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休谟 [11]
休谟的确有理由坚称,原因必定先于结果,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原因和结果似乎有可能同时出现。
[他说,]在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有一个业已确立的基本原理,即一个对象如在其完全发展的情况下存在了一段时间而没有产生另一个对象,那它就不是另一个对象的唯一原因,而是被其他某个原则所辅助,将它从不活动状态中推动起来,使之发挥秘密拥有的能量。(T 76)
由此休谟推论说,如果某一原因“与其结果可以完全同时”,那么所有原因都必定如此。这里的推理没有完全说清楚,但似乎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任何一组充分条件都会尽可能快地产生其结果,因此如果在这种意义上,一个原因能产生一个与它同时的结果,那么任何一组没能产生与它同时的结果的条件就不是充分条件。如果我们像休谟那样进一步假设决定论,因此每一个结果都至少是进一步原因的一部分,我们就废除了相继,从而废除了时间。因为正如休谟所说,“如果一个原因与它的结果是同时的,这个结果又与它的结果是同时的,如此等等……那么所有对象都必定是同时存在的”(T 76)。
休谟似乎对这个论证的有效性有些怀疑,但为了保护自己,他又说“此事并不很重要”。在这两件事上他都是正确的。他对因果性的进一步分析中没有任何东西依赖于“原因必先于其结果”,他的论证是无效的。这个论证的前提要求原因与结果之间不能有时间间隔,但并不排除二者的重叠,如果这种重叠在某些情形中是部分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说为什么这种重叠在其他情形中不能是完全的。这个前提本身也并非强迫。如果像休谟那样让因果概念依赖于定律概念,我们就没有逻辑理由在定律所连接的两个事态之间排除任何时间间隔。在时间和空间上,我们都可以接受超距作用的可能性。
我之前说过,我怀疑必要关联的要素是否本质上包含在通俗的因果性概念之中。这部分是出于宽容,因为我要论证说,除非给这个概念一种非常人为的解释(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休谟对它的解释),否则这个词根本不适用于事实,我宁愿避免给公众带来这样一种思想混乱,即它的因果性概念没有应用。即使如此,如果有社会调查表明,大多数与因果性发生联系的人都有某种关于能力、力量或动因的模糊观念,我也不会感到惊讶;在那种情况下,我仍将保持宽容,使这些观念脱离关于使因果判断变得可接受的实际因素的描述。
无论如何,在论证的这个阶段,重要的是(休谟也承认),在先性和邻近性对于因果性来说是不充分的,即使它们是必要的。我们还需要某种东西,甚至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它会是什么呢?休谟给出了一个答案,但我们将会看到,这个答案本身没有使他得出这个答案的思路重要,这种出色的思路与其说源于他肯定的东西,不如说源于他否定的东西。
他首先否认独立的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正如他在《人性论》中所说,我们可以信赖这样一个原则:“任何对象本身都不含有任何东西能使我们有理由引出超出它本身的结论。”(T 139)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他又进一步论证说:“凡可理解的、可以清晰构想的东西都不蕴含矛盾,任何证明性的论证或抽象推理都不能先验地证明它为假。”(E 35)他举了各种例子,比如他坚持认为,他能清晰分明地设想,一个在所有其他方面都与雪相似的问题“却有着盐的味道或火的感受”;“所有树木都在12月和1月茂盛,在5月和6月枯萎”这个命题是完全可理解的(E 35);从“一个台球沿直线滚向另一个台球”这个前提永远不可能“从第一个球的运动和推力来推断第二个球的运动”(T 650)。如果在这些情形中,或者在他给出的其他许多例子中,我们推出一个相反的结论,那是因为我们正在根据我们过去的经验进行投射。就逻辑而言,任何东西可以产生任何事物。
这一步无疑是有效的,但在阐述这个论证时却要小心。我们必须避免被一个事实所误导,即我们往往通过对象彼此之间的实际关系或可能关系来描述对象,在描述时常常会或隐或显地提到它们的因果性质,尤其在描述人工制品时。例如,在把某物称为钢笔时,我们暗示它是为了服务于留下清晰的笔迹这个目的而设计的;一面镜子若要名副其实,就必须能够反射出镜像;火柴是某种在特定条件下摩擦时会产生火苗的东西;等等。不仅在日常用法中可以找到无数这样的例子,而且可以把这个过程弄得任意长。在任何情形中,只要我们想声称两种属性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都可以用一种简单的策略来保证它们的联系,即对迄今为止只代表其中一个属性的谓词进行重新解释,使它渐渐代表两者的结合。同样,我们也常常能够通过构造一种演绎理论,认为它们表达了定义或其逻辑推论,来重新解释表达经验概括的句子。
然而面对休谟的论证,这种操纵显然并不能提供真正的保护。当我们追问这些定义是否被满足时,在定义之下隐藏的、显然被我们压制的经验问题又渐渐暴露出来。如果我们可以操纵谓词来建立逻辑关联,我们也同样可以把过程颠倒过来:一种复杂属性可以分解成它的不同要素;我们也可以对相关谓词进行解释,使之成为一个经验问题,即“它们是否共同得到满足”。
但是,在拆解某个有逻辑关联的概念结构时,难道我们的能力没有限制吗?休谟的论证要求每一个对象都能“就其本身被思考”。我们很确定这总是可能的吗?的确,只要我们是在讨论感觉性质甚或是特殊印象,似乎就没有困难,但休谟的论证所适用的事实却不在这个基本层次。它们涉及物体的行为,有理由说不能个别处理这些东西,就好像其他东西不存在似的。它们位于一个时空系统之中,可以认为这要求对任何个别对象的确认都预设了存在着和它有某种时空关系的其他对象。但有一个保留条款,因为这种对其他对象的提及是非常一般的。与被确认对象有时空关系的所有对象中,这种确认并不特别需要涉及任何一个对象。因此,要想满足休谟关于对象应当就其本身被思考的要求,我们只需认为它意味着,对于任何两个对象x和y,我们可以通过关于不涉及其中一个对象的描述来确认其中另一个;如果这一条件得到满足,他的以下结论就会像需要的那样成为重言式:在这样一种描述下,由一个断言x存在的陈述导不出关于y是否存在的陈述。
对休谟来说,他可以使用这一重言式,因为他的另一个论证,即任何事实的反面都可以被清晰地构想出来,并不令人信服。其弱点在于假定我们认为可理解的东西必定在逻辑上是可能的。W.C.尼尔教授在1949年出版的《或然性与归纳》中提出过一个反例。一般认为(虽然并不是普遍认为),如果一个纯粹数学的命题为真,则它必然为真。因此,如果是这样,而且休谟是正确的,那么一个真数学命题的反面就不应是可设想的。但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哥德巴赫猜想,即任何一个大于2的偶数都是两个质数之和。这个猜想从未被证明,也没有发现过例外。如果我们允许数学命题可真可假,不论我们是否有一个证明,并且如果坚持它们的必然性,那么我们必定会得出结论说,哥德巴赫猜想和其否定必有一个逻辑上为假,但每一个似乎都同样可以设想。
即使我们不愿意做出那些支持这个例子所需的假设,我想还是应该承认,诉诸我们所能设想的东西并不能给我们提供一种万无一失的逻辑可能性标准。并非所有矛盾都能明显直接地显露出来,反过来,在逻辑上可能的命题,甚至是真命题,也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例如,我们一直被教导去相信空间弯曲,但我想在爱因斯坦提出他的相对论之前,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不可思议。因此我认为,虽然休谟关于通常自然进程变化的例子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我们要凭借自己的力量把语言在我们对事实的描述(正如我所说,休谟的论证牢固地以此为基础)之间锻造的逻辑关联切割开来。
尼尔利用哥德巴赫猜想所要捍卫的立场碰巧不是“因果关系例证了逻辑必然”,而是“自然定律就是尼尔所谓的必然性原则”。如果说这种观点有什么特殊价值的话,那就是它把我们带到了休谟的第二个重要的否定,即可能存在着像“自然的必然性”这样的东西(如果这意味着事实之间可能存在着康德所谓的综合关系),即使这些关系的存在在逻辑上无法证明,这些关系也是必然的。
休谟的论证只不过是说,这种关系都是不可观察的。如果以他最喜欢的台球游戏为例,我们的确用一些“有力”的词谈论用球杆来“击”球以及一个球“撞上”另一个球,但我们实际观察到的仅仅是时空关系的一系列变化。首先是击球者手臂的移动,同时伴随着球杆的运动;然后在一瞬间球杆和球发生空间接触;然后是球相对于其邻近物体运动一段时间;然后在一瞬间这个球与第二个球发生空间接触;再往后是一小段时间两个球都在运动;最后,如果击球者这一杆打得成功,在又一瞬间第一个球会与第三个球发生空间接触。在这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可观察的关系需要用“能力”“力”或“必然联系”等词来为其命名。我们可能选用的其他任何例子也是如此,不论它是一系列物理事件,还是物理属性的结合。正如休谟所说,我们从来没有一个印象可以从中导出必然联系的观念。
图8 台球的碰撞是休谟的因果关系范例。台球是18世纪末英国有闲阶层酷爱的运动——根据吉尔雷所绘的这张漫画,这种酷爱过度了
如果有人在寻找这一印象,那么寻找它的最明显地方就是一个人自己的行动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