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卢梭 [8]
在我们最野蛮的状态下,如果没有社会和语言,洛克所描述的财产权的建立是不可能实现的。在社会生活的语言规则首先被建立之前,男人和女人都不能表达或理解所有权的声明,因为如果没有任何形式的语言,个人就不可能理解某样东西是专属于他们的这一概念,也不可能尊重任何属于他人的东西。事实上,卢梭评论道,私有财产制度必须依赖于人类历史进程中发展起来的各种各样的惯例和习俗,它不仅仅需要语言,还需要工业、商业、进步和启蒙,这样它才能实际上构成卢梭所提出的“自然状态的最后关头”以及“公民社会诞生的最初时刻”(《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64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61页)。
然而,如果只有在人们相互间开始建立起固定的关系之后,才能获得土地的专属权利,那么我们应该认识到,建立在这一思想上的制度是之后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这对卢梭来说仍然是至关重要的。卢梭说:“第一个围住一片土地,想出‘这是我的’这一说法,而且发现人们居然轻易相信他……的人是公民社会的真正创始人。”这样一个骗子,是我们人类的野蛮祖先之一,他受到洛克用心险恶的狡猾口才的启发,从而驱使人类进入社会服从,并掩盖了洛克在提出私人所有权这一观点之前已经认识到的事实,即“地球的果实属于我们所有人,地球本身不属于任何人”(《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64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61页)。如果公民社会最初的形成是为了证明人类的财产关系是合理的,那么,一定也是这些关系导致了战争的爆发。土地将由于个人的占有和继承而变得稀缺,而人口必然会增长,从而导致富人掠夺、穷人抢劫,以及双方肆无忌惮的激情(《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75—176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71—172页)。卢梭提出:正如洛克一直错误地认为,人类在建立任何其他社会机构之前就可以建立土地的专属使用权及所有权;霍布斯也未能认清,人类在社区中形成财产关系是战争的主要原因(《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36、170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35—136、171—172页)。由于个人只有在建立了分裂的财产关系之后才会相互伤害,而且,人们在原来没有财产的状态下,显然没有理由互相伤害或让他人受苦。
因此,卢梭认为,人类为了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社会契约不可能是在自然状态下形成的,相反,这一定是社会中的富人对穷人的欺骗。其条款表面看上去合情合理,因为它们一定提到了公正的法治和每个人的安全,但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必要的秩序,从而以牺牲一些人的财产为代价,保护另一些人的财产。通过协议,穷人(即绝大多数人)会被要求拒绝他们分享财产所有人所拥有的财富的权利,从而换取和平以及对其生命的保护。正如卢梭所说的那样,“所有的人都冲向他们的锁链,相信自己已经获得了自由”(《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76—177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72—173页)。19世纪,蒲鲁东及其他社会主义者提出的“财产是盗窃”,在很大程度上也归结于这一论点。
正如卢梭所描述的那样,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的政治学说只是为了提供对人类道德不平等的法律认可,将其载入法典,以及人为建立权威的力量,只是那些实际上是对立的社会关系,需要以公民社会的司法规则来控制。卢梭在《日内瓦手稿》第一卷第二章中提出,霍布斯的错误并不在于他推测人类一旦变得善于交际就会发生战争,而在于他认为这种状态是自然的,并且是由于恶习造成的,而并非由此产生恶习(《作品全集》第三卷,第288页;《〈社会契约论〉及其他晚期政治著作》,第159页)。实际上,这三位思想家中的每一位都将他们的想法视为解决某些问题的方案,而这些解决方案事实上是问题的起因(《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84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79页)。霍布斯和普芬多夫关于人类基本素质的假设使我们看起来如此悲惨,以至于我们不得不钦佩政府带给我们的和平与正义,是政府将我们从野蛮人转变为公民。然而,当我们合上这些法律学者的精彩作品,并对人类进行整体审视时,我们看到了什么?卢梭的一篇短文《战争状态》提出了这一问题。这篇文章大约发表于1750年代,也许与他针对阿贝·德·圣皮埃尔18世纪初期倡导永久和平的项目所作的评论有关。我们看到每个人都“在铁轭下呻吟”,他回答说,“整个人类被一小撮压迫者碾轧”,到处都在遭受痛苦和饥饿,而富人心满意足地享用着血和眼泪;在世界各个地方,只有“强者用令人敬畏的法律力量武装自己,从而支配弱者”(《作品全集》,第608—609页;《〈社会契约论〉及其他晚期政治著作》,第162页)。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卢梭的激进追随者和崇拜者也同样发自肺腑地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并表述了对旧制度的完全蔑视。
卢梭认为,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忽视了他们思想的真正意义,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对人性持有错误观点。他们将一系列只能在社会中获得的人性特点加诸野蛮人身上。由于他们未能将社会属性和自然禀赋区分开,因此他们在对于人类原始行为举止的描述中,镶嵌了太多归因于人类发展的因素。卢梭在他的“二论”中标注了一个重要且较长的脚注;他提出,这些思想家在为自己设定了解释自然状态的任务之后,毫不犹豫地将其思想转换穿越到几个世纪后,就好像那些与世隔绝的人们早已生活在他们的同胞中一样(《作品全集》第三卷,第218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216页)。更糟糕的是,他们提出,我们最致命的一些恶习应该得到法律的授权。
那么,剥离我们社会历史的梦魇,我们的祖先一定像柏拉图在《理想国》第十卷中所描述的被时间蹂躏破坏之前的格劳克斯雕像一样(《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22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24页)。人类物种在社会中改变的方式解释了人类的变性,在20世纪后期,这一转变被描述为人类从自然走向文化的过程,这是《论不平等》的主要论述目标。卢梭认为,我们未开化的祖先和其他原始状态下的动物一定具有共同的特征:第一,“心无旁骛的自然的自爱”或者说持续的求生冲动;第二,“怜悯”或者说对同物种其他成员的同情。“思索人类灵魂最初及最简单的运作方式”,卢梭在书的前言中写道,“我想在人类拥有理性之前,我可以在其中感知到两个原则”,其中一个涉及我们自身的福利和保护,而另一个则激发了人们在看到任何其他生物遭受痛苦或死亡时都会产生自然的反感。他声称,没有必要引入普芬多夫的社交性思想,所有自然权利的规则似乎都是从这两项原则的一致性中衍生出来的(《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25—126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27页)。这些属性一定出现在理性和社交能力之前,因为后面这些品质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成熟,因而在人类的原始状态中不可能出现明显迹象。在卢梭之前的自然法哲学家们声称,人类从根本上是由一种社会性格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社会性格是由人类的理性促成的,因而卢梭在《论不平等》中反对了社会的自然法则基础论。他不承认人类与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人类拥有任何优越的先天素质或原则,因此,他对第戎学院的有奖问题——“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是什么?这是由自然法则授予的吗?”再次予以否定,就像他在《论科学与艺术》中表述的一样。卢梭在总结“二论”时声称,少数人拥有过剩的奢侈品,而普罗大众却缺乏最基本的必需品,“这显然违背自然法则”(《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94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88页)。他认为,不平等不是由自然法则赋予的,因为自然法则没有规定人类在原始状态下的行为准则。他在“二论”的其余部分试图追溯道德不平等的起源和历史。
卢梭认为,霍布斯特别忽略了人类的怜悯和天生的同情心,因为他对人类心无旁骛的自然的爱或自爱有着错误的印象。他曾设想,个人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不得不抵挡其他人对自己迫害的企图,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不可能既富有同情心又拥有安全感。相反,对卢梭而言,关心自己的同时并不排除关心他人的幸福;但他认为,以牺牲其他任何人为代价而无情换取的安全感,只会招致空虚和蔑视,从而把陌生人变成敌人。卢梭认为,曼德维尔在1714年《蜜蜂的寓言》中关于人性的理论虽然与霍布斯相似,但曼德维尔同意上述观点,而霍布斯却并不同意(《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54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51—152页)。卢梭在另一个重要的脚注中指出(《作品全集》第三卷,第291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218页),他提出的“自爱”的概念,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爱自己,而是自私之爱,或者说是虚荣心,一种纯粹的、相对的、人类后天产生的感觉。这种感觉促使人类在社会中更为关注自我,而不是别人,这也是“荣誉感”的源泉,而重要的是,霍布斯却将“荣誉感”错误地归结为普遍的人类本性。
在未经驯化或原始的状态下,动物和人类在照顾自己的同时,也善待其他同类。只有那些道德败坏的人一直盯着其他人并与其比对,希望自己和其他人一样甚至比其他人更好。在自然真实的状态中,自尊或虚荣是不存在的。我们与其他生物所共同拥有的自爱和同情之心,足以确保让我们存活下来。因此,卢梭在“二论”中将自尊从他对人性的定义中去除,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