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我们时代的伦理学 [13]
因此,为了切实捍卫所欲的自由,我们不要幻想理性自由,而是要对柏拉图提倡的精英政治的可行性保持戒心。古罗马作家尤维纳利斯[2]在他第六首《讽刺诗》(公元116)中提出的问题后来为人所知:谁来监督那些卫国者?据说,温斯顿·丘吉尔曾说过:民主制度是有史以来一种最最糟糕的制度。没有人应该被授予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无限权力,也不应该允许任何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统治他人。毕竟,精英们也是人。反民主政治的无情历史让我们认识到接受柏拉图的贵族神话将有多么危险。柏拉图本人在现实世界中清楚地知道这一点。在他的理想国度中,卫国者只有经过不现实的严格教育才能培养出堪当重任的品质。他没有为一夜间登上宝座的独裁者提供任何动听的借口,这些统治者总是叫嚣自己知道人民的利益所在。民主制度下的政治家也许十分糟糕,但是那些扬言最了解我们需求的人也许更加恶劣。
然而,即使在民主制度里也有柏拉图式完美的卫国者的影子。美国民主制度中设有“司法审查”制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这项制度可以审查并推翻经由民主投票而生效的立法。这都是以宪法名义实施的,而宪法是只有法官群体才有优先解释权的文件。正如在宗教领域,只有神职人员才有权解释教义中包含的真理。
对精英政治的反感也体现了对家长式统治的厌恶,即对为某人利益计指使其如何行事的厌恶。我们通常自认为最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这也来自于我们自认为是自主的理性人。同时,我们内心又知道,在某些时候如果有人推翻我们的判断,情形会更好,就像儿童的判断被推翻一样。安全法强制工人配戴安全帽或安全罩,不管他愿不愿戴。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社会保障制度强制人们在进入老龄之前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大多数人能遵守开车系安全带和骑摩托车戴头盔的规定。这些都是以行为者自身利益之名施加于行为者个人自由(freedom)的限制。然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我们往往借自由之名说明这些限制带来的好处。社会保障让我们免于(freedom from)老龄贫困问题,安全法使我们免于因疏忽造成的破坏和死亡。
与堕胎问题辩论中的情形一样,学一点伦理学知识后,我们将质疑电视节目中那些看似精彩的绝对观点。即使是神圣的自由权利也面临着妥协,将我们带入一个注重平衡的世界。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不保护蛊惑之辞、诽谤之辞,也不保护泄露国家机密、煽动种族仇恨、引起民众恐慌等言论。这些规定的好处则是,我们将不受以下不良行为的侵害:诈骗、对我们的品格和行为的歪曲、来自敌国的入侵、国内骚乱、群体性恐慌等风险。当然,麻烦的情形不能避免。有网站公然提供在厨房自制爆炸物的简易配方。对此,我们需要用言论自由的观念来对其加以保护吗?如果加以保护,又如何保障他人不受炸弹袭击的生存安全呢?许多女权主义哲学家指出,淫秽语言侵犯了她们的生活自由,使她们成为不健康幻想的对象。这是一种重要的自由,因为我们前面多次谈到的他人对我们的尊重,是幸福感的一部分。但是,这种重要的自由与他人(男人或女人)表达幻想(虽然可能很不健康)的自由相比又如何?如果有功利主义微积分算出允许和抑制这些自由的成本和效益该有多好!但是我们很难找到这种公式。
15.权利和自然权利
在上一节开头我们看到,“我们有免受……的权利”不仅是提出道德和政治要求的有效方式,并且是最佳方式。
但是,它似乎也打开了人们无限的诉求空间:我们听到人们毫无愧色地要求避免所有不利、不幸、冒犯、短缺、需求、失望等等的权利。这些要求听起来无可厚非,但是我们还应该记起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维护法律、政治、经济秩序以确保其不受消极形势以及其他形势危害的义务。所以,我们要考虑一下上述要求是否需要我们承担太大代价,甚至履行根本不能履行的义务。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时常备受争议地陷入这种困境。人权宣言不仅广泛保护人们都珍视的公民权,还提出了一系列“福利权”。比如它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于是,上面所述的诉求膨胀的闸门打开了:不难主张,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不能受这种、那种或其他种种形式的束缚;人们甚至要求获得一些荒唐的权利,如即使没有能力胜任某项工作,却要求免于求职失败。
“自然权利”一词往往成为此类批评的目标。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决心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它主张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它规定任何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以下权利:“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的权利。”
然而,这些明显无害的观点却引起哲学界的广泛怀疑。法国大革命本身的暴力无政府状态对这种怀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很难给“自然权利”一个明确定义。我们能够认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们甚至能够想象这些权利是从原始社会演变而来的;在原始社会,通过约束自己,人们相互给予近似权利的东西。设想一下,甲克制自己不侵占乙的地盘或不向乙施加武力,或不引诱乙的配偶与其发生性关系。假设甲不约束自己的行为,他将遭受同伴的严厉谴责。然后,我们就可以讨论协议或关于克制的契约,从而看到财产权及其他社会权利体系的萌芽。乙可以向某团体请求禁止或惩罚甲的侵犯行为,通过支持乙,这个团体中的其他人便确认了他的权利。但是,所有这一切都要求有一个社会存在。在社会国家出现之前或在其之外,能有什么以权利的形式存在?每个人对所有的一切都拥有权利吗?还是没有任何人对所有的一切拥有权利?这些问题看起来有些荒谬。
但是,我们不必用自然权利的话语来提出这些问题,也不必暗示在社会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居然享有各种权利。我们无意描绘一个梦想之地,而是想规定一种任何社会都应该维持的秩序。因此,声称这种观念不尊重历史或者不符合现实都不准确。例如,人非生来自由——他们出生于某个社会秩序中,这种秩序将责任和义务强加于他们。他们既不能享受方方面面的自由,也不可能生来平等,或在各方面保持平等。但是,这种观点的意图在于以这些理想为名而批评现有社会秩序,或努力实现某一理想,这种理想涵盖了一些基本的平等观念(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一些主要的自由清单。
尽管如此,我们仍可能对作出这些规定的原因表示疑惑。在“自然权利”中“自然”一词可能显示了某种宗教背景。仿佛上帝在我们出生时就给每个人贴上了一张可向他人索取之物的清单。如果这种说法对我们没有吸引力,那么,“自然(nature)”这个词还引出了某种亚里士多德式的理论。人类的“本性(nature)”只有在确认这种权利的社会中才会变得活跃、张扬。他们只有身处这种社会才能“实现”自我或享受“真正的”自由。但是,这种理论仍令人质疑。人性多变,适应性强,并且正如已经看到的,我们对人类繁荣有各种不同理解。许多人认为我们在当今富裕自由的西方民主社会能繁荣发展;但有人说,只有在平等主义社会,那里严格限制任何人、任何阶层拥有财产的数量,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我们才能繁荣;还有人说,只有在严厉的社会秩序控制下,人们统一信奉同一宗教,我们才能繁荣。
我们已经看到人们的权利意识会危险地膨胀。有人从实用主义或者说注重实际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反对意见。语言表达是抽象的:财产权给了你多少财产?这一权利令他人承担多少义务?如果有人需要他人照顾、需要生活资料支持才能维持生存,他的生命权能让他拥有多少关照和生活资料?我们早已看到,自由这个由一个词构成的观念可被随意变通、危险放大,以至最终自由权似乎失去所有意义。由一个词表述的权利不能解决各种棘手问题。
这种表述容易引发争议。它使我与他们对立,鼓励与他人相对的我的权利意识,这种意识只是事与愿违时我的怨愤情绪。这种语言不是真正的社会的语言,因此边沁将它视为“恐怖分子”的语言。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夫妻双方总是相互提防,防止自己的权利受到对方侵害,我们对这种关系便无法保持乐观。当婚前协议规定:双方必须共同负责清洁、分担家务,共同照顾子女,一周最多四次、最少三次性生活,那么我们对接踵而来的婚姻也不应乐观。我们不能完全否定这些约定——它们可能有积极意义,但是当事人将其作为权利提出就意味着我们还没有取代我。对于不平琐事的敏感不是建立美满家庭的正道。只有当“我们”取代了“我”,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才会成熟。边沁曾明确表明对这类协议的态度:
这些虚假权利宣言的最终的、明显的目的是什么呢?是赋予那些激情以尽可能多的力量,但是那些激情已经过于强大;是要冲破对这些激情的束缚,是要告诉那些自私的激情:到处都是你的猎物;是要告诉那些愤怒的激情:到处都是你的敌人。这就是这种著名宣言的道德性之所在。
事实上,它是马克思后期批判“资产阶级”或者利己主义权利的实质。像其他许多社会主义思想家一样,马克思认为,“权利”意识的核心在于原子式的和个人主义的道德体系。它强调个人需求,却忽略了个人赖以生存的社会的普遍利益。
然而,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这种特征正是权利意识的可贵之处。他们指出,各种权利保护我们不受社会侵害。即使在民主制度中,少数派也需要保护以防多数人的暴政。坚持自己的权利可能是自私自利、刻薄的行为,有时甚至显得麻木不仁,但我们仍然需要权利意识。我们需要权利意识来记录人类的相互依赖性,来保护我们免受他人伤害,即使这种伤害戴着集体的或政治的面具。有人进入婚姻殿堂时仍念念不忘提出一系列权利,即使这算得上愚蠢的行为,但双方彼此间的确拥有一些权利,并且一旦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补救和纠正就都是必要的。
第三章 伦理学基础
现在,让我们继续探讨那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第一章,我曾试图改变某些人对伦理学所持的敌意观点。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和怀疑主义对伦理学的威胁。我们可能还担心良知的声音是一种幻觉。当我们试图去了解良知作为一种权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