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民族主义 [6]
其他法律方面的发展,包括组建国家军队,也支持建立领地内的民族关系。这可见于国王亨利二世于1181年颁布的《武器法》。国家军队中不仅有配备坐骑、盔甲的富人,也有“那些只需要弓箭”的穷人。召集穷人应征入伍,是国家在法律上对地方贵族及其臣民关系的又一种干预。这一法律和军事上的发展,其结果是更大范围地增强了保卫国家的责任感。在战争中共同效力让人意识到,所有的穷人和富人不但是自己地方共同体的一员,也是国家的一员。技术的发展也促进了由穷人组成的步兵对国家的效忠。13世纪末开始使用力量强大、可刺穿盔甲的长弓,这使穷人步兵在军事上比骑兵更有优势。
后来,1215年英国订立了《大宪章》,基于其中第14条,到1295年成立了国会立法机构,由全英格兰各郡和城镇的代表组成(这与巴黎高等法院不同,后者主要指具有裁决职能的法院和法国三级议会,1614到1789年期间没有召集)。
图6 可以刺穿盔甲的长弓
由于这些法律发展,英格兰民族共同体的领地关系出现了,其国王要受法律约束。可以肯定,其他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也期待法律能有这样的发展。如历史学家弗里茨·科恩所述,德国中世纪法律赋予人抵抗国王的权力;《申命记》第17章中提到,在远古时期,古代以色列国王对法律的服从也显而易见。但是,正是在中世纪时期的英国,这些发展表现得极为显著。
当然,也有很多复杂情况使领地概念变得模糊,如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还有亨利二世对法国安茹和诺曼底的统治。民族国家的创立还有其他一些复杂情况,例如宗教的纷争导致国王下令处决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1170)和托马斯·克兰默(1556);政治冲突导致英国大法官托马斯·莫尔(1535)被处死和克伦威尔领导的革命。这些例子再次表明,民族社会关系的稳固只是相对的。重要的是,一个公共的、统一整个领土的国家法律传统在英国人的集体自我意识中建立起来;虽然偶尔受到军事威胁,但维护这一传统的机构最终也相应建立起来。
英国中世纪法律发展的情况表明出现了一种法律准则,这种准则被持续不断地用于治理由它确立的东西,即一个民族的领地关系。显然,难以预料的政治因素(例如有野心、有实力的国王意欲扩大其势力范围)影响了民族在领地内建立统一的法律机制。而且,法律有时也顺应自身的、常常是极为偶然的发展轨迹。例如,通过英国普通法(“普通”的意思是,它适用于整个英国)传达的英国“圣明法典”的传统,在《大宪章》中得到承认和肯定。人们只能设想,假如在普通法传统被肯定和确立之前,罗马帝国的法律在欧洲大陆复兴时危及英国,那么中世纪英国的法律和民族的发展将会多么不同。之所以这样设想,是为了认识到,有许多看似偶然的因素也会促使民族发展变化;也是为了认识到,坚持认为民族发展只有一种主要原因是多么有悖于事实。
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不断在全国实施,把之前有文化差异的人口融合成为一个民族,它在这种意义上扩展了社会关系。但这种扩展受到民族两面性中的另一面——亲属关系——的制约,尽管亲属关系覆盖的空间广泛,又受到领地的制约。人的身份限制法律的持续实施。这不是指一个人是贵族还是附庸,而是指他是不是英国人。从13世纪开始到1870年,外国人不能在英格兰拥有真正的财产,也无权寻求地方法院的庇护。人们普遍认为,所谓英国的土地只能属于英国人。
民族的定义,是由出身情况决定的、广阔领地内的一种关系。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一种覆盖领地范围广泛又受到制约的社会关系,民族形成的目的是为了繁衍、传承和延续生命。民族以民族国家的形式存在,就成为保卫生命的一种机构。可以肯定,即便有些社会关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生存,但如果只看到它延续生命的作用,就很难对社会关系有透彻的理解。这样理解民族也同样有所欠缺。甚至对家庭这一延续生命、在历代人之间传递财富、传承宗教的典型形式,这样理解也是欠缺的。这再次证明,人类的追求是多种多样的。人类生活中面临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如何面对死亡,男女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应该如何,怎样理解人类存在和宇宙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和生活中的其他问题,以及与之相伴的多种传统混杂交织在一起,形成既统一又多元的中央,围绕这个中央又形成不同的民族共同体,每一个民族对这些复杂的问题都有自己的回应。
民族常常被比喻成家庭,有时其实被认为是某种大家庭。这可以理解,因为民族和家庭关系都是亲属关系。但是,它们还有一个重要区别。要理解这个区别,需要更详细地考察领地和亲属关系之间的联系。
第四章 母国、父国和祖国
有兴趣理解民族和民族主义的人们,必须考虑日常用语中广泛使用的一些词语。具体地说,即母国(motherland)、父国(fatherland)和祖国(homeland)。这三个词语中每一个都由两个单词组成。第一个和第二个词,分别把“母亲”(mother)和“父亲”(father)这两个表示孩子的生身父母的单词与“土地”(land)相结合,传达了一个广阔却又受到亲属关系限制的领地形象。第三个词“祖国”(homeland),把“家”(home)——家庭居所以及婴儿孕育、抚养、长大成人的环境——与一个更广阔的领地形象结合起来。这种合成词表明,亲属关系是一个区分标准。这一亲属关系围绕着特定的领地而发挥作用。
这三个词共同表达了人的“故土”概念。这在所有历史时期和所有文明中都可见,从《圣经》中的希伯来语‘ezrach ha ‘arets(本土人),到古希腊语patris,到拉丁语的patria(父国),和阿拉伯语mahabbat al-watan(对祖国的热爱)中的watan一词(原本指人出生的乡村或城镇,后指民族国家)。这三个词在具体时期出现,不一定都表示民族的存在。但是,它们都用来指人出生的地方,或是乡村,或是部落的领地,或是民族国家。这三个词的持续使用,标志着特定的土地也是人自我认识的一部分。他认为自己与同样也把这片土地视为故土的人密切相关。这样,亲属关系的标准得以延伸,人对自己的分类和衡量不仅是家族遗传的结果,也是在特定领地内出生的结果。
古代近东地区的游牧部落也有领地观念。牧人们常用具体的城镇或地区命名自己的部落。早期文明时期,“祖先家园”(house of the ancestor)这样的社会也是领地亲属关系的典型。其中,城市王国被定为国家创立者的“家园”;古代马里(公元前18世纪)还有按照族群和地理情况聚居的盖垩木(gayum)部落。其他文明和历史时期的例子还包括古希腊的城邦、中世纪英国的村邑或乡镇,以及现代的民族国家。
“民族”这一英语词源自拉丁语名词natio,natio又源自拉丁语动词nasci,意思是“出生自”(它又衍生出拉丁语名词nativus,即“本地人”)。因此,拉丁语的natio和nativus,还有上面列举的《圣经》中希伯来语的‘ezrach(本地人)和阿拉伯语的watan,都是指人的来源。至于这些来源是什么意思,却没有准确的说法。之所以缺乏准确的定义,是因为尽管从父母方面追溯而来的家族关系和由领地确定的关系有所不同,这两种亲属关系并不互相排斥,在历史上也无明显界限。这两条标识血缘关系的线在历史上总是相互交织的。领地又是如何成为亲属关系形成的因素的呢?
“母国”“父国”和“祖国”这些词把家族遗传和领地概念联系起来,其主要含义是指,一种文化从一代传到下一代是领地内传承的结果。把对父母的情感象征性地归给一个领地,还有事实甚至生物学的依据。因为土地以蔬果等形式为父母繁衍生命提供必需的物品,从而使生命得到延续。领地情感中隐含的是承认土地本身为生命之源,如柏拉图在《美涅克塞努篇》中详细叙述阿斯帕西娅关于“祖国母亲”对人实实在在的养育的演说时所说的。
他们是大地的孩子,在自己的土地上安居生息……我们是对的,应该首先赞美他们的土地母亲……女人用乳汁哺育自己幼小的子女来证明母性,我们的土地也如此证明她是人类的母亲;在那些岁月里,只有她首先带给我们小麦和大麦这样的食物。
——柏拉图,《美涅克塞努篇》
把土地描述为母亲或父亲,是承认其孕育能力。当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明对这种承认的表达也不同。远古时期通过对土地神或众神的承认来表达。另一方面,尤其相对于犹大派基督教文明而言,伊斯兰文明在历史上比较排斥把领地和父母的形象联系在一起;人们用奶和蜂蜜的形象象征古代以色列土地的孕育能力。对“母国”和“父国”词语的广泛使用,标志着对这种能力的含蓄承认甚至在今天还依然存在。
家和家乡
把父母的特质赋予无生命的物体(土地),也可见于另一个例子,即我们日常用语中对“房屋”(house)和“家”(home)的区分,这也影响了我们对民族的理解。“房屋”这个词对我们而言,大体指一个物理的、空间的构造。它不是家,但有可能成为家。如果“房屋”这个物理构造已经以某种方式被赋予了居住其中的人的精神、力量,甚至道德品质,我们则通常用“家”来表示;仿佛当“房屋”变成“家”以后,也成了家庭的一部分。
现代民族不仅被视为“房屋”,即一个人与人随意交往的空间环境;它也被视为“家”,是一个充满了过去和当前数代人“精神”的空间,是一个家乡,一个领地。这世代相传的精神就是传统,传统把一片空间造就成一个领地,也构建了领地内的民族关系。特定领地内的传统文化指引着参与者的行为。例如,僧伽罗人把他们的领土视为圣地斯里兰卡;林登·贝恩斯·约翰逊总统把美利坚合众国的土地描述为盟约的一方,仿佛这片土地是一个有道德水准的人。
那些勇敢却惶恐的流亡者和陌生人[清教徒们]到这里来寻找自己的同类。他们和这片土地签订了一个盟约。盟约建立在公正和倡导自由团结的基础上,意在有朝一日唤醒全人类的希望。它至今仍将我们团结在一起。我们若坚守其约,必将繁荣昌盛。
——林登·贝恩斯·约翰逊,《行动时刻》
领地界限从来不仅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