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叔本华 [13]
康德的行为准则所针对的究竟是谁呢?不是人本身,而是“一切有理性的生物”。叔本华又严厉批评道:
我们知道理智是人类特有的属性,且绝无权利认为它存在于人类之外,无权建立一个与其唯一物种“人”相异的、名为“理性存在物”的属。我们更无理由为这些想象的理性存在物抽象地制定法则……我们不禁要怀疑,康德为了说服读者,在此想到了那些可爱的小天使,或至少寄望于他们的存在。(《论道德的基础》,63—64)
康德的道德律令只能抽象地施于理性存在物,因为他的伦理学原本就是非经验的,且完全基于先验的原则,即可先于经验获知的原则。但在叔本华看来,这一点本身应该受到质疑。实用道德——决策和判断——与占据经验世界的人类个体的实际行为有关。这也应该成为叔本华称之为“道德”的理论探讨的焦点。他指责康德的道德准则相比之下是徒有形式,故没有任何“真正的实质内容”(《论道德的基础》,76)。
那么像康德那样诉诸理性又如何呢?叔本华指出,理性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道德上的善行:“事实上,合理的与邪恶的彼此相当协调,只有通过二者的结合才能产生重大而影响深远的犯罪。”(《论道德的基础》,83)换言之,如果一个人是邪恶的,那么理性将不会使他少一分邪恶;理性反而可能使他变成一个比脑子混乱的邪恶者效率更高、更加危险的恶魔。理智是工具性的,与人们为达成某一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有关。因此,一条律令将驱使一个理性存在物采取行动,只要他或她有某种利益或目的可图。既然人这一存在物是物质的、奋斗的个体,表现出生命的意志,那么他们的目的就倾向于自私自利。利己主义是兑现任何正式律令所需的“出纳员”(《论道德的谱系》,89):在某个具体情形下理性地驱使我采取行动的将是能否实现我的个人目的的考虑。
图10 《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书名页
最后还有一个批评也许值得一提。叔本华被康德有关“人的尊严”的观点——我们所谓的“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以及人类必须被当做“目的本身”来对待的观点所触怒。他如此反应的理由之一是,只有当事物满足了意志的某个具体愿望时,它才可能成为“价值”或“目的”。故“无条件的价值”和“目的本身”是被掩饰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叔本华认为这种以牺牲其他动物为代价来提升人类价值的做法“令人作呕和憎恶”。其他物种仅仅因为缺乏理智而被认为不具备这种尊严,不能成为自身目的;但其后果是,在哲学道德上,动物
仅仅是“物”,仅仅是用来实现任何目的的手段。因而它们可以用来做活体解剖、狩猎、追踪、斗牛和赛马,当它们拖着一车车沉重的石头艰难前行时还可能被鞭挞而死。这种道德是可耻的……它无视每个生物所蕴藏的永恒本质,这种本质透过所有看得见太阳的眼睛放射出不可思议的灵光!(《论道德的基础》,96)
叔本华的这些话仿佛出自我们当代人之口。同时,他对附加给人类或理性的特殊价值缺乏信心是其悲观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将看到,身为人类的一分子本身既不是一件尊贵的事,也不是纯粹美好的事。
自由与决定论
叔本华相信,人的行为是在固定的个性与出现在意识中的动机合力作用下产生的。正是在此基础上,他声称一切行为都是注定的,而且从一个重要的意义上说,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但是他对此问题的讨论,特别是在《论意志的自由》一文中的集中论述,具有相当的微妙性。除了为决定论辩护,他还对“自由”的不同含义作了一个重要的区分,最后他提出这样的观点:决定论的真实性并没有减少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感——对此他明智地表示仍需要给出解释。
叔本华揭露了一个往往被忽视的问题: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之间的区别。行动自由是人们想要做某事而去做它的能力,这种自由可以通过外部阻力、限制性因素、法律或可能导致各种后果的预兆,或者通过损害主体的认知功能来予以剥夺。比如,坐牢、被武力胁迫或遭受脑部损伤都是可能妨碍人们去做他们想要做之事的原因。由此,叔本华列出了行动自由的三种类别:身体自由、道德自由和思想自由。可是,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我是否有想要采取这样或那样行动的自由。叔本华得出的答案直截了当,令人钦佩,它源自对仅有的两个证据的考察:我们对自身的意识和对自身以外的事物的意识。
我们对自身的意识无法告诉我们除了已经发生的意志行为,我们原本是否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在自我意识中,通过意识到我们的行动本身以及导致该行动的动机,我们明白我们在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但我一旦选择了某一个行动方案,比如去法兰克福,我能否说我当初本可以同样选择去曼海姆呢?问题在于:
每个人的自我意识非常清楚地断言他能够做他意欲做的事情。但既然我们能够想象他发出完全相反的行为意愿,那么就可以推断如果他发出此意愿,则他也可以做相反的行为。外行人将此与人们在特定情形下亦能发出相反意愿的观点混为一谈,并称之为意志自由……但人们在特定情形下能否既发出此意愿又发出彼意愿……对这个问题需要作更深入的考察,不是仅凭自我意识就能决定的。(《论意志的自由》,23)
问题不在于一个人能否想要或希望作出两个相反行动中的每一个,而是人们能否有此意愿——对叔本华而言,(倘无阻碍)发出意愿就是行动。我去了法兰克福,而且我很清楚假如当初我的意愿是去曼海姆,那么我是能够这么做的。问题是:它当初可能成为我的意愿吗?叔本华的明智回答是,通过审视我对自己行为与动机的了解,我无法得出确定的答案。
在另一方面,如果人们考虑外部世界与发出意愿的主体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们注定会以处理任何其他因果关系的方式来处理这一情况。我不能唯独把自己看做不受充足理由律支配的世界一分子;所以,假如导致我去法兰克福的情势被原原本本地重复,它只会导致我去法兰克福。尽管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一个理性思考的过程,但对结果没有影响。叔本华认为,如果我的性格和动机——我对现实的表征——保持不变,那么我就不可能发出别的意愿。在此意义上,没有自由意志。我们以为我们拥有自由意志,但我们所拥有的只是实施我们意愿的自由,二者很容易被混淆。
这一论证已经颇有说服力,但叔本华还有更绝妙的论证方式,体现了他作为一个哲学作家的独特技巧。他说,设想一个人晚上六点站在街头,沉思下面的问题:“一天的工作结束了。我现在可以去散步,或去俱乐部;我也可以爬到塔上去观赏日落”——等等——“我还可以跑出大门,进入广阔的世界,一去不返。这一切均严格地取决于我,对此我有完全的自由。可是这些事情我现在一件都不想做,以同样自由的意志我决定回家和妻子团聚。”叔本华有何评论呢?
这恰似水对自己说:“我可以制造波浪(是的!在遭遇风暴的大海中),我可以冲下山坡(是的!在河床里)。”我可以往下俯冲、冒泡、喷涌(是的!在瀑布中),我可以变成一股水柱自由地升腾(是的!在喷泉中),最后,我还可以沸腾而蒸发(是的!在一定的温度下);但这些事情我现在一件也没做,而是自愿地做清澈如镜的池塘中一汪安静而清澈的水。(《论意志的自由》,43)
然而,在陈述了决定论的理由之后,叔本华保留其“更高视角”的权利。“因为意识的另一个方面我至今还完全没有涉及,”他说,“这就是对我们所作所为的责任感,对我们的行为有所交代的感觉;这种感觉明白无误、确定无疑,它基于我们自己是我们行为的实施者这一不可动摇的确定性之上。”(《论意志的自由》,93——94)正如一些哲学家最近所言,决定论的真实性并没有消除这种“确定感”,即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这些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我们”。
叔本华现在转向康德伦理学中的一个区别,即一个人的经验性格与其智思性格之间的区别,“这个伟大的思想家或人类有史以来所提出的最美丽而深刻的观念之一”(《论意志的自由》,96)。这是我们一直讨论的表象与物自体之间的核心区别的另一方面。
经验性格,比如完整的人,只是作为经验客体的一个表象,因而注定表现为一切表象所具有的形式——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并受其规律支配。另一方面,这一切表象的条件和基础……是他的智思性格,即他作为物自体的意志。自由,甚至可以肯定地说绝对自由,即不受因果律支配(仅作为表象的一种形式)的自由,正是属于这种性质的意志。(《论意志的自由》,97)
其基本观点相当简单:如果我作为经验现实的一部分无法逃脱因果必然性,那么我的一个超越经验现实的方面则可以逃脱。叔本华指出,当我们追究某人的责任时,我们责备他或她的性格,或他或她的本性,其行为仅被用做证据。他暗示我必须为我的本性负责——该本性即表象背后的智思性格,我的一切行为的源头。自由并没有被消灭,而是被从经验王国抽离了。
这里叔本华面临一些严重的问题。一个是,以他自己的观点,我的性格是天生的、不变的。那么在何种意义上我能为我的本性负责呢?另一个问题是我似乎从自在世界消失了。物自体并非分裂为个体——这是贯穿叔本华全部哲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论断。“作为物自体的我的意志”,我的智思性格,不应与完整的世界分离;因此很难理解我如何能为“我的自在本性”负责。叔本华说,我们的确认为一个人应对其行为负责,无论他在事件的因果链中处于什么位置,我们都把这个人看做行为的真正起因。这些话没有错,但是,尽管叔本华的解决方案或许是对自由意志问题的一个敏锐审察,该方案并不真正令人信服。
自私与怜悯
那么在叔本华看来,道德的真正基础是什么?可以分三个阶段来解答。一个与他所声称的一切道德行为所符合的单一原则有关,即“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