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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 [136]

By Root 12100 0
国外交官员所作的解释,便建议:张作霖及其幕僚应谨慎地考虑。他提出意见,日本没有侵略的预谋,而是要保护在满洲的利益。张作霖应不惜任何代价避免与日本发生冲突。②

日本代表向冯玉祥、阎锡山和蒋介石转达了反对破坏满洲安宁的类似警告,很可能还鼓励各方进行停止内战的谈判。美国政府将不参加日本的外交活动。5月8日,国务卿弗兰克·B.凯洛格电马克谟公使并指示说:“美国将不与日本政府或任何其他国家联合行动,阻止中国人把敌对行动扩大到满洲,或干涉中国军队有节制的军事行动,美国仅仅是保护其本国公民。”③

这时事态发展得非常迅速。奉军难以守住其保定的阵地,而那个重要据点以东的防线很不巩固。国民党在北京有尝试谈判倒戈的代理人。张作霖及其将领们不得不考虑过长地死守掩护京津的直隶东北部的风险,因为担心会被困在那里。但是如果张作霖及其军队撤离,将让谁来接管北京?冯玉祥是张作霖的宿敌。早在4月中,美国公使已经指出,北京政权希望打败和赶走冯玉祥的军队,而与上海和南京达成某种妥协。现在在5月份,冯玉祥的军队肯定能夺取北京城,但为奉军之撤离已作成一笔交易,即让阎锡山的军队在京津捷足先登,而不让冯玉祥取得这一珍贵的战利品。①到5月底,奉军已放弃保定,正向北京撤退。张作霖正准备撤离首都。

6月1日,蒋将军和冯玉祥、阎锡山在石家庄会面,计划接管京津和商定以后的安排。也许在那个时候——虽然也可能更早——冯玉祥才知道他不是去接管北京;也不是蒋介石,他在3日返回南京。次日,国民党政府任命——也就是证实——阎锡山为卫戍北京的司令。

张作霖在6月1日召见外交使团,发表了事实上是一篇告别辞的讲话。他已作出安排,把城市交给以王士珍为首的元老政治家组成的治安维持会来管理,王士珍曾是袁世凯的亲密同僚,一度担任过总理。城内的治安由北京有效率的警察和鲍毓麟将军带领的奉军的一个旅负责,他将留在后面直到把城移交给阎锡山,然后可以不受骚扰地回到奉天。次日,张大帅向中国人民发出告别电,对他未能胜利地结束反赤的战役表示遗憾,并宣布为了避免进一步流血,他要返回满洲。他由其大部分内阁成员和高级将领陪同,在6月2/3日夜乘上专列隆重地离京,但他的火车在6月4日晨驶近沈阳时被炸弹炸毁。大帅负伤,在两小时内死去。他被日本关东军的一批军官所暗害,这些人反对田中的政策,自行策划了这次行动。①

大帅的长子张学良和总参谋长杨宇霆与孙传芳一起,在6月4日前往天津,那里必须坚守到大批奉军已撤往山海关时为止。治安维持会已派使者前往保定欢迎阎锡山来北京。6月8日,第3集团军的一名指挥官商震将军率领他的山西士兵进入首都。6月11日,阎锡山本人在白崇禧将军的陪同下进城。他的另一名将军傅作义通过预先的安排在12日接管了天津。这个过渡除了一个事件,都是用和平方式实现的。率先向北京挺进、其部队此时驻扎在城郊的冯玉祥的部将复韩榘将军,包围并解除了原已保证其安全通行的正在离开的奉军一个旅的武装。北京外交使团曾保证安全通行,于是向南京提出强烈抗议。最后,奉军被释放,收回了他们的一些武器。②

开始全国建设

7月6日,四个集团军的指挥将领在庄严的仪式中,聚集在北京城外西山一座庙宇中已故领袖孙逸仙的灵柩前。他们报告,随着攻占北京和北京政府垮台,期待已久的北伐已经完成。几天以后,指挥将领及其参谋人员召开非正式的军事会议,讨论遣散部队问题。何应钦已经报告过,国民革命军这时约有300个师,分属84个军。部队人数多达220万。(显然这个数字是把所有有组织的部队都算作国民革命军。)如果付满饷,维持这支大军的正常支出每月至少6000万元。总司令部希望把总数减到80个师,120万名士兵,这样只花费全国收入的60%。蒋介石向他的军事同僚提出了一份为即将召开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准备的备忘录,它建议成立编遣委员会以专门制订遣散计划,固定部队的人数和支出,并把全国分成一定数量的军区。他提议分成12个军区,每个军区有40000至50000万名士兵。①编遣会议定在1929年1月召开,但成效甚少,因为在那时,地区的军事集团实际上已经分割了全国。不久以后的事态发展迹象,在北京7月份的指挥将领会议上已经显示出来了。冯玉祥因未能染指京津这一战利品而怀恨在心。当北京成立以阎锡山为首的政治分会时,冯将军不同意在其中任职;令人感到不祥的是,他在7月14日离开北京去照顾他的祖坟,然后再去他设在河南的司令部。②

国民党的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会于8月8日至14日在南京召开,以计划国家的未来。冯玉祥、阎锡山两位将军和杨树庄海军上将作为特邀贵宾参加。③全会面临几项全国性政策方面的重大事务。最引起争论的问题是,应该多么快和多么严格地集中政治、财政和军事的大权。由于政治分会实际上把国民党中国分割成军阀割据的局面,它们是否应予撤消?在主张集中的人和希望保持地方权力的人之间经过长时间争吵——争吵几乎使会议开不下去——以后,全会通过决议,肯定中央政治会议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它的决议应通过委员会交给国民政府去执行;政治分会应到年底撤消,在此期间,它们不得以自己名义颁布命令和任免官员。这样,原来孙逸仙根据鲍罗廷建议而设立的作为核心委员会的政治会议,就不会独立于和凌驾于选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新近设立的政治分会将不再存在。但是,公布的中央政治会议成员的名单,共有46人,几乎包括全部中执委和中监委的正式委员、大部分重要的军界人士和此时回到党内的几名保守的老资格党员。①它很可能是一个傀儡机构,决定如同以往那样要由一个核心小集团作出。另一个朝集权化方向发展的姿态,是通过了一个决议:作为指导原则,党中央两个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应住在首都,不得分散在各地。

怎样才能统一政府的财政?财政部长宋子文已经召开过两个会议,一个讨论财政,一个讨论经济建设,它们集中了主要的私营银行家、商人和实业家、各省的财政官员、各军队的代表,以及财政专家。他详细阐述了国家财政的混乱状况,并向全会呈上这些会议的详细建议。这些建议谈到如何划分全国和各省的收入来源,取消国内的过境税,恢复关税自主,清理国家债务,统一币制,促进商业,稳定货币市场,建立政府的中央银行,管理私营的银行体系,发行公债以提供遣散部队和建设的费用。宋博士坚持,财政统一和国家预算的采用是必不可少的;除非实行这两件事,否则恢复财政将是空谈。他的呼吁得到虞洽卿率领的将近100名上海银行家和商人组成的代表团的支持,代表团威胁说,除非实行这些改革,否则不能再从他们那里得到贷款。他们对蒋介石的代理人的敲诈勒索已经受够了。对宋博士来说,财政统一意味着统一雇用财政人员和集中管理岁入的收支。他抱怨说,北伐期间根本没有预算;财政部长只能收集资金,再奉命把资金交给最高军事当局处理。他坚持说,现在一切都应交给国库,同时一个有实权的预算委员会应决定对政府所有部门的拨款,没有委员会的批准,不准挪用。他下结论说,“除非实行健全的国家预算制度,否则恢复财政和建立廉洁而有效率的政府是不可能实现的”。全会认为他的这些建议是“正确和适当的”,于是把它们转给政府委员会进行仔细的考虑和予以执行;它同意建立预算是绝对必要的,于是指示政府委员会组织预算委员会。稍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任命一个13人预算委员会,其中大部分是有实力的地方军人,但是它规定,所制定的预算必须由政府委员会批准。①

集权方面的关键问题在军界。只要指挥将领有自己独立的根据地和收入来源,就没有真正的集权可言。他们可能真正被说服而参加中央,或者他们可能被中央降伏。似乎没有其他的道路。蒋介石雄辩地公开呼吁,那些有军权的人应公开宣誓:尽管政治观点不同,他们决不能采用武力互相火并。国民革命军今后只用于国防和镇压盗匪;它决不能打内战。他断言,如果坚守这一原则,有实力的人中间的政治分歧将不会发展成使全国卷入的严重冲突。①

全会就军事改组问题展开辩论,并且就以下几项基本原则通过了决议:(1)军事行政和军事命令必须绝对统一;(2)军队必须迅速减少,军事支出不得超过国家收入的一半;(3)军事教育必须统一集中,所有军事院校必须由中央政府建立,军队和地方当局不准建立军事院校或类似的机构;(4)所有遣散的士兵应用作军垦和建设的劳工;(5)为了作好国防的准备,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发展海军和空军,加强要塞和海军基地。

这些原则中的最后一条表达了60年的梦想;其他原则也设法提出了中国为保护自己不受外患内乱之害而作的长期努力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能很快得到解决。全会把另外两个决议——一个涉及党对政府和军队的控制,另一个是禁止军事机构干涉群众运动——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和政府的最高军事机关,指示它们本着党在国内处于最高地位的原则制订详细措施,并予以贯彻。②

由于军事行动这时被认为已经结束,训政时期即将开始,全会决定应起草、通过和实施临时宪法,政府的五院体制应该实现。它还试图立法解决党和政府之间冲突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下面各级显然比最高一级更为严重,因为在最高一级,两个领导集团是合在一起的。如果任何党组织认为同级政府组织的行动不当,它应将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即将此事提请其同级政府组织注意;这个政府组织于是根据法律给有过错的下级组织以纪律处分。当下级政府组织对同级的党组织不满而要申诉时,其诉讼程序同上;它应上报,经过横向协商后,有过错的党组织将受到其上级的纪律处分。①但是这个规定不能解决两个权力机关——如果加上军方,就是三个——内在的问题,每个权力机关各有自己的等级组织,而且各有独立的指挥系统。

为了清除中国的外国统治势力,国民革命已经发动起来。给予在华外国国民特权的“不平等条约”,引起了许多爱国的中国人的义愤。北京政府尽全力斗争到最后时刻,企图修改这类条约。7月7日,国民党外交部长王正廷宣布,已经满期或者即将满期的一切条约将被新条约代替,所有其他条约将被废除,重新谈判。在过渡时期,所有在华的外国国民及其财产将根据中国法律予以保护,但是外国人必须受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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