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er's Club

Home Category

牛津通识读本: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 [11]

By Root 1246 0
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但我们对它在实践中所涉及的问题已经具有很好的直觉把握。正义不大像测量杆,而更像是一只工具箱:面对任务——作出一个决定或运用一项规则时,我们在多数情况下都知道该拿出和使用哪一样工具。更难的是用一般原则来表达这种知识,即创造一种正义的理论。但是作为政治哲学家,我们需要拓展理论,因为会出现我们的直觉发生冲突或者完全耗尽的情形。当我们必须考虑社会正义——这种正义不仅存在于个人之间,而且贯穿了整个社会——的有关问题时,情况尤其如此。我将在本章稍后探讨这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不过我们首先要考察正义的一般原则,即便在上述那样的简单例子中我们也要运用这些原则。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正义常常不仅与人们受到的对待有关,而且与达到这种结果的程序有关。想想刑事审判我们就能明白这一点。让有罪者受到与罪行相称的惩罚、让无罪者得到释放无疑是很重要的——这是正义的结果所要求的——但作出一项裁定的适当程序也很重要,比如允许双方陈述自己的案情,比如法官没有既定的利益可能使他偏向一边或另一边,等等。这些程序之所以重要,部分是因为它们往往能确保作出正确的裁决,但在此之外和之上,也是因为它们显示了对接受审判者的适当尊重,这些人希望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案情,希望对自己适用和其他被告同样的规则,等等。设想一位武断的法官根据杯中的茶叶渣来判决每一件案子,再设想有一天他作的所有裁决碰巧都是对的:这时正义得到伸张了吗?被告是不会这么想的(事实上研究表明,在这样的情形下人们对适用公正程序的关注要比对实际判决结果的关注更为强烈),我们也不该这么想。

在某些例子中,正义完全是用来作决断的程序问题——我们没有独立的标准可以适用于检验结果。比如有一项肮脏或者危险的工作需要完成,又没有理由让任何特定的人去做(比如具有专门技巧的人),我们可以抽签选出一个人,这个程序是公正的,因为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概率被选中。或者一个团队需要选出一位队长,可以用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这也是一个公正的程序,因为每个人的偏好都得到了同等的考虑。有时候诸如此类的程序会用来决定更重大的问题——比如用随机方式决定谁被征召入伍或者挑选政治职位的执掌者——但一般说来,我们不愿从纯粹程序的角度来理解正义。我们想要这样的程序,它们所产生的结果不是完全随机的,而是更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那么,我们应该用什么原则来确定结果何时是公正的呢?按照前文所说的正义的核心概念,一个明显的备选原则是平等——每个人都得到我们所分配物品的同等份额。这是我们在彩票收益的例子中采用的原则,它更广泛地适用于某种利益有待分配或某种成本需要分摊、又没有任何相关因素能让我们在可能的接受者之间作出区分的场合。在这些场合实行平等分配有两个理由:一个是,在没有恰当理由区别对待的情况下,分配利益或成本的任何其他方式都必定是武断的;另一个是通过利益和成本的平等分配,我们可能给所有人带来更多的好处。回到我们最初的例子,假设我对要求得到这一百英镑的五个人一无所知,又必须决定是把它全部交给随机选出的一个人,还是让五个人平均分得。从程序上看两种选择都是公正的,不过第二种结果也许更加优越,因为在其他因素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得到的第一个二十英镑对一个人的价值要大于额外的增加值。比如,假设证明这五个人快要饿死了,那么如果我把全部一百英镑都给了一个人,另外四个人就会死去。当然也存在完全相反的情形——需要一百英镑才能活下去,二十英镑是不管用的。如果我知道这一点,就应该随机选出一个人,因为这至少能给每个人五分之一的机会存活下来。但这样的情形属于例外。一般说来,平等分配利益和成本的做法更加优越——通过尽可能广泛地分摊,我们减少了任何人承受过糟境遇的可能性。

因此,公正分配的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有些政治哲学家声称它是唯一的原则——一切正义都是一种平等。但我相信这种说法混淆了两种原则,一是包含在正义自身定义当中的形式原则,即人们应该得到平等对待,除非他们之间存在适当的差别;一是让每个人在事实上得到利益和成本的相同份额的实质原则。因为在人们之间总是存在适当的差别。比如在惩罚的例子中就非常清楚:没有人会认为每个人不管怎样都该受到同等的惩罚,无论是无罪还是有罪,是违章停车还是连续杀人。这同样适用于利益的分配。

不以同样方式对待人们的一个恰当理由是他们具有不同的需求。没有人会反对为饥饿者或生病者提供比营养状况和健康状况良好的人更多的资源,至少只要他们不是因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而造成这些需求的。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同意这是正义所要求的。长期以来的传统认为,帮助贫困者是一个慈善问题,这意味着它是应该鼓励而非要求人们去做的事情。洛伦泽蒂几乎会确定无疑地采纳这种观点。他的正义诸神中也没有一个表现出任何向穷人施舍的倾向。这项工作是留给宽厚之神的,她坐在那里,膝上放着一个装有金币的托盘,等穷人出现时予以分发。但是当国家开始承担原本保留给更小的社群——宗教社群、工匠行会和其他类似机构——的责任时,需求就变成了社会正义观念的一个重要元素。人们期待国家能保证每个公民都有足够的收入以满足基本的衣食之需,得到足够的医疗保障,等等。

但是有没有可能将真正的需求同人们可能以正义之名义提出的其他要求区分开来呢?有些批评者认为需求是一种黑洞,如果声称正义要求我们满足这些需求,那所有的社会资源都有可能消失在这个黑洞中。那么处于需求状态是什么意思呢?它意味着缺乏某种必需之物,而什么是必需的则部分取决于你所属社会的一般标准。某些需要是普遍的,因为它们涉及到对整个人类都至关重要的身体能力——人们需要每天摄入许多卡路里以保证足够的营养,如果不想感染疾病就需要得到干净的水,等等。但另一些需求是更多样的,因为它们取决于个人所在的社会有什么样的期待。每个人都需要足够的衣服,可是怎样才算足够的衣服各地并不相同。每个人都应该具有流动性——有能力从一地迁往另一地——可是流动性大小和采取的形式也将各不相同。所以需求是这样一组要求,个人要在其所属的社会中过上体面的生活,就必须满足这些要求。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相对性,却并不像批评者所说的那样是完全主观的。在经济发达的社会,完全可能满足每个公民的真正需求,而且仍有大量资源可用于其他的目的——事实上这些社会拥有充足的资源来满足(特定地区内)任何地方的需要,只要存在这样的政治意愿。

如果说不同的需要是从一个方向偏离平等的适当理由,那么不同的赏罚或功过则沿另一个方向带我们离开了平等。我们仍然要问,应该得到某物指的是什么?它是指按照一种方式行事,这种方式要求根据你的所作所为选择特定的对待模式。如果某人的行为被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值得赞许,比如为一项有利于他人的事业贡献时间、作出努力,他就应该得到有利于己的对待——酬劳、收入、奖金等;如果其行为是值得谴责的,比如涉及伤害他人,则应该得到不利于己的对待——谴责或者惩罚。赏罚的基础因场合而各不相同,所以我们无法更具体地说某人必须做什么事才值得奖赏或应得惩罚。但是强调赏罚与责任之间的联系是有价值的。我们应该得到什么必须取决于我们对之负有责任的行动或表现,所以某人可以通过,比如说,证明自己对造成伤害的行为不负有责任——例如在行为发生时他是被迫的,或者他是精神错乱的——来逃避惩罚。在积极的方面,我们同样不能要求把自己并非有意的和无法预料的行为的结果归功于己。如果我救了一个陌生人的命,我应该得到某种奖赏——至少是衷心的感谢——可要是我在街上匆匆前行时将他粗暴地推开,凑巧使刺客的子弹未能击中目标,我就不该得到任何这种奖赏。救他的命不是我意图的一部分,所以我不能声称于此有份。

赏罚在大多数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中都是核心内容,但是和需求原则一样,它也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攻击。批评者常常断言它太容易被用来证明收入和财富严重不平等的正当性。毫无疑问,高收入者会急于声称自己对社会的贡献如此之大,他们的薪水并未超出对自己行为的适当回报。尽管如此,或许这不仅是一个赏罚本身的概念问题,更是找到评估贡献大小的准确手段的问题。更具哲学意味的反对意见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人们从来不会对自己的行为真正负有责任,而这是证明赏罚要求之正当性所必须的。考察一个人行为背后的因素,你会发现延伸到个人本身之外的一长串动因。她生来就有特定的能力和性格倾向,包括选择以这种方式而不是那种方式行事的倾向,还具有家庭灌输而来的其他倾向,所以任何对其好行为的“赞许”或对坏行为的“指责”其实都应该直接指向她的基因和她的父母。对赏罚的这种反对意见,提出了我在这里无法解决的关于个人责任的基本问题,但我想有必要注意,在分配时完全忽略这方面的考虑会显得多么极端。如果我们完全停止赞许或指责、奖励或惩罚他人,我们的社会互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事实上我们将根本无法把他们当人一样对待。一旦承认这一点,我们就能看到,真正的问题不是赏罚应否在我们对正义的理解方式中扮演任何角色,而是它应该扮演多大的角色。尤其是,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它决定对收入、财富之类物质资源的分配。

需求和赏罚给了我们两个基本理由来说明正义何以能要求我们对人们区别对待。还有一些不那么基本的理由。例如,人们常常会合理地期待自己得到某种与需求或赏罚无关的对待,有时正义会要求我们尊重这些期待。承诺和契约就是明显的例子。回到我前面所举的例子,也许我遇到的是这样一种情形,即我承诺将一百英镑给五人中间的一个,这时承诺就构成了把整笔钱都给他的充分理由。另一组可能证明特殊对待之正当性的理由包括归还或补偿。曾被不正当剥夺了本归其所有的利益的人,有权要求将此利益归还给他;在无法归还时,则有权要求得到同等价值的其他事物作为补偿。(我将这些理由描述为不那么基本的理由,是因为它们预先假定这些期待是在已经足够公正的现实情形中形成的。)我们再次看到,行使正义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怎样才算给某人应得之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实际情形决定的。

目前为止我一直在考察一般意义上的正义,并未具体考虑政府在促进正义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本

Return Main Page Previous Page Next Page

®Reader's Cl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