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我们时代的伦理学 [15]
18.绝对命令
康德继承了休谟对理性的挑战(见第16节)。我们可以在实际讨论中通过思考平常的主题,来探讨康德的观点。当我们试图阻止人们以某些方式行动时,一个有效的质问是:如果大家都这么做怎么办?这个测验有时被称做“普遍性”测验。如果回答是假如人人都这么做将产生严重后果,我们就会因为做了这件事而愧疚。例如,我们可能认为自己应该得到豁免,却不同意一般人也能得到。
康德提出了普遍性测验并不断推行它。在他的努力下,普遍性测验不仅成为伦理学体系中的特殊理论——似乎是使人们三思而后行或让人感到愧疚的一种策略,而且成为支持伦理学的不可或缺的基础。它发展成为伦理学的奠基石,使理性成为伦理学的唯一基础。这一测验赋予我们理性,尤其是在约定俗成或强制命令的领域里。1785年,康德在他著名的短篇论著《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揭示了它是如何赋予人类理性的。这部作品比道德哲学史上任何一本著作所激起的爱与恨都要多、所引起的评论都要热烈。
普遍性测验听起来好像是黄金法则的一个版本:“推己及人”——基督教有时宣称它为其教义之一,几乎任何一种伦理传统中都能看到它的影子,包括在孔子(前551——前479)创立的儒家思想里。康德认为他的观点不仅仅是黄金法则,而且应该有更深远的意义。例如,他曾指出黄金法则可能被滥用。罪犯会用它来攻击法官,问法官如果是他本人被审判,他会有何感受——尽管这一判决仍会公正不倚。一个生活在优越环境中的人会很乐意同意:如果他有理由不为别人提供好处,那么,别人也不应该为他提供好处。显而易见,他遵守了黄金法则。因此,我们需要某些更加复杂的结构设计。
康德首先将他希望谈论的东西与他所谓的“心力智慧”,如理解力、智力、判断力,以及气质优势,如勇气、毅力甚至仁慈等区分开来。甚至将其与财富、幸福以及令人钦佩的品质——节制进行了区分。所有这些都不是“本身即为善”,因为它们可能被误用,可能带来痛苦。甚至幸福都不是令人向往的,如恶人的幸福就不是。仁慈会使我们误入歧途——例如,它会让无权享受的人尽享奢华。并且“恶棍的冷漠无情使他不但变得非常危险,而且会很快在我们眼中变得比他不冷漠时更为面目可憎”。
唯一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是善良意愿。即使有善良意愿的行为人,“由于命运不顺,或由于继母般吝啬的天性”而无法经常做大量的善事,只要他有善良意愿,这愿望就会“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发出珍珠般耀眼的光芒”。
但什么是善良意愿?康德考察人们行善的情况,这种行善甚至是他们的一种义务(不是来自责任感),这种义务来自如个人利益、善心或虚荣心等其他倾向。有一个典型事例。一个店主从不向新顾客多收钱,仅仅因为这样做会有损于自己的利益。或许他估计这个顾客在此情况下更有可能是回头客,或小店的信誉会给他带来更大利润。店主的行为十分诚恳,但并不是因为他认为应该这样做。这里没有自身闪耀的珍珠,并不是善良意愿在起作用。那么是什么在起作用呢?
从类似这样的案例可以看出,答案的轮廓逐渐清晰。善良意愿是有良好动机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或责任感的行为。“责任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采取的必要行动。”我们本身能够代表行动规则,善良意愿是与这一代表关系相一致的行为。因此,道德的核心不在于我们所做的事,而在于我们行为的动机:“当道德价值产生分歧时,重要的不是我们所看见的外在行为,而是我们看不见的内在行为准则。”
我们可能会说这种观点言之有理。康德似乎在赞扬认真尽责的人,或讲原则、有正义感、正直之人。这个人一旦认识到“这些、那些是责任”,就会坚定不移、坚守原则、毫不动摇地去做。从某些方面讲,这是一种高尚的心理活动,尽管这种心理也会造成许多伤害,因为人的良知可能会像任何东西一样扭曲堕落。有人质疑为什么针对仁慈等品质的批评没有指向正直,因为从上述意义上说,正直也可能是恶。
有的著作者也提醒我们:在人生的许多情形中,正直并不是我们所需要的。我们常常希望人们出于爱或感激行事,而不是为了履行责任。善良的父母带孩子去参加娱乐活动,是为了让孩子开心。另一位家长出于责任感带自己的孩子去,则没有前者的意愿。为尽责而亲吻恋人的人,该被一脚踢开才对。但这些不是康德的根本批判。他会允许善良的父母或恋人或捐助者在某些范畴中获得高度赞扬,但问题在于,对他来说这些不属于道德范畴。人们只是借助责任感才发现优秀道德的。
这里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难点:康德的回答似乎要求某些内容首先要列入责任清单。如果有人问“我的责任是什么?”只说“依责任感行事”无济于事,唯一的回答该是:“我的责任就在于依责任感行事”。
所以,我们必须找到突破口,但目前为止我们还不知如何突破。那么,如何才能让我们更接近康德所应许的基础?他的行动是惊人的,不论是速度还是结果:
那是什么样的法则?它的代表必须决定意愿,为了这种意愿成为所谓的至善和无限,它甚至不考虑我们从中所期待的效果。因为在遵从法则中,我抛弃了所有冲动的意愿,只剩下行动对普遍法则的服从,这种服从单独构成意愿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只能以以下方式行动,即我在行动的同时可以期待自己所信奉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
这就是著名的绝对命令,或更确切地说是绝对命令的雏形,即所谓的普遍律公式。后来康德以其他形式对其加以表述:一是“在行动中假设你的行为准则能经由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律(自然律公式)。”另一句可能算最有影响力的名言是:“按人性原则行动,永远不要把你自己和其他任何人仅仅当做手段,而要同时当做目的”(人性公式)。我们完全不清楚上述两种表述是否能相互引申,康德则认为它们同样重要。
康德的理由是,我们在这里既有实质性的道德准则,即一条准则的不同表述,也有仅被理性验证的准则。这最后一个命题不容易实现,但也许其思想内容是这样展开的。
如休谟所指出的,我们应设想在伦理道德领域没有理性存在——只有特定个体的愿望、意志,并不一定得到任何他人的认同或尊重。而康德却认为绝对命令的形式本质使它具有普遍的权威。你不能轻视普遍性以维护自己的行为准则。一旦轻视这种普遍性,无疑就公开承认了自己是没有理性的。这一论断一旦成立,我们就有了必要基础:伦理学只能从理性中发展而来。
不幸的是,当涉及到这一原则的应用时,事情变得有些纷乱。现实生活中,绝对命令真正发挥作用的、最有说服力的情形是:某一规则或习俗的存在依赖于足够多的人的充分遵守。假设我们作出允诺与接受允诺的能力依赖于我们对信守承诺这一准则的普遍遵循(现在看来似乎有道理)。如果我们经常不兑现承诺,或者失信成为“自然法则”,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承诺或失信,因为应许的语言不再有所要求的约束力。因此,康德认为有些人的行为准则是:“迫于巨大压力时作出允诺,但并不打算兑现。”接着,康德指出,我可以有说谎的意愿,但我不希望说谎成为普遍法则,因为依此法则,根本不存在诺言。那将是在期待一种矛盾。因此,我们有抵制虚假承诺的理性。
一切都言之有理,但试想一个竭力反对作出承诺、接受承诺的人,为什么他不应该企图从内部破坏规则:通过作出虚假承诺,以期破坏人们的合作和相互信任?当然,一个真诚、善良甚或谨慎的人没有那种企图,但如果康德仅仅诉诸这些德性,其理论的纯粹形式表象就会开始消逝。我们仅有理由反对虚假谎言,而不是反对理性。
在此,有一个关于信用卡制度的案例。信用卡的存在是因为每月都有许多人未能付清欠费,从而使发卡银行有利可图。设想在这样的信用卡社会中,若人人都能按月付清欠费,就会存在一种矛盾。假设我的行为准则是“只要愿意,随时付清欠费”。我可以将这一信条“普及化”,并使之普遍约束所有人吗?令人始料不及的是,答案或许是肯定的。即使在一个人人都总是能够付清欠费的社会里,我们所看到的可能也只是人们仅在愿意的时候才偿还卡上的欠费。只要人们并非经常愿意付清费用,这一点也许就是真的,因为消费的冲动往往比储蓄的愿望强烈。因此,人们难得愿意付清全部欠费,他们会继续维持现状,并且不会违反绝对命令。同样,只要情况不是非常频繁地如此严峻,一个人就可能总是遵循“在情况这般严峻时撒谎、不守信用、偷窃和骗税”的原则。这种制度延续了下来,网开一面的可能性也随之延续下来。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前文谈到的误用黄金法则的男子,第三种限制便出现了。该男子声称只要人们能原谅他不为大众谋福利,他便不会在意人们让不让他享受利益。康德认为该男子未能通过绝对命令测试,表明他可能跌入深渊,从而需要他人帮助。但是,这显然要引起崇尚人性至上的人们的反驳:他可能不会跌入深渊,并且情愿冒险。他可能希望人人互不出手相助,因为他可以寄望于自给自足。
康德部分是从绝对命令之普遍法则公式的抽象高度出发的。事实上他辩称,人类依绝对命令——高尚的心灵——行动的能力本身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价值。他认为事实上我们从不敢肯定我们仅仅在依责任感而行事,因为我们的动机往往是多样的、并非显而易见的。但至少我们可以行动起来。我们可以使自己远离凡俗的欲望和意愿,使自己按义务的要求行事。这一能力本身使我们从根本上获得尊重和自尊的资格。我们为自己的理性而自豪。事实上,当我们提供了理性时,也表明我们内心是多么尊重理性。因此,它理应在所有能找到它的地方,即任何理智的人身上得到充分尊重。
这一论点(或类似于论点的东西:这些文本晦涩难懂)将康德带入人性公式:“按人性原则行动,永远不要把你自己和别人仅仅当做手段,而要同时当做目的。”当然,我们很难看出它的确切含义,但其大意——牢记相互尊重——显然引人注目,并且可能比牢记相互关爱更为可行。我们更没有把握是否因为能够制定约束自身的法则我们才受到尊重,大概因为我们在许多方面彼此相似才应该相互尊重。战场上,一心要奴役敌方的侵袭者忘记了共有的人性,包括爱、受难、希望、恐惧和记忆的能力,他们没有仅仅忘记战败者也能遵循通常法则进行推理。
许多人认为康德进行了寻找理性的最好尝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