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民主 [5]
图3 19世纪画像,哈德良长城上的一位百夫长。立柱上的字母“SPQR”意为“元老院和罗马人民”
执政官(consul)是任期一年的官员,不过在此期间,他们可以运用元老院的权威,这项权威能转而在公法上限制他人,本身却没有限制:他们行使着以前那些国王拥有的最高权力(imperium),或者说整个国家的集体权力。公民通常受到已知的法律以及合理公正的司法制度的保护,最高权力却可以凌驾于一切之上。塔克文王朝的国王们遭到杀害或罢免后,最高权力或绝对权威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元老院和执政官代表整个共同体行使,尽管有可能被护民官否决。外交政策是元老院的事,除了某几次广为人知的例外,不受平民控制。因此很宽泛地说,罗马政制更接近于18世纪英国的议会主权观念,而不是法国的人民主权观念或美国对政府的宪政约束观念。共和主义精神是城市(civitas)市民(cives)的精神。与议会尚未改革前的英国议员一样,元老院议员可能拥有大量地产;但是在元老院,他们身处这个城市及其狂暴的公民中间,有时还是字面意义上的包围。
作为一种共同的文化价值,最高权力不仅在罗马内部携带着权威兼力量(仅仅出于政治上的审慎才有所节制),也能对外部,即向他们战胜的国家或那些冒着危险寻求他们保护的国家绝对地主张权威。最高权力也是罗马人的某种自信或打不掉的傲慢,和他们的司法一样著名。大英帝国巅峰时期的某些英国人和今天的美国领导人也有相同的特征(专横权力会让人变成这样)。经济因素决定着一个社会中权力的基本分配,这种权力事实上如何运用,往往取决于极为独立的价值形式。比如,尊威(Dignitas)是贵族或元老院阶级最为珍视和着力培育的个人价值;但每个平民也都有属于自己的自主(libertas),想要积极地主张和运用。尊威这种品质把大人物从小人物中凸显出来,但小人物的自主是指自由地做法律允许的事,不受随意的干预,也不遭受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伤害。双方都以同样的毅力坚守着各自的价值。李维把罗马的一位老绅士形容为“像对自己的尊威一样,留意着他人的自主”。共和国早期陶冶的神话和故事,讲述的是堪为典范的简朴风格以及不计个人代价的无私爱国精神。身为罗马的拯救者,辛辛纳图斯将军解散了军团,返回田园。当时的确有这样的人,就像卸任总统的华盛顿,被誉为“美国的辛辛纳图斯”。后来,亚伯拉罕·林肯打趣地说道:“对亚伯拉罕·林肯来说,最有用的就是做‘诚实的阿贝’。”[8]如果回归田园是表明政治观点的一种方法,那么所表明的也是一种好观点。
罗马人关于权力与同意之间关系的现实主义态度可见于独裁官(dictator)一职,这是罗马共和国的一个宪法职位。一人(早期实践中是两人)在紧急情况发生期间被赋予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如果他在紧急情况结束后恋栈贪权,或为了保留权力而人为地延长紧急状态(“恺撒真的需要入侵英国吗?还是说这只是他维持军事指挥权的另一个借口?”),他事实上就被剥夺了法律的保护。如果能做到,任何人都有权杀死他。诛戮暴君是最为极端又是最大的政治美德。杀死最后一位国王的布鲁图斯,以及他那杀死第一位恺撒的后人,在共和时期的著作中受到同等的尊崇。如果诛戮暴君行为从来不可能成为抑制权力滥用的有效机制,这种观念就表明罗马人追求两种有时互不相容的价值时有多么不顾一切:一种是国家的生存,一种是个人的自由与荣誉。约翰·肯尼迪遭到暗杀的那天晚上,一个朋友哭着打电话给我:“不过伯纳德,纵然发生了这一切,我们绝不能忘记真正的暴君还是该杀的。”
因此,罗马的政体既涉及一套复杂的机制,也涉及一套最为繁复并经过合理化的价值观念,后者在学校、文学和历史上有意识地进行着教导、分析、赞美和延续,当时和此后的世代都是如此。罗马,甚至是共和时期的罗马,由于这个原因(至少有几百年)在朝向帝国转变的过程中得以保持内在的自由,是因为有一种方式来看待这些在古代世界具有革命性的价值。他们相信,“罗马式生活”能够被外国人学习、获得和采纳。这种生活方式不取决于原有公民的民族构成,也不取决于只守护着各自城邦的诸神的祝福和保护。入籍的外国人可以带上他们的神明一起,只要双方都忠于罗马。罗马人实际上公然相信,虽然创建罗马城的是一位英雄,堪比逃离特洛伊的普里阿摩斯国王的儿子埃涅阿斯,他的继任者们笼络追随者的方式却是使这座城市成为丧失公民权的人和流亡者的避难所。阶级结构虽然僵化,对于能力而不是出身或血统的顽强推崇,却被植根于建城神话的核心,为罗马人赋予了身份认同感。
公民权脱离种族,并最终脱离地方诸神的神圣保护,将产生意义非凡的结果。罗马由此可以把公民权扩展到盟友,甚至是被征服国家得到安抚的精英身上。在罗马法中,具有优先地位的是市民法(ius civile),即罗马城本身的法律,但同时还有万民法(ius gentium),承认氏族、部落、其他民族以及帝国内其他文化的本土法律。因此,罗马人摆脱了希腊文化和价值所强加的关于政治组织规模的严格限制。忠诚不仅是因为“我们高贵的先人”,而且是为了延续和宣扬共和这一观念本身,即公民信仰。因此,罗马文化受着法律和政治的主导,甚至更甚于希腊时期。最终,这个共和国被互为对手、渴望权力的护民官或独裁官,如庞培、苏拉和尤利乌斯·恺撒等人撕成碎片。此时皇帝登场了,首先(像奥古斯都·恺撒那样)假装自己只不过是第一位司法行政官,并且遵循共和国的形式(方式是离开元老院,但又强迫或贿赂元老院)。但是,即使拿掉所有的伪装,当公元3世纪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在《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一书中确立独裁的大原则,即“君王所好者便有法之力量”(Quod principi placuit legis vigorem habet)时,他觉得还是有必要加上一句:“因为罗马人民已将最高权力和力量赋予了他。”罗马人从未这样做过,除非恐惧、漠然或“面包和马戏”(panem et circenses)等消遣活动能算作对权力的拱手相让。但是,这种民主合法性的碎片又无法舍弃,这种状况表明,它还包含着对平民权力要有所畏惧的审慎提醒。军团可以从乡村招募,但城市里依然有人民存在。
第三章 共和主义与民主
算盘打得不错,
把所有的治理权,
这片土地的全部统治权
都交到一个人的手中。
一个聪明人的脑袋
或许能派上些用场:
但多位聪明人的智慧
却能有好得多的筹划。
经由他们的审慎
和睿智指引,
让他们的共同福祉
状况良好,长久留存。
(斯凯尔顿,《你为什么不去宫廷?》)
从希腊人的时代到18世纪,我们听不到任何响亮或有趣的声音在讲到民主时,把它作为一种关于原则和制度安排的学说,能够应用于实践(“我们是否有适当的制度?”),或者作为一种理论,有助于解释国家的兴衰(“我们是否足够民主,还是民主得过了头?”)。但是,如果说这个词或者失传了,或者运用起来太可怕——即使是最初在共和主义者那里的用法,那么我们确实听到了有关罗马式共和国的一些内容,以及亚里士多德关于政治统治优先性之主张的强烈回声。必须记住这一点。民主国家有可能对个人和少数群体专横行事,但是如果以政治方式行事则不会如此,此种行动即试图调和一个国家内所有主要的利益群体。政治统治至少是公正和稳定的民主政权的先决条件。
政治统治
乍看之下,这个观点是在一些不大可能的地方意外发现的。英国王座法院的一位首席大法官曾卷入玫瑰战争,为威尔士亲王撰写了手稿《论英格兰王国的治理》(On the Governance of the Kingdom of England,虽然正式出版要等到1714年)。他在手稿中说:
有两种类型的王国,一种是贵族式,拉丁语叫“王治政体”(dominium regale),另一种在拉丁语中叫“政治与国王共治政体”(dominium politicum et regale)。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种可能以君主自行制定的法律来统治人民……第二种则可能会用其他法律,比如经由一致同意的法律来统治人民。
他的皇室主人或者说庇护者可能对政治而非专制的统治方式没有什么强烈的兴趣,但是约翰·福蒂斯丘爵士并不是在杜撰。的确有两种类别。议会在中世纪的欧洲很常见(只是到了16世纪和17世纪,大部分议会才遭到压制)。他们主要代表贵族阶层、高级教士,有时则代表城市政府(在英格兰“下议院”既是士绅也是上议院贵族的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他们就是福蒂斯丘所说的“人民”。我们完全无法合理地称之为“民主的”。但是,潜在的民主的制度工具在发挥着作用:国王需要这些议会的积极赞成才能制定新的法律,最为重要的是,在国王们无法“独自生存”时(尤其是在战争时期)募集补给和税收。三个世纪之后,正是这一点赋予了议会对查理一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