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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我们时代的伦理学 [16]

By Root 940 0
而仅基于理性证明了伦理学的正当性。许多人希望这种尝试能成功,担心一旦失败将会造成的后果,于是有大型研究机构试图找到对这一可行方法更复杂的解释。但是,这种做法能否对康德思想有所贡献,这一点值得怀疑:他是个伟大的民主主义者,他相信所有理性之人都很容易看到绝对命令的必要性。

19.契约和话语


有的作者认为,康德哲学方法的一种派生思想(常被称为“契约论”)为伦理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或至少为涉及人们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许多伦理学理论提供了基础。美国当代哲学家托马斯·M.斯坎伦提出了这一问题最新研究成果的核心表述:

在特定环境中,如果一个行为不符合通常的行为准则所蕴含的既定原则,它就是错误的;没人会否认这些原则作为人所共知的、非强制性的一般契约的基础。

与康德的理论一样,这种观点也关注普遍性和理性。当代德国哲学家于尔根·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与康德的理论有细微的区别。他认为行为准则必须是:

所有受到该准则影响的人都能接受由对规则的普遍遵从所带来的结果和负面效应;这种遵从是为了实现每个人的利益要求,它将引发的后果也是可以预见的(这些后果比那些已知的其他可能性更易被接受)。

哈贝马斯的表述比斯坎伦的略为具体。它保留了某种功利主义色彩:所设想的对话或契约发生在关心所有人利益满足的行为人当中,他们关注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与其相对,在前一种表述中,斯坎伦的言论对什么是“合理拒绝”表达太笼统。举例说,假设我们当前正在讨论是以资本主义原则组建我们的社会,还是更多地采纳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原则。现有一条建议可能导致财富分配不均,一名与会人员据此拒绝接受它,我们可以允许她这样做吗?或者允许她列出有限的几条理由,譬如这条建议可能会损坏她的个人利益?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其理由(reason)真是康德所认为的理性(Reason)吗?

这些问题对契约论的观点提出了一种限制。似乎会话的参与者需要提出某种已经存在的价值观。这些就是他们准备提出或接受的理由。如果对话在具有先入为主的偏颇论据的人当中展开,将产生的结果也将是上述内容。举个常见例子,假设人们认为女性的利益原本就没有男性的重要,并假设他们的文化已使女性接受这一观点。那么,一整套来自“自然”约定的原则在这一方面正是不平等的。听起来,我们似乎需要将平等主义理念、自由理念或可被视为法定利益或权利的理念在某处引入对话,以便在另一处引出它们。我们也需要摈弃其他一些价值观,如男女不平等的思想,或对某些特定类型的人的普遍恐惧,或宗教思想中对特定生活方式的推崇。因此,有人担心谈论话语和契约会发生短路式的冲突,它掩盖了价值观的真正根源,这种根源必定落在别处。

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体现在约翰·罗尔斯[1]所著的《正义论》中。该书是一部具有极大影响力的作品,自1971年问世以来,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罗尔斯将契约观点仅应用于为社会秩序寻求总体的正义原则。他谨慎地限定了契约的缔结各方进行思索的范围,设想他们在“无知之幕”背后才能找到这样的总体原则,也就是说,他们不知道自己随后将在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其观点的基本思路是:假若你不知自己将成为富人或穷人、男性或女性、雇主或雇员,你将努力接受那些在各群体间实现正义的原则。这就如同你在切蛋糕,却不知自己会得到哪一块,这样将保证分配的公正性。事实上,罗尔斯将这一概念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缔约者也不可将具体的价值观带入对话中,但他们可以将人类所共同关心的内容,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基本需求的满足、自尊的基础,引入会话中。罗尔斯指出,在这些情况下,他们应该而且能够达成的共识是广泛保护自由的宪法,这是预料之中的。尽管受制于自由的限制(例如法律不允许用额外财富来置换言论自由),这部宪法同时也调节经济活动,为了维护最贫困人群的利益而调节经济活动。那不是自由市场的政体,也不是纯粹的平等主义或共产主义政体,它极其类似于西欧民主社会主义国家,他们有基本的“最低福利”。

然而,这一制度比西欧各国更激进(“左”)。因为在得到基本福利之后,最贫困人群可以进而提出重新分配资源。他们可以继续提出这种要求,直到这些要求对经济的影响足够大,以致整个社会财富开始减少,因为此时人们没有充分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最贫困人口的处境每况愈下。换句话说,社会、经济秩序的首要任务是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不管人们认为罗尔斯对社会的看法多么有诱惑力,它让人再次产生怀疑:这种契约观是否能起作用。听起来罗尔斯更像是在描述一个受某些人拥护的社会。除了嫉妒自由,并且极度“厌恶风险”外,这些人对幸福生活没有其他特殊的看法。他们惶惶不可终日,反对不平等的经济秩序。这意味着,他们对跌入一种不平等经济秩序的底层的恐惧,更甚于对另一种经济秩序的看重,这种秩序允许富人更富,但穷人的境遇更为恶劣。或许我们许多人正是如此,尽管也有许多人愿意以自由作赌注换取经济优势地位,或以安全换取机会。然而,契约机制似乎行不通,我们仅剩下缔结契约时的偏好和价值观。它们是文明的、具有诱惑力的、谨慎的,甚至是得到广泛认可的偏好,但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内容。

然而,在寻找共同观点的过程中产生的伦理观,其形象也有吸引人之处。我们想象中的对话是共同努力以解决我们共同关心的问题。我们的目的是要找到伦理学的程序基础。伦理原则是在任何理性的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对共同行为准则的认同。

20.共同观点


当伟大的哲学家(譬如康德)在进行哲学探究时超越自身能力,或看起来有这种趋向时,我们可能会怀疑即将得出的观点是否可靠。事实上,在康德之前的哲学家的思想中,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真知灼见。

让我们回顾一下为行为或总体态度提供理由或接受理由。这一点对身处社会中的我们来说是必要的,但它需要人们作出假设,假设我所提出的理由(基于我的观点的理由)可以从你的观点得到认可。若我的理由得不到你的认可,关于现实问题的讨论会演变成一边倒的“我、我、我”独语,而对方也一样。这样双方就不可能对形势的分析达成共识,或对促成将采取的行动的因素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实现合作,我们需要共同探讨某个问题,最终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休谟就此作出如下论述:

当一个人称另一个人为其敌人、竞争者、对头、对手时,他被理解为在讲自爱的语言,在表达他自己所特有的、发源于他自己的特定环境和境况的情感。但是当他赋予任何一个人以邪恶的或可恶的或堕落的这些词藻时,他那时就在讲另外一种语言,在表达他期望所有听众都将由之而与他发生共鸣的情感。因此,他再次必须撇开他私人的特定的境况,选择一个他与他人共通的观点。[2]

因此,理性的实践要求我们讲这“另一种语言”。如果我认为世人将与我共同谴责某人,我不能仅仅说这个人是我的敌人。为了激起公愤,我必须将他描绘成邪恶、堕落、可憎:总之很可恨。

幸运的是,我们可以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讨论选购什么汽车时,我们可以从对车的一般要求中得出共同标准:舒适、可靠、经济实惠、功率大小等等。如果你提出其他与我不同的选择理由,我们会参照统一标准来确定这一因素本身能否作为一个原因。当然,我们不能保证一定会得出共同结论,但我们却能保证得出这种结论的可能性。这足以使对话成为理智的选择,而不是通过武力或暴力将一种解决方法强加于每一个人。

用这种方法思考伦理学问题时,我们将从康德的论述中得到一些启发。假设有人曾向我们作出允诺,而她并不打算信守承诺。我们会怀疑康德的愿望,即表明她是非理性的,或表明她处于某种自相矛盾的状态。我们所能表明的可能不仅是我们不喜欢这样,我们至少在为就她的行为达成一致看法而进行的任何谈话中,可以告诉她不要期望我们会赞同或认可她的行为准则。至少,她只能在有一些打动我们的理由时——例如许诺的内容对我们或者我们关心的人的幸福来说是绝对必需的,才能期待我们的赞同。如果行为人不能在这种交谈中为她的原则辩护,即使她不是绝对的非理性,也不会得到重视。在与他人理性交往的过程中,她拒绝合作,并漠视共同观点,我们可以说她不尊重我们的观点。这是不合理——甚至是非理性——的一种形式。

我们在此也可能立足于社会需求和自然条件。假设我为了某种原因在某种情况下采取了某一行动,于是,向你陈述行动的动机意味着希望你能将我的动机视为可接受的,认可这种行为在那种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只要想得到认可,我就需要从普遍观点中寻求正当理由。

我们可能毫不在意实现思想统一。我们会排斥他们,以他们的无知、其他方面的劣势地位、不合理的标准或恐怖野心为理由。我们可能希望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或者不在乎是否通过强制或欺骗手段取得他们的合作。因此,程序的方法与休谟对理性的怀疑颇为一致,他研究普遍观点的方法表明了这一点。凡事总有激情在其后:我们企图避免被强制和控制,希望能驳回那些声称他们的利益被忽视的人的指责,希望寻求使我们能够勇于面对他们的共同标准。这些也许只不过是我们的关切和热情,但它们毕竟是能推动人性发展的关切和热情。

然而,关于伦理学基础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共同观点有时看似一个神话。设想一架钢琴压住了你的脚,正在让你受到伤害。就你这一方面来说,解除皮肉之苦是迫在眉睫的大事,使你有足够的理由立即掀翻钢琴。我如何能理解你的处境?我不能切身感受这种痛,也没有像你那样受到疼痛的刺激。从受害人的立场来看,如果安然无恙的我们慢条斯理地安慰他们,让他们相信我们与他们有同感,那纯粹是一个谎言。“你的痛苦我感同身受”是脱口秀中煽情的胡言乱语。

我们能做的就是接纳他人的行为理由,并使其成为我们自己的。我们不仅理解那个以脚受到伤害为理由搬开钢琴的人,我们还可能把他的痛苦当做我们的行为动机。他的痛可能转化为我们的痛——不是简单的脚痛,而是成为解救他的愿望。看到他人遭受痛苦却无能为力的善人会感到极其不安。在这种情况下,让我们采取行动的是同情心或仁慈心,而不是任何语言程序规则。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对他人痛苦与难处感同身受,这一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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