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er's Club

Home Category

牛津通识读本:隐私 [7]

By Root 1087 0
美国法律所称的“公开披露私人事实”和“侵犯个人的隐居、独处或私事”有关。当然,最近电脑化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以及与电子社会有关的其他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主要隐私问题。

看来很明显,这些问题在本质上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限制关于个人的私事分别被公布、入侵或误用的程度。这并不是说,某些情况(如单身一人)或某些行为(如电话窃听)不应分别被定性为隐私或侵犯隐私。

在将隐私问题定位在个人信息层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个人”一词应理解为什么?第二,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个人”事项?某个“个人”事项是否仅仅因为个人声称它是“个人”的,或者存在本质上是个人的事项?声称我的政治观点是个人的,必须取决于某些规范,这些规范禁止或限制对这些观点进行调查或未经授权的报道。不过,我只援引我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这条规范就足够了。


买卖隐私

你不能就个人或私人信息达成协议。法律并不授予你垄断权来换取你公布这些事实。这就是隐私的独特之处:个人应该能够控制自己的信息。我们应该通过给予他们这样做的结构和权利,热心地帮助他们保护这种信息。我们重视或渴望和平,因此,一个允许我们通过控制私人信息来实现这种和平的体制是一个符合公共价值观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当局应该支持……在我的体制下,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让个人最终或完全控制他们可以出售的数据种类或他们可以购买的隐私种类。P3P体制原则上可以实现对隐私权的上游控制及对个人的控制……这样的体制没有理由必须保护所有类型的私人数据……你自己的一些事实可能是不许隐瞒的;更重要的是,可能会有一些关于你自己的声明是不被允许的(“我是律师”,或者“拨电话给我,我是医生”)。不应允许你从事欺诈或伤害他人的事。

劳伦斯·莱斯格,《网络空间的法典和其他法律》,基础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第162-163页。


这些规范显然既与文化有关,也是可变的。如上所述,人类学证据表明,原始社会对隐私的态度是有差别的。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中,对“私人”的理解会出现波动。在大多数现代社会中,就私人生活的某些方面而言,肯定没有五十年前那些典型的社会那么缺乏信心。难道没有一类信息可以被合理地描述为“个人的”吗?通常有人反对说,“私密性”不是信息本身的属性;同样的信息在一种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非常私密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就不是如此或根本就不私密。


反隐私时刻

过去十年似乎产生了更多的所谓“反隐私时刻”——公众舆论中的情绪特点表现为愿意让越来越多的个人数据脱离个人控制。欧洲和北美的大规模恐怖主义的冲击是造成这种情绪的一个诱因,尽管它并不是唯一因素。过去十年似乎没有发生的事情,更多的是像水门事件或对德国过度人口普查要求的反抗——这些戏剧性事件强化了公众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免疫反应,并巩固了建立在这种反应基础上的制度和实践。

詹姆斯·B.鲁尔,载于J.B.鲁尔和G. 格林利夫编,《全球隐私保护:第一代》,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2008年,第272-273页。


当然,简可能更倾向于向她的分析师或密友透露私人事实,而不是向她的雇主或合伙人透露,她对报纸披露信息的反对可能更强烈。但是在所有这三种情况下,这些信息仍然是“个人的”。不同的是,她可以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这些信息被公开或被使用。将第一种情况(向分析师透露)中的信息描述为“根本不是私人的”甚至“不是那么私人的”都是违反直觉的。我们当然要说,精神病医生正在倾听讨论中的个人事实,如果谈话被秘密记录下来,或者精神病医生被要求就其患者的同性恋关系或不忠行为出庭做证,我们应该会说,个人信息被记录下来或被披露了。情况已明显发生改变,但它影响的是,可合理预期个人在何种程度上会反对人们使用或传播其个人信息,而非信息本身的质量。

因此,“个人信息”的任何界定都必须包括两个要素,它应当既提及信息的质量,也提及个人对信息使用的合理期望。一个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是另一个要素的应变量。换句话说,这里提出的“个人信息”的概念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性的。

个人信息包括与个人有关的事实、通信或意见,可以合理地期望这些信息被他或她认为是私密的或敏感的,因此希望隐瞒或至少限制收集、使用或传播这些信息。当然,“事实”并不局限于文本数据,而是涵盖了广泛的信息,包括图像、DNA和其他遗传与生物识别数据,如指纹、面部和虹膜识别,以及越来越多种类的与我们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是通过技术能够被发现和利用的。

更清晰?

有人可能会立即提出反对意见,就是通过将“个人信息”的概念置于对个人期望的客观确定之上,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实际上是纯粹的规范性定义,因此会避免有关保护“个人信息”是否可取或其他方面的问询。但是,任何将信息归类为“个人”、“敏感”或“私密”的尝试,都假定了这些信息需要被特别对待。

如果有必要参照某些客观的标准来界定信息,那么不可避免地,分类就取决于那些可以合法地被宣称是“个人的”信息。在任何试验中,只有那些希望隐瞒的信息是合理的,才有可能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我们想寻求有效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例如,如果一个人认为有关他的汽车的信息是个人的,并因此想隐瞒汽车发动机大小的细节,那么他会发现很难说服任何人,他的车辆的登记文件构成了“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于什么是“个人的”进行客观测试,通常都会排除此类信息。

但是,如果个人的要求涉及影响其私生活的信息,这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例如,一个人希望阻止披露有关其因盗窃而受审和定罪的事实,这并非不可理喻。将建议的个人信息定义作为判断这类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第一顺序标准,可能意味着这种要求是合法的。但是,这种要求很可能被否决,理由是,司法行政的程序是公开的。然而,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改变这类事件的性质,一度属于公共事务的事项可能在若干年后被合理地视为私人事务。

同样,将从旧报纸上获得的曾经公开的信息出版,若干年后可能会被认为是对个人信息的冒犯性披露。因此,这意味着客观标准并不妨碍在隐瞒个人信息的权利或要求与社会在言论自由等方面的利益冲突之间取得平衡。通过自愿披露、同意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个人并不放弃对个人信息保留一定控制权的主张。例如,他或她可以允许将信息用于一种目的(如医疗诊断),但在用于另一种目的(如就业)时可以反对。

至于第三方表达的关于个人的意见,如果该意见的存在是个人所知道的(如求职申请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可以合理地期望她只允许那些与决定是否雇用她有直接关系的人获得这些材料。如果对她的评估是她不知道的(例如,她在信贷咨询机构的数据库中被描述为“风险很大”),或者她的通信已被截获或记录,可以合理地预知她会反对使用或披露这些信息(在秘密监控的情况下,反对实际采集的信息),特别是在她意识到这些信息实际上或可能是误导或不准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的确,就其本身而言,一条信息可能是完全无伤大雅的,但当与另外一条同样并无恶意的数据结合在一起时,这些信息就会转化为某种真正私密的东西。因此,黄女士的地址是公开的,这本身很难构成“私人”信息。但如果把这个和她的诸如职业等信息联系起来,这种结合就会把数据转换成易受攻击的细节,对此,她有合法权利隐瞒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客观概念并不忽视数据产生的完整背景。在评估有关资料是否符合“个人”的最低要求时,个人所投诉的事实,显然需要“全面”研究。受害者认为,公开的数据(电话号码、地址、车牌等)是他们希望控制或限制披露或传播的信息,这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说,只有当这些数据变得敏感时,例如将它们与其他数据联系在一起时,才可以说是实现了一个合理的申诉。

合理性并不完全排除个人习性的运作,只要其影响与个案的情况有关。客观的检验方法也不会否认这些因素在决定个人将信息视为个人的是否合理方面的重要性。例如,英国人在透露其工资问题上出了名的含糊其词,而斯堪的纳维亚人远没有这样做。文化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人们将信息视为个人信息是否合理的判断。这在特定的社会中也同样如此。

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一项信息本身是个人的信息。一份匿名医疗档案、银行对账单或性丑闻的露骨披露本是无害的,直到其与某个人挂起钩来。只有当信息主体的身份被揭露时,它才成为个人信息。一旦这一门槛被突破,这也就是不争的事实;只有在满足客观检验的情况下,个人信息才值得保护。但这不是在概念或社会真空中发生的,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尽管在隐私的含义、范围和限制方面存在分歧,但对隐私的意义和对保护隐私所面临的威胁,几乎没有什么不确定性。基本上人们都认为必须制止对这种基本价值的侵蚀。下一章考虑将隐私认定为合法权利。

第三章 一种法定权利

维多利亚女王和阿尔伯特亲王都是技艺高超的蚀刻师。1849年,这对皇室夫妇想要制作一些供他们私人使用的复制品,于是他们把一些蚀刻画的版面交给宫廷印刷商,其中之一就是斯特兰奇。有几版画不知怎么落到了第三方贾奇的手里,贾奇显然是通过斯特兰奇雇用的“卧底”得到的。后来,斯特兰奇从贾奇那里得到了这些画,并确信,在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的同意下,它们将被公开展示。于是,他们制作了一个画册并开始安排展览。当他得知不存在皇室的同意时,斯特兰奇退出了参展,但决定继续印刷画册。他的建议是将画册连同皇家艺术家的亲笔签名一起出售。

皇室夫妇对此并不开心。亲王申请禁令,以防止展览和预定展品画册的传播。不用说,禁令被批准了,法院的确厚着脸皮地承认,“本案的重要性完全来自原告的崇高地位……”。

虽然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的是蚀刻画版是王子的财产这一事实,但法院明确承认,这为法律提供了更广泛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法律“保护致力于创作的作者希望不为人所周知的思想和感情的隐私与隐匿性”。

图9 皇室夫妇不开心

美国发轫

这一判决是1890年的传奇性文章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一决定在1890年催生了法律对隐私权本身的承认。由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撰写的评论,发表在颇

Return Main Page Previous Page Next Page

®Reader's Cl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