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性存在 [15]
同性恋者还将以前人们给予他们的标签加以重新利用,逐渐改变其社会含义,这也是他们的一种政治策略。比如,“柴棍”[21]、“歹客”[22]或“酷儿”之类的词汇,原先使用时带有贬义,但“艾滋病释放能量联盟”和位于纽约的“酷儿民族”等团体,成功地对其加以改造,他们采用反抗口号“我们是酷儿,我们在这儿”作为自己的身份标签,激起了同性恋者的自豪感,起到了组织同性恋者集体行动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形下,人们用gay[23]这个词形容自己,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这标志着同性恋身份的政治化(导致了新的身份分化,比如“他可能是homosexual,但不是gay”)。在更大的范围内,很多19世纪的性科学精确划定界限的名词,包括变性者、异装癖者、施虐受虐狂、恋童癖者和恋物癖者等,为这些群体所利用,为他们公开肯定自我并要求社会承认提供了平台。
伦敦同性恋解放阵线,1971年。
政治、文化、媒体和消费工业领域对于性存在多样化的逐步承认,也导致了“变态”这一概念的淡化。19世纪的性学规定了性常态,从而有了“变态”的概念,但这一概念随着性少数派的高调而淡化了。正如性学家杰弗里·威克斯所说:
以正常这块大陆为中心,周围分布着各种反常的小岛,这种情形已不复存在。相反,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各种大大小小的岛屿交错在一起……新的分类和性爱取向的少数群体不断出现。旧的群体也经历了分化的过程,因不同的口味、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各种性身份不断增多。
然而,性身份标签的激增也给围绕性存在的联盟政治制造了困难,成为各种不同的政治主张之间潜在冲突的源头。比如,在争取抚养权和领养权时,男女同性恋者的权益常常是一致的,但女同性恋者对为何将行动集中在反对艾滋病和鸡奸法上(在70个左右的国家里仍有这样的法律,但一般只针对男性之间的性关系)提出了质疑,因为这些问题对她们的影响微乎其微。女同性恋者在医疗卫生、生育政策、儿童保健、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别歧视等方面,与异性恋女权主义者而不是男同性恋者拥有更多的共同利益。不仅如此,另一些问题,比如为改善乳腺癌治疗而发起的抗争,被认为是特别有关女同性恋者的利益的,因为乳腺癌在没有生育孩子的女性身上发病率畸高,很多女同性恋者(当然不是所有的女同性恋者)都没有生育。许多女同性恋激进分子对女权主义支持堕胎权利的行动表示了强烈支持,但男同性恋组织大部分表示拒绝参与,认为“这不是同性恋的问题”。
不仅如此,女权主义者、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不管是在他们内部还是在他们之间——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比如施虐受虐狂和色情出版物各自的好处),而变性者和异装癖者也遭到了女权主义者的批评,因为他们的存在强化了性别的刻板印象。在“同性婚姻”的问题上,女权主义者也与许多男同性恋激进分子有摩擦。正如社会学家史迪威·杰克逊所指出的,在很多女权主义者眼中,争取同性婚姻的斗争将父权婚姻制度中男性的特权扩展到了同性恋男女的婚姻领域,而对婚姻制度本身赖以存在的性别等级——过去,一些女权主义者曾为此提出废除婚姻制度——则不闻不问。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女权主义者,包括女同性恋者断言,同性恋解放运动已经成为男同性恋解放运动。由此,同性恋运动中的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之间的政治分化出现了,和前一章里讨论过的、异性恋和同性恋女权主义者之间的分化如出一辙。
一些其他的性少数派成立了独立的组织。比如,20世纪70年代起包括荷兰、美国和英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出现了众多的恋童癖权益群体,这可能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个现象。恋童癖激进主义在荷兰尤其有影响,该国成立了声势浩大的“荷兰性改革组织”(NVSH),在该组织的支持下,1972年《与儿童的性关系》一书出版,书中概括了国际上对于“跨代际性关系”的研究,在西欧的恋童癖政治激进主义活动中被广为运用。1979年,一项针对荷兰议会发起的请愿活动,要求将儿童和成人之间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合法化,这一行动得到了“荷兰性改革组织”、女权主义团体和世界上现存的历史最悠久的同性恋权益群体“文化与休闲中心”[24](COC)的支持。大约同一时期(1979年—1981年),新教性教育基金会(PSVG)向荷兰的小学发放了数万册名为《恋童癖》的宣传手册。
世界卫生组织将恋童癖描述为一种性和精神上的错乱,与此相反,恋童癖激进分子则要求予以恋童癖更高的合法地位,不再将其列为一种精神疾病,并主张儿童的性权利和(双方自愿的)跨代际性关系的合法化。在法国,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了各种请愿活动,要求议会废除有关性行为最低合法年龄的法律条款。特别是在1977年,著名的公共知识分子让—保罗·萨特、西蒙娜·德·波伏娃、米歇尔·福柯、雅克·德里达、罗兰·巴特和法国最有名的儿童精神分析学家弗朗索瓦兹·多尔多共同签署了一项请愿书,要求将所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合法化。由此,恋童癖支持团体的运作环境发生了改变,新背景下关于儿童性存在的文化观念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被重新定义,性成熟的年龄也大大降低,这很可能是由于营养和健康状况的改善。比如,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的女孩平均13岁就达到性成熟,在一些非西方国家的发达群体中也是如此。一个世纪之前,女孩性成熟的年龄为16岁到17岁,这一时期男孩在17岁时达到身体的性成熟,19世纪中期则要到23岁。这样的趋势一直延续下去。
英国的“恋童癖信息交换组织”(PIE,成立于1974年)、美国的“北美地区男人与男孩之爱联盟”(NAMBLA,成立于1978年)、“丹麦恋童癖联盟”(DPA,成立于1985年)、“国际恋童癖和儿童解放组织”(IPCE,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和其他一些团体,都以弗洛伊德的理论和包括《金赛报告》在内的性学研究为依据,提出儿童是具有性欲的。这些组织还借助古希腊的性模式,提出成年人和儿童之间的性关系可以带来“教育上的好处”。
虽然恋童癖在更大范围的公众中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但从20世纪80年代起,公众对于成年人与儿童的性关系采取了更严苛的态度,当然严苛的程度因各地文化不同而各异。在西欧,由于儿童遭受性虐待的现象令公众怒不可遏,恋童癖政治游说活动渐渐销声匿迹。2006年在荷兰成立了一个“热爱邻人、热爱自由、热爱多样化”的党派,其目标就包括将任意年龄的性行为合法化,除非这一行为是危险或遭胁迫的(该组织还支持将针对动物的性虐待治罪,根据目前的荷兰法律,这样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但该党派未能从荷兰公民中收集到必要数量的公众签名,因而不能参与实际的选举。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警方对恋童癖团体成员日益严密的监控和定罪,使得很多——虽然并非所有的——重要团体不得不解散,或转变为更加隐蔽的网络团体。
起初,围绕性行为最低合法年龄(个体被认为有能力在明确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进行性行为的最低年龄)等问题,恋童癖团体和一些同性恋权益组织形成过政治同盟。很多国家目前的性行为最低合法年龄在17岁或18岁左右,合法年龄规定较低的国家有菲律宾(12岁)、西班牙和日本(13岁)、德国和意大利(14岁)。在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伊朗等国,任何婚外性行为都是非法的。在过去的20年里,性行为最低合法年龄的立法问题成为了同性恋权益行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为在很多国家,男性之间的性行为最低合法年龄,要比异性之间或女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的最低合法年龄(对女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定罪的情况要更加少见)要高。当然,不少国家近年来将年龄标准调至相同。然而,目前大约有70个国家还是将所有的同性恋视为犯罪(在津巴布韦,同性之间牵手也是犯罪)。
同性恋权益团体曾因为性行为的最低合法年龄,或者更广泛意义上的性少数派的团结问题,和恋童癖激进主义者形成过同盟,但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这一同盟渐趋瓦解。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基督教右派宣传的结果,如美国保守主义激进分子安妮塔·布莱恩特发起的一场抵制“将我们的孩子纳入同性恋阵营的危险”的宣传。她自称这是一场“圣战”,以“拯救我们的孩子”为旗号,将所有的同性恋者——特别是男同性恋者——描绘为潜在的猥亵儿童者。这一行动引发了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有组织的反对同性恋权益组织的行动。在荷兰,虽然同性恋权益团体“文化与休闲中心”20世纪70年代初曾宣称,只要儿童和恋童癖者得不到性解放,同性恋解放运动就没有完成,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绝大多数同性恋权益团体都明确疏远了恋童癖支持团体。成年人和儿童之间的性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性虐待,恋童癖支持团体呼吁取消这些法律保护,对此同性恋权益团体也表示了谴责。美国最大的男女同性恋游说组织“人权运动组织”的一位代表在提到“男人与男孩之爱联盟”时就曾表示:“他们不是我们群体的一部分,他们想要暗示恋童癖是事关男女同性恋者公民权利的议题,对这一企图我们也完全表示反对。”
在恋童癖以外的其他政策领域内,战略同盟得以成功构建。LGBT(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群体)这一囊括性的标签,就标志着不同的性少数派之间采取了更积极的措施来相互包容和形成政治联盟。不过,这个本就不太稳定的大联盟,却遭到了黑人同性恋激进分子的攻击。他们提出,联盟对于仇视黑人同性恋问题过于关注,而忽略了解决同性恋权益组织内部潜在的种族歧视。虽然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对同性恋政治行动产生了影响,贝西·史密斯和奥德列·罗尔蒂充当了重要的文化符号,黑人同性恋者以及异装癖者在石墙酒吧的抗议活动和对艾滋病的政治回应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黑人男女同性恋者仍然认为,他们在同性恋权益组织中的领导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他们的特殊问题在同性恋政治议程上也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性分离主义
到底是应当通过“单个议题”组织集中解决某个问题,还是应该追求更广泛的目标,这一点上的分歧也催生了分离主义策略。的确,这是同性恋激进主义运动早期就已经开始反复出现的问题。史上最早的性少数派权益运动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当时,围绕上述问题运动内部就出现了分歧: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