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叔本华 [14]
“不害人”原则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不伤害他人”和“尽可能多地帮助每个人”。叔本华把符合第一部分的行为称为自愿公正的例子,而符合第二部分的行为则属于无私心的慈善之举,或对其他人类的“慈爱”[也可能包括动物:沿袭其早先对康德的指责,叔本华援引了我们对动物的确有同情心的事实(《论道德的基础》,175——178)]。除了纯粹公正或慈善之举,没有什么行为可以算得上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论道德的基础》,138——139)。叔本华认定的一个前提是:这样的行为,无论多么罕见和令人惊讶,均被承认确有其事,且被普遍视为是善的。此类事例不胜枚举:从战斗中的自我牺牲到归还本可据为己有而无严重后果的失物,或明知无利可图而去救济乞丐。公正和慈善均源于怜悯,后者要么表现为对改善他人福祉的纯粹关心,或表现为对他人苦难的纯粹悲伤。
在叔本华看来,每一个人在其性格中都有一些怜悯心的成分(《论道德的基础》,192),但是我们天生的怜悯心在比例上却有很大的差异。有的人大慈大悲,有的人却几乎毫无怜悯之心。叔本华认为只有发自怜悯心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且我们是从本性上判断一个人的善恶,仅以其行为作为证据。如果在这些问题上我们都顺从他的观点,我们将不得不承认有些人比其他人善得多,而有的人虽然偶尔也许会有发自怜悯心之举,却是不善的。无论这是否成为一个难题,与另一个难题相比,它都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如何用他的观点解释怜悯心产生的缘由,以及它如何能够激发人们实施善举。
如果每个人的心理结构中都有一部分怜悯的成分,那么余下的还有什么?叔本华的全部解答如下:
人的三种基本的伦理动机——自私、恶意和怜悯在每个人身上以不同的、大相径庭的比例存在。动机将根据这些比例作用于人并导致其行为。(《论道德的基础》,192)
叔本华用一个简洁明了的解释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三种动机。怜悯是寻求他人福祉(或减轻其痛苦)的动机。恶意是寻求他人痛苦的动机;自私是寻求自己福祉的动机。也许我们会问,这个三分法的逻辑是否完全正确:难道恶意事实上不是一种自我满足、一种自私吗?按叔本华的辩解,回答一定是至少有的恶意不是自私的。我们可以归之于残酷的行为很多是出自这样或那样的利己私欲:它于是成了实现自私目的的手段。但叔本华所指的纯粹恶意是与纯粹慈善一样特殊的东西,即堕落的或“恶魔般的”行为,此时的行为实施者不顾自己的福祉,仅仅为了伤害他人(《论道德的基础》,136)——可称之为无私心的恶意。因而自私、恶意和怜悯这个三分法是一个真正的三分法,虽然很多残酷和邪恶的行为并非源自恶意本身。
然而怜悯必须对付的最大对手却是自私的动机,因为构成每个人主体部分的正是自私:“人类和动物的主要和基本动机一样,都是自私,即对生存和福祉的渴求。”(《论道德的基础》,131)每个个体都是一个物质的有机体,里面流淌着生命意志:因此为自己的目的奋斗对每个个体而言是必需的。的确,按照叔本华的理论,它是如此地必需,以至于人们一定会问,怜悯之举从何而来呢?如果行为始终是个体朝着自己某个目的的一种身体上的努力,那么据称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动机的怜悯,应该永远不会驱使个体采取行动。自私是“巨大”而“自然的”:
每个个体,在一个浩瀚无垠的世界中渺小得几乎为零,却让自己成为世界的中心,把自己的生存与福祉置于高于一切的优先位置。事实上,从自然的角度看,他准备为此牺牲一切;为了让他自己这沧海一粟活得稍长一点点,他愿意毁灭世界。这种倾向就是自私,它对于自然中的一切事物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作》第一卷,332)
自私如此高高地“凌驾于世界之上”(《论道德的基础》,132),以至于如果没有国家机器所代表的法律的制约,则个人将会卷入一场所有人之间的战争(《论道德的基础》,133)。这一切意味着以他人福祉为动机的行为应该不仅少之又少,而且因其与我们的天性相左而不可能。叔本华不得不承认怜悯是伦理学的一个不解之谜。他唯一能说的就是怜悯是一种原始的反自私的特征,它作为纯粹的事实存在于我们身上。但怜悯何以能“居住于人性之中”(《论道德的基础》,149)却是一个深深的谜,因为人是对生命意志的天然自私的表达。
道德的形而上学
然而,叔本华伦理学的最后阶段寻求把怜悯心置于形而上的基础上。怜悯归根结底是一种自我观和现实观,它与自私所隐含的自我观和现实观不同,并高于后者。故叔本华可以说,怜悯是一样好东西,不仅因为它倾向于减少世界上的苦难,还因为它体现了一个更真实的形而上图景。
最初的想法是,只有“当我在某种程度上将自己认同为另一个人,从而暂时消除我与非我之间的障碍”(《论道德的基础》,166)时,我才可能感到怜悯。叔本华严格按字面意义理解“怜悯”或“同情”(德语为Mitleid)的含义:一个人与他人“感同身受”。为自己谋利的想法必须让位于为他人谋利的动机;除非我能够把他人的痛苦和福祉当做我自己的切身关怀,否则就无法解释这种事如何能够发生。只有当我分享你的痛苦,在某种意义上把它当做我自己的痛苦来感受,你的福祉,或减轻你的痛苦,才能成为我的动机。叔本华说,要想有怜悯心,一个人必须“比一般人更少地区分自我和他者”(《论道德的基础》,204)。
但是现在他可以辩称,具有怜悯心的人持有一种不同的形而上观点:
坏人到处都感觉自己和自己之外的一切事物之间有一堵厚厚的隔离墙。世界对他来说是一个绝对的非我,他与它的关系本质上是敌对的……另一方面,好人生活在一个与他自己的真实存在同质的外部世界。对他来说别人不是非我,而是“我的重现”。因此他与每个人的基本关系是友好的;他觉得自己与一切存在物紧密相连,对他们的祸福有着切身关注,并且自信地对他们倾注一样的同情。(《论道德的基础》,211)
何为正确的世界观?表象/物自体的二分法将告诉我们。从受时空这一个性化原则支配的表象世界的观点来看,现实是由不同的个体组成的,任何道德行为实施者都是这种个体。所以认为“每个个体都是一个与其他人极不相同的存在物……其他一切均是非我、异我”(《论道德的基础》,210)的人对表象世界的看法是正确的。但在此之下还有一个作为物自体的世界,它并非分裂为个体,而是世界本身——无论其根本性质如何。所以大概更深刻的观点是把个性化视为“纯粹现象”而非归根结底乃现实的一部分。按照这种观点,没有人与世界上任何其他事物有别,所以能“在他人身上看到自己,看到他自己的真实的内在本质”(《论道德的基础》,209)。叔本华的印度思想突然凸显出来:世界由不同的个体组成这一观念乃是Mâyâ,“即幻觉、欺骗、幻影、妄想”(《论道德的基础》,209),而对更深层、更正确、非个性化观点的熟知在梵语中的表达是tat tvam asi:这就是你(《论道德的基础》,210)。
乍看这个观点很极端,以至于把怜悯的可能性彻底排除了。假如我真的相信你与我没有区别,那么我看待你的态度只能是一种奇特的自私。另一方面,真正的怜悯一定是以相信差别这个最低条件作为前提的。一个更形象的反对意见是,假如自在世界没有个体差异,那么它甚至都不会包含我:它肯定不包含我这个有血有肉、有意志的人,也不包含我从主观视角所认同的那个有思想的“我”。很难理解,那种认为包括我在内的一切个体都是虚幻的信念怎能支撑我这个个体与我施舍的乞丐之间的怜悯心。
但这个回应也许过于简单化。叔本华所认可的是一种对待世界的可能态度,它不认为作为特殊个体的人的存在具有头等重要性:一种与具体立场相对的“普适立场”(《作》第二卷,599—600)。如要采纳这一立场,人们不必完全抛弃对不同个体的信念。怜悯被认为能够驱使一个人对其他个体作出他作为个体必须实施的行为。可能为这种行为提供基础的是这样一个观念,即虽然个体各不相同,但我这个个体没有什么根本重要性。如果乞丐和我都是同一基本现实的相等的分子,同一生命意志的相等的表现形式,那么从世界整体的视角来看,我的目标是否获得推进、乞丐的目标是否遭到挫败,或者反过来,都无关紧要了。这种思想似乎真正能够为一种怜悯世界观提供基础。在此起作用的不是这样的信念:我不是一个有别于其他现实的个体;而是:虽然我是世界上的一个独特(且天然自私的)事物,但我的视角却不必始终与我这个个体相一致。如叔本华在对审美经验的阐述中所示,我无须接受个性这一天然立场作为我看待事物时必须始终坚持的立场。在下一章我们将会看到,对叔本华而言,个体对其个性的放弃不仅使审美价值和道德价值成为可能,而且是使他或她的存在获得酬报的唯一态度。
第八章 存在和悲观主义
不可消除的苦难
意志从无意识的夜晚醒来,发现自己这个个体置身于一个无边无际的世界,周围还存在无数其他个体,全都在奋斗、受苦、犯错误。仿佛是做了一场恶梦,它匆匆地返回到原来的无意识状态。然而在此之前它的欲望还数不胜数,要求也无穷无尽,每个欲望一旦满足,新的欲望又产生了。世间没有哪种满足感足以平息意志的渴望,可以为意志的需要设定一个终极目标,可以填满意志内心的无底洞。在这一点上,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人在获得任何一种满足的时候通常会出现什么?常常不过是维持本身的存在而已。要生存就必须每天不懈地努力,不断地操心,与苦难和需要作斗争,而人终有一死。生活中的一切都表明,尘世的幸福注定会受到挫败,或者被认为是一种幻觉。这样说,其根据可以到事物本质的深处去寻找。(《作》第二卷,573)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四卷是该书的最后乐章,气氛严肃。叔本华的风格是与更为严肃的讨论相匹配的(《作》第一卷,271)。这种讨论跟我们已经谈到的伦理话题一道,关注的是——用一个陈腐的词语来说——人的状况本身。有见识、有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