第一个难题是现代化的发展也有助于稳固并延续对民族共同体有削弱作用的其他文化群体。这一难题发生在两个层面:一个在民族“之下”,另一个则在民族“之上”。现代通讯和公共教育模式明显促进了原本的多元人口在文化上的统一,使之成为现代民族。但这些模式也使地域文化——尤其是有自己语言的文化——得到稳固和加强,而这种“地域主义”可能导致新的民族出现。在21世纪初的欧洲就可以看到这种可能性,如斯洛伐克和捷克共和国;还有各种要求地区自治的呼声,如英国的苏格兰、西班牙的尤兹卡迪和卡塔兰,以及法国的科西嘉岛。这些现代的、促进文化统一的因素赋予帝国传统以新的活力,因而也同样导致了民族“之上”的、可能削弱民族势力的发展变化。例如,欧盟的出现使得欧洲人权法院这样超越了民族界限的机构得以建立。
第二个难题涉及对前现代社会更细致也更准确的评价。可以肯定,古代世界宗教——尤其是佛教、基督教以及后来的伊斯兰教——的传播让我们怀疑,那些常被认为几乎还没开化的群体之间的文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仍处于封闭状态。我说“被认为”是因为很多古代社会其实都有相当高的文明程度,公元前7世纪的古代以色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文明社会。考古学家的确在一个古代村落中发现了一件陶器,上面显示早在公元前12世纪就有人尝试使用“希伯来文前身”字母表中的字母了。
古代世界宗教的传播说明,即便在没有批量生产的书籍报纸、没有铁路和工业产品市场的情况下,广泛的关系仍可以在众多人口以及遥远的地域之间建立起来。而且,自远古时期和中世纪以来,法律条文和界限清晰的领地观念就一直存在。古代和现代的民族关系在历史上并无巨大差异;这两个时期的观念信仰都有着极其复杂的彼此重叠,而二者表面上的差异往往让人无法正确认识到这一复杂情况。尽管很难清晰地描述民族共同体的发展状况,一些前现代社会仍呈现出它的发展态势。我们再仔细看看所举的四个例子中的更多细节是如何说明这一发展状况的。
图8 写在陶器上的“希伯来文前身”字母表中的80个字母(自大约公元前1100年),1976年发现于伊兹伯特萨尔塔
前现代民族的成因
第三章中提到,法律是形成大范围相对统一的领土的重要因素。如果希伯来文《圣经》的《历代志》中的史实证据确凿可靠,那么古代以色列的政府官员便是“利未人”。他们被派遣在各地执行民法和宗教法,并向人民征收赋税(《历代志下》17:7—9;19:4—11;24;也见于《申命记》17:9)。不仅如此,我们在《利未记》中也看到,以色列的法律在其管辖的“本土人”——以色列人——和外国人之间画了一道清晰的界限。更重要的是,它把在领地内永久居住的外国人描述为法律的服从者,好像他们也是在那里出生的一样。书中最后也提到以色列人建立了法律上的等级制度,地方上解决不了的纠纷可以上报中央作最后裁决(《申命记》17:8)。
7世纪末到8世纪期间,日本各地家族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672年爆发的内战就说明了这一点。如果不是德川和江户幕府的中央集权(1603)或者明治维新(1868)最终缩小了家族间的地区差异,它后来可能会变得越来越大。尽管各地存在差异,天皇在人们心目中的威望仍是毋庸置疑的。自12世纪起,政治权力就不属于天皇,而属于“征服蛮夷的将军”府邸,即将军幕府,但天皇的威望还是凌驾于各地势力之上。民族集体自我意识在德川幕府时期表现为武士宣誓既“效忠天皇”也“驱逐蛮夷”。奠定这一武士精神基础的是7世纪和8世纪期间,为加强天皇集权、削减家族势力而编纂的涉及内容广泛的法典法规。这些法律在全国各地贯彻执行,日本由此成为历史学家所说的“律令国家”。律令把国家分成各省,并建立不同的管理机制,负责户口登记、税收、分配稻田(包括分给妇女)、征兵和宗教信仰。而且,由于往往效仿中国的做法,即所谓“冠位”制[4],社会地位可因个人成就而改变,不再局限于出身。曾有如金匠、书吏和灌溉专家这样的职业群体超越了家族的界限。
这里列举的每一个前现代社会都表明,宗教是一种特殊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以色列的神是耶和华,而以色列周边国家则信仰不同的神:北边的亚兰信仰哈达神;东北边的亚扪人信仰米勒公;东边紧邻的摩押人信仰基抹神;南边的埃及人信仰荷鲁斯—塞斯神(或阿蒙—雷神)。约西亚国王统治时期(公元前640—前609),以色列的中央政策力求全国上下都信奉耶和华,规定逾越节和祭祀只能在耶路撒冷的圣殿进行。而在日本,到了公元7世纪晚期,天皇一家认定太阳女神天照为自己神圣的祖先,也是所有地方家族信奉的神道教神的最高统领。而且,日本中央还通过“神祇官”来保证皇宫和地方都信奉神道教的神。中央还下令在全日本建造神道和佛教寺庙,因为当时佛教也在日本帝国的控制之下。
在斯里兰卡,从杜多伽摩尼国王在位起一直到阿努拉德普勒早期,中央下令在全国建造佛教寺庙,其中以佛塔尤为令人瞩目。
波兰中世纪和早期现代史一直记载有基督教和犹太教这样的少数教派的存在。但是,当看到波兰西面的德国信仰路德宗、东面的俄国信仰东正教时,我们就会明白罗马天主教对维持波兰民族的凝聚力有多么重要。
这四个社会中,加强领地的统一除了靠法律和宗教,战争也是它们各自形成独特文化的一个因素。早期僧伽罗的历史记载中不仅有和塔米尔人的冲突,也有和来自南印度的印度人的冲突。古代以色列也和一些民族发生过战争,其中有非利士人和亚扪人。公元663年,日本和唐代的中国发生武力冲突(虽然是在朝鲜半岛)。据中国、朝鲜和日本三国的历史记载,结果日本战败。面对中国的胜利,也出于惧怕将来中国势力的侵略,日本人开始狂热地大兴土木,建筑军事防御工程。对于整个14世纪的波兰来说,在洛克特克国王和他的儿子卡齐米日的带领下收复被视为属于波兰的领地,需要在军事争战中既打败条顿骑士,又打败捷克人。所有这些战争都要求大规模跨越阶级界限的人口流动。因此日本法律规定,省立军事部门由每家出一个男丁组成。波兰在卡齐米日统治时期及之后,法律规定所有土地拥有者都有义务服兵役,但在1431年对条顿骑士团的最后决战中,也有大批农民入伍参战。这样的人口流动让我们想到在第三章中讨论的亨利二世的《武器法》(1181)。那么由战争和防御引起的人的社会地位的变化对大部分人的自我认识又有什么影响呢?
由于几乎没有证据说明农民如何经历和理解这些战争,一些学者认为农民并不把这些冲突视为民族之间的战争。根据上面的论述,这种观点有多大的可能性呢?所有这些国家社会都有不同程度的领地内统一宗教的发展,也有掌权的中央颁布的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农民对自己国家的中央必定有某种程度的认可。尽管中央像在现代国家一样意味着一种负担(比如在税收意义上),但它之所以能够成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