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性存在 [3]
历史与社会学理论家米歇尔·福柯提出,应当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性行为法则置于一个更大的社会背景中,这一背景就是当时的人们十分注重怎样成为一个好公民:他们对公民的饮食、运动以及与妻子和奴隶等从属人员的关系,都制定了规范。福柯还指出,相比较起来,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中,人们对于食物的文化关切,要比对于性的文化关切重要得多。的确,在古代世界,对于许多人来说,日常生活就意味着求得生存,用古代史专家彼得·加恩西的话来说,就是“与食物息息相关”。对于食物和政权的注重,在古罗马人身上更为明显。当时上层社会男性的社会和政治权力几乎不受限制,而且社会上又弥漫着对道德堕落的不安心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塞内加为代表的禁欲主义哲学家们便提倡一种精神,即男性精英们要掌控他们的欲望,同时避免食物、酒精和性放纵可能带来的种种害处。如塞内加所说:“道德已经堕落,邪气主宰着一切,人类正在腐化,罪恶正在弥散。”不过,他在给自己的朋友路西里斯的信中又补充道:
路西里斯,如果你认为奢靡之风和对于道德的蔑视只是我们时代的罪恶——人们总是为此责备我们的时代,那么你就错了。这些是人类固有的缺陷,与时代无关。没有哪个时代能逃过这一劫。
为了对抗这种享乐主义的倾向,一种崇尚自我掌控的时代精神应运而生;这种精神被视为一种能给人带来道德快感的选择,一种可以让人生更美好的审美体验。过有道德的生活,意味着“在所有事情上”都实行自我节制和自我平衡。这一含义广泛的社会精神包含着性方面的自我节制,其重点是父权制环境中的性节制。原本,在父权制环境中,家中的任何一个人——不仅仅是男主人的妻子——都可以成为一家之主的性对象。
基于希波克拉底的医学理论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观点,伽林等古罗马名医强调“过度”的危害,宣扬在营养和性事上实行节制的好处。在性伦理道德方面,他们主张,虽然适度的性生活是维持健康的必需,但过滥的性行为则应当避免,因为这会使男人变得虚弱、性无能,患上消瘦症。著名学者老普林尼在他的《自然史》一书中,不无赞许地用大象作为例子:因为“它们隔年才交配一次,而且每次只交配五天,不会再多。第六天,它们一头扎入水中,不洗干净就不回到种群之中”。不过,自我掌控这一概念也有其政治寓意。人们认为厄洛斯[9]所代表的爱欲力量有可能会威胁到社会政治秩序。正如福柯所指出的,当时的人们习惯于指责暴君的性生活放纵和不受节制,还认为控制好个人的欲望是民主制度存续的关键。古代历史学家詹姆斯·戴维森曾说过:“希腊人……觉得控制好所有欲望是作为公民的责任,虽不必费尽心机去完全征服这些欲望,却要训练自己去对抗它们。”到公元5世纪,自我掌控的文化已经在社会精英中得以确立。这一文化注重性行为的节制,又受到早期基督教的影响,崇尚各种形式的禁欲。虽然基督教道德在某些方面与古典道德一脉相承,但其兴起却将彻底改变性所蕴含的社会与政治意义。
基督教与肉体的堕落
早期的基督教虽然融合了古代社会晚期某些关于自我掌控的思想,但是却将它们加以改造,构想出一种完全不同的性伦理道德。在古代社会晚期,禁欲因被认为是一种男性自我掌控的德行而备受推崇,而到了公元5世纪,基督教教义开始宣扬贞节观和禁欲观的时候,禁欲就同时针对了男女。当时世俗的政治权力开始向教会转移,在这样的背景下,性欲因为让人们耽于结婚生子的俗务而备受指责。性欲让人们不能集中精神,为进入天国和死后的生活作好准备。基督教对于性的敌意,反映了当时一项更为普遍的宗教任务,即将人们从世俗的束缚和欲望中解放出来。独身和贞洁被视为行为规范,而性和欲望则要受到监管。
奥古斯丁(354年—430年)是西方基督教的奠基人之一,对这一情形的发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他的一些不成形的学说,被发展为后来的一个重要教条——“原罪”。“原罪”的观点将《创世记》中所叙述的上帝将亚当和夏娃逐出伊甸园的原因视为性。奥古斯丁宣称,如果亚当和夏娃没有沦丧于肉体的欲望,那么天国里性的形式,只是“在伴侣的臂弯中温柔地睡去”而已。他还认为“充满肉欲的性是上帝的敌人”。与古典时期的人们不同,奥古斯丁认为性不是由身体的热量导致的,而是由“色欲”——罪恶的欲望——导致的。人们不顾体面走向堕落,表明“肉体的堕落”战胜了道德意志的力量,而性交这一过程也沾染上了原罪的色彩。因此,奥古斯丁鼓吹禁欲。不过,从他的自传《忏悔录》中可以看出,他本人觉得对抗“色欲的肮脏”的过程并不容易。这本书中他的自我形象十分著名,他将自己描绘为一个向上帝祈祷的青年,祈求上帝“赐予我一些贞洁和节制力,不过不是现在”。
由此,基督教伦理产生了一种对于性的明显敌意,并进而发展为对肉欲的敌意,将其看作精神救赎的障碍,会将人类禁锢于动物的欲望之中。人类自出生开始,就被罪恶所玷污。按照加尔文的说法,一个新生的婴儿就是“罪恶的温床,在上帝面前只会是可憎可厌的”。对于古希腊和古罗马人来说,勃起的阴茎是权力的象征;相反,在奥古斯丁眼中,它象征着色欲对于人的奴役。公元3世纪的希腊神学家奥利金笔下的女性,则更是“欲望的奴隶……甚于禽兽”。
基督教对婚姻的态度是矛盾暧昧的。遵照耶稣的训示,“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门徒”(《路加福音》,14:26),早期的基督徒本质上将家庭看成影响宗教虔诚的障碍。对于婚姻,他们则更多持怀疑态度,因为肉体的诱惑是由魔鬼操纵的,会使人们处于险境。13世纪,教皇英诺森三世就明确阐述了这一矛盾:“人人都明白,即便在夫妇之间,性事也必须有肉体的骚动、情爱的热烈和欲望的气息才能进行。”新教的神学家马丁·路德对婚姻中的性行为也表达了同样的厌恶,宣称:“如果上帝要问我对于这件事的意见,我会建议他继续通过捏泥巴让人类延续后代。”但是,教会的神父们认识到,大部分的信徒们不太可能接受基督教的独身生活理念。因此,以使徒保罗为代表的神学家将婚姻看作与物质世界之间的一种合理妥协,并称赞婚姻为社会的基石。他们宣称只要夫妇结合的主要目的是繁衍后代,并且遵循一夫一妻制,对彼此忠实,就应该对彼此尽“婚姻的义务”,即性交。比起古代世界的观点,这一观点更强调婚姻在繁衍后代方面的义务——在古代世界中,收养的孩童或成人也可以成为继承人,和婚姻繁衍的后代一样为社会所认可。因此,在基督教世界,婚姻中有性行为存在至关重要。格兰西的教会法教材(1140年)中曾记载,无性婚姻可以作为离婚的合法依据。不过,教会当权者一般会对解除婚约的要求持怀疑态度,因为有的夫妇为了挣脱婚姻的束缚会不择手段,假称对方性无能。基于这一原因,不少地区,包括英格兰,都在教会法庭中引入了由“诚实的妇女”检验丈夫一方性能力的制度。历史学家安格斯·麦克拉伦在《性无能:一部文化史》中就记载了15世纪约克和坎特伯雷教会法庭上进行的这样一次检验:
还是这位证人,裸露出她的胸脯,将双手在上述的火旁烤热,握住并揉搓上述这位约翰的阴茎和睾丸。接着,她拥抱并频繁地亲吻这位约翰,尽自己所能挑逗他,以让他显示出自己的阳刚之气和性能力;劝告他为了保住面子,应该在当时当地就证明自己是个男人。根据她的描述,在上述这段时间里,在她的检查和不懈的追问下,那男人的阴茎仍然不到三英寸长……既没有增一分也没有减一分。
图2中世纪对于性无能的检查,后来成为终结婚姻契约的合法依据。
奥古斯丁认为“对于很多人来说,完全的禁欲比完美地控制欲望更容易”。基于此,基督教婚姻被视作是退一步的选择,不如独身和其他禁欲行为。一些早期的教会神父,如奥利金,为了与色欲斗争,让其不致祸害自己的信仰,采取了自我阉割的极端行为。尽管这一做法在大众中从未十分流行,但到了公元4世纪,这种以自我阉割来体现基督教纯洁性的做法,还是引起了教会上层的警觉,他们开始在各类教会条规中谴责这一行为,并将其斥为异端。还有其他一些人,比如公元3世纪和4世纪的“沙漠神父”安东尼和杰罗姆,选择隐退于埃及的沙漠地带。这种与物质世界隔绝的行为,被后来的修道院继承并发展为一项制度。
基于对婚姻中性行为繁衍功能的强调,以及对其他出于肉欲的性行为的反对,女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尽管很少受到法律制裁,却不断遭到教会当局的谴责与压迫。教会对于男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所持的态度却似乎更加矛盾。尽管历史学家就当时教会对男性之间性关系的宽容程度还存有争议,中世纪史专家约翰·鲍斯韦尔却记录了一些例子,表明男子之间的同性结合似乎可以经由宗教仪式得到认可。他提出这种关系在中世纪早期的拜占庭帝国司空见惯,只是在14世纪以后才遭到天主教会的压制。毫无疑问,因地域和时间的不同,对于男性之间性行为的压制也有所区别。虽然基督教伦理将鸡奸视为一种不正常的罪恶行为,但直到18世纪之前,“鸡奸”都是一个含义广泛的词,包括男人和女人的各种“违背自然”的性行为(只要是不能产生后代的性行为),包括兽交、手淫、肛交、口交、男人之间和女人之间的性行为,以及男女之间采取避孕措施的性行为。
文艺复兴时代的佛罗伦萨曾因为鸡奸行为的泛滥而声名狼藉。1432年,该城设立了“夜务庭”,其唯一职责就是对鸡奸进行制裁。据历史学家迈克尔·罗克记载,70年的时间里,1.7万名男子(当地居民总数为4万人)曾因鸡奸而受到至少一次的调查。他以法律证据证明,不仅当时佛罗伦萨的大部分男性都有此类行为,而且大部分的处罚仅仅是少量的罚款而已。与此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