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 [10]
让我们看两个例子。首先是“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按照联合国宣言的宽泛解释,它们包括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公开或私人场合践行任何宗教教义的自由。既然宗教信仰和实践是人类存在的普遍特征,我们也许会同意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敬神、阅读宗教文本之类的机会。但是他们能不受限制地选择践行何种教义吗?应不应该允许他们劝诱改宗(试图让信奉另一种宗教的人改变信仰)呢?国家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宗教,还是可以让其中之一享有国教的特权呢?在自由主义社会中,我们所讨论的这种权利通常会得到有力的阐释,对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求作出肯定的回答。可是其他社会所承认的是一种远为有限的权利,很难证明这些社会中的人类生活因此就更不体面。
其次,联合国宣言包含了坚决的政治参与权利。它声称人人都有权参加本国政府,进而说明这需要实行定期选举、落实普遍而平等的选举权、采取秘密投票或类似的做法。这又是一项自由主义者会表示赞赏的权利,如我们在上一章所见,人们希望行使权力者以民主的方式向全体人民负责是很有道理的。但如果谈论的是人权,我们必须要问这种权利是否真是体面的人类生活所不可或缺的要件。人类社会已在此类民主权利缺席的情况下存在了数千年,尽管按照我们的标准它们并不完美,却很难断言它们一概没有为其成员提供差强人意的生活条件。
换句话说,我们需要把通常所理解的人权区分为两种类型。有为数很少的几种权利,我们可以带着几分自信地说无论人类如何选择自己的独特生活方式,拥有它们都是至关重要的。剥夺了这些权利,他们的生活就会受到束缚和阻碍而不再是完整属人的。还有大量的权利,我们相信每个公民都有权享有,它们为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提供了参数。然而这个更长的清单会出现不同的版本,要看由谁来编定。自由主义社会所喜爱的版本,也许和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如伊斯兰社会或具有儒家或佛教传统的东亚社会有所差别。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出现在某一较长清单而不见于较短清单的那些权利,在严格意义上不能被称为人权。1789年法国革命者在制定其原则性声明时,把它称作《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遵循这种做法,我们可以把属于较长清单的权利称为公民权,意思是这些权利在我们的政治社群内应被承认为基本的个人保护措施——其他社群则有一套不同的权利占据优势,与我们的权利有重叠之处却不尽相同。
我在本章开头指出,关于政府无论如何都不能侵入的个人自由领域的观念,已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变得根深蒂固。可我们发现这个观念其实是很成问题的。一旦开始考察自由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我们就会看到在许多情况下没有政府的积极行为人们就无法享有自由,因为前者提供了使选项开放所需的资源和人们作出自由而明智的选择所需的条件。我们还发现没有一个简单的方法来界定“涉己”行为的领域,除了领域内的个人之外它与任何人都毫不相干。最后我们还发现,以人权为参数来设定观察政府的绝对标准,只有在局限于短小和基本的人权清单时才是可行的。更长的公民权清单在不同的社会中将合理地存在差别,这意味着它是一个合适的政治辩论主题。某一时期似乎不可或缺的权利,随后也许会被证明有害于社会(美国的国父们想要确保能够随时召集民兵以保卫国家,所以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每个美国公民持有武器的权利——现在这项权利使立法者难以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控制手枪的扩散)。
因此,自由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价值,但这种重要性不足以对政治权威的行使施加绝对限制。尤其是在一个民主政体中,关于利用资源以增进自由、关于自由与社会责任、关于所有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等问题都将得到公开辩论,人们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可以诉诸许多不同的原则——平等、公正、公共利益、对自然的尊重、对文化的保护,等等。随着这些辩论的进行,某些自由会被挑选出来奉为基本权利,也许会被写入成文宪法。但这决不会是最后的结论:随着社会的变迁,随着新需要和新问题的出现,自由本身的形状也会发生变化。即使在二十年前,谁能想象互联网接入、电子监控或基因所有权会很快占据关于个人自由之辩论的中心舞台呢?谁又能预言哪些新问题将在未来二十年间取代它们的地位呢?
第五章 正义
由于我们在前面章节中已知的原因,洛伦泽蒂的《好政府与坏政府的寓言》没有为自由之神提供一席之地,可正义却出现了不是一次而是两次。她是环绕在良善统治者身边的美德之一,可她又单独出现在壁画的最核心部位,即独自端坐在分别代表好政府和坏政府的两组形象之间的那个庄严的人物。洛伦泽蒂为什么要画两次正义呢?我想他是要表达这样的观点,即正义不仅仅是统治者应该具备的一种美德:它首先是把众多个人整合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制度的根基。洛伦泽蒂的这位主要人物手持一对天平,每个天平上都有一根绳子下垂到和谐之神那里;和谐之神又把它们编成一根更粗的绳子,穿过那一长串公民最后到达统治者手中。洛伦泽蒂是在暗示,正义使公民相互结合起来,进而把所有公民与政府连为一体。他这样做是在追随一种延续已久的传统,这种传统认为正义占据着政治权威正当性的中心位置。如圣奥古斯丁[1]在此画创作的近千年之前所问,“如果拿走了正义,那么除了强盗的大联合,王国还能是什么呢?”
图10安布罗焦·洛伦泽蒂画作《好政府和坏政府的寓言》中的正义之神。
说正义对于好政府来说极其重要是一回事,说正义究竟意味着什么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此即整个这一章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有一件事情我们可以肯定,就是答案不会简单。洛伦泽蒂画中的人物告诉了我们这一点。一个天平上站着代表分配正义的天使,她一边用剑斩去作恶者的头颅,一边将王冠戴在值得嘉奖者的头上。另一个天平上站着交换正义(天使),她似乎正指导两个商人进行交易,大概是在确保金属制造工的长矛和织布工的一包布料具有同等的价值。
所以正义与惩罚和奖赏有关,也与平等有关,可我们该如何定义它呢?一个非常古老的定义是由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给出的,认为“正义是偿付每人应得之物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就其本身而言,这个定义似乎没有提供多少信息,但至少它确实为我们指出了正确的方向。首先,它强调正义关乎每个作为个体的人得到正确对待,而不是社会整体富庶还是贫穷、文化丰富还是贫瘠之类的问题。这并不是说群体正义的概念可以完全丢到一边——我们将在下一章更周密地探讨这个问题——而是说正义首先关注的是如何对待个人。其次,定义中“永恒不变的意志”这一部分提醒我们,正义的一个核心义项是人们决不能受到任意武断的对待:对待同一个人的方式必须具有时间上的连贯性,也必须在不同的人之间具有一致性,从而如果我和我的朋友具有同样的品质或以同样的方式行事,我们视情形而定会得到同样的利益或受到同样的惩罚。
正义要求对待的一致性这一事实,解释了为什么公正行事经常体现在遵守规则或运用法律上,因为它们通过规定具体情况下可以做什么保证了一致性。可是对正义来说仅有一致性是不够的,如果设想一条规则要求处死所有红头发的人,或者要求所有名字以“D”开头的人按双倍税率交税,我们就能明白这一点。这些例子表明的是正义要求适当性;如果人们将要受到各不相同的对待,就必须建立在与这种对待相当的理由之上。这也意味着如果没有区别对待的适当理由,正义要求的就是平等:应该以同样的方式来对待每一个人。实践中在多大程度上要求平等对待仍然有待考察,但现在我们有了除单纯一致性之外正义的第二个要素:正义要求人们得到平等对待,除非有适当的理由区别对待他们。
我们还可以增加第三个核心要素:比例的概念。它告诉我们,当人们由于适当的理由受到区别对待时,他们所得的对待应该与他们所做的事情、所具有的品质成比例,这证明了不平等的正当性。例如许多人相信,如果人们努力工作,就有适当的理由给他们更多的报酬。但是就正义而言还必须符合比例:如果史密斯的工作产出是琼斯的两倍,他就应该得到两倍而不是十倍于琼斯的报酬。
我们已经从查士丁尼的公式中得出了许多关于正义的信息,但我们仍然不能准确地说出在正义问题上人们应该得到的是什么,以及我们有什么理由(如果有的话)证明区别对待他们是正当的。这些问题其实没有简单的答案。部分原因在于具体而言人们对正义要求什么常常存在分歧;但也是因为任何人给出的答案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什么人在什么情境下给予什么样的对待。在极大程度上,我们的正义概念是由语境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确定一种规则或决定是否公正之前,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它所适用的环境。让我来举例说明。
假设给我一百英镑,要在站在我面前要求分得其中一份的五个人中间分配。正义要求我该怎么做呢?到目前为止还很少:它告诉我应该一致地对待他们,假如区别对待的话应该有适当的理由,另外我的分配应该是成比例的。现在让我们以不同的方式把现实背景添加进来,看看会有哪些分配方式。这五个人也许是我的雇员,一百英镑是他们本周挣的津贴,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考虑每个人对我们的共同事业所作的贡献,按照比例给予奖励。或者我是一名救济工作者,得到现金去帮助饥饿的人购买食物,这时我应该设法估算五个人的相对需要是什么,给需求量大的人以更多的钱。又或者这一百英镑是一次论文竞赛提供的奖金,在这种情况下正义要求我把钱全部交给提交了最佳论文的那个人。还可能这一百英镑是一小笔彩票收益,这五个人和我都是团体购买的成员,此时这笔钱显然应该由我们平分。
我猜想大多数读者会发现,我对这笔钱在不同情况下应该如何分配的提议多少是不言自明的,它所表明的是,尽管公正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