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er's Club

Home Category

牛津通识读本:医事法 [4]

By Root 1073 0
勉强提供各种解决方案。由于缺乏清晰且可识别的法律身份,胚胎抵御外来侵害困难重重。胚胎的地位低于真实的人,甚至也低于并不实际存在的人。胚胎只是潜在的人,这是反对为胚胎赋予人类同等权利的观点的理论基础之一。对胚胎的医学研究通常被允许(例如在英国),理由是这项研究对尚未出生的人类具有重要价值。这种观点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条理不清。

国家通常规定禁止孕育具有特定遗传特征的孩子(禁止乱伦的法律),但罕有国家强制母亲在怀孕到足月前流产。当然,也有例外。缺乏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果怀孕,可以被强制实施人工流产,哪怕违背其意愿。相关判决的论述往往沿着同时保护母亲和孩子(如果想生下来的话)最佳利益的脉络推进。这是为什么呢?

关于母亲最佳利益的分析是直截了当的,强制人工流产并未真正违背母亲的意志。她并未(直接)表达相关意愿。但是关于未出生婴儿的利益呢?

以下几个重点值得关注。首先,胎儿在司法辩论中获得了发言权(尽管就其他目的而言,胎儿的主体地位欠缺法律承认)。仅需表达不希望继续存在的意见后就能结束陈词,它也仅被允许作此陈述。其次,根据英国和其他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儿童不能基于“假如母亲没有生我更好”的主张向母亲索偿,这种主张被认为违背公共政策[例如,参见“麦凯诉埃塞克斯区域卫生局案”(1982)]。假如公共政策禁止儿童的这种主张,那么为何允许(更不用说是邀请和基于)未出生婴儿提起这种主张?

父母提出的索赔内容往往涉及养育那些计划外出生子女的经济成本,这给公众和司法带来了一些压力。这些案例通常发生在避孕操作疏忽的情形,或是没有提示避孕措施失效风险的情形下。于是,孩子的父母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这些诉讼请求是令人不悦的,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父母不希望生育孩子。在英国,这种不适感蔓延到了上议院。上议院的判决指出,孩子的出生归根结底应被认为是一件幸事,这可以远远抵消相关的经济负担[参见“麦克法兰诉泰赛德卫生局案”(2000)]。当然,这仅仅是从政策角度来阐释,且该政策似乎并未延伸到将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幸事。说得没错,谁说法律内部必须是一致的?这把我们带回人工流产本身。

法律上有两种路径来探讨人工流产问题。一种路径是从权利的角度论证。在怀孕的不同阶段,有些司法管辖区会认为“母亲享有实施人工流产的权利”或者“胎儿享有不被杀死的权利”。另一种路径则主张人工流产表面上看不具有合法性,但自有其合理性。第一种路径的实践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判决“罗伊诉韦德案”(1973)即为典型。

第二种路径的实践则以英国为代表。

“罗伊诉韦德案”的多数方意见认为,按照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个人自由免受国家限制的规范内涵,“女性关于是否终止怀孕的决定权”受到宪法的保障。法院也指出,女性的这一权利并非绝对的,多数方意见就此论述道:国家“可以适度地维护一些重要利益,包括保障健康、维持医疗标准或是保护潜在的生命。在怀孕的某些时间点,这些个别的利益足以支撑国家对人工流产进行监管”。

于是,在母亲和胎儿相互竞争的权利冲突中,国家合法地扮演着裁判的角色。胎儿的权利是逐渐增加的。在妊娠的前三个月,国家侧重保障孕妇的权利。在这期间,“主治医生在征询患者意见以后,根据医学专业判断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患者的妊娠,不受国家的限制”。但是,在保障胎儿生命的问题上,国家也具备利害关系。何时介入女性连续的身体自主权是正当的?法院认为,主要标准在于胎儿是否发育到可在子宫外独立生存。此后,婴儿才能独立于母亲,拥有一个“有意义的人生”。

因此,在妊娠的前三个月,女性的自主权不受国家干涉。随着胎儿生存能力的提高,国家可以基于保护母亲健康的理由对人工流产加以限制[与母亲健康有关的因素被视为医学专业判断,参见“多伊诉博尔顿案”(1973)]。当胎儿度过子宫外独立生存期后,国家可以对人工流产加以限制,直至完全禁止(除非为保障孕妇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须实施人工流产)。

这种不对称的法律保障有些不同寻常。在妊娠的前三个月,国家不能干预母亲的决定,亦即不能对胎儿提供保护。但在子宫外独立生存期,国家没有义务(虽然可以)对胎儿提供保护。国家的两种保护义务(对母亲的健康和对胎儿的生命)不是等量齐观的。

很多司法管辖区采用类似的基于权利的路径来讨论人工流产问题。通常,相关法律论证为胎儿提供的保护优于美国。许多认为胎儿生命权高于母亲自主权的国家,或基于胚胎法律地位的神学假设(在许多信奉天主教的国家和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或基于人性尊严,来保障胎儿的权益。

在英国,和在澳大利亚的一些州一样,人工流产问题并未进入“权利”话语(尽管毫无疑问,相关论点可以运用《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话语来加强,该条极为宽泛地赋予了人们按自身意愿生活的权利——或许也包括免受计划外生育子女所困扰的权利)。相反,人工流产被认为原则上非法、例外情形下合法。然而实际上,在英国,妊娠24周以内(规则变化的分界点)均可以按需要实施人工流产。这并非将人工流产定位为权利,只是说你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医疗机构实施人工流产,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起诉。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相较于以权利为基础的司法管辖区,英国的路径使胎儿的生存面临更大威胁。假如严谨地运用权利作为母亲安全的基础,至少存在某种可能(理论上确实如此),使胎儿的权利主张在司法过程中获得同等对待。

图2 发育中的胚胎/胎儿。有些观点认为,胚胎或胎儿的道德地位和/或法律地位随着它的发育而变化

克隆之辩

同卵双胞胎们互为克隆。他(她)们并不会令人恐惧,也不会必然导致功能异常。然而,对于制造克隆人的恐惧几乎影响着每个人。

涉及生殖性克隆(以胚胎足月生产为目的的克隆)的恐惧并不总是与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相关。不同的是,相关的恐惧关乎逾越干预自然的正当界限(“扮演上帝角色”),或是对于女性生出她自己或是她的伴侣这一想法感到恶心,同时所有克隆参与者均会蒙受心理阴影。

相关伦理问题错综复杂,相关法律问题却相对简单。几乎所有地方都将涉及人类的生殖性克隆视为非法活动。

相比而言,对治疗性克隆(制作克隆胚胎用于医学研究)的管制则充斥着政治争议。例如,英国的法律规定,独立监管机构(人类授精和胚胎研究管理局)有权审批特定的申请。在美国,对克隆的监管属于各州和联邦的共同立法事项。当共和党执政时,胚胎研究的空间可能会被压缩殆尽。

在胚胎研究被定义为非法的地方,立法者对胚胎的地位作了一些评价,认为对胚胎的尊重高于医学研究可能带来的潜在好处。禁止胚胎研究的论证往往依照以下方式权衡:“从道德上看,制作和销毁胚胎所造成的恶,大于治愈运动神经元疾病所带来的善。”如果这里的“善”“恶”只是与不可识别的人相关,这种权衡过程没什么困难。忽略抽象的人很容易。然而,当我们面对活生生的人时,以下说辞却是难以启齿的:“由于我相信八细胞期胚胎是不可侵犯的,你只有死路一条。”这常常是“兄姐救星”(saviour sibling)[5]案件的主要争点。

兄姐救星

三岁的扎因·哈什米患有β地中海贫血症。他最有可能生存的机会莫过于从足够匹配的兄弟姐妹那里接受脐带血干细胞。

通过自然受孕生出符合条件的弟弟妹妹的概率很低。于是他的父母寻求许可,想通过体外人工受孕方式培养胚胎。当胚胎发育到八细胞期,将从每个胚胎取出一个细胞进行测试,以确定胚胎是否能挽救扎因·哈什米的生命。英国的监管机构批准了该项申请,但一个既反对销毁未使用胚胎又反对将人类生命医疗工具化的“生命至上”团体向该项批准发起诉讼,最终败诉[参见“昆塔瓦莱(代表‘生殖伦理评论’组织)诉人类授精和胚胎研究管理局案”(2005)]。尽管该案主要围绕着各种技术细节,但其对原则的坚持是显而易见的。该案甚至造成“生命至上”游说者们的分裂:如果放任一个三岁的儿童死去,你还是真正的“生命至上”者吗?

早期,类似案件在很多司法管辖区曾让法官们踯躅不前。法律人倾向于采用绝对化的立场,即赋予事物明确而不可剥夺的法律地位。他们倾向于认为,采用这样的立场就能更好地解决关于生命的难题。然而,如果任何包含人类基因组的物质都具有不可分割的自然人地位,那些极度虔诚、保守的法官将被迫转向道德和法律上的相对主义,这显然会让他们感到不适。如果能抛弃成见、实事求是地观察生命,你会发现它们并不简单。正因为生命具有复杂性,法律在定义生命时才不能一概而论。

第四章

保密与隐私

患者会告诉医生私密的事情。公元前500年,“希波克拉底誓词”要求医生宣誓“治病救人过程中,凡我所见所闻……若属不得公之于众之事,本人绝不泄露,定将严守秘密”。至少自那时起,几乎所有人都认可,在一些情况下医生不得披露患者告知的私密事情。大多数人同意,仅在罕见的情况下医生可以泄露患者的秘密信息。然而,是否存在保密的绝对标准?如果不存在标准,为什么会这样?披露信息在什么情况下是正当的?是否存在强制披露信息的情形?这些疑问让许多平时默默无闻的法官使用异乎寻常的哲学语言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各国和国际医学伦理准则均模棱两可地承认,确立绝对标准是有害的。希波克拉底便是这种模棱两可的典型代表,他似乎承认有些事物可以符合伦理地“公之于众”。美国医学会的《医学伦理规范》则规定,“医生应该……依法保护患者的秘密”,就此将真正的难题交给了法律人。2006年修订的世界医学会《国际医学伦理守则》对此做出了有意义的规定,其中一些限制条款围绕着法律上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医生应尊重患者要求保密的权利。披露医疗秘密若要符合伦理,或以患者同意为前提;或为了患者或他人免受现实而迫在眉睫的伤害威胁,且若不违反保密义务则无法消除威胁。”英国医学总会告诉医生,“患者有权要求将就诊信息作为医生应保守的秘密。你必须对患者的信息保密,在患者去世之后亦应如此”,同时又以大量细致的补充规范充分支撑起这一原则。其他专业的医务人员也有类似的伦理指导原则。

为何重视保密?

法院已经给出过很多理由,其

Return Main Page Previous Page Next Page

®Reader's Cl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