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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隐私 [9]

By Root 1082 0
决对自由利益的解释过于狭窄。多数派认为,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包括进行私下自愿的性行为的自由。它的作用是废止全美国旨在将成年同性私下自愿的鸡奸行为定为犯罪的所有立法。

美国的经验既有影响力,又有启发意义。其他普通法法域继续努力解决隐私的定义和范围、协调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特别是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等棘手问题。可以公平地说,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往往是以利益为基础的,而大陆法系往往是以权利为基础的。换言之,例如,英国法律对保护隐私权采取了务实的逐案处理的路径,而法国法律则将隐私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然而,由于受《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其他宣言、指令的影响,这种差异已经缩小。英国1998年通过的《人权法案》最明显地表明了这种强烈的风向,下文将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图12 隐私在全球范围内被赋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普通法的磨难

不仅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仍然在努力解决隐私权的困境。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加拿大、中国香港和其他普通法法域,也都深陷优柔寡断和犹豫不决的泥潭。

尽管英国有几个委员会并试图立法,英国的法律仍然是不确定和模棱两可的。1972年,青年委员会拒绝了法律所规定的一般隐私权的理念。其结论是,一般隐私权的理念会让法院背负“具有社会和政治性质的争议性问题”。法官很可能会在平衡隐私和言论自由等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遇到问题。委员会建议设立一项新的罪行和侵权行为,即非法监控;一项新的侵权行为,即披露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得信息;以及审议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该法保护一方委托给另一方的机密信息),以此作为保护隐私权的一种可能的手段。其他普通法法域也曾提交过类似的报告。

近年来,一连串的名人诉讼为法院提供了一个机会来审查,在缺乏明确的普通法隐私保护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为违反保密义务的补救提供一种权宜之计。这些问题最好在第四章中探讨。它们表明了隐私权是如何无精打采地走向最高法院而诞生的。其中一个案例涉及电影明星迈克尔·道格拉斯和凯瑟琳·泽塔-琼斯的婚礼照片被偷拍并公开,这也会在第四章讨论。霍夫曼勋爵已在上议院宣布:

1998年《人权法案》的生效削弱了以下论点,即需要一种一般性的侵犯隐私的侵权行为来填补现有解决办法中的空白。该法案第6条和第7条本身就填补了很大的空白;如果一个人根据公约第8条规定所应享有的权利确实受到公共当局的侵犯,那么他将有法定的补救办法。一般侵权行为的确立将……预先解决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欧洲人权公约》要求国家为非公共当局的个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提供多大程度(如果有的话)的解决。

该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纳入英国法律)的影响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它规定保护尊重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隐私的权利。至少在一名高级法官看来,这项措施给予了“英国法律承认隐私权的最终推动力”。尽管他的看法不一定得到司法机构所有成员的认同,但最近一些案件中所显示的对隐私权的分析表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作用至少是为本条中权利的横向适用提供可能性。的确,在最近的一些判决中可以发现一种意愿,即允许第8条阻止全面的隐私侵权行为的产生,这并非毫无理由。你几乎可以听到剑回鞘中的咣当声。

和英国一样,澳大利亚各州和联邦一级的法律改革委员会都在审议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法院也没有闲下来,在2001年一项意义重大的裁决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小心翼翼地倾向于承认隐私侵权行为。在澳大利亚广播公司诉利纳野味肉类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承认澳大利亚法律的不足,表示它支持普通法法域内对侵犯隐私提起普通法诉讼的司法发展。在详细说明什么会构成对隐私的无理侵犯时,法院指出:

关于某人的某些种类的信息,例如有关健康、人际关系或财务的信息,可能很容易被认定为私人信息;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适用当代道德和行为标准时,也可能会认为某些类型的活动意味着不为人所知。如果要求对有关信息或行为进行披露或监视,会对具有一般敏感度的通情达理的人造成极大的冒犯,这在许多情况下就是对“私人”的有用而可行的检验标准。

图13 尽管道格拉斯夫妇试图秘密举办婚礼,但最终还是被偷拍了照片,从而在英国引起了旷日持久而意义重大的诉讼

这项裁决虽然在核心问题上没有定论,但的确表明,如果高等法院在面对一个更值得帮助的原告时(本案是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希望揭露一家屠宰场的残酷做法),则可能会认识到隐私侵权行为并非完全不可想象。

2005年,新西兰上诉法院在承认普通法隐私侵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霍斯金诉伦廷一案中,被告拍下了原告十八个月大的双胞胎女儿的照片,当时原告在街上用婴儿车推着她们,婴儿的父亲是一个著名的电视人物。原告夫妇申请禁制令阻止照片公之于众。审判法院认为,新西兰法律不承认基于公开披露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而导致隐私诉讼的理由。然而,虽然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但它(以三比二的票数)裁定,对“因公开私人和个人信息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给予补救办法。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它对英国法院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解决方法的分析所做的阐明,以及符合新西兰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一事实。法院还认为,他们的判决有助于调和相互冲突的价值,并使新西兰能够借鉴美国的广泛经验。

P.高尔特和J.布兰查德在其判决中详述了诉求成功的两点基本要求。第一,原告必须对隐私有一种合理的期望;第二,必须公开私人事实,而这些事实的公开会被认为是对一个客观的、通情达理的人的高度冒犯。

新西兰1993年的《隐私法案》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隐私事务专员提出申诉,宣称任何行动是或似乎是“对个人隐私的干涉”。如果隐私事务专员认为申诉有实质内容,他可将申诉转交给根据1993年《人权法案》任命的诉讼专员,诉讼专员可转而向申诉审查法庭提出诉讼。法庭可发布命令,禁止指控的行动再次发生或要求纠正这种干涉。法院有权裁定损害赔偿。

虽然爱尔兰没有明确承认普通法中的一般隐私权,但法院根据《宪法》第40.3.1条制定了隐私权的宪法权利,根据这一条款,国家保证尊重、捍卫和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例如,1974年,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法官认为隐私权包括在公民的个人权利之中。之后的诸多判决表明,该条款延伸到通过拦截通信和监视侵犯隐私权的某些行为。

其他路径

大陆法系对隐私权的态度是以“人格权”的概念为基础的。在德国,这项权利受《基本法》的保障。该法第1条规定,所有国家机构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第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发展其人格,只要他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违反宪法秩序和道德准则”。这两条结合起来,就确立了一般性的个人人格权,而尊重个人私生活领域的权利正是这一人格权利的体现。

此外,法院还将隐私权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它们还利用侵权行为法,对损害人的尊严的行为提供解决办法。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布个人私生活的私密细节,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发布医疗报告,未经本人知情和同意不得对谈话进行录音,不得打开私人信函——不论信函是否已被实际阅读,未经同意不允许拍照,公正描述个人生活,个人信息不得被新闻界滥用。

德国法院承认人格的三个领域:“亲密”、“私人”和“个人”领域。“亲密领域”包括一个人的思想和情感及其表达、医疗信息和性行为。由于这类信息具有特别的私人性质,因此享有绝对的保护。“私人领域”包括既不亲密也不保密(如关于家庭和家庭生活的事实)的信息,但这些信息仍然是私人的,因此受到适当的保护,但为了公众利益而披露可能是合理的。“个人领域”涉及个人的公共、经济和职业生活、社会和职业关系,它受到最低程度的保护。

在法国,隐私权受到积极的保护。虽然《法国宪法》没有明确提及隐私权,但宪法委员会于1995年将第66条中的“个人自由”的概念扩展到隐私权。因此,隐私权被提升为一种宪法权利。此外,《法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人人享有尊重自己私生活的权利……”。法院对此的解释是,这包括一个人的身份(姓名、出生日期、宗教信仰、住址等)和有关一个人的健康、婚姻状况、家庭、性关系、性取向及其通常的生活方式等信息。通过拍照或录音故意侵犯私人场所也属于刑事犯罪,可判决违法者承担损害赔偿。

《意大利宪法》保护作为个人人格组成部分的隐私权。因此,侵犯隐私权可能引起根据《民法典》提出的索赔主张,该法规定,故意或过失地对他人造成不合理损害的行为人,有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民法典》还宣布,如果公开一个人的肖像会导致其尊严或名誉受损,这种行为可受到限制。

《荷兰宪法》第10条保障隐私权,但这是一项需加以限定的权利。尽管最高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权不能成为侵犯隐私权的借口,但它将在隐私诉讼中考虑所有情况,记者可以论证有关出版物是合理的。《民法典》第1401条规定了对他人造成不法损害的一般责任,该条款被解释为包括无正当理由公布有害的私人信息所造成的损害。刑法规定,侵入他人住宅、窃听私人谈话、擅自拍摄个人私人财产的照片及公布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照片,均应受到处罚。

虽然《加拿大宪法》及其《权利和自由宪章》都没有明确提到隐私权,但法院通过将不受无理搜查或没收的安全权(《权利和自由宪章》第8条)解释为包含个人享有对隐私权的合理期望,填补了这一空白。美国没有普通法规定保护隐私权,但下级法院表现出愿意扩大现有的诉因,如侵害或妨害,以保护受害者的隐私。通过规定侵犯隐私权的法定侵权行为,这一普通法缺陷在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已得到解决。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马尼托巴省、纽芬兰省和萨斯喀彻温省,“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是可诉的,受害人无须证明损害的存在。但对侵权行为的确切表述则在各省有所不同。

魁北克作为一个大陆法系法域,通过对原《民法典》中民事责任一般规定的解释,发展了其法律程序的解决办法。不过,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已明确纳入新的《民法典》。新的《民法典》规定,人人有权获得对自己名誉和隐私的尊重,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除非得到该人或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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