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卢梭 [7]
第三章 人性及公民社会
《论不平等》是卢梭早期最重要、最具有实质性的作品。这部作品和《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对他所有作品都产生了最深远的影响。然而它对读者的影响并不像大众对《论科学与艺术》和《论法国音乐的通信》的反应那么直接和强烈。因为它并未像“一论”那样参加第戎学院论文奖初赛便获奖,而且它缺少“喜歌剧之争”那样的话题性,后者激起了法国和意大利音乐及政治盲目拥护者的强烈感情。与其早期著作相比,这部作品减少了华丽辞藻的点缀,转而通过更为严谨的论证,首次以政治和社会的习语对文明及其虚华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分析,从而标志着卢梭的历史哲学以其最成熟的形式出现。这部作品从法国评论家那里获得了一些褒奖的同时,也招来了更多的敌意,它的巨大影响可能首先产生于苏格兰,亚当·斯密出版的《道德情操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回应卢梭的《论不平等》。蒙博多勋爵在《语言的起源与发展》中,依据文中拥护的关于这一主题的主张,对类人猿的人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德国,无论是康德的《普遍历史观念》,还是赫尔德的《人类历史哲学观》,都受到了进化学说的启示。康德尤其从文化修养和道德培养的区别中获得了灵感,而赫尔德从语言的社会形成中获得了最多灵感。克劳德·列维-施特劳斯认为这是启蒙运动对人类学的首次贡献。尽管它比卢梭的其他作品都更久远,但它已被视为他的主要作品中——当然,也是他一生中所有出版的作品中——最激进和最进步的一部。
《论不平等》之所以有这样的声誉,部分原因在于卢梭对包括古代和现代自然法概念以及社会契约的当代理论在内的早期政治学说的批判态度。虽然孔狄亚克的语言哲学和布丰的自然历史在一些主题上也受到针对性的关注,但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的政治和社会思想在卢梭的文章中受到了最严格的审视和最长篇幅的谴责。他深信,这些思想家描述了人类堕落的来源,这些描述总体而言是正确的,却误解了他们思想的真正意义。一方面,他们解释了人们过去是如何被蒙骗而接受那些使他们道德腐败的体系的;另一方面,他们相信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这样的体系,因为他们能为卢梭完全虚构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法。
卢梭对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的反驳大致如下。在《论不平等》的序言中,他声称人与人之间存在两种不平等,一种是天生的或生理的,因此超出我们的掌控,另一种是道德的或政治的,它取决于人类的选择(《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31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31页)。卢梭注意到,这两种不平等之间并不存在根本联系,因为统治着多数人的少数人所提出的统治地位的主张,如果没有得到承认和认可,就没有任何力量,且这种认可是被他人授予的,而不是自然赋予的。因此,世界范围内持久的道德和政治的分歧永远都没法通过区分个体差异的生理特征来解释。如果事实正好相反,那么行使武力本身就会产生服从的义务,人们也会以与引发他们的恐惧同样的理由来获得周围人的尊重。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更详细地解释了力量不是权力的基础,这也是他在《论不平等》中的立场。和其他社会契约理论家一样,卢梭相信,在社会中区分人的规则只有通过人们的同意才能得以流行。因此,他在文章第一部分提出,自然产生的不平等必然已经转化成人类所要求的不平等(《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60—161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58页)。
卢梭在“二论”中构思的中心主题是论述人类是如何经历这种转变的。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我们的祖先之间只存在偶然的、不频繁的接触。他声称,个体之间最初的区别无足轻重。然而,人类自己建立的不平等,构成了各个团体的主要特征(《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62、193—194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59—160、187—188页)。在最初的状态下,我们的祖先彼此间可能没有“道德关系和明确的义务”(《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52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50页)。由于自然人既不需要像他一样的其他生物的陪伴,也不希望伤害其他生物,只有在社会体制诞生后,人的弱点在他的同胞看来才是胆怯,人的力量才会对其同胞构成威胁。相反,社会中盛行和明确的关系,其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通过从属和命令,永久地将个体联系在一起。
图11 《论不平等》的卷首插图和扉页(阿姆斯特丹,1755年)
相反,由于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完全错误地理解了自然状态的概念,他们错误地认为所有人都必须拥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思想家都曾经想象过,这种平等所带来的结果就是每个人都会对其同胞心存忧虑,无法安然居住其中。霍布斯断言,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只有在危急情形下才会追求共同的目标,因为如果没有一种令其敬畏的公权力,他们就会处于战争状态(《论公民》第十章;《利维坦》第十三章)。他认为,为了实现和平,人们必须建立一个人为设定的统治力量或“不朽的神灵”,动用绝对的权力来保护每个人,这样,平等所带来的恶性影响可以通过所有群众对利维坦的服从来克服。因此,虽然卢梭认为自然状态的不平等对人类而言完全没有意义,但根据霍布斯的观点,在无主的世界里也必然存在公平,这一事实非常重要,这也是为什么在那里不可能实现和平的原因之一。
同样,对普芬多夫而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不稳定的平等状态。他同意霍布斯的观点,我们是受自私所驱使,而并非出于任何冲动的善行或友爱,他还提出,在自然状态下,我们受制于自然环境或者凶猛的动物,我们因脆弱和胆怯团结在一起,并非积极而是消极地为了生存(《自然法与万民法》第二卷第三章,第20页)。这是普芬多夫关于社会性或自然社交性的学说,他声称,这一特性让我们的祖先由于人类特有的无限能力和贪得无厌的欲望,从而建立了日益复杂错综的社会。因此,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发展也会相应地比霍布斯想象的要缓慢得多。但对于普芬多夫而言,他同样是通过我们接受绝对君主的统治,来克服我们自然平等状态下危险的不稳定性。如此构想的公民社会或文明为我们野蛮国家的野蛮痛苦提供了一种补救的方式。康德后来将这种关于社会起源的理论称为“非社会性社会”学说。
对洛克而言,这也是人们在最初状态下的基本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权利和管辖权都是互惠的”(“二论”第二章),这必然使财产的使用权变得不确定和不稳定。他认为,只有在公民社会,长期被统治力量所捍卫,私有财产才能得到保障,我们的自然权利方能得以实施。霍布斯的核心关注点是和平的政治维度,普芬多夫的关注点是人民对安全的集体需求,洛克的关注点是财产的民事保护,但这三位作家一致认为,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个人自然无法生存,因此,必须建立起人为的政权,从而减少伴随人类自由平等的危险。
卢梭在“二论”中针对不平等的描述,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反驳这些主张。在他看来,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构想的至上权威必然进一步强化了人们间的对立,从而导致彼此分离,而并非克服这些差异。卢梭认为在他们以及其他政治思想家的作品中都不可能找到回答为什么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应该从他们的同胞那里寻求保护的答案,但他认为,他们的思想汇集在一起,解释了个体如何建立这些在腐败社会中造成人类之间差异的固定且明确的关系。尤其针对霍布斯的观点,卢梭表示,人类的确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从而发展出社会责任,但是由于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不可能处于交战状态,不拥有任何财产,也没有任何野心支配或任何理由害怕彼此,因此关于他们天生需要安全感的想法是不可思议的(《作品全集》第三卷,第153—154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51页)。自然状态不包含任何驱逐其居民的内在因素,而嫉妒或不信任的情绪会使人们担心自己的安全或害怕失去自己的财产,但在卢梭看来,这些情绪是不会出现在那些满足地独自生活的人们身上的。
在《论不平等》中,卢梭承认私有财产的概念构成了最基本的义务原则,虽然最初的原始人不能制定任何类型的原则,他坚持认为这种想法一定是人类在部落定居后出现的。普芬多夫错误地认为,人类天生的社会性促使人们生活在一起,因为社会本身是不自然的,并且依赖于一套共同商定的符号体系,即语言,从而让人类共同使用的可以相互理解的对话框架的构建成为可能。但是如果没有一个预先存在的社会,语言就不可能出现。社会塑造了语言,并赋予了个体话语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意义。卢梭在一篇专注探讨语言起源的文章中,主要论述了孔狄亚克的语言哲学并得出结论认为,就像社会需要语言一样,语言也需要社会,他没法判定哪个最先出现(《作品全集》,第146—151页;《〈论文〉及其他早期政治著作》,第145、149页)。
在卢梭看来,孔狄亚克1746年在《人类知识起源论》中曾正确地理解了无论如何设想,人类在原始状态下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