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 [12]
让我们更周密地考察一下对社会正义的攻击。像奥地利经济学家和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2]这样的批评者认为,首先仅仅谈论社会正义就已经犯了根本性的错误。对哈耶克来说,正义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个人行为的属性:如果一种行为违反了社会赖以使其成员相互合作的普遍规则,它就是不公正的——比如说盗窃是不公正的,因为它违反了保护财产的规则。但如果我们看一看资源——金钱、财产、就业机会等——是怎样在社会中分配的,就无法将这种分配描述为公正的或不公正的,因为它不是产生于单一主体的行为或选择,而是产生于千百万个别的人的行为和选择,其中没有任何人打算创造出这种或那种特定的分配结果。
考虑到当今世界中任何社会都具有的复杂性,哈耶克指出“社会分配”不能归结于任何单一的分配主体无疑是正确的。但他所忽略的是,我们在自己身边观察到的分配模式,在总体框架方面有赖于我们有意无意创造出来的制度——比如管理财产和契约的主导规则,税收体系,用于卫生保健、教育和住房的公共开支的水平,就业政策,等等。这些制度都能由政治决策加以改变,所以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就相当于作出了接受现有资源分配方式的决定。而且,我们能在总体轮廓方面(如果不是在准确细节上的话)弄清计划中的制度变革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就此而言,在民主政体下,社会中的资源分配——谁得到什么利益,收入分布的范围有多广,等等——是某种我们的集体控制力所能及的事情。因此,完全有理由追问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看起来是怎样的,即追问社会正义要求我们做什么。
但这并不是说社会正义是我们应该去追求的某种东西。哈耶克的第二项主张是,试图让资源分配符合我们所赞成的分配正义原则,我们就会破坏经济自由,这是在杀鸡取卵。让我们假定哈耶克的如下主张是正确的:市场经济是组织生产和交换的最有效的形式,任何替代选择都会导致经济发达社会的生活水平出现无法忍受的降低。问题在于,追求社会正义是否意味着放弃市场经济,还是有可能通过市场经济去追求这一目标,尽管这种市场经济是以正确的方式形成的,同时还有配套的制度在发挥作用。
这里我们需要看看对社会正义观念的不同阐释方式。最激进的版本将社会正义简化为平等原则和需求原则,马克思主义者和我们在第二章遇到过的某些社群主义无政府主义者采纳的就是这种版本。按照这种观点,公正的社会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尽其所能地作贡献,但资源是根据需要来分配的,剩余的资源则平等分享。这里容不下人们需要激励、应该为自己所作贡献得到物质奖励的观点。这样的社会能够存在吗?在很小的规模下无疑是能够的。我们有许多社群的例子,其成员以这种极端形式在他们中间实践社会正义。这些社群大多具有宗教基础,依靠宗教权威维持这样一种价值观,即每个成员都为社群的共同利益而工作,不期待任何个人的奖赏。但也有一些实现了同样目标的世俗社群的例子,最值得注意的是以色列的集体农场。这些社群至少在其内部是无需市场的。它们依靠有时被称为“道德激励”的东西——人们作贡献既是因为他们确实相信应该这样做,也是由于他们感受到了邻居注视自己的目光。
问题是在大型社会中能否以这种方式实行社会正义。可以在小社群中出现的人们行为间的非正式协作,在这里似乎难以发生:经济要么以市场为基础,人们得到激励去生产他人想要消费的资源;要么是国家导向的,由中央权威计划生产什么产品并根据计划指导个人行为。尽管在理论上可以设想不依靠物质激励的市场经济或中央计划经济,但在现实中已证明这是不可能实现的(20世纪中期,某些共产主义政权曾试图以道德激励替代物质激励,但都算不上成功的试验)。用激进的方式追求社会正义,看来的确要求放弃市场,要求在相当不同的社群主义基础上对社会加以重构。
但是还有一种不那么激进的社会正义观,它为许多民主社会主义者和当代自由主义者所信奉。按照这种观点,社会正义要求对某些社会利益进行平等分配,尤其是投票和言论自由之类的平等公民权。它又要求某些利益的分配以需求为基础,以保证每个人都得到足够的收入,得到住房和卫生保健,等等。但它也容许其他资源的不平等分配,条件是人们拥有设法获取更大份额的平等机会。这些不平等可以用应得的观点来证明其正当性,也可以这样来证明:为人们提供物质激励以促使他们努力工作、创造他人所需的物品和服务,可以使每个社会成员都从中受益。
约翰·罗尔斯对这种社会正义所作的阐释也许是最具影响力的。他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它必须给每个成员一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投票权之类的政治自由),这些自由与其他人所获的同样自由是一致的。其次,具有更多优势的职位——例如报酬更高的工作,必须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人开放。第三,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证明有利于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时才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它们为提高社会总体生产率提供了激励,从而允许更多的资源向社会底层人群流动。
图11约翰·罗尔斯,影响极大的《正义论》的作者。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明确为市场经济留出了空间:他所阐述的第三个原则预留了这样的可能性,即要想使人们有足够的动力去努力工作和以最有效的方式发挥自己的才能,恐怕得让他们保留至少一部分通过为市场提供物品和服务所获得的利润。这动摇了哈耶克社会正义与市场自由两种目标相互冲突的看法的基础。另一方面,按罗尔斯式原则所施行的市场经济,看起来会和今天大多数自由民主政体中存在的经济体系很不相同。
首先,罗尔斯的机会平等思想是相当极端的。仅仅在决定人选时将优越的职位赋予那些证明自己更有资格胜任的人是不够的。还必须保证申请者有平等的机会使自己变得胜任,这意味着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具有相同天赋和相同动机的人都应该在学校和其他地方得到相同的机会。这项条件显然与任何既存社会的现实相去甚远。不仅如此,罗尔斯的第三个原则(通常被称为“差别原则”)只有在证明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情况下才容许不平等。这在实践中将意味着政府应该调整税率,以便不断地对利益进行从富人到穷人的再分配,直至达到处境较好者的效率开始下降、税收的回报也随之降低的临界点。尽管大多数民主国家的税收体制多少具有再分配性质,却都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它们的征税方式能保证为所有公民提供足够的福利水平,但没有一个政府像某位前劳动部长丹尼斯·希利(据说)曾经提出的那样,试图“榨干富人的最后一滴血”。
我自己的观点是,社会正义的理论应该保留罗尔斯的前两个原则——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但是用另外两个原则来替代差别原则。第一是坚守社会底线的原则,这要从给予每个公民以体面生活所必须满足的一系列需要来理解;如前所述,这个最低限度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社会和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第二是应得原则: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应该与不同的人所作的相对贡献成比例,这要由他们成功创造他人所需或所欲的物品和服务来衡量。和罗尔斯的理论一样,这些原则并不必然要求放弃市场经济,但它们的确要求国家维持一个广泛的福利体系,要求国家调整规范市场运行的法律框架,以便通过收入方面的途径在人们所作的经济贡献与他们所得的报酬之间建立尽可能密切的联系。这就要求当前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方式实现巨大转变,因为现有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方式,容许人们由于运气、继承、法人地位等原因获得巨大的收益——这些因素与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无关。事实上,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也许会把我们引向一种市场社会主义,在此形式下经济企业由在企业内部工作的人们——而不是外部的股东——占有和控制,从而使利润可以由实际生产者来分享。这不是为马克思和其他激进社会主义者所称道的共产主义,因为它允许更努力工作和更有才能的个人获得自己的劳动果实;但它仍然偏离我们的政治常态,至少目前为止就自由民主政体而言是这样。
和民主一样,社会正义是一项未完成的事业。政治哲学家所要做的是简明扼要地告诉我们一个公正的社会将是什么样的,他们既无须建造空中楼阁,也不必过分迁就当下的政治现实。现在许多人相信,对社会正义的追寻已经被全球性发展所中止了,后者削弱了任何国家按照正义的要求调节市场经济的能力。我将在本书最后一章回到这个问题,但首先我想转向对传统意义上的正义的另一种挑战——来自女性主义者和文化多元主义者的挑战。
第六章 女性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
在今日的西方民主政体中,关于女性和文化少数群体之地位的争论得到了政治上的极大关注。女性主义者和文化多元主义者常常声称,那些与他们息息相关的问题——关于个人身份性质的问题,关于是否可能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划分界限的问题,以及关于尊重文化差异的问题——已经取代了我在前文探究的权威、民主、自由、正义等问题。事实上,政治本身的性质已经改变了:现在它与政府机构中发生的事情没有多少关系,而与日常互动中的个人——男人与女人、白人与黑人、基督徒与穆斯林——之间发生的事情关系更密切了。因此,政治哲学需要用全新的视点来重新书写。
我相信这样的说法有些夸张,本章将试图解释原因何在。女性主义者和文化多元主义者提出的问题当然很重要,它们将改变我们思考政治的方式。但它们不应该替代旧有的问题,这些问题仍和以前一样紧迫。相反,它们为思考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维度。我在这里的目的是要探讨,女性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的主张能在多大程度上促使我们对权威、民主、自由及其限度、正义等问题作出不同的思考。
要保持洞察力,一种方法是去追问女性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在什么情境下占据了政治辩论的中心。或者把问题反过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