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性存在 [2]
男性之间的恋情则广为当时的社会所接受,极其普遍,并广泛见诸当时的文学、艺术和哲学作品。不过,对于男性之间的性行为,人们的看法却不尽相同,对于到底是爱慕年轻男子还是爱慕女人更为高尚的争议无处不在。一些人认为爱慕男性比爱慕女性更为高尚,因为去爱一个和自己平等的生物,比去爱一个低等生物要好。《欲望》是一本古希腊的谈话录集,作者已不可考,其中有一段关于爱慕男性和爱慕女性各自有其优点的话,是这样说的:
婚姻是繁衍后代的需求所催生的药方,但哲学家的心必须仅由男性之爱来主宰。
该文还继续论证说,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为了满足繁衍后代的需求,但一旦这种基本需求被满足,并且社会向一个更高级的阶段发展,男性就自然会想追求文化上更为高级的享乐形态,因为这种享乐已经更多地脱离了自然形态:
与女子性交比与未成年男子性交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轻视后一种关系。我们要牢记,原初的行为仅仅是出于需求的驱使,而那些因为进步而产生的需求,则更为高级,更值得我们尊敬。
古希腊诗歌中还提倡,最优秀的军队需由男性的同性恋人所组成,因为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恋人,并在他们面前有所表现,会尽最大的力量杀敌,表现得奋不顾身——柏拉图在《会饮篇》中也提出过这一观点。但和其他一些人一样,柏拉图本人曾表达过对男性之间性关系的厌恶。他主要批评了那些在这一性关系中处于被动顺从地位并从中获得享受的男性。他认为这些男性是软弱而女性化的,只是存在于男人身体里的女人。这些女性化的、顺从的男性违反了性别角色的常规模式,将自己的身体奉献给其他男人侵入,等于是自愿地接受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女性的地位,这些人被认为有悖于自然之道,和那些扮演男性角色的女人(被称作女奸者)一样,对社会秩序是一个极大的威胁。
侵入者的角色对于男性的社会和政治地位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基于这一点,成年男性之间的性关系会令人们感到非常不安,因为其中的一个人必须要扮演屈从者的角色。而与未成年男子发生关系则可以部分避免这一问题,因为男子必须要到成年才具有公民身份。古典文化中的人们认为,年轻男子脸颊上和大腿上长出毛发会使人产生性厌恶。未成年男性从青春期的开始到成熟的少年时期,是具有性诱惑力的,但一旦长出了胡子和阴毛,这种诱惑力就消失了。雅典人认为成年男性和少年男子之间的情爱是自然而高尚的,只要他们遵守性交的规范。
这种成年男性对少年男子的性渴求,被称作希腊式恋爱。人们往往将此看成是成年男子(“情人”)向年轻的、处于被动地位的“男孩”(“被爱者”)——一般最小12岁,最大17岁至20岁——提供理论和肉欲上的指导的关系,这与现代人看待师生间性关系的态度截然不同(不过,职业的教师和培训者——其中很多人原先是奴隶——是不得勾引他们的学生的,奴隶也不得引诱年轻的自由民)。希腊式恋爱关系常被视为年轻男子所受的一项常规教育,并成为了一种制度化的关系,即成年引导者将哲学命题和常识教授给未成年男子,为他作好成为公民的准备。
虽然希腊式恋爱关系被社会广为接受,但身为自由民的未成年男子是未来的公民,这就意味着这种关系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道德约束。因此,在这一关系中注重性交规范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男子而言,他们在希腊式恋爱关系中不应当体验性欲望。如果他们愿意为年长的男性献出肉体,应当是出于“友爱”——对于追求者的友谊、尊重和爱。因此人们认为,男孩应该在被对方追求了相当长的时间、让对方付出相当昂贵的代价之后,再委身对方,才显得得体。男孩如果从交欢中获得愉悦,则会被指责为“女性化”和不知羞耻,“不是男人当有的行为”(因为人们认为只有女人才对性愉悦有着贪婪的胃口)。
有关女性之间性关系的史料则寥寥无几,研究古代性史的历史学家哈波林、福柯等人的研究也几乎全部集中于男性之间的性关系。公元前7世纪出生在莱斯博斯岛的诗人萨福是一个罕见的例子。她的诗歌描述了女性之间的强烈情感,虽然这些诗歌留存至今的很少。古代男性则会以否定、蔑视或者窥阴的态度来描述女性之间的性关系。他们习惯于认为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女人拥有硕大的阴蒂,正如男人的阴茎一样;或者想象她们在假阴茎的帮助下,获取了男性的侵入角色。
虽然男性之间的性关系一直是古典性文化中最能引发热议的一方面,但这只是当时男性众多的性选择之一,他们的其他选择还包括性交易和婚姻。当时的人们认为只要是公民,无论男女,都应当有合法的婚姻以及婚内性行为,这也是他们对于社会的基本职责。体面的女性在婚姻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的性关系,她们的性行为仅限于婚姻之内。通奸被定义为有已婚女性参与的性行为(而另一通奸者的婚姻状况则无关紧要)。通奸是典型的古代性犯罪,也是很多古代文学作品津津乐道的主题。在古代世界,大部分不正当的性关系都会得到不成文的默许,但通奸却会遭到公众谴责和社会唾弃,引发复杂的法律后果。人们认为,勾引一个雅典女自由民,比强奸更为罪大恶极,因为秘密的通奸会让男人无法确定自己孩子的血统,不像遭受强奸后的女子生下的孩子,在确认身份后会被直接杀死。因此,人们认为强奸不是对被强奸的女子本人所犯下的罪恶,而是对该女子的丈夫、父亲或男性监护人所犯下的罪恶,也是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因为受伤害的男性一方很可能会采取复仇行动(无论男女双方是否你情我愿,只要当场发现,这些男人都可以合法地将犯奸者处死)。罗马的奥古斯都皇帝在公元前17年颁行了关于通奸的《尤利乌斯法》[7],这项法律对通奸进行了重新定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通奸已经不仅是家庭事务,而且是一种应当遭到流放或被处以死刑的罪过,与整个社会利益攸关。事实上,该法律规定,如果女子的丈夫和父亲没有在一定的时间内及时处死罪犯,任何有责任心的公民都可以代他们执行。
花钱找舞女、“夜娼”和其他形式的卖淫者,虽然也被认为是可悲的行为不检点,但无论如何,却比与女自由民发生非法的性关系要体面得多,风险也要小得多。古代世界中,性交易无处不在,唾手可得。在很多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市中,卖淫者需要缴纳赋税,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很大。性交易的顾客无一例外是男性,而卖淫者却不但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青少年男子(他们常常之前是奴隶或其他非公民)。性交易似乎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地点不仅局限于妓院,也包括公园、墓地等公共场所,而考古遗迹中亦发现过卖淫者的草鞋鞋底上“跟我来”的字样在地上留下的痕迹,说明这也是他们拉客的一种方式。男性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拥有自己专门的性奴,或者与朋友们共享。对于富有的男人来说,召唤更为精致高雅的高级妓女,是格外的享受,也是被社会所接受的。用公元前4世纪的著名希腊政治家狄摩西尼[8]的话说:“高级妓女为我们提供享受,侍妾满足我们身体的日常所需,妻子则负责为我们诞育合法的后代,并忠实地保卫我们的家庭。”成功的高级妓女从前常常是奴隶或外来移民,她们所拥有的自主权要比公民家庭出身的女性大得多,其中的一些人甚至财力雄厚,地位显赫。
成年男子居于主导地位,能够随意进犯处于屈从地位的女性或少年男子,这对于古代雅典的政治秩序至关重要。古代雅典民主制度的奠基者梭伦通过建立公共妓院,控制了嫖妓的价格(让任何公民都可以负担),由此在性奴的使用权这一问题上实现了民主化,他因此备受古希腊人的推崇,虽然这一做法事实上的正确性很受争议。正如戴维·哈波林所指出的,这一做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嫖妓民主和政治民主联系起来:任何男性公民,无论贫富,都应当可以花得起钱购买性享受。一些男性自由民由于贫穷而面临处于被压迫的社会地位,从而被女性化的危险;而现在廉价的卖淫者供应不绝,他们便可以通过性主宰的方式,重新获得社会身份上的统治地位。一些历史遗迹也可证明,虽然由于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古代世界中卖淫者的价格会有所差异,但总体上来说都十分低廉,如庞贝古城的墙上就有卖淫的价格表(最廉价的性服务与一块面包的价格相当)。
将男性卖淫这一现象作为问题来研究,可以揭示古代世界中性、性别和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虽然男性卖淫并不违法,但自由民如果自愿卖淫,则被看作是自贬身份,通过成为性活动的被动对象,降至与女性、外来民和奴隶相同的地位。任何雅典的男性公民,如果在青少年时期曾从事卖淫,则会失去他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在古代世界,性除了与公民身份相关,也与宗教活动密不可分。人们会特地通过性交、跳舞、唱歌和其他仪式来庆祝某些公共节日,比如在罗马统治下的埃及的克诺伯斯,便有这样一个一年一度的宗教节日。在古代的近东地区,由宗教场所的奴隶卖淫者为前来朝拜的人提供性服务的现象十分普遍。与此不同,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神庙中是否有卖淫活动存在,尚无确凿的证据。但古罗马的卖淫者却有他们专门的宗教节日,他们还更多地作为敬拜者或服务者参加其他宗教节日。
不过,我们还需谨记的一点是,古罗马和古希腊文化并不是同质单一的。虽然古罗马和古希腊的性伦理道德十分相似,它们之间却也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即在古罗马文化中,鸡奸问题显得较为严重,而且希腊式恋爱关系(以及其所谓的教育上的好处)在古罗马也不被看好。虽然古罗马的成年男自由民可以与男妓、奴隶或外国男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他在其中扮演进攻的一方),也可以出没于妓院,但古罗马的道德法律,如《尤利乌斯法》却禁止成年男自由民与未成年男自由民之间发生关系。古罗马帝国每过一段时间便会重新颁行这样的法律,以彰显新皇帝对于公众道德的关切。不过,这样的法律很少被强制执行。不少备受推崇的古罗马诗人,如卡图鲁斯、奥维德、贺拉斯和维吉尔等,都在诗中讴歌男性之爱。提布鲁斯在一首诗中还描述了他的爱人,青年男子马拉修斯因为一个女人而抛弃他的心碎经历。
古希腊时代,女性的名字在她的一生之中都不得在公共场合被提起;相比之下,古罗马帝国女性的公民地位则要高一些。古罗马女性(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