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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卢梭 [12]

By Root 1240 0
王的行为,而是指出使一个民族成为民族的行为,那样会更好。因为卢梭认为,“社会的真正基础”取决于第一个公约。

卢梭指出的格劳秀斯的第二个错误,霍布斯和普芬多夫也同样犯过,那就是认为人民无条件地服从统治者的意志可能会使个体或集体丢失自由。相反,卢梭宣称,我们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人性,从而从我们的行为中去除所有的道德。一方面建立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建立无限服从的协议是毫无意义且无效的,因为它从自由中产生奴役,使它的代理人在由于自己的意志造成的问题中自相矛盾。在这篇主要针对格劳秀斯对自愿奴役的批判中,卢梭遵循了洛克《政府论(下篇)》第四章的论点,大意是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的意愿而奴役他人。但这个观点的主要来源可能不是洛克本人,而是著名的法国胡格诺派法学家以及格劳秀斯和普芬多夫的主要政治著作的编辑让·巴贝拉克。卢梭也在《社会契约论》中谴责过巴贝拉克,因为他把自己翻译的格劳秀斯的作品献给国王(乔治一世),并因此在阐述原则时显得犹豫和模棱两可,以免冒犯赞助人。普芬多夫于1706年首次发表《论自然法和万民法八书》,巴贝拉克将其翻译成精妙的法文版,并附上了大量的笔记,这些笔记和第七卷第八章的内容均提及洛克先前的论点,即“任何人都不能放弃自己的自由而完全听命于一种专断的权力,因为这将意味着放弃自己的生命,不再是生命的主人”。在《论不平等》和《社会契约论》的批判性反思中,卢梭极大地获益于巴贝拉克对格劳秀斯和普芬多夫的评论,至少他最初得知洛克是通过巴贝拉克对普芬多夫的注释。尤其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进一步阐述了巴贝拉克所翻译的关于洛克对自愿奴役的批判,从而挑战17世纪所阐述的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础,并且使用其术语,这样才能保证不是人民刻意下决心屈服于君主,而是全民共同意识到自己的选择自由。卢梭许多关于自由、平等和主权的思想贯穿于整个《社会契约论》之中,这些思想都是围绕着他与格劳秀斯、普芬多夫和霍布斯的初次交锋而构建的。

正如卢梭所设想的那样,在思辨和唯意志论的传统核心中,存在着这样一种信念:无主之人自然需要一个国家的保护。他宣称:行使不受限制的自由只会危及个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人们正确地认为安全高于自由,而为了获得安全,人们必须把他们的权利转让给这样一个由法律和武器授权的当局,以维持他们之间的和平,并将外敌拒之门外。国家的成员资格不仅要求每个人自愿放弃自己的自由,而且在建立一个统治者对其他人的人为优势时,将所有人的自然平等转变成了政治上的掌控和服从。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的第八章和第九章中,卢梭试图彻底地阐明这些观点。他主张,我们从自然状态到公明国家的合适过渡,绝不能压制真正的自由,而应通过将我们单纯的欲望冲动转化为对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服从,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卢梭将自由和平等这两项原则联系起来,构成了《社会契约论》的核心主题。

正如卢梭在第一卷第八章和第二卷第七章中所解释的那样,通过其臣民一致同意而建立的国家,在人类中产生了显著的变化——一种蜕变,这种蜕变被描述为:它产生了超越于个体独立的优越性,但在《论不平等》中,这一蜕变又被描述为走向罪恶的致命一步。卢梭声称,人们在新状态下的胡乱作为经常会导致他们进入比之前状态还要恶劣的困境,这也是在暗指他早期观点的关键点。但是,他在这里强调的是,当社会达成契约,并且公民社会因此得以正确建立时,这种变革会带来崇高的令人振奋的精神。人们放弃在没有公民社会时所拥有的天赋自由,获得了公民与道德的自由,但这种自由首先被共同意志所限制,同时约束人们遵守大家共同制定的法律,使他们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在《论不平等》中,卢梭将人类的原始自由描述为缺乏对自由意志和动物冲动的控制,这只会让关注的读者对其自然自由的新定义感到困惑,而如今这种自由被描述为欲望的奴隶。与“二论”不同的是,《社会契约论》几乎没有提及人类的自然状态,而且其中对动物的评论尤其少,完全没有像在先前的讨论中那样赞赏动物的善良品质。

但卢梭现在争论的目的不同了。他希望表明人类共同参与自治可以极大拓展其自由,超越他们在原始状态下作为野蛮人的身体独立。在这里他将其描述为被内部欲望所约束,而不是被对他人的依赖所制约,而在《不平等论》中,卢梭声称原始人不受其本能支配。与他之前的社会契约思想家相反,卢梭要描述的是人类在实现野心方面相互联合的根本契约,没有这些契约,他们甚至不会有些野心。所以个人必须放弃那种脱离彼此控制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因为放弃这一行为而获得了另一个更强化的维度,因为公民从中获得了道德人格和合作利益,这些都是独立的野蛮人难以想象的。霍布斯主张国家中的自由寓于法律的沉默,主权者法律的颁布最终通过人对法律的服从而限制了他们的自由。而卢梭与霍布斯的主张相反,卢梭认为法律和自由可以继续携手前行,前提是民众必须既是守法者也是立法者,没有君主可以凌驾于全体公民之上或者脱离全体公民。在霍布斯看来,人们通过将其自然权利移交给统治者来换取权利,而在卢梭看来,只要公民自治,自由可以在国家内部自然获得,而不需要刻意捍卫。古典共和主义认为,自由民族在自由民主中受到其自身法律的约束,卢梭通过呼吁古典共和主义,试图重新定义主权的现代理论,让其名字本身可以让人能够准确地想起它旨在颠覆的东西。

卢梭尤其在《论不平等》的第一卷第九章和第二卷第十一章中指出:如果自由是其法治国家概念的核心,那么平等对于实现自由就是不可或缺的。就像他在“二论”中谴责了财产分配不均的潜在影响,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激烈反对极端的贫和富,认为哪种情况都会“对共同利益产生致命影响”。他哀叹道,在自由的拍卖会上,买家积累暴君的权力,卖家为了成为暴君的朋友而放弃自由。也许在卢梭所有的政治著作中,甚至在他个人生活中,最坚持不懈的主题都表现了他对避免或摆脱统治和奴性的渴望。支配和奴役把人束缚在各自的生活地位上,破坏了他们的自由。他在《爱弥儿》第二部(《作品全集》第四卷,第311页;《爱弥儿》,第85页)中声称,对人的依赖与对事物的依赖不同,会引发所有罪行,同时腐化主人和奴隶的关系。卢梭深信,要得到自由,平等是不可或缺的。但他仍然坚持认为,不应该单纯为了自由而追求平等。尽管他对私有财产的评论相当恶毒,但他从未像他之后几代社会主义者那样寻求废除私有财产,因为他认为一个没有私有财产的世界可能会使平等原则与自由原则发生冲突。如果阻止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主动性获得财产,那么对他们的奴役只会从富人那里转移到国家层面,而他们的自由会跟以往一样被扼杀。由于他认为小农场的土地所有权是男人自力更生的表现,他赞同农业共和国,甚至在《政治经济学》中指出“社会契约的基础是财产”,其首要条件要求每个人“保持和平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作品全集》第三卷,第269—270页;《〈社会契约论〉及其他晚期政治著作》,第29—30页)。在《社会契约论》中,他认为,只有极端的财富才必须受到政治控制,这样才能让任何公民都不会有足够的财富来购买另外一个人的财富,也不会有人因为太穷而出卖自己。由于“环境的力量总是会破坏平等”,卢梭总结说,“立法的力量应该始终倾向于保护平等”。

卢梭现在强调平等在政治层面比在社会和经济层面更重要。他主张每一条律法都应该不加区别地约束所有公民,君主对其公民都必须一视同仁。他在《政治经济学》中已经提出,法律的第一条首先应该是尊重法律(《作品全集》第三卷,第249页;《〈社会契约论〉及其他晚期政治著作》,第11页),在《社会契约论》中又补充提出,每个公民都平等地受到这些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忽视了所有需要政府注意的特殊情况和个人差异,而这些特殊情况和个人差异从来就不适合为整个社会所考虑。情况很可能是,正是由于排除了君主颁布的法令会对个人产生任何可能的利益或危害,卢梭在第一卷第七章里发表评论:“主权者正是由于他是主权者,便永远都是他应该所是的那样。”尽管他在那篇经常被引用的文章中表述很模糊,但是,他对公民平等的执着最明显的表现是,他慷慨激昂地坚持公民应完全参与每个国家行使主权的立法议会并拥有平等的责任。参与式民主的近代倡导者经常向卢梭寻求灵感,和他们一起,卢梭认为,像格劳秀斯、霍布斯和普芬多夫一样,每一个君主拥有的权威都必须是绝对的,只有当每个公民都在其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时,这种权威才是合法的。这就是他人民主权论的核心,这一核心尤其和理想国家的自由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卢梭政治学说的基石,这些学说在法国革命的进程中或被颂扬或被中伤,而卢梭也因此被世人铭记。

卢梭将自由和平等都与主权结合在一起,这成为他著作中引人注意的原创元素,使得他的哲学有别于柏拉图、马基雅维里、孟德斯鸠及其他和他一样关注政治自由而不仅仅是个人自由的学者所提出的学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赋予这一意义之前,主权的概念被诠释为与力量、权利或帝国紧密相连,并且通常涉及君主对其臣民的统治,而并非为了公民的自由。尤其对于博丹和霍布斯这些在卢梭之前最著名的绝对主权的倡导者而言,“主权”源于拉丁语“summa potestas”或“summum imperium”,定义了当时最盛行的学说,即统治者无与伦比的权力。相反,对卢梭而言,主权本质上代表着一种平等的原则,与被统治的要素或主体本身一起被确定为最高权威。正如卢梭所定义的那样,主权与意志或权利,而并非力量或权力的概念相关联——这再次说明了人类事务的道德和物质层面的巨大差异,卢梭在《论不平等》中已经转为对此聚焦阐述,虽然他现在在《社会契约论》中重新调整了其学说的优先性,却同样鲜明地表达了这一观点。

此外,卢梭和他之后的潘恩一样,将整个由公民组成的全体民众(虽然未必包括所有居民)作为主权,力求让每个国家的普通民众最终管理他们自己的事务。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从未将他所设想的公民大会称为民主主义,因为他认为民主不是一种直接主权的形式,而是直接政府的形式;这一形式要求民众留在常任理事会,以全职公务员或官僚的方式,执行和管理公共政策,从而使国家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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