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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隐私 [8]

By Root 1086 0
具影响力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几年前,伊士曼·柯达发明的一种价格低廉的便携式照相机改变了世界。个人可能在家里、工作或玩耍时被抓拍,隐私寿终正寝的时刻就要到了。

当时,波士顿律师、社会名流沃伦和1916年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的布兰代斯,对新媒体的入侵,即所谓的“黄色新闻”感到愤怒,写了一篇被广泛认为是有史以来最具影响力的法律评论文章。人们常常认为,促使他们愤怒的原因是媒体对沃伦女儿的婚礼进行了窥探。但这似乎不大可能,因为在1890年,她才六岁!他们恼火的原因更有可能是波士顿上流社会的八卦杂志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描述了沃伦奢华的宴会。

图10 后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杰出法官的路易斯·布兰代斯

无论如何,那篇著名的文章谴责了新闻界的厚颜无耻(也预示了柯达的新发明对隐私的威胁),并认为普通法默示并承认隐私权。他们援引英国法院关于违反保密、财产、版权和诽谤的裁决,认为这些案件不过是一般隐私权的实例和应用。他们声称,虽然形式不同,但普通法保护受到窥探记者之类的人侵犯的个人隐私。在这样做时,法律承认人的精神和智力需求的重要性。他们的声明很有名:

生命的强度和复杂性,伴随着文明的进步,使人们不得不躲避这个世界,而人在文化的强大影响下,对公共性变得更加敏感,以至于独处和隐私对个人来说变得更加重要;但是,现代企业和发明通过侵犯个人隐私,使人们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忧虑,其程度远远超过单纯的身体伤害所造成的后果。

沃伦和布兰代斯认为,普通法已经从对自然人和有形财产的保护发展到对个人的“思想、情感和感觉”的保护。但是,由于晚近的发明和商业方法及新闻界对隐私的威胁,普通法需要进一步发展。一个人有权决定他的思想、情感和感觉在多大程度上向他人传播,这种权利已经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法律仅适用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及书信的作者,他们可以禁止未经授权出版自己的作品和书信。虽然英国承认这一权利的相关案例是基于对财产的保护,但实际上它们也是对隐私的承认,是对“不可侵犯的人格”的承认。

不久,他们的论证方法就受到了考验。1902年,有原告起诉称,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其形象被用于为被告的商品做广告。她的形象被描绘在一袋袋面粉上,上面写着凄惨的双关语:“家庭面粉”[7]。纽约上诉法院的多数法官没有接受沃伦和布兰代斯的论点,认为隐私权的论据“在我们的法理中还没有一个永恒的地位……如果不对既定的法律原则采取暴力,现在就不可能将隐私权纳入”。然而,少数法官很赞同J.格雷关于隐私的想法,宣称原告有权保护自己的形象免受被告为商业利益而利用,“任何其他的裁决原则……都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理性思考起来也是令人震惊的”。


流言蜚语的邪恶

流言蜚语不再是游手好闲者和邪恶者的资源,而成为厚颜无耻、孜孜以求的一种交易。为了满足好色之徒的口味,两性关系的细节在日报的专栏上广为传播。为了让懒人有事可忙,一个个专栏充斥着闲言碎语,而这只能靠侵入内部圈子来获得……这种侵入所造成的伤害也不仅限于那些可能成为新闻业或其他行业调查对象的人所遭受的痛苦。

在这方面,如同在其他商业分支一样,供给创造需求。每一茬不合时宜的流言蜚语,都会变成更多流言蜚语的种子,并且与其传播成正比,从而导致社会标准和道德水平的降低。即使是表面上无害的闲言碎语,如果广泛持续地流传,也会带来强烈的恶果。它既目空一切又腐化堕落,它通过颠倒事物的相对重要性而贬低事物,从而使一个民族的思想和愿景犬儒化。当闲言碎语获得印刷品的礼遇,并挤占了社区真正感兴趣的事物的空间时,无知和轻率的人就误以为它有相对重要性,这就不足为奇了。

八卦容易理解并诉诸人性的弱点,因此我们邻居的不幸和脆弱永远不会让我们把八卦完全抛在脑后。所以任何人都不会惊讶于八卦篡夺了我们大脑中的其他兴趣点。琐碎的事情会同时摧毁思想的稳健和感情的细腻。任何热情都不能蓬勃发展,任何慷慨的冲动都不能在它的阴影下生存。

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隐私权》,1890年,《哈佛法律评论》第196卷第5期。


关于这个案件的法院裁决引起了普遍的不满。这导致纽约州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未经授权将个人的姓名或形象用于广告或贸易目的是非法的。但三年后,在一个涉及类似事实的案件中,佐治亚州最高法院采纳了J.格雷的理据。沃伦和布兰代斯的论点在发表十五年后占了上风。自那以后,美国大多数州都将“隐私权”纳入其法律。然而,尽管两位作者高度依赖英国法院的判决,但在英格兰或其他普通法法域没有出现类似的进展。

多年以来,美国普通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一直在稳步扩大。1960年,卓越的侵权法专家迪安·普罗瑟阐述了这样的观点,即法律现在所承认的并非一种侵权行为,而是由四种不同利益组成的复合体……它们以共同的名称联系在一起,但在其他方面没有什么共同之处。他将它们的性质阐述如下:

第一种侵权行为是侵扰原告的隐居、独处或私生活。过错行为是对原告的独处或隐居的故意干涉,它包括对原告住所的实际侵入和窃听(包括电子监控和影像监控、装窃听器和电话窃听),并且必须满足三项要求:(a)必须存在实际的窥探行为;(b)这种侵扰一定冒犯了通情达理的人;(c)这种侵扰必须是对私人的侵犯。

第二种侵权行为是公开披露有关原告的令人尴尬的私人事实。普罗瑟区分了这种侵权行为的三个要素:

(a)必须存在公之于众的情况(向一小批人披露事实,不足以构成公之于众);(b)所披露的事实必须是私人事实(将政府备案材料事项公之于众并不构成侵权);(c)所披露的事实必须是对具有通常敏感度的通情达理的人而言有冒犯性的。

第三,他指出了一种侵权行为,即在公众瞩目下把原告置于虚假的宣传中。这通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意见或言论(诸如伪造的书籍或错误的观点)被公开认为来自原告,或者他的照片被用来说明他与之没有合理联系的书或文章。这种公开宣传必须也是“对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严重冒犯”。

最后,普罗瑟区分了被告为其自身利益盗用原告姓名或肖像的侵权行为。被告获得的好处不一定是经济上的好处,例如,如果原告在出生证上被错误地命名为父亲,就会产生这种好处。另一方面,几个州存在的法定侵权行为通常要求未经授权将原告的身份用于商业(通常是广告)目的。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承认确立了“公开权”的概念,根据这一概念,个人能够决定如何在商业上利用自己的名字或形象。在普罗瑟看来,侵犯隐私的四种形式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是相互关联的,即每一种形式都构成了对“独处的权利”的干涉。

有人认为,这种对隐私权的四重区分是错误的,因为这种区分破坏了沃伦和布兰代斯的“不可侵犯的人格”的原理,忽视了隐私权的道德基础:这种道德基础作为人类尊严的一个方面而存在。尽管如此,这种分类在美国侵权法中占据了突出地位,正如一位法学家哈里·卡尔文所预测的,这种分类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将概念僵化为四种类型:

鉴于法律思维追求整齐的标签和类别的弱点,并考虑到普罗瑟应有的威望,可以有把握地预测,隐私权四分论的观点将主导未来任何有关隐私权的思考。

这四种侵权行为的变迁,已经在大量的学术和通俗读物中得到了论述,这种发展也并非局限于美国。几乎每一个先进的法律体系都或多或少地寻求承认隐私权的某些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奥地利、加拿大、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荷兰、匈牙利、爱尔兰、印度、意大利、立陶宛、新西兰、挪威、菲律宾、俄罗斯、南非、韩国、西班牙、泰国和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

宪法赋予的权利

这四种侵权行为仍然是美国法律保护隐私的有效手段,它们或多或少也标志着宪法对隐私的保护范围。当然,沃伦和布兰代斯主要关注的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媒体侵扰。然而几年后,1928年,在奥姆斯特德诉美国一案中,布兰代斯表达了强烈的异议。他宣称,《宪法》赋予人“独处的权利以对抗政府”,并补充说,“为了保护这一权利,政府对个人隐私的每一次无理侵犯,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应视为违反了第四修正案”。最高法院在卡茨诉美国案中采纳了这一观点。自那以来,隐私权作为一种独处的权利,一再被最高法院援引。

1965年,最高法院对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的裁决,是最重要且最具争议的进展。它宣布康涅狄格州禁止使用避孕药具的法令违宪,因为该法令违反了婚姻隐私权,这是一项“比《人权法案》更古老”的权利。宪法并没有提到隐私权,然而,在一系列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人权法案》(尤其是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和第九修正案),承认“结社隐私”、“政治隐私”和“律师隐私”等隐私权,还规定了对窃听和非法搜查进行防范的限度。

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做出的最具争议性的“隐私”裁决是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它凭借多数票认为得克萨斯州的堕胎法因为侵犯了隐私权,所以是违宪的。根据该法律,堕胎是犯罪行为,除非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法院认为,各州可以禁止堕胎,以保护胎儿的生命,但只能禁止在妊娠的最后三个月堕胎。这一被称为“无疑是美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著名的案件”的判决受到女权主义者的欢迎,但同时也遭到许多基督徒的强烈谴责。这个判决使得美国妇女获得了实现合法堕胎权的一线希望。似乎没有任何中间立场。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直截了当地描述了这场冲突的激烈程度:

反堕胎群体和他们的反对者之间的战争是17世纪欧洲可怕的宗教内战的美国新版本。大批反对派人士在街道上游行,或挤在堕胎诊所、法院和白宫的抗议人群中,对彼此大吼大叫、唾沫横飞、深恶痛绝。堕胎问题把美国撕得四分五裂。

最高法院做出的另一项引起轩然大波的“隐私”判决,是1986年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在该案中,法院以勉强的多数票认定,正当程序条款中的隐私保护并没有扩展到成年人之间私下自愿的同性恋行为:“无法证明家庭、婚姻或生育与同性恋行为之间存在任何联系。”

图11 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对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引发了一场持续至今的争论

这一判决在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中被明确否定。在该案中,最高法院以六比三的票数裁定,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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